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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3-09-02 21:50:55

融資租賃公司如何去規避風險

規避融資租賃公司法律風險的方法如下:(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二)加強資信審核,實行全程監督;(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四)加強行業聯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Ⅱ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是說明?有哪些風險?那麼如何防範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下面是詳細的說明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船舶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是銀行開展租賃類中間業務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資租賃在金融危機、銀行借貸時很好地解決了航運公司的融資難題,創新了融資形式,為航運注入了新的活力。近年來,船舶融資租賃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資方式。

船舶融資業務概況

船舶工業是為海洋運輸、海洋開發及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綜合性產業。目前,中國、韓國、日本已成為全球造船中心,佔全球新造船完工總量的94%(以萬載重噸計)。

其中,我國散貨船、油輪、集裝箱「三大常規船型」整體接單量較大,韓日在超大型集裝箱船、大型液化氣船、海洋工程裝備等高端船型及船用設備生產研發領域具有領先地位。韓日之所長也是我國船舶工業轉型升級的主要方向之一。

航運業,是由航運企業使用船舶通過水路運送旅客或貨物的行業。眾多航運企業、貨主及其他與航運息息相關的個體共同組成了航運市場。國際航運市場與世界經濟貿易聯系緊密,因此全球經貿的興衰也就成為航運市場周期的重要決定因素。

船舶融資,狹義上多指船舶買方信貸,即指以船舶抵押為核心,用以滿足航運企業購置、租賃、使用船舶需求的貸款業務;廣義上則泛指一切與船舶有關的融資業務,包含船舶買方信貸、船舶賣方信貸、船舶債券融資、船舶租賃融資等業務。根據融資性質和渠道,船舶融資主要可分為銀行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目前,銀行融資仍然是國際航運市場的主流融資模式,佔全部融資規模的一半以上。銀行融資以船舶抵押貸款業務為主,也可提供信用貸款、夾層融資等,方式較為靈活,且不影響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

國際著名的大型航運企業也選擇在資本市場通過公開募股、發行債券或進行私募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籌集資金。相較於銀行融資,資本市場融資更加直接、便捷,但通過增發股票等形式籌資會稀釋航運企業自有權益。

作為國際主要船舶融資銀行之一,進出口銀行主要提供船舶出口賣方信貸和出口買方信貸,以及保函、債券承銷等產品和服務。船舶賣信是向造船企業發放、主要用於船舶生產建造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以船東支付的造船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船舶買信是向航運企業提供、用於新造船建造或二手船交易,以船舶運營收入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

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船舶建造風險、船東棄船風險、宏觀政策風險等;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融資結構風險、抵押物風險等。

船舶融資租賃的風險及防範策略

船舶融資租賃由於其起步較晚,發展不夠全面,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金融租賃公司上游合作對象狹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金融風險的特徵,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也存在一些行業特殊風險。特別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有效防範風險變得異常重要。

有關專家指出,船舶融資租賃要獲得持續健康的發展,就必須積極完善市場、防範風險,並強烈呼籲早日出台與航運金融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以此更好地解決航運金融糾紛。

業務風險的事前防範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恆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並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並使之處於可控范圍內。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堅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化解產能過剩意見》的相繼出台,揭示了船舶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存在調結構、促轉型需求迫切的客觀發展要求,並明確了任務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機構在船舶領域大有可為,但應注意「有保有壓」,妥善運用金融工具引導造船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審慎篩選、積極支持「五有」骨幹船廠。

為有效降低船舶賣信風險,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風險,銀行應當謹慎選擇支持對象。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對兩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白名單」船廠進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參考意義。銀行可結合「白名單」,進一步甄選支持有訂單、有能力、有管理、有規模、有良好履約記錄的「五有」國內骨幹型修、造船企業,以信貸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2013年,為落實《實施方案》,進出口銀行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了「骨幹船廠名錄」及「重點船型名錄」,且「骨幹船廠名錄」與「白名單」高度一致,融資支持也向骨幹船廠集中,在有利於產品訂單升級的同時,通過市場需求引導,逐步調整產業結構。

3.雙管齊下,船舶賣信買信相機配合。

為幫助船廠增(爭)訂單、保訂單,有效控制自身信貸風險,銀行可考慮向船廠、船東提供雙向資金支持,彌補買賣雙方資金供需時點的錯位。同時,一旦船舶建造發生重大問題,銀行也可通過船舶買信與船東積極溝通、幫助船廠鎖住訂單,同時通過封閉運作船舶賣信資金及駐廠監督等方式,督促船廠交付船舶。

