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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和基金會的

發布時間:2023-09-06 20:45:41

1. 信託基金是一回事嗎

基金和信託雖然類似,但是是不同的。

可從以下五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1)信託和基金會的擴展閱讀

信託的主要劃分類型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參考資料

網路_信託

網路_基金

2. 一文看懂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區別(中)

導讀
在《一文看懂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區別(上)》中,我對基金會和慈善信託的本質差異和設立差異進行了全面的介紹,理清了基礎的概念邏輯,從理論與實務的雙重角度讓大家對這兩個慈善工具間的差異有了一定認識。
今天這部分文章將從運作和財稅這兩方面來對基金會和慈善信託在實務中的差異進行具體介紹。很多人對這兩個問題都濃厚的興趣,但難以找到全面的信息,這部分內容是我多年理論學習與實務經驗的精心總結,對於基金會和慈善信託感興趣的讀者一定會從中了解到許多有用的知識。
三、運作差異
01 治理機制
基金會由理事會根據基金會章程運營。《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規定了基金會的組織機構情況。基金會需設立理事會和監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關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監事對理事會進行監督。
基金會的負責人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任職需滿足特定條件。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孝褲頃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且不論何類基金會,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理事會成員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系組織的不超過2/3(如申請公募資格,則不能超過1/3)。
慈善信託則由受託人(信託公司或慈善組織)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運營。受益人選定是慈善信託運行的核心。從目前實踐來看,慈善信託受益人選定的決策機制主要有三種。
一是由受託人自主選定受益人,實施慈善項目;二是由受託人與項目執行人合作選定受益人;三是成立決策委員會決定受益人。為充分考慮委託人參與慈善信託運行管理的意願,多數慈善信託都在受託人內部設立有一個叫做管理委員會或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該委員會通常由捐贈人、委託人、受託人,以及項目管理人的代表或各領域的專家組成,其主要功能是對慈善信託中的一些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委員會可靈活設置決策規則,但一般來說,表決事項通過必須包括受託人一票。
02 項目運作
目前基金會主要有三種運作類型:運作型基金會、資助型基金會、混合型基金會。採用哪種類型的運作方式通常由基金會的資金規模、活動范圍和活動內容的性質來決定。
1. 運作型基金會:指組織靠自身的力量來開展活動 2. 資助型基金會:指通過提供資金支持,供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活動,基金會只負責對資金使用的監督,不直接開展具體的公益活動 3. 混合型基金會:指既為其他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同時基金會自己也開展活動,或參與項目實施
慈善信託是根據受託人的組織形式與慈善項目的實施能力可以採用與基金會相似的運作方式。
如果受託人是中小型慈善組織,具備專業能力,可以自主選定受益人,實施慈善項目;受託人是中大型慈善組織,具備項目篩選和管理能力,可以用信託財產資助多個執行機構實施項目。
如果受託人是信託公司,一般是交由慈善組織作為執行機構,實施慈善項目。
03 傳承功能
基金會分為企業基金會、家族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學校基金會等類型,其中家族基金會是指由個人、家族或其控股的非公有制企業出資設立,且個人或家族成員在基金會擔任重要職務的基金會。
家族基金會不僅是一個慈善組織,還是一個家族精神、文化寄託的實體,可以展現家族價值觀。設立基金會,是企業家對社會懷有感恩之心,希望回饋社會的體現,主觀上可以巧陸表達家族對社會的感恩;同時在客觀上也可以幫助家族及其企業樹立「德才兼備」的良好形象,達到品牌宣傳的效果。
此外,更重要的是培養家族二代的管理能力,增強家族凝聚力。基金會為家族提供了培養二代管理能力的「內部平台」。通常,家族成員會進入家族基金會擔任理事會成員,確保基金會的運行和戰略目標符合高凈值家族關於社會責任承擔的規劃。
曹德旺及其家族成員有三人成為河仁慈善基金會理事會的成員,牛根生的兒子牛奔是老牛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通過家族成員加入理事會的方式,培養家族成員的財產管理和事務管理能力。同時二代可以通過對基金會的管理,體會到家族掌門人的初衷與精神,增強家族成員的凝聚力。
慈善信託與基金會在家族傳承上有異曲同工之妙,靈活性比之更甚。在慈善信託工具運用之下,信託的隔離效果、慈善的精神力量得以充分彰顯。慈善信託這純租個小小支點,竟可成為家族財富、文化、精神持續成長的內生源泉。以國內首單家族慈善信託為例,其略顯復雜但卻靈活有機的法律架構,讓家族成員可以深度進入慈善本身。
國內首單家族慈善信託架構圖在該架構中,信託財產總規模為 2000 萬元人民幣,萬向信託作為受託人負有讓資產保值增值的義務。在慈善事務執行層面,委託人家族運用家族傳承智慧,在慈善信託協議中設定慈善「董事會」的架構,讓家族成員得以深入具體慈善事務的操作和執行(可聘請公益項目秘書提供專業支持)。
目前,我國已經開始實踐「基金會+慈善信託」架構,在雙驅動模式下,慈善信託將成為一個確保慈善永續的通道和載體,負責管理投資資產,在必要時撥付財產給基金會;基金會作為重要的慈善組織,將回歸本源,做好慈善項目的發掘、評估、落地、管理、監督,成為實施慈善的真正主體。
四、財稅差異
01 財產類型
《慈善法》明確,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理論上基金會的財產形式與慈善信託財產形式並無差異。
目前實踐上,基金會財產類型已經包含以上列舉的,但是由於目前我國信託財產登記、稅收優惠等制度的缺失,實踐中慈善信託財產主要是現金為主。
針對股權捐贈,基金會持有股權沒有法律上的障礙,2020年4月30日,股權捐贈過戶新政策《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捐贈等情形)》正式對外發布。在新規指導下,迎駕集團、海亮集團、愛爾醫療、牧原股份的秦英林先後分別完成捐贈4000萬股、1億股、1億股、市值8億元對應數量股票到相應的基金會。
而慈善信託仍然面臨信託持股的登記等問題,何享健家族在2017年7月25日發布重大慈善捐贈體系,捐贈1億股美的集團股票將設立一個永續的慈善信託「和的慈善信託」,慈善信託財產及收益將全部用於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直到目前,「和的慈善信託」尚未正式落地,只是捐贈的1億股美的集團股權的收益分紅獨立核算,直接捐贈至和廣東省和的慈善基金會。
「和的慈善信託」捐贈體系
02 財產管理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要求,基金會通過募捐、捐贈等方式獲得的資金,應當依法使用,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同時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可以通過委託其他機構、自己直接投資資管產品或股權的方式進行對財產的保值增值操作。
