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代客理財業務
就是幫親戚朋友炒股票、投資股票,共同承擔盈虧,對於操盤手一定是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對於金主一定要擦亮眼睛,選擇對人,畢竟大家賺錢都不容易,要謹慎。希望採納。
Ⅱ 什麼公司可以代客理財
問題一:注冊代客理財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
你需要有授權
而理財人需要
1、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合規
2、提供個人真實資料 3、資金如果是夫妻雙方共有或多方共有,必須爭財產共有人同意
4、在進行資金配對前必須提前預約
5、在因各種原因要抽回自我資金時必須提前三天申請。
問題二:投資管理公司可以代客理財嗎 不可以 如果沒時間做股票 可以選擇基金 信託之類的 如果是怕看不準 可以選著一個服務好的證券公司 會給你提供相關服務 獲得收益
問題三:怎樣的人可以代客理財? 通俗地說,就是專業的理財機構或個人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並收取酬金。 酬金包括:基本費+盈利提成,也有不收取基本費用(也成為管理費,一般按年收取,費用率從1%-5%不等)的或只收取管理費不收取盈利提成的。 這里的盈利提成指的是受託人對委託人資產增值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的提成。比如30%等等。 注意釘項一:目前市場上眾多打著「代客理財」旗號經營的機構或個人,有些並不具備代客理財的資格。在確定要將資金交給對方運作之前,最好確認對方的資質,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或者證券/保險/期貨從業資格證書或專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個人)。 注意事項二:法律規定,證券公司(如東方證券)、咨詢公司(如益邦投資)不能和客戶約定分成,也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如果遇到這類情況,可以斷定是騙子公司或者該公司違規操作,可向當地監管機構投訴。 注意事項三:牢記「股/期/匯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的原則,除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有保底承諾以外,金融市場的風險無處不在。在認准理財機構(如私募基金)或個人(有從業資質的個人)之前,務必與其進行詳細的溝通,在充分了解其投資方向、投資風格、可能存在的收益/風險比後再做決定。 注意事項四:市場上存在著大量代客理財的機構或個人,其中有真的可以信賴的,也有一些借用這一方式進行違規操作及詐騙的,請投資者擦亮雙眼。不要被「天天漲停,有內幕消息,短期獲利多少的敏感詞彙誘惑。
問題四:代客理財的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一:目前市場上眾多打著「代客理財」旗號經營的機構或個人,有些並不具備代客理財的資格。在確定要將資金交給對方運作之前,最好確認對方的資質,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或者證券/保險/期貨從業資格證書或專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個人)。注意事項二:法律規定,證券公司、咨詢公司不能和客戶約定分成,也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如果遇到這類情況,可以斷定是騙子公司或者該公司違規操作,可向當地監管機構投訴。注意事項三:牢記「股/期/匯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的原則,除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有保底承諾以外,金融市場的風險無處不在。在認准理財機構或個人(有從業資質的個人)之前,務必與其進行詳細的溝通,在充分了解其投資方向、投資風格、可能存在的收益/風險比後再做決定。注意事項四:市場上存在著大量代客理財的機構或個人,其中有真的可以信賴的,也有一些借用這一方式進行違規操作及詐騙的,請投資者擦亮雙眼。不要被「天天漲停,有內幕消息,短期獲利多少的敏感詞彙誘惑。注意事項五:最好找代客理財公司,可以先給你保證金的,投資理財公司先提供10%以上的的現金給你作為保證金。再簽合同合作。這樣對你的資金有保障。注意事項六:合作前一定要先簽合同。雙方的風險和義務要分清楚。
問題五:代客理財與私募的具體區別 在中國除了國有企業和外資大公司,有多少公司是合法的呢,你不用擔心,只要能給大家帶來收益,自己又能掙錢就行了,國家限制弧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有需求,所以浙江民間借貸合法化才提上日程,為什麼呢?因為小企業在銀行根本貸不到錢,所以它就要自己想辦法,市場的需求只要是正行就不應該限制,要大力發展,中國 *** 要做的還有很多。
問題六:個人代客理財要坐牢嗎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你以個人形式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出現,還要具體看你們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地約定(虧損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擔),那你就要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事先書面或口頭約定,那此損失就要有對方自我承受。
另外,從你所描述的情況看,你很不成熟(恕我直言,請勿惱!),事前,你並沒有就股票操作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加以特定的限制,也沒有在盤前制定操盤計劃和盤中止損,在你有保證金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在你的保證金達到一定標准時止損出局呢?請吸取教訓,別再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附加一句,如果你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說明損失的彌補問題,那隻有對方自己承擔,即使訴訟法律,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的(但不一定你就會心安理得的)。
問題七:正規代客理財公司准入條件 可能沒有,既沒有準入條件也沒有處罰條件,或者根本來說連相關法律都沒有,有關法律條款是附屬在銀行法裡面的,咱們這在這方面實際上就是一團亂七八糟的漿糊,雖然有一些法律條款,但這些條款往往被規定適用於大型金融機構,然後咱們這沒有真正的私人性質大型金融機構,於是法律就變得模糊了,你做不做都沒什麼要求,當然什麼所謂專家啊,博士啊,有真有假,都列出來好招攬客戶,這種公司滿大街都是,我也做過一段時間所以知道一點,那那時候乾的那家公司老闆出錢(他什麼也不懂)找了幾個人把架子搭起來(大多數學歷不錯是真的,不過其中有一個只不過是炒了很多年股票而已),然後下面請兩三個講師,就開始招人培訓上崗了,你還別說,培訓的還真專業,這家公司現在還在,老闆在公司業務上沒有賺太多的錢,到是在股市上賺了不少,註:雖然業務范圍是國內及香港金融業務,但是實際上很多都是直接做外盤,國內股市就是個樣子貨,坑中有坑,大坑套小坑,辛苦錢就不要放進去了,香港股市好一些,但貌似有向坑發展的趨勢,炒股建議還是去外國吧。
問題八:個人是否經營代客理財業務 李某在一家證券公司工作多年,對證券市場以及股票市場較為熟悉。辭職後,李某欲利用自己的經驗開一家代客理財公司,計劃通過吸收他人的資金來代他人購買證券、股票,進行相關操作,並從中收取傭金。請問:李某能否設立該公司? 首先,本案中,李某欲經營的代客理財業務屬於我國法律、法規上規定的個人理財業務。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理財業務屬於金融業務,在我國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也就是說,在我國只允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五類公司經營個人理財業務。個人設立代客理財公司經營個人理財業務是違法的。因此,李某不能設立該代客理財公司,其設立該代客理財公司的請求也不會得到工商部門的批准。
其次,個人經營代客理財業務是違法的,但是並不是所有個人代他人理財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一般情況下,以下二種情形不違法:
1、在親人、朋友之間,基於信任,將貨幣交由他人對金融機構開發的個人理財產品進行投資;
