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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發布時間:2024-03-19 22:53:05

Ⅰ 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承銷商名單

分別有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資料】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不一定由銀行承銷,可以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應當組織承銷團。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辦法,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發行的證券。並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登記。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中央政府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委託和結算。
第六條全國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主承銷商應當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 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應當由在中國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並具有債券評級資格。
第十條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照《債務融資工具》的規定履行義務。條款和協議。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對其負責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及相關利率應當市場化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通過欺詐、市場操縱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的投資者應當自行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經銷商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交易情況,並提交交易商協會。
第十五條 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登記、託管和結算進行日常監控,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和兌現情況,並報交易商協會。

Ⅱ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Ⅲ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什麼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一種有價證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發行參與方為主承銷商、評級公司。
【法律依據】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中介服務是指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增進機構等中介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所提供的專業服務。
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結算等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定期向交易商協會報送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發行、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結算、兌付等情況。

Ⅳ 債務融資工具

法律主觀: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仔哪讓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二是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緩納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四是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念局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法律客觀: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Ⅳ 如何成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
債務融資工具在回中央答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發行法式。一次注冊,一次發行。市場定價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短融,CP)、中期票據(中票,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超級短期融資券(超短融,SCP)、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票據(ABN)等類型。

Ⅵ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 a類和b類的區別

為充分發揮來不同類型機構自的業務優勢,優化配置市場資源,建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分層機制,主承銷商分為A類主承銷商和B類主承銷商。
(一)A類主承銷商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現有主承銷商均為A類主承銷商。
(二)B類主承銷商可在限定范圍內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三)B類主承銷商自獲得業務資格之日起一年內應與A類銀行主承銷商聯合開展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B類主承銷商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管理規則盡職履責開展相關業務,如在聯合主承銷期間發生未盡職履責或違法違規事項的,將適當延長聯合主承銷時間。
(四)B類主承銷商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處罰或自律處分的,取消其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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