可投資范圍:
·直接購買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 通過發起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基金會直接發起、並購或直接參股一個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和基金會的宗旨業務范圍相關。
· 將財產委託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的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信譽較高的機構,不能委託境外機構做理財。中國境內就包括了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國有獨資的企業、中外合資的企業、外商獨資的企業等
不可投資范圍:
· 直接買賣股票;
· 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 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 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 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 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慈善信託中則無此嚴格的限制條件,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靈活的選擇投資方式來達到對財產的保值增值的目的,這與其信託的本質是密不可分的。
然而如果受託人是慈善組織,跟基金會能投資的范圍是一樣的。如果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3號)的規定「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意味著信託公司在運用公益信託資金的投資范圍相對有限,限制了公益信託財產增值和保值。
03 公開募捐
根據《慈善法》規定,基金會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對象(如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進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後,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公募資格,獲得公募資格後,可以公開向社會大眾募捐資金。
關於慈善信託能否公募,業界一直存在爭議。《慈善法》和《信託法》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省市出台了規范性文件,其中北京市明確允許慈善信託公開募捐。《北京市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京民慈發[385]號)第32條就規定:除設立並依法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託」名義公開募集資金,反面解釋就是如果依法設立並依法備案的慈善信託,是可以公開募捐資金的。廣東省《關於慈善信託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明確慈善信託可以接受非委託人捐贈的信託財產,也就是最起碼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04 公益支出
關於基金會年度慈善支出,《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不具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而慈善信託對年度支出並無明確的制度規定,《慈善信託管理辦法》14條明確將慈善支出比例或數額作為慈善信託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之一,但具體比例、數額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實踐中,一般是約定每個信託年度用於慈善支出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理財收益的30%
05 稅收優惠
對於基金會的稅收沒有單獨立法,但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部門的各種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通知作為實操指引。
如《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基金會注冊資金捐贈人,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公益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當年度稅前扣除;超過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個人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扣除限額為應納稅額30%。
*基金會要先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人才能依據捐贈票據享受稅收優惠。
但設立慈善信託,《慈善法》45條僅反向原則性規定未將慈善信託向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但實踐中目前並無直接的稅收優惠。根據2019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民政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督局關於慈善信託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粵民規字〔2019〕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備案回執,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但具體操作措施仍有待落地。
為了能使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享受稅收優惠,架構設計上經常是用「代理委託人」模式與「穿透開票」模式。「代理委託人」即是真正的捐贈人(委託人)要先把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取得捐贈票據後,再讓慈善組織作為委託人把資金交付給受託人,此時一般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穿透開票」模式是指讓慈善組織作為執行機構,接收到信託財產實施慈善項目的時候,穿透受託人,直接給委託人開具捐贈票據。
單一受託人為慈善組織的架構,原是寄予希望可以開具捐贈票據的,目前卡在信託財產所有權的爭議問題上遲遲沒有定論。據悉,廣州市首例單一受託人為慈善組織的「公園十九文化發展慈善信託」正面臨此困境,相關專業機構漢正家族辦公室正在推動廣州市民政、財政、稅務三部門研討具體措施。
參考資料:
(1)解錕.以基金會為主導式的慈善組織法律架構[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
(2)王名, 賈西津. 基金會的產權結構與治理[J]. 經濟界, 2003(1): 40-45.
(3)王琪.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功能比較[J].家族企業,2018年11月刊
(4)權瑾.《慈善信託制度及事務研究實錄》2019-11-28
(5)文梅.《中國首個家族慈善信託面世 走入慈善信託2.0模式》.公益時報,2018-06-20
(6)趙廉慧.《中國慈善信託法基本原理》[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版

