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資金法院不能扣劃
當發生借錢不還、惡意欠薪的生活,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尤其凍結扣劃被告的財產。但是有13種資金,法院無權凍結扣劃。一起來看一下。
一、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的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於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范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注意:資金的性質是在不斷變動的,當國庫庫款通過財政機關的手,向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劃撥時,這一資金的性質就不再是國庫庫款而成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資金了。
二、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扣劃此類賬戶的資金,一般並不屬於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資產,而是專屬於某一項特定目的或者某一類特定對象,在此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除非因為特定的目的,否則這類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1、「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而凍結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法【2001】1號)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 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 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准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 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
(4)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遊行政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3、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2)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3)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4、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投資基金法》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三、因資金的特定用途已經明確,而只能凍結不能扣劃這類資金一般為金融特定業務的擔保資金,此類資金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享有了在先權利,且涉及到金融業務的穩定運行,因此相關規定明確,只能凍結,一般不能扣劃,只有當這些資金喪失了其擔保性質的用途後,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劃。
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對於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採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
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2)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3)人民法院對於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3、證券交易保證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除外。依據:《關於凍結、劃撥證券或
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
第四條「交易保證金是證券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繳存的用以防範交易風險的資金,該資金由證券交易所專項存儲,人民法院不應凍結、劃撥交易保證金。但在該資金失去保證金作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四、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注意:對於信用卡中超過欠款數額的溢繳款,應當屬於存款性質,對於此類資金,普遍認為是可以凍結、扣劃的。
五、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⑵ 信託財產的性質
法律分析:(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⑶ 家族信託可以對抗法院強制執行嗎
好多人都會有疑惑,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家族信託的財產,國家的公信力是否對抗公民的個人意願。其實,信託財產是因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的財產,雖然來源於委託人,由受託人控制,由受益人享受收益,但信託成立生效後,信託財產不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也不屬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受益人的固有財產,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申請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而基於法律規定,如下情況可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第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第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第三,信託財產本身應負擔的稅款;第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信託法》第十七條,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