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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

發布時間:2020-12-10 23:15:51

㈠ 銀行信託業務是指什麼

指銀行的銷售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的業務,也有向信託公司推薦項目的方面。
就是銀信合作

㈡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2)信託業務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㈢ 信託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1、事務信託

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版付款項權、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

2、資產證券化信託

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3、同業信託

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

4、股權信託

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5、債權信託

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6、標品信託

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7、財產信託

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

8、公益信託、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㈣ 信託業務的分類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信託產品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容,我所知道的,信託產品分版類可以如下:權
①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②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③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④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⑤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⑥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⑦以受益人的角度對性拖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⑧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⑨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㈤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投抄資公司,應當襲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㈥ 什麼叫信託通道類業務

1、信託公司已對接好項目及資金,由於某種原因,資金無法直接認購該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於是,信託公司找另一家信託公司作為自己的通道開展該業務。

2、某銀監局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求其管轄內信託公司嚴格控制信託貸款余額,因此,該管轄內一些貸款額度已經超標的信託公司勢必需要借其他信託公司貸款額度開展業務。

(6)信託業務擴展閱讀:

信託類通道業務合作模式:

1、一般銀信合作模式

信託通道業務以單一資金信託為主。一家銀行作為過橋銀行,由該銀行與信託公司簽訂,設立單一信託,以信託貸款的形式貸給銀行指定的企業或購買指定的資產。

過橋銀行將信託受益權賣斷給另一家銀行,並同時出具信託受益權遠期回購。也有一部分通過買賣信貸和票據資產實現。

例如,銀行向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指定信託公司購買銀行的信貸或票據資產。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將貸款或票據轉至信託公司名下,銀行得以釋放貸款額度。

2、銀證信合作模式

由於銀信合作業務受凈資本約束或投資資產的限制,往往在銀行與信託之間通過一道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購買資管計劃,再通過資管計劃認購信託產品。

㈦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是什麼

個人抄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襲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財產,累積財富。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4、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7)信託業務擴展閱讀:

個人信託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網路-個人信託

㈧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版准劃分,金權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㈨ 信託業務監管包括哪些范圍

包括固有業務監管、信託業務運行監管和業務准入監管。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版或個人),委託權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㈩ 信託業務的范疇是什麼

國際上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是經營處理一般商業銀行存、放、匯以外的金融業務,隨著各國內經濟的發展,容市場情況日趨復雜,客戶向銀行提出委託代為運用資金、財產,或投資於證券、股票、房地產的信託業務,與日俱增。國內的信託業務是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系指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時,對其營運范圍加以指定。業務種類包括:

1、逐筆指示運用范圍: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由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之運用逐筆給予指示,委託人並按照合同給付信託手續費或其它相關費用。

2、指定國外基金經理機構代為運用: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合同,並指定將資金之運用委由特定之國外資金經理機構辦理,而受託人通常都會事先與國外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簽約。委託人應負擔國內信託手續費及國外資金經理及保管費用。


3、指定代為投資國內外基金學堂業務: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委請受託人(信託機構)代為投資國內或國外基金學堂,委託人應負擔基金的申購、贖回等各項費用及支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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