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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專家

發布時間:2024-09-08 08:09:44

A. 什麼是信託關系

一.信託的概念: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2.什麼是信託: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信託的基本原理:

1.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委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以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為基礎的,是信託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徵。同時也使信託制度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其體現為:安全性,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可能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卻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性,設立信託後,信託財產將屬於受託人,往後的交易卻以受託人名義進行,使原有財產人的身份不致曝光;節稅,在國際上,信託方式是避稅的重要方式。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還需完善。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信託關系一旦成立,信託財產就超越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對受託人的債權人而言,受託人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受託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託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

三.信託的職能與作用:

信託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1.信託的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2.信託的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託的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經濟的。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這種狀況存在著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的需要,而信託制度以獨特的優勢可最大限度滿足這些需求。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託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設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信託的種類與特點:

信託是一種金融行為,它具有財產管理與融通資金以及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是一種金融信託。它不屬於貿易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人從事商品代理買賣的貿易信託。

1.信託的種類: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

2.信託的特點:

① 信託是以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信託管理具有連續性(信託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託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財務關系的影響)
⑥ 受託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⑦ 信託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在受託人按信託合同規定盡職盡責管理信託財產的前提下,信託財產的損益計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據受託人經營的實際結果,而不是根據事先確定的損益標准來計算。
⑧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

3.信託與委託代理的區別: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託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委託代理人承擔。
與委託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與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託人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而委託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定;而委託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製程度不同:
在信託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託合同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享有廣泛的許可權和充分的自由,委託人則不幹預;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許可權較狹小,僅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並且隨時可向受託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並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託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託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託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託期限穩定性強;而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託代理關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託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信託的基本概念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在金融體系。信託具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信託管理連續性這些基本特徵。

一.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前提;
二.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信託成立的基礎;
三.信託關系必須具備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些當事人;
四.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為受益人的利益,而非自己或第三人;
五.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六.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唯一依據;
七.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職責和義務;
八.信託財產必須與信託當事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的,具有安全性、保密性、節稅等優越性;
九.信託財產具有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的功能;
十.受託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十一.信託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
十二.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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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的概念: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2.什麼是信託: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信託的基本原理:

1.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委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以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為基礎的,是信託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徵。同時也使信託制度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其體現為:安全性,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可能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卻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性

B. 商河縣歷史人物李憲明

樓主你好!
這是我找到的同名的人物李憲明,不知道是不是你要找的商河縣的那位。

李憲明(律師)
李憲明律師目前擔任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理事、上海信託登記中心專家理事、上海市律師協會信託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銀行金融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信託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顧問、富國基金獨立董事、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兼職導師等多項社會職務。

李憲明律師主要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信託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資產證券化立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論證、修改工作。

金融信託領域,李律師有許多創新之作。上海外環隧道信託融資項目是信託法實施後第一個集合資金信託項目、上海磁懸浮股權信託融資項目開辟了國內運用資產證券化原理進行財產權信託融資設計的先河、北京商務中心區(CBD)土地開發信託融資是國內第一個運用集合信託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在上海信託登記中心設立過程中提供法律服務,並在該中心設立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這種歷史人物,你不說是什麼歷史時期的什麼人物,很難去給你找的... ... 而且找了也不確定是不是你要找的那位。

滿意望及時採納!有問題歡迎追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C.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D. 介紹下中南大學法學院,謝謝。

中南大學法學教育始於1993年中南工業大學創建的法律系。2002年5月,我國著名經濟法學家漆多俊教授從珞珈山來到嶽麓山下,領銜組建法學院,並出任首任院長,由此帶來了中南大學法學教育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法學院已成為學校重點扶持、迅速崛起的二級學院。
學院擁有法學一級學科碩士點,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憲法與行政法學6個二級學科碩士點以及法律專業碩士學位點。現有教職工52人,其中教授18人、博士生導師7人,聘請了國內外知名法學專家20餘人擔任兼職教授或客座教授。學院擁有經濟法研究中心、行政規制研究中心、中國行為法學會中南研究基地、中日經濟法研究所、信託與信託法研究中心、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司法與人權研究中心等校級研究機構。學院建有司法鑒定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系統實驗室、診所式教學實驗室、實驗法庭,還擁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法律援助中心。現有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內的各類學生1200餘人。
近五年來已發表學術論文700餘篇,出版學術專著、譯著、教材60餘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9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1項、省部級課題50餘項,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獎勵5項。漆多俊教授主編的《經濟法論叢》入選CSSCI來源集刊,成為全國經濟法學科和湖南法學學科唯一入選的集刊。
學院與海內外法學界的交流頻繁。目前,已與日本、美國、英國、德國、荷蘭、奧地利、韓國等國家的著名大學法學院建立學術交流關系。每年都派教師到這些國家做訪問學者、參加學術會議、合作開展研究,同時也邀請許多知名專家來校作學術講座或任教。學院近幾年舉辦的中日經濟法國際學術研討會、中國國際信託論壇、行政規制高層論壇、法治政府·南嶽論壇、經濟法博士論壇以及第三屆湘籍法學家年會等學術活動,在學術界產生了良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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