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產品提前終止
信託合同也是可以提前終止的。比如說信託的計劃已經被撤銷,或者是信託計劃的目的已經實現,或者是已經沒有辦法再實現,或者是受益人以及放棄了信託的受益權等等是由都可能會導致信託合同提前終止。⑵ 信託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在有的時候,我們的生活中可能會出現一些信託,那麼信託在什麼情況下會進行終止?在我們國家有哪些相關的規定?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關於這個問題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⑶ 信託會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我們知道信託可以結束,有約定的理由,也有法定的理由.那麼,什麼情況下信託終止呢?以下是邊肖的介紹.
有以下情況之一,信託終止:
1、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殲高止事由發生
設立信託是民事行為,採取意義自治原則.因此,委託人可以在信託文件中規定終止信託的原因.一旦發生規定的事由,信託就會自動結束.例如,委託人設立信託時,規定信託的生存時間,規定的期限到期時,信託終止的委託人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達到10萬元時,信託終止.受益人獲得10萬元信託利益時,該信託終止.
2、信託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信託的目的是設立信託的目的.信託目的決定了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氏山尺用,即信託是圍繞信託目的進行的,是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因此,如果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應該終止.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信託事務是以信託唯芹目的為中心實現的,如果信託目的實現,或者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實現信託目的,就不需要信託,所以必須中止.例如,有人設立信託是為了讓兒子讀大學.兒子大學畢業意味著信託的設立目的已經實現,信託也因完成使命而結束.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本法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統稱為信託當事人.因此,本項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的規定意味著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協商同意.信託是民事行為,本法對信託的設立採取自願原則.同樣,信託的結束也是如此,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
5、信託被取消
信託被取消意味著信託不再存在,信託當然會結束.本法有關信託撤銷的規定是,當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信託.
6、信託被解除
信託被解除,信託關系不再存在,信託自然會終止.本法關於信託解除的規定,委託人是唯一的受益人,委託人和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也就是說,在自我信託的情況下,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同時,委託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解除信託受益人對客戶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同意或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⑷ 信託法律關系是如何設立、變更和終止的
信託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 作者:詹建軍 ]
一、信託的設立
(一)信託行為的有效要件信託行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託成立,從我國的信託法來看,信託行為的有效條件有以下幾項:
1、信託目的合法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委託人實施信託行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違反法律規定時,信託行為才有效。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的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行為的要式性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4、信託文件應載明事項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5、登記生效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就應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信託無效
1、信託絕對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相對無效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二、信託的變更
(一)主體變更
1、委託人的變更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委託人的變更是指委託人地位的繼承,委託人的地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2、受益人的變更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①項、第③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3、受託人的變更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個人的信賴而設定的。設定後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分別獨立存在。信託關系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存續。特定的受託人職責終止時,信託本身並不當然終止,新受託人選任後產生受託人的變更,目的就是為了信託關系的存續。
(二)內容變更由於出現委託人所不知或者無法預見的事由,致使信託條款的履行無法實現信託目的,或將使信託目的遭受重大損害,委託人有權要求變更信託條款,使信託法律關系的內容變更,即信託主體原來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將發生一定的變化。
(三)客體變更這是指信託財產的變更。信託財產可因委託人的追加財產而增加,也可因受託人的管理不善而減少。
三、信託的終止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超個人、客觀的法律關系。同時委託人在設定信託行為中指示的財產管理的目的實現時,或已經無法實現時,或其他信託終止的規定事由發生時,其作為法律存在而存續的根據喪失了,信託當然終止。
(一)信託終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1)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託被撤銷;
(6)信託被解除。
(二)信託終止的法律後果
1、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①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②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2、歸屬權利人的權利保全依照前述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因為信託關系雖已終止,但在自終止之時起至對信託財產的移交辦理完畢之時止的這段時間內,信託仍視為繼續存在,受託人仍應負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受益權,同樣應當交付給歸屬權利人。
3、信託財產中的債務歸屬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4、受託人報酬與費用補償權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信託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5、清算報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⑸ 不可撤銷信託和遺囑信託有什麼區別
不可撤銷信託是一個專業術語,它的意思是信託證書中未附撤銷條款因而財產委託人無信託撤銷權的信託。此類信託只有在信託意圖已經實現或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基於委託人和全體受益人的申請和法院判決而消滅,不發生信託解除問題。用白話說就是這個信託設立了就別想取消了,對於財產隔離有著重大意義。更細一點來說,從法律意義上看,一旦委託人設立信託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是委託人所有的了,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區隔,通過這種設計,可以保證這部分財產不受委託人之後的風險所影響。但是這種功能在國內實際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絕大多數信託都是自益信託(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司法實踐並不把信託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隔離,仍然認為這是委託人財產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託是可撤銷信託,如果委託人與第三者發生財務糾紛,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信託,將信託財產返還給委託人,從而實現取消信託隔離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銷信託外加他益信託設計在我國是實現信託財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至於你說的遺囑信託我沒聽說過,不過顧名思義應當與家族信託差異不大,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在國內開展家族信託當中,委託人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代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員作為受益人,這種信託往往都是不可撤銷信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