4.嚴審用途,認真做好貸中貸後管理。

船舶賣信本質仍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嚴格審核資金用途材料的合規性。在貸款發放後,密切關注船廠經營管理、船舶排產及建造進度是貸後管理的重點,如發現船廠資產負債率過高、船舶嚴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則應提早啟動防範措施。

(二)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正確研判市場走勢。

航運市場與宏觀經濟呈高度正相關趨勢,而航運企業經營深受外部環境影響,因此掌握了實體經濟及航運市場走勢,即可在較大程度把握航運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銀行可充分藉助外部咨詢機構資訊、行業交流及信貸人員豐富經驗等多重途徑,了解研判全球經濟及航運市場發展,以識別、計量、防範整體行業風險及貸款違約風險。

2.審慎核定船東資質,穩步推進有保有壓。

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及境內外市場的不同,對於境內外航運企業應實施差異化標准,審慎核定各類船東資質。為貫徹「十二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支持中國航運企業「走出去」,銀行應合理評估境內企業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資產實力、經營能力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其資質,尤其對於服務交通基礎設施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的大中型優質企業,給予傾斜性支持。而對於境外企業,銀行則應遵循行業評估標准及評審要求,重點關注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嚴格判定企業資質,尤其對於投機型或財務數據較不公開透明的企業給予嚴密關注,保持審慎介入。

3.堅持多樣船型發展,區別對待細分船型。

正如「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的投資黃金定律,船舶融資也不可將資金集中投放在單一船型市場。雖然世界航運市場整體低位運行,但是部分細分船型市場仍保持穩定甚至逆市上揚。例如,LNG船市場在本輪航運危機中蓬勃發展,雖在近期出現了需求飽和的市場判斷,但16萬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價格自201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億美元/艘。因此,如銀行能將融資對象廣泛分布於不同細分船型市場,盡管貸款投向仍集中於船舶融資領域,但是細分市場間的高、低位運行變化可對沖風險,全行業市場風險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釋。

不僅如此,多樣化船型發展應該有的放矢、區別對待,可篩選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對呈現上行趨勢的細分船型,或已簽訂長期租約的船舶等,抗市場周期能力相對較強。

4.密切關注船東運營,巧設財務約束指標

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經營管理情況是信貸業務貸後管理的重點。除進行常規外部經營環境、經營財務狀況等分析外,還可充分關注相關方股價波動、運費掉期收益等重要數據,藉由市場眾多「雪亮的眼睛」監測經營管理情況。

同時,為限制借款人或擔保人(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超額借債、激進擴張,貸款行通常會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在手現金底線、最高資產負債率等關鍵財務約束指標,並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每年對財務約束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檢查,以第一時間揭示風險。

5.踏准市場節奏進退,相機抉擇逆勢操作。

踏准市場節奏,適時進退,就可以減少航運市場周期性風險沖擊。其實這是最難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對的,但的確可以有所作為。

借鑒宏觀經濟政策的相機性抉擇原則,銀行應避市場高位之風頭,挺市場低位之難關:在航運市場高位運行時,嚴格審慎篩選借款人,通過借款人財務報表、市場地位、同業評價等途徑綜合核定借款人資質,在「閉著眼睛都能賺錢」的市場中篩選具有長期經營實力的「黃金客戶」,並為市場低谷積極儲備項目;在航運市場陷入低谷時,更應保持穩健擴張的經營策略,積極發展此時仍可穩定經營的航運企業,對該類大浪淘沙篩選出的「鑽石客戶」給予重點支持,既可有效鞏固銀企關系,又可獲得較高利息收益的貸款項目。

6.設置多重擔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場、船東、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較大程度發現評估風險,但只有落實多重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才可在市場低谷時期抗擊風險,有效做到防患於未然。

目前,船舶買信融資結構已相對成熟。但在面對較高系統性風險時,可嘗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額外固定資產抵押、收取覆蓋一定時期本息的保證金等手段,以超額擔保充當借款人違約時的緩沖器、保護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價值特點,銀行通常對抵押船舶設置了價值警戒線——抵押覆蓋率(船舶價值/貸款余額),通常為110%-130%。當船舶價值一時跌破警戒線,借款人需提供額外擔保或提前還款以重新滿足抵押覆蓋率要求。

