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項目融資擔保的項目擔保的主要類型
直接擔保 在項目融資中是指有限責任的直接擔保。指擔保的責任根據擔保的金額或者擔保的有效時間加以限制。
1.有限金額的擔保 資金缺額擔保即是典型的有限金額擔保。
2.限制時間的擔保 項目在建設期和試生產期的「完工擔保」是最為典型的在時間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責任直接擔保。 間接擔保 在項目融資中指擔保人不以直接的財務擔保形式為項目提供的一種財務支持。
間接擔保多以商業合同和政府特許權協議形式出現。最常見的間接擔保是以「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貨與付款」合同,「供貨或付款」合同,以及「無論使用服務與否均需付款」合同。 或有擔保 是針對一些由於項目投資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所造成項目損失的風險所提供的擔保。
或有風險的擔保按其風險的性質可分成三類:
一、針對項目由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風險。
二、針對項目的政治風險。
三、針對與項目融資結構特性有關的並且一旦變化將會嚴重改變項目經濟強度的一些項目環境風險。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著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
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2、無貨亦付款合同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合同關系。無貨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合同,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合同是長期合同。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 項目公司的物權擔保指項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資產為履行貸款債務提供擔保 。
主要物權擔保形式有:
1、不動產物權擔保。
2、動產物權擔保。
3、浮動設押。 1、准擔保交易
(1)融資租賃
(2)出售和租回
(3)出售和購回
(4)所有權保留
2、東道國政府的支持
② BOT項目融資模式中的擔保問題
如何認識我國基礎設施bot投融資項目中的擔保需求和實現形式,如何既考慮外國投融資者的應得利益,又避免我國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這是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引進BOT投融資模式方面需要解決的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目前,在bot項目以及一般項目融資擔保實踐及其理論闡述中,存在著經濟學分析多而法律分析少和法律分析缺乏針對性等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對BOT項目的擔保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
擔保產生於風險管理需要。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任何項目投融資都是一個存在著風險、需要進行風險分配和化解的決策活動。BOT項目談判中利益和風險的一攬子安排,正反映了BOT項目風險的密切關聯性與風險責任分擔化解對於項目成功的重要性。因此,BOT項目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是談判中的一個關鍵因素,而成功融資方式的標志之一正是在各參與方之間實現了合理和有效的項目風險分配。
BOT項目投融資既有一般投融資的風險管理問題,又有其特殊的風險管理問題。BOT項目風險管理特殊性的原因在於其適用對象基礎設施投資運營的特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整體系統性、服務公益性和效益社會性等特殊性,決定了BOT項目投融資風險大、互相關聯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經濟核算難等特點,由此也產生了風險責任確定及其分擔方式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因而比其他投資項目更需要一種合理、有效、全面、周密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而且擔保是bot項目融資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項目融資結構的生命線。
目前,在我國BOT(Build-Operate-Transfer)項目談判中,擔保不僅是熱點問題,而且是個難點問題。其原因不僅在於我國的BOT項目實踐經驗少,理論研究不夠,而且由於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姿核律觀念上的差異所造成的隔閡,明悔不僅各方當事人很難取得一致意見,還存在著我方當事人面對擔保問題手足無措的現象。那麼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怎麼才能和國際慣例接軌呢?就此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和看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踐,我們將BOT項目中出現的民法上擔保的具體形式歸納為以下幾種:保證、備用信用證、抵押、所有權擔保(或謂所有權轉讓擔保)、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債權轉讓擔保、擔保權轉移。
(1)保證:又稱人的擔保、信用擔保。這是國際貸款融資包括BOT項目融資中使用較多的一種擔保方式,即保證人和貸款人(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物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是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擔保形式,主要發生在項目公司與貸款人之間。以項目經營收益為還款的基本來源甚至唯一來源,這是項目融資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BOT項目投融資得以廣泛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因。以項目投資形成的不動產和動產等項目主要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作擔保,是對其「唯一來源」所產生缺陷的一種必要補救,是避免和減少項目融資貸款人風險的一種重要法律措施……
