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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金信託

發布時間:2023-09-01 19:33:29

A. 做投行好還是做信託

其實如果去信託公司做項目經理的話,就是投行業務。你說的投行是指銀行的投行還是券商的投行還是信託的投行,其實區別不大。都是皮條業務,就看銀行、券商、信託、期貨基金等等這樣的公司誰能夠給你提供你滿意的薪資和滿意的資源積累。

B. 保險金信託是指什麼

保險金信託是指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存、繼承和管理為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及對應的利益和資金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達到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轉出至對應信託專戶,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並按照信託委託人意願進行資產分配的信託模式。
拓展資料:目前,保險金信託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託,並且以為自己購買保險,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所設立的信託。
第二種模式,委託人設立信託,信託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保單受益人,委託人作為保單被保險人。信託公司代受託人交保費並管理保單,當委託人(即保單被保險人)離世後,信託公司為委託人管理理賠金。 在第二種模式下,委託人提前將一部分財產裝入信託,產生債務隔離的效果。若委託人日後出現債務風險,已經裝入信託的資產不會被用於償債(前提是信託設立合法,沒有惡意避債的現象),避免了因資產用於償債而導致的保費斷繳。 此外,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金信託還可以分為身故保險金信託、生存金信託等。 身故保險金信託即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而生存金信託即被保險人生存時,生存金和保險分紅便進入信託賬戶,信託公司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操作。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在於信託范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作用不同和債務隔離不同。
1、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2.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3.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C. 保險金信託的投資代表向信託的什麼人出具投資指令

首先,受益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包括具有人身性質的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身份資格和獲得保險金的財產利益,這種身份資格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能夠享有,而對保險利益的受益權更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擁有的一種具有期待性質受益權,並非既得權利,這一點也可以從《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保險賠付金是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非受益人遺產處理方式得到印證。

其次,排除掉受益人作為權利處分人之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還有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不同於受益人,這種權利以被保險人以特定的人身性為基礎,不能被更換或者替代,具有固有性,但是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並不包括受益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屬性。

最後,可以認定投保人是以自身合法財產與保險人成立的保險關系,有權變更受益人且有權對保單價值進行處置,所以財產權利較充足。

2.保險金信託受託人在保單中的角色

在國內業務實踐中,保險金信託的受託人由信託公司擔任。具體而言,在保險金信託 1.0模式中,由委託人變更信託公司為保險受益人,此時信託公司既是信託受託人,也被指定為保險受益人;在保險金信託 2.0模式中,是將投保人、保險金受益人均變更為信託公司,此時信託公司既是信託受託人,也變更為保險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而在保險金信託 3.0模式中,則由信託公司作為投保人投保,受託人同時為保單的受益人,並使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和管理理賠金。此時,信託公司既是信託受託人,也是保險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需要關注的是,信託公司在保險金信託業務中具有受託人和保單相關角色的多重身份,應按照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辦理,防範保險當事人變更的合規風險。

在保險金信託 1.0和 2.0模式下,保險受益人變更為信託公司,該項變更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且受託人作為保單受益人,在享有保險相應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保險受益人對應的義務。在保險金信託 3.0模式下,由信託公司作為投保人,還需要關注保險利益的問題。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信託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應當取得被保險的同意。

3.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

原則上,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一致,特別是具體實踐中,相比於原保險,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可以擴大為一個具體的范圍,既包含指定的多個受益人,也可以包含其現有或未來將有的繼承人等,受益范圍更廣泛。

保單的受益人並非保險合同當事人,其所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不具有固有性且僅為具有一定期待性質的受益權,因此,受益人的利益是否有所減損並不依賴於信託合同設立與否,而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信託受益人無須特別限定在保單受益人上,可以根據委託人對實現信託目的要求進行設置。

(二)信託財產(保險金請求權)及其價值的確定

1.保險金請求權可作為信託財產的分析

設立保險金信託,無論是投保人以保險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還是以資金設立信託後由信託公司進行投保,主要信託財產最終都是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符合對信託財產的各項要求,這是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重要前提。

一是保險金請求權具有確定性。保險金請求權是一種確定的財產權利,設立保險金信託後,無論是保險事故發生前還是發生後,保險金請求權均是信託公司作為保險受益人依法享有的確定的權利,符合信託財產確定性的要求。

