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關從業人員大事!中基協重磅新規,9問9答全知道
5月10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強調基金從業人員的信義義務責任,加強對基金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及行為規范的自律管理。
《管理規則》講明了哪些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業資格注冊條件、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范、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內容,《有關事項的規定》也包含不同類型從業人員應該通過的考試科目、資格認定的條件等內容,對我們日益壯大的基金行業從業人員隊伍的 健康 發展,給出指引。
基金君對新規內容進行了仔細梳理,以9問9答的形式為小夥伴們做解讀。
一、基金從業資格管理涉及的機構有哪些?
《管理規則》明確了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范圍,包括幾類: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二)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託管人;
(四)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
二、哪些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管理規則》指出,下列從業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從業資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產品開發、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風險控制、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監察稽核、合規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基金託管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估值復核、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四)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三、不同類型從業人員應該通過哪幾門考試?
《有關事項的規定》提到,基金從業人員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其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對應的考試科目組合具體如下:
(一)從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股權除外)、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基金託管、各類證券類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二)從事各類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三)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和在各類基金服務機構中僅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需要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試科目組合進行從業資格注冊。
另外,根據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認可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及《證券發行與承銷》(僅限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科目的考試成績。
通過上述相關科目考試首次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含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應當在注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於30學時後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四、從業資格取得的注冊條件有哪些?
《管理規則》規定了從業資格取得的注冊條件,申請注冊從業資格的人員(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三)已被機構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五)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七)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屆滿;
(八)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政策安排和證監會規章授權,對可以豁免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適用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同時申請人通過協會組織的專項培訓並認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兩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有關條件。
五、後續職業培訓有哪些要求?
《管理規則》規定,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應當持續具備從業資格注冊條件,並參加後續職業培訓。
自從業資格首次注冊次年起,或者在從業資格注銷後重新注冊當年起,每年度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5學時。
另外,連續四年以上未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申請注冊從業資格,應當在注冊之前兩年內完成不少於30學時後續職業培訓或者重新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六、資格認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關事項的規定》指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條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公募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 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五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者擔任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或者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 萬元以上的。
(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完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的。
(四)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香港專業人員,持有香港證監會頒布的第 4(就證券提供意見)/9(提供資產管理)類金融牌照的。
(五)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台灣同胞,已獲取台灣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託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資格的。
(六)經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
協會表示,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由所在任職機構向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時應當提供相關資格證書、證明,或者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協會將根據行業與市場發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調整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條件的認可情形。
七、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有哪些?
《管理規則》梳理了從業資格管理內容,督促機構履行從業資格管理主體責任。
具體來看,機構進行從業資格管理的內容包括從業資格注冊、從業資格信息變更、後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信息管理和從業資格注銷等。
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擔任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五個工作日內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
(一)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處分、採取管理措施的;
(二)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受到機構處分的;
(三)從業人員因嚴重違反機構規章制度受到機構處分的,或者因違法失信行為被機構開除的;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應當記入誠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八、從業人員有哪些執業行為規范?
《管理規則》還強調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行為規范,包括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活動中應當堅持遵守忠實、審慎、守法合規、利益沖突管理、信息披露、適當性、公平競業以及保密義務。
特別是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職業聲譽以及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踐行 社會 公德、商業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廉潔從業。
具體來看,《管理規則》指出,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忠實於投資者利益,將投資者利益置於個人及機構利益之上,公平對待投資者。
從業人員應當避免個人利益、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相沖突,可能發生沖突或者發生沖突時,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沖突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還有,從業人員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根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要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九、自律管理有哪些規定?
《管理規則》還要求落實協會自律管理職責,其規定了協會對機構及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職能。明確了機構及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構調查或檢查的,協會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管理有關事項。針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有關規定的,協會可以對機構及從業人員採取紀律處分。
協會表示,在從業資格管理中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注冊、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從業資格注銷等:
(一)經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提出協助執法需求的;
(二)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依規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被協會採取暫停受理相關業務紀律處分的;
(四)其他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再也不想創業了」!分析師「下海」一年不到失敗告終,重新殺回券商:加倍努力服務!東航150億定增:引進38架飛機及補充流動資金
② 有限合夥基金如何設立多個子基金如何在券商開立多個證券賬戶要操作上完全合法合規。
本帖最後由 yangyvlin 於 2011-9-27 15:00 編輯
通常來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不得以勞務出資,而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的出資問題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可以勞務出資,但應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其評估辦法,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從目前各個地方的規定來看,對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出資要求不盡相同。天津市新近發布的《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津發改財金[2011]675號)明確規定「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貨幣資金出資」,這一新規有別於之前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意見》(津工商企注字[2007]10號),該意見規定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合夥企業法執行,那麼普通合夥人應可以以勞務出資。而重慶市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限於貨幣出資(但未明確限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出資形式),基本排除了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可能,因此多見「99%+1%」的架構。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增強資金募集誠意和投資信心、確保合夥人之間利益一致性、有效防範執行事務合夥人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
③ 基金新規
法律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碰御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燃笑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笑段岩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④ 基金必須滿7天才能賣嗎基金持有7天怎麼算
基金必須滿7天才能賣嗎?⑤ 央行解讀資管新規:監管協調有哪些舉措
2018年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公開徵求意見及吸收情況如何?