2、對於賬戶的名字還是委託人的姓名,如果委託人對受託人的購買股票、證券等操作進行了授權,並將其賬戶及資金、密碼等信息告訴受託人,由受託人進行相關操作並抽取傭金的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一般也不會被認為是違法行為。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個人非法代客理財的情形下,雙方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一般也會因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其中產生的利息、股息等孳息也會因此被沒收。相關法律、法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問題九:可以以個人名義代客理財嗎? 第一 可以代客理財
第二 是否 合法 需要簽訂協議保護自己
第三 具體可以和客人協商
第四 原則上不同意這樣的方式
問題十:如何注冊股票投資咨詢公司(可以代客理財) 50分 這類是國家嚴格管理行業,需要注冊基金管理公司,實際入資不低於3萬,要到省級工商局注冊,北京這邊需要點我
Ⅲ 代客理財的協議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固定電話: 固定電話:
手機: 手機:
通信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e-mail: e-mail:
甲方委託乙方為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在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開立的;戶名為_______;帳號為_______________;起初資金為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帳戶。經過雙方協商約定在 ___年 ___月___ 日到 ___年___ 月___ 日期間按照以下條款規定對以上帳戶進行有償代客理財。
一、開戶:
1、甲方可以是個人、企業、投資機構,自由選擇信譽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對暢通證券公司開立帳戶,要求必須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2、初始資金量要求不得少於20萬元人民幣,資金來源合法由甲方保證。
3、乙方擁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但沒有資金調撥權;甲方擁有資金調撥權,即只有甲方可以取出資金。
4、甲方有義務對自已的資金調撥密碼保密,帳戶的資金安全由甲方開戶所在的證券經紀公司負責。
二、交易:
1、開戶後甲方把帳戶的交易帳號和交易密碼告知乙方(不含資金調撥密碼),由乙方進行交易。
2、本協議執行期間除給乙方可能的'利潤分成外,甲方不得出金。
三、利潤的分配: :
乙方堅持持續穩健獲利的資金管理原則,所以甲方的資金可能有時候會保持不變,有時候會獲得較大的收益,當然也不排除虧損的可能。利潤分配的具體事項如下:
1、乙方操盤。合約到期日如果有盈利則乙方獲取利潤的30%;其他部分都歸甲方所有。
注釋:如果甲方初始資金在20萬~50萬之間乙方在合約到期日只提取全部利潤的30%;如果甲方初始資金在50萬~100萬之間,乙方在合約到期日只提取全部利潤的25%;如果甲方初始資金在100萬以上,則乙方在合約到期日只提取全部利潤的20%
2、甲方的追加投資入金單獨計算。
乙方的指定銀行帳戶:戶名: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
四、虧損及責任:
1、乙方不承擔虧損責任但乙方承諾在虧損達到全年初始資金的30%(甲方可根據自己風險承受力自行制定)時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執行。
五、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期滿後自動終止。
2、在合約未到期時甲方單方面提前停止委託則甲方違約。因本協議終止由甲方單方面引起,盈利部分按35%分配給乙方,若出現虧損,不論虧損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3、若出現乙方單方面違約,則本協議須終止。在本協議終止後甲方有權不進行對當期利潤的分配,若出現虧損,不論虧損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擔結算期出現的全部虧損。
六、雙方配合:
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乙方,並且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甲方不得干預乙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擾乙方的投資策略及交易計劃。甲方只需要隨時查看並監控自己的資金情況即可。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Ⅳ 非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法不
法律分析:不違法。法律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的目的主要是出於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避免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穩定。對於民間一般的非從業人員代他人理財的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三)買賣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證券;(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Ⅳ 外匯市場的主力資金來源
主要以代客理財為主。外匯市場的主力資金來源主要以代客帆芹理財為主,各路投資公司和民間操盤團滑轎數隊,構成了以中小型交易團隊為主體、以100萬美金規模資金為中樞的外匯交易主力信首。
Ⅵ 非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法不
非從業人改輪員代客理財不違法,只要是正常的投資行為就是合法的,理財是指對財務進行管理,以實現財務的保值、增值為目的的行為,而私人代客理財是指專業的理財機構或個人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並收取酬金行為。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則,代客炒股理財可以經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中止,或者經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富品操作。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維護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纖塌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條
信託當事人進行信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核豎信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Ⅶ 個人代客理財合法嗎
法律分析: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由於集成性比較強,自己檢索、查詢一番,不出8小時,就能得到范圍和邊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Ⅷ 代客理財是不是違法行為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則,代客炒股理財可以經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專的方式中止,或者屬經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富品操作。假設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固然可能(或可以)簽署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則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拜託合同。因此,固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維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