二是保險金請求權具有合法性。首先,無論是委託人以其合法所有的保險合同設立保險金信託 1.0或者 2.0模式,還是保險金信託 3.0模式,合法合規的保險合同即成為信託財產合法性的前提;其次,保險金請求權的合法性體現在其權屬關系的確認中,在保險關系中,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此可以確認作為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公司可合法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三是保險金請求權可以合法轉讓。首先,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終身壽險或者大額年金險,其保險金請求權可以通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通常為同一人,也同時是保險金信託的委託人)指定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方式進行轉讓,在保險金信託的設立中,實現了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流通;其次,委託人可以自由處置其合法所有的保險合同,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而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託財產可以由受託人依照法律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和處置,其可處置性也是作為信託財產的必要條件。因此,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託財產,具備了法律要求的基本特性,是保險金信託在我國《保險法》與《信託法》對於保險金信託相關的法律要求中有效銜接的保障。

2.保險金信託規模的確定方式

關於委託財產規模的確認,對接不同保險險種的保險金信託則不相同,由於我國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通常表現為保險的受益權,而具體到實操中,保險受益權不應當局限於保險公司因履行保險合同而向保險受益人給付的保險金,應該根據不同的保險種類進行判斷和確定,要同時在信託合同中進行明確。具體確認保險金信託財產價值的規則如下:

(1)以定期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其信託規模以保額計算

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信託規模為保險保額。由於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託財產范疇,因此信託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

(2)以大額年金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其信託規模以保費計算

以大額年金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信託規模為總保費。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紅利由投保人指定的人享有,按照保險合同,分紅的權利和時間都是確定的,保單紅利金額也是可計算的,保險合同也未對投保人轉讓其分紅權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約定,因此分紅也應納入信託財產。

(3)其他需要計入信託規模的情況

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並非屬於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於信託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因此,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除保險金請求權外,還可包含投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取得的保單現金價值、分紅以及退還的部分保費等保險合同項下可能產生的全部財產性權益。不僅如此,如果委託人以保險合同中某個或某幾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應分別確認其價值,再以對應價值確認保險金信託的規模。

(三)保險金信託的設立流程

1.盡職調查

受託人在保險金信託業務中應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

我國《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且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信託無效。因此,保險金信託的盡職調查應當首先確認其信託目的是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向,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目的。

(2)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

盡職調查應確認信託財產的權屬及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委託人可以通過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上述內容,盡職調查核實相關人身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合同相關方身份信息的真實性、保單價值、保險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險合同是否由於《保險法》相關規定而無效或被解除等)。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同時對保險人的基本信息、業務資質、資信情況等核實清楚,進一步確保信託財產的有效性和權屬清晰性。

(3)信託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益人、監察人(或有)、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或有)等,盡職調查應當充分確認信託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行管監察人、投資顧問或者財務顧問的基本信息、業務資質、業務經驗、專業能力、資信情況等,同時了解清楚委託人的家庭情況,以及各方之間的關系等。

(4)反洗錢(身份識別)情況的調查

保險金信託的盡職調查還應當做好委託人的身份識別,包括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要求,有效識別委託人洗錢及恐怖融資風險等級,並對委託人進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盡職調查。此外,受託人經辦部門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根據所獲取的各項信息資料對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的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充分分析,形成完善的盡職調查報告和項目方案後再進行相應的項目審批流程。

2.設立保險金信託的業務流程

(1)信託前期准備

設立保險金信託的前期准備主要包含盡職調查和方案設計、項目審批、合同審查等工作。

一是盡職調查和方案設計。受託人在設立保險金信託之前應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對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及其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調查,對委託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基本信息,委託人的家庭情況,以及各方之間的關系等進行充分了解,並對委託人具體情況進行識別了解。此外,受託人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與委託人就項目方案設計進行充分溝通,明確各方職責和風險承擔原則,並對業務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的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充分分析。

二是項目審批。受託人在完成盡職調查後撰寫盡職調查報告並發起立項審批流程,提交公司進行審批,信託公司可根據不同的項目類型設置相應的審批流程。對於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指定的投資代表的指令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及處置,信託公司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即指令型業務,可以進行簡化流程審批,以便提高效率。對於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約定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進行自主決策、管理的業務,即全權委託型業務,可以在履行完畢全面風控合規審批程序後進行項目實施。

三是合同審查。受託人應在項目審批完成後按照公司流程進行項目合同審查,對信託文件的審查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公司制度執行,保障保險金信託項目的順利實施和信託目的實現。