經國務院批准,《意見》於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反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方面,《意見》明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在產品凈值化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 收益 ,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准,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准,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准入,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同時,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一杠桿水平方面,《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力,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杠桿,參照行業監管標准,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分級比例。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二、制定出台《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其中,銀行表外 理財 產品資金余額為22.2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余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余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資管業務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強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准不一致,導致監管套利活動頻繁,一些產品多層嵌套,風險底數不清,資金池模式蘊含流動性風險,部分產品成為信貸出表的渠道,剛性兌付普遍,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形成監管不足的影子銀行,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宏觀調控,提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影響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加劇了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遞。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從彌補監管短板、提高監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業金融機構資管業務開展情況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意見》。
三、《意見》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四、《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麼?包括哪些機構的哪些產品?
《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但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產品一一對應。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意見》對資管產品分類的依據和目的是什麼?對不同類型產品監管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是《意見》的基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監管要求相對寬松,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對產品從以上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的目的在於:一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功能監管。實踐中,不同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按照機構類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准,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因而需要按照業務功能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標准。二是貫徹「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理念:一方面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分別對應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類不同的投資群體,體現不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投資性質將資管產品分為不同類型,以此可區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同時要求資管產品發行時明示產品類型,可避免「掛羊頭賣狗肉」,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六、《意見》在哪些方面強化了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資質要求和管理職責?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符合一定的資質要求,並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是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資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健全資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三是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七、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意見》如何對資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進行規范?
《意見》明確,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徵: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
非標具有期限、流動性和信用轉換功能,透明度較低,流動性較弱,規避了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領域,影子銀行特徵明顯。為此,《意見》規定,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准,並且嚴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規范的目的是,避免資管業務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防控影子銀行風險,縮短融資鏈條,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在規范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還需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見》如何防範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如何規範金融機構的資金池運作?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過程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對募集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多隻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每隻產品的收益來自哪些資產無法辨識,風險也難以衡量。同時,將募集的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股權項目,加大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一旦難以募集到後續資金,容易發生流動性緊張。
《意見》在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以此糾正資管產品短期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運用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此外,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資管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的行為,《意見》明確予以禁止。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產品,《意見》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規模,需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九、《意見》關於資管產品的風險准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與現有各類機構的相關標準是何種關系?二者如何銜接?
資管業務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但為了應對操作風險或其他非預期風險,仍需建立一定的風險補償機制,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金,或在資本計量時考慮相關風險因素。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的風險准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求不同: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管計劃、部分保險資管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准備金,但比例不一;信託公司則按照稅後利潤的5%計提信託賠償准備金。
綜合考慮現行要求,《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准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需要說明的是,對於目前不適用風險准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的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意見》並非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雙重計提,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意見》的標准,在具體細則中進行規范。
十、為什麼要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如何實行產品凈值化管理?
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產品「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質,抬高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干擾資金價格,不僅影響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還弱化了市場紀律,導致一些投資者冒險投機,金融機構不盡職盡責,道德風險較為嚴重。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為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採取預期收益率模式,過度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所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進而缺少風險自擔意識;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了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意見》強調金融機構的業績報酬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產品一一對應,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並由託管機構核算、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確認,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核算原則。首先,要求資管產品投資的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同時,允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部分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一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二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十一、如何規范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應當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桿分為兩類,一類是負債杠桿,即產品募集後,金融機構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桿;一類是分級杠桿,即金融機構對產品進行優先、劣後的份額分級,優先順序投資者向劣後級投資者提供融資杠桿。在負債杠桿方面,《意見》對開放式公募、封閉式公募、分級私募和其他私募資管產品,分別設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並禁止金融機構以受託管理的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在分級產品方面,《意見》禁止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進行份額分級。在可以分級的封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均不得超過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層嵌套並限制通道業務?
資管產品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復雜程度,導致底層資產不清,也拉長了資金鏈條,抬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大量分級產品的嵌入,還導致杠桿成倍聚集,加劇市場波動。為從根本上抑制多層嵌套的動機,《意見》明確資管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准入。同時,規范嵌套層級,允許資管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禁止開展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考慮到現實情況,投資能力不足的金融機構仍然可以委託其他機構投資,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公募資管產品的受託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受託機構不得再進行轉委託。
十三、《意見》對智能投顧業務作出了哪些規范?主要考慮是什麼?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在資管領域就突出體現在智能投資顧問。近年來,智能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對象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周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范。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十四、對資管業務的監管理念是什麼?監管協調包括哪些舉措?
針對分業監管下標准差異催生套利空間的弊端,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是規范資管業務的必要舉措。《意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准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中,要強化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管產品統一報告制度和信息系統,對產品的發售、投資、兌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測,為穿透監管奠定堅實基礎。繼續加強監管協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要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
十五、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當前,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由於缺乏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產品分拆、誤導宣傳、資金侵佔等問題較為突出,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擾亂金融秩序,威脅社會穩定。為規范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提出,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不得代銷資管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台等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意見》的過渡期如何設置?「新老劃斷」具體如何實施?