3. 信託與基金區別


信託與基金區別包括但頃基不限於以下方面:
1、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低於基金;
2、投資渠道方面: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為證券;
3、法律方面:基金和信託適用的法律不同,信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基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監管方面:基金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掘慧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信託募集無需銀保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保監部門的監管。
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雀散謹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工具。

4. 信託和基金有什麼區別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基金是指具有特改棚困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信託和基金也可組成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那麼信託和基金又有哪些區別呢?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不僅是一種財務管理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和鄭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一種金融制度。基金是指為特定目的設立的一定數額的基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
信託和基金的分類
一、信託的分類
1、根據信託關系成立的標准,信託業務基本上可以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2、根據信託財產的性質,信託業務分為貨幣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證券信託和貨幣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信託可分為保證信託、管理信託和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核念項的法律地位為標准,信託可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
5、根據委託人的不同,信託可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和個人法人一般信託。
6、以受託人從事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信託可分為商業信託和非商業信託。
7、從受益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可分為四類:自利信託、其他利益信託、私人利益信託和公共信託。
8、根據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信託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二、基金的分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基金、貨幣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類。

5. 信託和基金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

  1. 在安全性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 在投資渠道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只限於股票和債券。

  3.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法律方面。證券投資基金適用的法律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適用的法律為《信託法》及其配套規定,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銀監發關於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問題通知》等;

  4.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監管方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資金募集方面。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此外,據報道,為抑制投資過熱,上海銀監局規定信託公司在其推介的信託計劃中投入占信託發行規模5%的自有資金。而基金沒有改等要求;

  5.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投資流動性方面的不同。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6. 基金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基金的監管機構是證監會。信託的監管機構是銀監會。
基金募集沒有小額限制,信託募集有50個小額的限制。
基金只需要備案。信託需要給信託業保障基金交保障基金費用。

7.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在哪裡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有:1、風險性不同: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產品,收益較為穩定。2、意思不同:信託指的是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進行分配和管理,基金指的是某一組織或單位因為某種目的而設立的資金募集方式。3、投資渠道不同:信託的投資渠道比基金的投資渠道要廣,其主要投資對象為金融產品和實體經濟。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旦液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帆稿,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態遲孝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以及各種基金會的基金。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8.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主要區別:

1.投資領域:證券投資基金集中於證券投資,信託產品投資領域更為廣泛,如地產投資、證券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等;

2.監管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由證監會監管,信託由銀監會監管;

3.管理主體: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唯嘩理,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託管;信託直接由信託公司管理。

信託是一種法律銷哪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

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拓展資料: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指斗行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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