7.適當採取融資租賃,建立雙重緩沖機制。

為解決融資渠道而興起的融資租賃模式越來越受到航運企業的認可。該模式通常由船東將自身購入的船舶轉售給租賃公司,通過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運營,而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貸支付轉售款及後續購船款。單個租賃公司與不同船東開展船舶租賃,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國別、多領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運營池」,具有較大風險分散作用。對於銀行而言,與租賃公司合作雖使融資結構相對復雜,但可利用租賃公司篩選建立的「運營池」及其自身較好資質,起到雙重風險緩釋作用。

業務風險的事後控制

2008年以來,船舶融資尤其是船舶買方信貸出現一定風險。德國北方銀行、德國交通銀行等主流船舶融資銀行紛紛採取了提高撥備、暫停船舶融資業務等措施。中國銀行業也出現類似情況。

雖然風險項目不少,且情況紛繁復雜,但通過多樣化措施,項目風險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含保函)風險化解措施

當造船企業發生生產經營困難,船舶拖期嚴重,銀行為其開立的預付款退款保函面臨索賠或船舶賣信無法按期償還時,銀行應當緊緊圍繞船舶建造拖期這一主要矛盾,通過聘請專業船舶監理公司或委派專人進駐船廠,全面督促船舶生產建造,幫助船廠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廠保函項目。2012年,A船廠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各艘在建船舶嚴重拖期。在保函風險暴露後,各方積極商議,採取了一攬子船舶融資產品組成的應對措施:首先,與船東充分溝通,用船舶買信促其保證不棄船;同時,當地政府做好各債權銀行和供應商的協調工作。其次,專為A船廠追加了船舶賣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後,為保證信貸資金封閉運作和船舶按進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廠最終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貸款風險。

(二)航運業——船舶買方信貸風險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調整還款計劃。對於借款人資質良好,僅因市場風險陷入一時經營困難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調整還款計劃、暫時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的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輪(VLCC)項目。2011年,項目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並擬進行重組。經審慎判斷,為其調整了還款計劃。2012年1月,擔保人變更為更具實力的公司,並獲得大額注資,當月就提前歸還了2012全年貸款應收本息。此後,該項目還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協商提前還款。對於非還款主體經營困難導致的項目風險,且借款人運營狀況穩定,可與其積極協商,要求其籌資提前歸還貸款。

措施三:執行擔保措施。對於確實難以持續經營但抵押覆蓋率較好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處置船舶、提前收貸方式化解風險。穩妥起見,銀行也可通過主動接洽資質較好的友好船東,與其協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實施貸款重組。對於借款人出現實質性經營困難,銀行則有必要通過貸款重組,幫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財務成本、引入投資者等重振計劃,獲得銀行、借款人雙贏局面。

措施五:尋求訴訟判決。對於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的航運企業,銀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律師的密切配合,正確判斷形勢,分階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戰才是成功贏得法律判決的基礎。

案例:D公司油輪項目。由於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潛在稅務罰款巨大,D公司於2012年在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全面分析與商議,銀行確定了以「抵押資產」為中心,以貸款重組條件不弱於原審批條件為原則,以多渠道處置為手段的工作思路,將整個過程化解為不同階段,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准備,全力開展風險化解工作。在與律師充分協作,就破產保護每階段戰役爭取最佳處置方案的同時,做好扣船基本准備工作,並利用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尋找資信優良的友好船東接船。經過歷時近兩年努力,經美國破產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終於2014年全額現金清償了銀行全部貸款本息,並額外支付了數百萬美元罰息,風險貸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面臨的問題

1.對船舶融資租賃專業性認識缺乏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從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因認知不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2.對船舶的監控不夠

目前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一般都是通過光船租賃等方式來實現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購買或建造船舶後,雖然將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將融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等方式將船舶交付承租方經營,船舶的經營權、管理權均歸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幾乎無法了解船舶營運的真實情況以及船舶本身的實際情況。

正式基於出租人對船舶的監控不夠,從而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租人無法掌握與船舶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及時防範由可能發生的船舶風險。

二、出租人風險防範措施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要如何進行風險防範就至關重要了。出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風險。

1.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全程

鑒於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出租人在與承租方洽談融資租賃合同、起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等個方面,均應當除自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團隊人員參與外,還應當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為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相關專業問題、合同履行各環節等提供法律保障。從融資租賃合同層面,為出租人提供能夠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文本,這是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

