1. 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屬於現金管理的( )
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屬於現金管理的付款服務。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即使信用證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
銀行對信用證做出的付款、確認到期付款、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制約。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發票以外的單據時,應對單據的出單人及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未作規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單據內容表面滿足單據功能且與信用證及其他規定單據不矛盾,銀行應予接受。
除發票外,其他單據中的貨物或服務描述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描述相矛盾。發票須是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原始正本發票。
所有單據的出具日期均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交單期截止日以及實際交單日期。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發運前檢驗證明的出具日期都可以晚於裝運日期。
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一份單據證明發運前或服務提供前發生的事件(例如發運前檢驗證明),則該單據須通過標題或內容來表明該事件(例如檢驗)發生在發運日之前或發運日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