(3)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浮動擔保的概念來自英美法系,財團擔保(還有企業擔保)則來源於大陸法系,兩者內涵十分接近。在BOT項目前期融資中並不能通過抵押來實現項目財產的擔保功能。但在實踐中已出現了允許BOT項目專營權抵押的實例。由於項目財產是以專營權為基礎和核心內容,並包括項目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一種公司法人財產權,專營權抵押的實質是包含著項目全部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全部法人財產權的抵押。這種抵押只能以「浮動抵押」的形式來操作。
(4)所有權擔保(或稱所有權轉讓擔保):所有權擔保即以向債權人轉移項目財產所有權、由項目公司保留擔保物所有權的贖回權的形式,以項目財產來擔保債權實現的物權擔保制度。所有權擔保是一種物之權屬轉移控制型擔保,物之實態並不轉移;與之相反,限制物權擔保是物之實態控制型擔保,物之權屬並不轉移。對於BOT項目的激冊正擔保需求而言,非佔有型的所有權擔保具有更強的適應性,當傳統抵押制度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對資金順暢流通的需要時,尤為明顯。對於擔保權人而言,所有權轉讓擔保的優點是:一旦發生項目公司不能償還貸款的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直接作為財產所有人行使權利。但對處於建設期的BOT項目,由於設施和其他財產尚未形成,較難採用所有權擔保,即使採用,那麼擔保物只能局限於已經形成的財產,擔保價值不大。股權轉讓擔保則可彌補這一缺陷。
(5)債權轉讓擔保:這是國際商業融資以及BOT項目中使用的又一種擔保形式,源自於英美法系,現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與所有權擔保的差異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某一債權性權利附條件地先行轉讓給貸款人的形式,作為借款人履行到期債務的擔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保留該財產權利的現行支配權和贖回權,但如出現雙方約定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就可取得該債權的支配權利,而借款人或第三人則將喪失贖回權。
與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同,當發生借款人違約或其他對貸款人不利的情況時,貸款人可直接以債權人的身份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排除不利障礙,取得支配權而處分標的物。並可憑此轉讓所獲得的權利直接與各方當事人包括政府發生法律聯系。一旦發生爭端,可以直接與有關當事人進行法律上的交涉和救濟。
(6)擔保權轉移:從嚴格的法律意義看,這不是一種擔保行為,但又與擔保行為密切相關,並具有類似擔保的功能,因而在此對其作一分析討論。目前,在BOT項目中出現的主要是保證權利的轉讓,盡管這一轉讓是否允許存在著較大爭議,但這一要求已經在BOT項目中出現。這一行為與上述其他擔保行為的不同在於:
其一,前述各項擔保權的標的是一種物權或獨立的債權,一般可以由權利人作轉讓處分;而擔保權轉讓的標的則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的從屬性債權,按我國民法規定不得單獨轉讓。
其二,前述各項擔保的設定行為,是以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以權利轉讓形式行擔保之實,從而形成擔保關系;擔保權轉讓則不改變擔保法律關系內容,而只是改變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擔保權轉讓並未構成新的擔保,而只是改變了擔保權的控制人。
其三,法律關系的層次不同。前述各項擔保權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分為兩層:在主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一層次主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從債權人與從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二層次擔保法律關系,並依從於第一層次的法律關系。擔保權轉讓的法律關系為三層次:除了上述兩層法律關系外,又形成了從債權的受讓人(在BOT項目中一般為項目投資人或貸款人)、從債權的保證人與項目貸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由三方合意所形成的擔保權轉讓合同。
則基於以上問題,為適應BOT項目融資需要,改進我國擔保制度,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修改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規章,增加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
從已有的實踐經驗看,修改《擔保法》以及涉外擔保方面的現行規章,增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擔保需要、尤其是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是使BOT投融資模式更好地適用於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實踐的制度需要。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民事擔保方式中需要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引進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所有權擔保、債權轉讓擔保等制度,應當允許擔保權轉讓。
在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需明確:政府或政府部門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融資中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與投資人簽署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協議,可以向項目公司提供諸如支付保證等間接擔保,但不得提供類似貸款償還擔保等直接擔保。
(二)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有利於BOT項目擔保需要的解釋