2.船舶優先權風險防範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國海商法規定了對船舶的優先權。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船舶優先權對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融資租賃中,一旦出現行使船舶優先權情形,對船舶融資租賃目的的實現就會帶來法律障礙。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喪失船舶、影響船舶價值,並且船舶優先權不會因為出租人與承租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發生變化。

因此,出租人要從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優先權的風險影響,幾乎成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中,就船舶優先權出現後的處理等與承租方設定保證條款等方式,彌補因船舶優先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減少船舶優先權帶來的麻煩。同時,船舶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加入船東互保協會,降低船舶優先權導致的法律風險。

3.船舶留置權風險防範

相對於船舶優先權而言,船舶留置權是出租人面臨的又一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在船舶融資租賃中,一般不會出現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權問題,主要是船舶維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權。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問題,進入船舶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方在無法收取維修費用的情況下,無論船舶所有權如何,維修方都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提出抗辯,要求返還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要嚴格審查承租方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維修費用的財力。在船舶維修中,及時了解情況,參與維修事務,監督承租方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維修費用的義務,防止出現維修方行使留置權處置船舶。當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也應當考慮設置對應合同條款,保證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權後能夠行使追償權或者在為避免行使留置權而代付相關款項後能順利實現追償權。

4.其他風險防範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船舶出現油污時間而遭受索賠,也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面臨的一大風險。一些列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均規定,船舶所有人對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就成為了船舶油污的賠償主體。

而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件,賠償通常數額巨大,責任嚴重。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加入保賠協會、設立特殊的項目公司、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等途徑,降低損害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中的船舶,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為沉船時,承租人作為船舶佔有使用人,當然對沉船負有打撈義務,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為,作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將面臨海事等部門強制要求履行打撈義務的責任人。因此,出租人對船舶沉船打撈風險要有明確的認識並通過後台條款設置等方面對此進行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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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融資復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制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四點: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三)合同約定不明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恩美路演

Ⅳ 汽車「以租代購」陷阱多風險大,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存在哪些亂象

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亂象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渠道商通過抬高購置價來賺取差價,二是消費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賃車輛。由此可見,汽車融資租賃雖然是一種新經濟模式,但該行業的亂象並不少。

三、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賃車輛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回收租賃車輛算是該行業最常見的現象之一。通常來說,出租人往往會通過第三方公司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以此來降低自身可能會承擔的法律風險。而對於第三方公司來說,能否成功回收汽車決定著他們的業績,所以他們往往會採用一些不合理的手段來進行收車,讓承租人苦不堪言。

綜上所述,汽車租賃行業的亂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渠道商抬高購置價,二是消費者容易被合同“套路”,三是承租人被出租人用不合理的方式收回租賃車輛。

Ⅳ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十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並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訖後,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徵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下文是相關的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一)遭遇合同詐騙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詐騙。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注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徵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一點對於慣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詐騙時,盡快整理報案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准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詐騙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二)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後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關注,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並調查拖欠原因;

2、嚴重關注,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並告知其法律後果;

3、司法措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後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並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應對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范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乙方應於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於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一而主張,但是並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糾紛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後,將車輛登記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後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於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五)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糾紛,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六)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一般實務中,第一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注,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七)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八)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乾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借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九)「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十)資金來源單一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於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路化布局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拓展閱讀: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操作過程的主要風險點

一、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實施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企業外部或企業自身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融資租賃合同不周密而導致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未能收到法律應予的保護;

2、融資租賃創新化,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可能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

3、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犯罪及融資租賃資產的流失使得融資租賃的風險加大。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道德風險具體是指為私利棄他人權益而不顧的一種行為。

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對私利行為及後果認識不足;

2、對法律及其規范性缺乏認知。

三、管理風險

由於租賃公司本身經營中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風險轉移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或不協調或不統一等原因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這種由於租賃公司內部的管理缺失從而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帶來的風險,被稱為管理風險。

控制管理風險的要素:

1、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2、風險管理和業務經營的矛盾貫穿始終;

3、風險的大小與風險管理體系和體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風險管理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5、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是創造良好風險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特點:

1、不確定性長期存在;

2、不確定性因素也互相影響;

3、競爭加大的市場風險,有市場就有風險,競爭本身是產生市場風險的動因之一;

