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信託公司的限制條件很多,注冊資本金僅是其中一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2、按照規定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體審批部門:銀監會非銀部 b.依據及全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號,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第1號);《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c.辦理程序及時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d.上報材料清單及表格銀監會網站下載 提請樓主注意以下問題;樓主如果擬新成立信託公司非常困難,沒有強大的股東背景,很難通過審批。08年開始,即使實力強勁的集團,如華能、中糧、信達、建銀投資等大集團公司,也都採取的是收購原有經營不善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這種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等方面運作非常活躍,因此銀監會對其做過四次大的整頓,最新的一次是從07年開始,既然活躍,風險也就較高,監管部門不會輕易批新的執照的。在當前市場中,只有兩家信託公司還有機會被大家購買,但是已經20多個買家盯著,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託公司,難度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經非常全面。
Ⅱ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加蓋公司印章
程;
2、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資格參股的股東;
3、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4、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資本是以貨幣資本支付的。
Ⅲ 開信託公司的條件
法律分析: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神咐早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游雀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簡仿;(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Ⅳ 如何開辦信託公司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7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辦信託公司的步驟: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