在暫時難以對《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制度進行的修改情況下,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技術的運用,滿足我國基礎設施採用bot模式的需要。例如,關於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條「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可以通過擴張性解釋確認集合財產抵押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再如,鑒於投資人經政府行政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實現集合抵押擔保的需要,允許政府放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收受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權利。又如,在BOT投融資合同中往往規定: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償債義務,抵押權人可立即處分或佔有抵押物、扣收抵押帳戶中款項、行使轉讓合同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權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生效前,無權處分抵押物。這與國際慣例不一致,應當通過解釋允許BOT項目貸款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履行不能時作這一直接支配項目財產的約定,這是由BOT項目財產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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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國際項目貸款的國際項目融資的類型
A、當事人
(1)貸款人:政府、出口信貸機構及金融組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
(2)項目主辦人:政府、公司、企業;
(3)項目公司:由項目主辦人組建。
B、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的安排
第一層次: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貸款協議,由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第二層次:主辦人與貸款人或項目公司簽訂以下三種擔保協議,由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1)完工擔保協議: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
主辦人向貸款人保證,在項目建設成本超支時,負責提供超支部分的資金,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2)投資協議:主辦人與項目公司之間
主辦人應採取股權投資或次位貸款的方式向項目公司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以補充項目公司流動資金之不足,維持項目公司的正常經營。
(3)購買協議: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
當項目公司不履行其與貸款人的貸款協議時,主辦人應以未償貸款金額為價格向貸款人購買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債權。
實質上為由主辦人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 A、當事人:主辦人、項目公司、貸款人
項目產品的購買人:主辦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一層次:同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合同安排;
第二層次: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項目投產建成後,按協議賣出產品,用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三層次: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擔保,保證購買人履行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承擔的必須付款義務。
3、四層次結構項目貸款
A、當事人:主辦人、項目公司、貸款人、項目產品的購買人
貸款人全資擁有的金融公司
作用:方便進行項目貸款業務;貸款人為多家銀行時,方便與項目公司及其主辦人磋商和完成貸款事宜;稅收上的便利和優惠。
B、安排
第一層次:貸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間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貸款,金額相當於事先商定的項目公司擬借入的所需款項。
第二層次:金融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金融公司把從貸款人那借到的款項支付給項目公司,作為購買項目公司產品的預付款。
第三層: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產品,金融公司按提貨或付款協議將產品轉售給第三人,以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四層次:主辦人就項目公司依遠期購買協議交付產品的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或就購買人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的付款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
最後金融公司將上述提款或付款協議項下的權利連同主辦人提供的擔保全部轉讓給貸款人,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國際項目貸款-項目貸款的法律文件
除貸款協議外,國際項目貸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完工擔保協議、投資協議、購買協議、先期購買協議、產品支付協議、提貨或付款協議、特許協議等。
④ 融資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融資擔保方式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於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著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
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2、無貨亦付款合同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合同關系。無貨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合同,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合同是長期合同。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融資擔保陷入危機,擔保行業是銀行與中小企業的橋梁,但經濟大環境的不確定,令這個行業飽受嚴冬之苦;而部分企業的不規范經營則拖累了全行業,進而拖累整個擔保業面臨著一場信用危機。
業務分類:
1、間接融資擔保
(1)借貸擔保:銀行貸款擔保、民間借貸擔保