4、市場風險是有規律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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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融資租賃風險到底如何把控,怎麼保障自己收益率

融資租賃風險到底如何把控,怎麼保障自己收益率

引導語:大家知道融資租賃到底是如何把控風險?如何保障自己收益率?下面是相關知識信息,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債權收益

1、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全額償付的融資租賃業務,獲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當然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2、採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配置信貸資金,對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利率或租賃費率控制風險,對優質客戶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為租賃的會計和稅務處理與貸款不同,客戶的實際融資費用並不會比貸款高或高的不多。

余值收益

1、提高租賃物的余值處置收益,不僅是融資租賃風險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2、廠商所屬的專業融資租賃公司對設備具有維修、再製造的專業能力和廣泛的客戶群體,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資租賃服務,特別是客戶歡迎的經營租賃業務。租賃物的余值處置對專業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不應該是風險,而是新的利潤再生點。

3、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條件和履約情況以及設備回收後再租賃、再銷售的實際收益扣除應收未收的租金、維修等相關費用之後,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設備如飛機、輪船等收益會更高一些。

服務收益

1、租賃手續費。租賃服務手續費時所有融資租賃公司都有的一項合同管理服務收費。

2、財務咨詢費。融資租賃公司在一些大型項目或設備融資中,會為客戶提供全面的融資解決方案,會按融資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財務咨詢費或項目成功費。一般在0.25-5%左右財務咨詢費可以成為專業投資機構設立的獨立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租賃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與信託、債券與融資租賃組合、接力服務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

3、貿易傭金。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設備的購買和投資方,促進了設備的流通,使生產廠家和供應商擴大了市場規模,實現了銷售款的直接迴流。

4、服務組合收費。廠商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會提供配件和一定的耗材供應、考察、專業培訓等服務。

運營收益

1、資金籌措和運作。財務杠桿——融資租賃公司營運資金的來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資金在運作時,可以獲取一個高於同期貸款利率的收益。資金統籌運用——融資租賃的租金費率一般都是相當於或高於同期貸款利率,但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個資金運作的平台,在資金籌措的實際操作中,完全可以根據公司在不同時段購買合同的對外支付、在執行融資租賃合同租金迴流和對外償還到期借款的現金流匹配程度的具體情況、決定新的融資數額和期限,安全合理地獲取資金運用和資金籌措之間的差額收益。

2、產品組合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在資金籌措、加速資產周轉、分散經營風險和盈利模式四個方面開發不同的產品組合和產品接力,同樣可以獲得很好的收益。

3、規模效益。規模經營是融資租賃公司提高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要的舉措。

節稅收益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非全額償付的融資租賃業務往往佔到全部融資租賃的很大比例,特別是有廠商背景的專業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達到60%到80%。

1、在融資租賃公司有一定的稅前利潤的前提下,融資租賃公司採用經營租賃的方式承租自身所需的辦公用房、車輛、信息設備,租金在稅前列支看,可以獲取節稅的好處。

2、為客戶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出租人對租賃物提取做稅前扣除,可以獲得延遲納稅。

風險收益

1、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為依據計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實際發生時可以作為費用直接在稅前列支。融資租賃公司風險加大,可能獲取的收益也比較大。

2、可轉換租賃債

開展可轉換租賃債業務是專業投資機構採取的一種控制投資風險獲取投資收益的新的投資方式。

融資租賃風險管理20問

1、融資租賃業務的財務風險包括什麼

答:融資租賃業務的財務風險主要包括

1.流動性風險(分析流動性缺口);

2.利率風險(分析利率缺口、久期);

3.匯率風險(分析匯率損失);

4.稅務風險(漏繳、錯繳風險);

5.市場風險(長短期投資的價值波動風險);

6.財務人員內部控制風險;7.財務系統、財務數據操作風險。

2、如何降低租賃物的折舊風險

答:要降低折舊風險,重點是要進行項目和財務經濟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類產品的調查和預測。

通常情況下,承租人都會根據市場的行情及發展的趨勢,在充分了解租賃物的技術水平和更新換代的速度的基礎上,進行租賃物的選擇。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一般情況下是由承租人選擇的,但融資租賃公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對租賃物的技術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預測,因為租賃物的技術過於落後,就會因技術更新而被很淘汰掉,從而導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響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利益。

3、對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什麼?

答: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4、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負擔?