(2)信託成立生效

信託成立生效的先決條件是信託文件的簽署。受託人應按規定辦理信託文件的審批和簽訂手續,簽約手續過程中信託公司應向委託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對簽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信託文件的簽約可以採取現場簽約或者遠程簽約,目前大多數信託公司都在嘗試實現全面線上完成簽約辦理的流程。平安信託已在業內率先實現保險金信託申請服務 100%線上化,即客戶在購買適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保險產品的過程中,即可同步勾選傳承計劃,該動作視為同意受益人直接設置為信託公司,接著,由客戶提供相關材料並在系統中錄入保險金信託設立信息,隨後經內部系統自動完成審核備案後,通知客戶繳納設立費,合同生成後自動列印並交由信託人員與客戶簽署,同時進行雙錄,最後,合同簽署完畢並在信託成立後自動生成並發送生效通知書給客戶。

完成文件簽署後,要進行信託財產交付才能實現信託生效。委託人應在保險產品猶豫期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同意),向保險人申請將保險產品受益人及 /或投保人變更為公司,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證明受益人變更完畢。受託人取得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並取得委託人配偶(如有)關於同意其投保、設立保險金信託的同意函後,標志著信託財產交付完成。

(四)設立環節中的相關風險因素及其應對建議

在保險金信託設立的過程中,應當對各個基本環節中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予以關注並實施有效的應對措施,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盡職調查

保險金信託的盡職調查過程應當全面,受託人應在確認信託方案前進行充分的客戶溝通和背景調查,做好客戶身份審查和反洗錢調查等相關工作,對相應的資料核實確認,做到盡職調查審慎完善,防範因盡職調查不充分或不完善而產生的項目風險,保障保險金信託的設立安全。

2.風險分析

受託人應當在保險金信託設立過程中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檢查並確認委託人信託目的的合法性以及信託財產的真實性,合理規劃和安排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事宜,全面分析保險金信託的整個項目周期中的風險因素,並對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進行充分揭示。

3.項目審批

受託人應嚴格控制保險金信託業務在公司項目審批過程中的風險,建立並完善保險金信託項目上會審批制度及合同審查制度。項目審批流程要做到清晰規范,保障項目審查的全面完善。合同審查過程應有合理的審查復核機制,保障信託文件的合法合規。

4.成立生效

保險金信託的成立生效環節也要嚴格注意風險控制。一是簽約環節,受託人在簽約手續過程中應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向委託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對簽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確保簽約過程的真實合法;二是在信託財產交付環節,應及時按照保險公司要求配合辦理保險受益人的變更和信託財產的交付手續,並對相關資料進行確認,核實審查相關信託財產交付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完成信託財產的安全交付後辦理信託的成立手續,以充分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D. 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嗎

不包括…主要的金融機構分為四大類:
1、銀行類,典型的就是我們所謂商業專銀行;
2、保屬險類,這個不用過多解釋吧;
3、證券類,比如國內的證券公司,在美國叫投資銀行,簡稱投行;
4、信託類,信託是一種金融制度安排,最典型的是基金。

E. 金融業里哪(銀行,保險,基金,證券,投行,信託,擔保)哪個單位的工資最高

銀行最穩定,工資可能是證券,投行,信託之類的比較高。但也要看你有沒有這個能力拿到高薪

F. 信託公司與投資銀行的異同

我也正在了解呢,在唯達理財網看了半天也沒看懂是怎麼個情況

G. 做投行,信託,基金的話,要學什麼專業好

經濟,金融,財會,法律都行,甚至邊緣專業的都可以做,關鍵還是在社會上的學習能力和人脈的積累,專業其實不是那麼重要。至於哪些二本,還真不清楚,可以考慮各省的財經類大學

H. 對於職場新人來說,投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分別包含了具體哪些業務

問題包含的信息量較大,逐條分解:
1、投行涉及范圍最大,包括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新人基本職能作為助理參與,多積累經驗。
2、證券公司:一般新人都是從經紀業務開始,後面可以向投資顧問、或者專業企業融資方向發展,證券公司最磨練人。
3、信託公司:有兩個方向,一是項目承攬,二是財富中心,新人要麼是項目經理助理,要麼就是銷售助理
4、基金公司:和信託類似,兩個方向。
補充:新人一般渠道資源不多,要考慮自身實際情況,適合哪個方向,一個是理財方向,一個項目承攬方向,類似銀行的個金業務方向和對公類方向。

I. 券商投行與信託,哪個好

都要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建議去信託,現在投資者已經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信託現在如日中天,發展勢頭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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