(2)貿易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商業票據承兌、與貼現擔保、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租賃擔保
2、直接融資擔保
債券擔保、基金擔保(保本基金)、信託計劃擔保、資產證券化擔保
以上就是關於融資擔保方式的內容介紹,通過本文希望大家能有一定的了解。在企業進行融資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相關的准備,才能確保融資的順利進行,更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壯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⑤ 國有企業國際融資的有幾種方式
企業獲得資本(企業融資),不單純是為企業發展聚集資金的問題,它實質上是一種以資金供求形式表現出來的資源配置過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使用是有償的,其他資源只有經過與資金的交換才能投入生產。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有兩種:一是內部融資,即將自己的儲蓄(留存盈利和折舊)轉化為投資的過程;二是外部融資,即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使之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部融資已經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部融資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方式。外部融資又可分為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
l、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藉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餘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長期性。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2、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資方式。相對於股權融資,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短期性。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
就各種融資方式來看,內部融資不需要實際對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同時由於資金來源於企業內部,不發生融資費用,使內部融資的成本遠低於外部融資。因此它是企業首選的融資方式。企業內部融資能力的大小取決於企業利潤水平、凈資產規模和投資者的預期等因素。只有當內部融資仍不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時,企業才能轉向外部融資。
股權融資相對於債務融資來講,因其風險大,資金成本也較高,同時還需承擔一定的發行費用,看似成本較高。但企業融資的成本,不僅包括會計成本,還包括機會成本。相對於會計成本,機會成本是構成企業決策行為的主要依據。從我國的情況看,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所花費的機會成本是很高的
比如,現實中企業根據對未來市場變化的預期,制定了相應的產品開發計劃,但其所需資金往往受貸款規模的限制,等到銀行逐級申報增加貸款規模批下來以後,也許市場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使企業失去一次有利的投資機會。可見,我國銀行貸款的「時滯」增加了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同樣債券融資的限制條件多,對企業來講,同樣加大了機會成本,也是其不利的一面。
企業外部融資究竟是以股權融資還是以債務融資為主,除了受自身財務狀況的影響外,還受國家融資體制的制約。不同的國家由於歷史、文化、傳統不同,經濟發展的水平以及對資金需求程度不同,所選用的融資體制也不相同。不同的融資體制規范著企業獲取資金的渠道,制約著企業的融資形式和取向。
因此,對國有企業而言,不僅存在著國有資產,還存在著國有負債,國有負債即籌集和使用資金的成本也就構成了國企改革的成本。我國國企改革的成本包括四個方面:(1)離退休下崗人員安置。(2)醫療、教育及其他福利費用。(3)企業辦社會的成本。(4)企業銀行債務。其中銀行債務構成了企業的顯性負債。對於企業從財政獲取的資金,企業要承擔一部分隱性社會責任,即安置下崗、離退人員、養老金、醫療、教育、失業保障等。這部分隱性社會責任即構成了企業的隱性負債。
如何解決企業巨大銀行債務包袱問題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債務重,資產負債率高。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資料,1990年企業資產負債率為58.4%,91年至93年上升為60.5%、61.5%、71.l%,1994年為83.3%,96年平均為89%。解決企業銀行債務問題可採取以下對策:l、通過資本市場籌集一部分。資本市場作為長期資金交易的場所,一般包括長期存貸市場、長期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狹義上僅指以股票和債券為信用工具的直接融資市場。我國資本市場正處於一個擴容、增效、改革、規范的成長期。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籌集一部分。(l)用發行股票所籌資金歸還一部分貸款。(2)將部分銀行貸款轉為債券
2、投資基金轉換一部分。(1)創設轉換銀行與企業債務的國企重組資金。國企重組資金就是金融中介機構通過組建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基金股票(公司型基金)或受益憑證(契約型基金),把社會公眾的分散資金有機匯集起來,其主要投資方向是向國企注入資本金。(2)建立產業金融聯合組成一個聯合投資公司,以國企資產作為擔保物,由聯合投資公司出面向商業銀行借款,幫助國企擺脫困境。
3、債權變股權置換一部分。通過股份制改造,對那些關系國計民生,合乎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向專業銀行貸款超過全部資產的50%,且所欠貸款30%為逾期、呆滯貸款的國有企業,可將其超過一定年限的部分貸款,轉為銀行對企業的投資,使債權變成股權。
4、呆帳准備核銷一部分。
5、政府扶持補貼一部分。方法有以下幾種:
(1)貸改投。
(2)財政返還
(3)發行財政特種國債等
6、盤活存量一部分。(1)破。讓無挽救價值的企業破產。(2)調。結合產業、產品結構來調整資產結構。(3)並。靠資產重組,以市場為導向,調整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把優勢企業擴張和劣勢企業兼並結合起來,互利互惠,優勢互補。(4)轉。實行股份合作制,對部分中小企業的資產可以實行整體和部分拍賣,有償轉讓,用其收入償還銀行貸款和注資其他國有企業。
以上幾種方法中,利用資本市場是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