答:租賃物件的滅失風險主要靠保險來保證。(不包括人為因素造成的滅失)

在采購運輸環節投保運輸險後,一旦發生毀損滅失由保險公司負責;在使用環節投保財產險、水漬險等一旦發生毀損滅失由保險公司負責。

還有一種信用保險,投保後一旦發生毀損滅失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時由保險公司理賠。按照行規,所有的保險費用由承租人支付,受益人為租賃公司。

5、融資租賃公司聲譽風險在哪些環節出現?

答:聲譽風險可能產生於出租人經營管理的任何環節,通常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

因此辦公室牽頭組織公司聲譽風險排查,各部門及子公司對各自所轄領域的聲譽風險進行排查,識別聲譽風險隱患,並向辦公室報告。

6、融資租賃中有哪些匯率風險?

答:在出口業務中,通常以外幣作為支付和結算貨幣。融資租賃的周期一般會覆蓋標的物的正常使用壽命周期,時間跨度較大。期間,如果本幣對該外幣升值,那麼以外幣收來得租金收入在結轉本幣時就會縮水。這就是匯率風險,反之,如果本幣對外幣貶值,租金收入則會出現溢價。進口業務的情況與出口業務相反。

7、租賃物所有權需要避免哪些風險

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①出售風險:一企業擁有某項資產後如因某種原因須將其脫手,往往要蒙受一定的損失,以低於買進的價格在市場上脫手。

②技術陳舊風險:一企業擁有的設備有可能因有技術更先進的同類設備出現,或因技術進步使同樣設備的價格下降而貶值,從而使企業蒙受損失。

8、租賃資產的退出風險

盡管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模式不是設備的短期租賃服務,但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因承租人違約收回租賃物或是經營租賃期滿收回租賃物的情況。

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制定和執行租賃方案時,盡可能保證應收租賃債權小於融資租賃物的`資產價值,是減少租賃資產退出風險的前提,但是實際操作中如何處置這些租賃物,避免處置損失,收回租賃投資並實現利潤是一個不可迴避的風險控制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與設備廠商簽署戰略合作協定,委託廠商對收回租賃物進行維修和再銷售,或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進行二手設備的融資租賃,並按事先約定的原則,承擔風險和收益。融資租賃公司也可以與專業的拍賣公司、二手設備市場建立合作關系。

9、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風險

答:1.確認有效的合同規定

我國《合同法》認真借鑒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對融資租賃立法的經驗,把融資租賃作為列名合同專章立法。融資租賃合同有效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為融資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的產物,因而其主要特徵也是由融資租賃交易的特殊性決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是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所構成的交易。這兩個合同常常呈現效力相互交錯,正因為如此,融資租賃合同才成為一個獨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予以確認。

2.確認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該分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的,可以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3)因雙方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租賃物正在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10、租前主要有什麼風險?

答:一定要確定還款可能性,可以從財務方面去分析:

A、分析企業短期償債能力;B、分析企業長期償債能力;C、分析企業財務趨勢及償債趨勢;D、初步判斷分類結果。

當承租人的主要財務指標低於行業的平均水平或有較大地下降,則租賃資產至少劃分為關注類。

11、在項目經營方面可能產生哪些風險?

答:1、經濟活動發生顯著變化,處於停產、半停產或經營停止狀態。

2、主要數據在行業統計中呈現不良的變動或趨勢。

3、兼管不熟悉的業務、新的業務或在不熟悉的地區開展業務。

4、產品較為單一或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或顧客需求的變化。

5、對存貨、生產和銷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6、在供應鏈中的地位關系發生變化,如供應商不再供貨或減少。

12、租賃業務的風險如何分級?

答:一般採取三級審定製度。即由項目經理作為直接評價人對項目進行風險等級評估,部門經理作為風險審查人對項目進行分級審查,分管領導作為風險審定人對項目進行最終的風險定級。

13、融資租賃業務如何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

答:1、 組織對出險項目的全面調查,即以一定時點的出險項目金額為基數,從客戶基本情況、客戶資產及租賃物情況、客戶負債及銀行貸款情況、貸款保證情況、影響歸還款的其他因素和出險項目處置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調查,摸清出險項目現狀,掌握承租企業的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出險項目的清收潛力。全面調查原則上每季進行一次。

2、 在調查的基礎上對出險項目進行估值,根據其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態和租賃物情況,綜合考慮出險項目客戶屬地的社會經濟狀況、市場環境、級差地租等因素,對出險項目的價值進行科學、公正的評估,並測算出險項目預計收回的金額和受償的比率。

3、 依照調查和資產估值的信息,制定出險項目的重組轉化或清收處置預案;按照對風險的趨勢預測,確定處置的緩急程度和先後次序,有針對性的制定清收處置措施,並將預案上報公司管理層審議通過。

14、什麼是融資租賃的期限錯配風險?