為確保平穩過渡,《意見》充分考慮存量資管產品期限、市場規模及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規模,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提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置為「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徵求意見稿而言,延長了一年半的時間,給予金融機構更為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還需制定過渡期內的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按照《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
⑥ 是1隻基金的合格投資者不超過200人還是所有基金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可最多不超過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的50人限制。這一突破,對於基金參與主體,特別是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服務機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在做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使更多投資者收益。
二、質量要求
日前,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下稱「募集辦法」),對私募基金銷售主體、募集流程、從業人員資質、合格投資者認定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引起了私募基金行業廣泛關注。
新規首先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銷售主體,只有私募管理人、擁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方能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此外,募集流程進一步嚴格,根據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其中,簽署合同及打款後的投資冷靜期不少於24小時,在此期間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冷靜期滿後,應由非銷售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方式進行回訪確認。
新規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也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辦法再次明確禁止拆分轉讓的行為。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以上便是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限制及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簡單介紹,私募基金可以說屬於一種融資的方式,而如果融資的方法或是使用方式不當均可能演變成集資詐騙,所以國家為了預防和杜絕在私募基金中出現集資詐騙的問題故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
⑦ 什麼是信託基金怎樣區別私募基金
隨著我國不斷開展對外開放的經濟發展方式,我國投資市場的投資種類也越來越多元化,新出現的信託基金是投資者的重要選擇之一,而 私募基金 產品也越來越受到了投資者的歡迎,那到底什麼是信託基金?怎樣區別私募基金? 一、信託與私募基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當然,信託近年來也有個別延期和「踩雷」事件,也需要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就出現資金虧損的概率而言,信託產品的概率是遠遠低於私募基金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二、信託投資的優勢有哪些 1.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 在法律上,信託財產被置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根據法律和受託文件,享有信託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和受益人不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但是信託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信託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託),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2.信託財產法律上獨立 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 規定,信託具有保密的功能。人們的合法財產一旦經過法定的信託形式,便不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公司)以及受益人的 債務 關系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 債務人 權利。即使信託公司出現破產,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3.信託財產的多元化 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現金、貴金屬、有價證券等)還是不動產(房產、生產設備等),是物權(財產的使用權、所有權等)還是債權(股權、收費權等),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託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立信託;信託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託產品品種繁多。因此,信託也被稱為「金融百貨」。 4.投資領域的多元化 信託公司是目前唯一準許同時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投資市場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通過信託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交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利用信託投資領域的多元化進行組合投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人收益的最大化。
⑧ 基金銷售迎來新規
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銷售辦法》迎來大幅修改,基金銷售市場迎來大變革。
此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准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
《銷售辦法》內容非常豐富,新規首提續展機制,對新注冊機構引入牌照續展制度,聚焦基礎性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制度、非貨基保有量等指標,進一步優化了退出機制。同時,進一步簡化續展程序,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新規對尾隨傭金開展了差異化安排,對其比例上限做了規定。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這一要求,將有利於平衡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的長期利益。
新規還調整獨銷機構展業范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這些規定回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藉助獨銷機構規范銷售的合理需求,也為未來獨銷機構銷售私募股權基金預留了空間。
新規還特別強調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堅持了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據悉,《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於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
以下為《銷售辦法》的要點整理:
1、強化基金銷售持牌准入要求
《銷售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業務的內涵和外延。根據《銷售辦法》,基金銷售是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宣傳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為基金銷售行為。
《銷售辦法》劃清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2、適度調整獨立銷售機構准入條件
《銷售辦法》充分吸納意見建議,在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出調整。適當降低了5%以上股東的財務指標、從業經歷等硬性要求。同時就控股股東完善獨立銷售機構治理機構、保持獨立銷售機構獨立性、制定相關風險處置預案提出要求;充實股權管理要求,就股權質押問題提出明確規制等。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施「一參一控」管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3、明確獨立銷售機構業務范圍
《銷售辦法》發布稿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獨立銷售機構可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涵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管計劃,也包括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獨立銷售機構可以銷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是不得銷售非標准化投資產品,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完善退出機制 實施牌照續展制度
優化基金銷售機構准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鑒成熟監管經驗,對新注冊機構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5、尾隨傭金的差異化安排 最高不超50%
配套規則中,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對其比例上限做出差異化規定。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6、首提續展安排
《銷售辦法》首提基金銷售機構續展安排。新老劃斷,續展針對新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三類情形。優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續展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7、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強調不得「飢餓營銷」
《銷售辦法》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6個月。此外,規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說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型大小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8、推動長期投資 杜絕誘導短期申贖
《銷售辦法》要求培育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長期投資、理性投資和基金行業生態。
基金銷售基金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為。此外,《銷售辦法》還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健全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9、支持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10、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
《銷售辦法》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匹配的內部制度。
《銷售辦法》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11、銷售機構產品准入管理
《銷售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風險收益特徵等,並設立產品准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准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12、過渡期相關安排 不合新規的限期整改
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實施規定》對規則實施後的部分規范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一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范圍及其他規范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