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住建廳近日聯合5部門發文加強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明確全吵指輪省房企購置開發土地資金不得來自金融貸款,同時對房企按信用評價進行等級分類,實行差異化監管。
11月29日,黑龍江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網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管的通知》,《通知》分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開發土地資金、土地出讓條件、項目資本金制度、商品房預售標准以及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等提出要求。
全省房企按等級進行信用評價,實行差異化監管
《通知》要求,2019年底前,對黑龍江全省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兩等(A、B)四級AAA、AA、A、B進行信用評價,實行動態評價管理機制。對存在一房多售、逾期未回遷安置和開發建設項目爛尾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同時明確,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依據,對其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項目在項目資本金、預售許可、預售資金監管、項目管理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監管。
房企購置開發土地資金不得來自金融貸款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開發土地的資金,《通知》要求,開發商參與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用地招拍掛前要提交承諾書,承諾土地購置資金是合規自有資金,其來源不屬於金融貸款、資本市場融資等,並載明如承諾不實則自願放棄開發用地中標資格。
如果核查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土升信地資金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取消土地競買資格,並在兩年內禁止企業參加土地招拍掛。
項目資本金監管制度方面,住建部明確,2020年1月1日以後獲得土地開發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全面實行項目資本金監管逗散制度。各地要將項目資本金監管相關內容作為新出讓土地合同的必要內容。
各地結合實際開展現房銷售
此外,《通知》要求,在2019年1月1日以後獲得土地開發權的新樓盤,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房預售的,多層樓房工程形象進度達到封頂時,高層樓房工程形象進度達到總層數的三分之二時准予預售。各地要嚴格按照此標准進行預售許可審批。同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政策,開展現房銷售。
同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政策,開展現房銷售。加大對地產開發項目巡檢巡查力度,對無預售許可嚴重質量安全事故、逾期未回遷安置、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企業以及開發建設項目爛尾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和查處。
② 控制土地相關融資的規定
法律分析:土地儲備中心在年初將全年的土地儲備計劃按資金、地塊、位置並結合可能參加的項目公司實力等進行項目分組,確定各個項目的開發計劃、儲備范圍等,然後在土地交易中心(市場)掛牌招商,招聘項目公司進行土地的拆遷、收購、儲備。土地開發融資:可以分為以政府為主體和以企業為主體的土地開發模式。以政府為損益主體的開發模式,是指政府作為土地開發的主體承擔最終的損益。以企業為損益主體的開發模式,是指政府委託(授權)開發公司作為土地開發的主體,並由開發公司承擔最終的損益。土地儲備基金:是政府部門(土地儲備機構)、銀行、企業三方協作,管理三位一體,資金封閉運作的土地一級開發融資模式。關於融資方面的更多信息,可以上投融界了解,這里匯聚了全國優秀的資本投資方,幫助解決各種投融資難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③ 20多年前日本頒布的土地融資限令內容是什麼
是以土地擔保抵押貸款有較大的限額~導致土地交易量的低迷 追問: 據說其中有限制土地 上市融資 的內容,能否具體點! 回答: 土地即不能用作經營性質的貸款,還有限制流通的政策!
記得採納啊
④ 自然資源部: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
為了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1月15日,自然資源部表示,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
據了解,為了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嚴禁新增以政府儲備土地抵押融資行為,加快存量抵押儲備土地依法解押並形成合理有效供地,自然資源部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儲備土地抵押融資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並於近日印發實施。
據了解,2014年以來,國家有關部委陸續出台了一系列規定,明令禁止土地儲備違規融資。2018年6月,自然資源部要求各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處置。過程中發現部分地方、部分土地因納入土地儲備且用於抵押,難以有效供應。其中涉及部分土地違規融資問題。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2018年度例行督察發現,少數地區仍存在違規以儲備土地融資問題,違規融資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是違規以儲備土地抵押。包括儲備機構直接用儲備土地抵押融資,或政府以儲備土地為非儲備機構提供擔保。二是以儲備土地注資國企後用於抵押融資。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未依法辦理供地手續,直接將儲備土地劃轉並登記到非儲備機構名下,由非儲備機構辦理抵押融資。
「上述行為均需要進一步予以規范」。自然資源部方面表示,「另一方面是存量土地儲備貸款的處置問題。對於存量土地儲備貸款,也需要予以妥善處理,依法解除抵押後合理供應」。
基於上述因素,按照國家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精神,自然資源部此次印發的《通知》對涉及土地儲備融資的內容進行了強調和重申。根據地方目前存在的違規抵押融資的具體形式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通知》的具體內容包括:強調嚴禁以政府儲備土地違規融資。重申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其次,強調嚴禁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國有企業,確保不形成新的地方隱性債務。此外,還要求妥善處理存量土地儲備貸款,促進依法解押並合理供應等。
自然資源部表示,從全國范圍來看,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涉及的宗地數量不多、風險可控,但仍需督促地方抓緊處置和消化。這既可以避免儲備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應,也是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必然要求。
針對2018年督察發現的相關問題,2018年9月底,各派駐地方的自然資源督察局已經向有關省級政府提出督察意見,督促地方清理整改。在此基礎上,《通知》進一步要求各市、縣建立台賬,加快處置和消化,從而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促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和開發利用。
⑤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