答:期限錯配就是將一筆長期貸款分成數筆短期貸款,風險在於若平台缺少後續投資資金,需要平台進行墊付,容易造成資金鏈斷裂。一般融資租賃項目的期限都較長,通常為3年以上,而P2P網貸平台融資租賃產品大部分都在6個月到1年之間。由於P2P網貸投資人偏好短期投資,因此除了平台盡量選擇短期項目外,存在平台拆分項目期限風險。

15、租賃物出現質量瑕疵承租人怎麼辦?

答:結合司法解釋第18、第19及其他相關規定,承租人可以在發生質量問題時,融資租賃合同或中買賣合同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或者有出租人干預選擇或直接確定租賃物情形的,或者簽約時出租人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未告知的,在書面向出賣人反應的同時,書面通知出租人向出賣人索賠。

16、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可以化解和轉移嗎?

答:出租人控制風險的能力是有限的,可以依靠社會力量,把他們的優勢整合到風險控制體系中。比如財產保險、信用擔保、信用保險和應收賬款保險。他們可以把企業風險分解為社會風險,讓社會力量為企業承擔風險。

有的風險是暫時的,如果處理得當,不僅可以避免風險,還可以從中收益。比如有些承租企業信用比較好,但因某種原因遇到暫時的困難,如果市場還在,現金流還在,通過緩收租金、提供租賃項下流動資金貸款等萬式幫助承租企業度過難關,也保護了出租方的租賃債權。

17、如何防範承租人的財務數據的虛假風險?

答:對債務人的行業地位、經營與盈利水平要參照行業對比,要打個問號,多思考。要判斷承租人真實的償債力,特別關注資產的形態和水份,謹防與虛假大空公司成交。尤須歷清債務人凈資產的真實狀況,包括絕對數量及與負債的比例關系(即可信的資產負債比),存在的狀態與實物形態,可否以及是否已設置抵押等。凈資產是防範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

18、如何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巨額的解約賠償風險?

答:(1)提供依據說明合同是出租人為反復使用而指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提供該出租人的其他融資租賃合同,要求按照不利於出租人原則理解合同有關解約賠償的約定,甚至要求因相關約定是無效按實際賠償。

(2)盡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盡量與出租人協商,避免被解除合同。

(3)既然解除了合同,剩餘租金就不應再支付了(見司法解釋第21條)。

(4)解約違約金太高,不能超過解約前未付租金等款項減去收回物的價值(見司法解釋第21條)。

19、融資租賃公司內部風險如何控制?

答:當前企業對於員工的控制主要表現在:1.合理科學的選擇以及任命資質合格的工作人員,2.對這些工作人員實行精心的職位設計

這主要是由於對於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其本身就具有比較高的風險性,因此一名素質比較高的職工,首先要具備比較好的職業道德與素質,其次要擁有牢固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與此同時,良好的心理素質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礎,能夠有效的掌握市場是其需要努力的方向。企業可以採用員工培訓等方式,來幫助其了解以及熟悉當前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從而加強其對市場認知,提高員工對於企業的忠誠度。

20、租賃資產在購買時有哪些風險?

答:在融資租賃業務中,承租人行使租賃物和供應商的選擇權,但也需要關注租賃物和供應商的選擇。出租人有做與不做的否決權。

融資租賃是以物為載體的融資行為,虛高的租賃物購買價格必然會帶來租賃物的價格與價值不相匹配的風險;貪大求洋,投入過大、租賃物配置不合理、出現品質問題都會影響承租人的使用影響償還租金的履約能力;租賃物供應管道環節太多或是皮包公司,會影響租賃物的售後服務、配件供應,同樣會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帶來不利影響。租賃公司應當與專業廠商直接建立長期合作協定,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瞭解設備的市場行情。對技改專案和不熟悉的行業一定要通過各種方式瞭解和驗證專案的設備選型、工藝配置的合理性,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可批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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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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