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什麼業務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
1、銀-信合作類信託業務(優勢業務):
依託大股東的資源優勢,公司發行單一或集合類信託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對接,投資於信貸資產、銀行票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股申購等具有穩健回報的資產
2、基礎設施類信託業務:
利用貸款、股權投資等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熱、供氣以及高等級公路、橋梁、機場、道路等項目),為基礎設施項目搭建融資平台,為委託人獲取穩健的投資收益。
3、房地產類信託業務:
利用貸款、投資、租金收益權買賣、融資租賃等金融工具為房地產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與金融服務。特別關注擁有收益型物業的房地產企業,積極探索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為委託人提供投資房地產的專業理財途徑,分享房地產行業利潤。
4、證券投資類信託業務:
篩選優秀的證券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合作,為委託人提供專業的證券投資理財服務,獲得證券投資收益。
5、中小企業發展類信託業務:
公司與地方財政部門合作,聯手一定實力的擔保公司,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而設計推出的信託計劃。入選中小企業由財政部門、信託公司、擔保公司共同確定,根據遴選企業數量與用款額度確定信託規模
6、私人股權投資(PE)類信託業務:
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為信託計劃委託人謀取超額的投資收益。
7、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
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這里的資產包括銀行信貸資產、企業動產和不動產。
8、財務顧問業務:
指公司憑借專業知識、行業經驗、人力及金融資源,向客戶提供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專業化、增值性的綜合性投資銀行業務。
9、債券承銷業務:
是指公司承銷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和企業債券的中介業務。
10、其他信託業務
法律依據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