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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託圖

發布時間:2023-08-20 01:05:09

①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1)集合信託圖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私募基金

② 高小琴給孩子留了2億信託基金,那信託基金到底是怎麼回事

近日,「信託基金」一詞因在反腐神劇《人民的名義》中提及而火熱起來。在該劇的結尾篇浮出一段劇情:為了照顧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的一生,高小琴曾經在香港設立了一個2億港幣的信託基金。

該劇情一播出,線上線下都在深扒當紅熱詞「信託基金」。由於上市審批的需要,國內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通過設立家族信託來控股公司,如雅居樂、玖龍紙業、SOHO中國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龍湖地產曾因主席吳亞軍在離婚中很好地運用了信託工具,避免了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而被業內人士稱作家族信託樣本。

家族信託基金是財富傳承工具

我國於2001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對於信託和基金有認識誤區。據了解,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 收益 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

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託(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而基金除了信託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某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某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夥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

據了解,國內的信託基金一般指的是信託投資基金,也叫投資信託,即集合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並委託專家代為投資,使其減少投資風險、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它實際上是一個 理財 產品,一個投資工具。

而在香港成立信託基金指的是家族信託基金,是一種遺產規劃和財富傳承的工具,並非一個理財產品和投資工具。

信託基金既能夠保障孩子的未來,也可以進行財富傳承。財富傳承不僅是對財產的持續管理,還可以讓家人持續受益,信託、保險、遺囑都在財富傳承的范疇內。遺囑只是明確資產的歸屬,信託可以決定資產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來分配給單個或幾個受益人,尤其是對於高凈值人群來說,信託是財富傳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信託可分為公益及私人兩種,其主要分別在於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不特定的大眾,而私人信託則為私人的利益而設。大多數的家族信託都是私人信託。業內人士指出,《人民的名義》里的信託基金指的就是私人信託。

家族信託基金可緊鎖企業股權

家族信託(也稱家庭信託,family trust)是指委託人將家族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為了家族成員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的財富管理模式。

家族信託將資產的所有人與受益人分開,一旦購買,這筆錢將獨立存在,不屬於任何人的私人財產,無論是離婚還是分遺產,這筆錢都不會進行劃分,只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設置資產的受益人。

(家族信託構架圖 )

此種模式在外國富人中尤為普遍,比較有名的如羅斯柴爾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爾蓋茨家族基金、梅艷芳遺產基金、李嘉誠家族基金以及國內富豪如牛根生、吳亞軍、張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託基金。

目前國內人士設立家族信託仍以海外離岸信託為主,設立地點多選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

據了解,目前採用信託基金代管持股在香港大型 上市公司 中非常普遍,香港的富豪或名人,如長江實業(李嘉誠家族)、恆基地產(李兆基)、新鴻基地產(郭氏家族)、恆隆集團(陳啟宗)、英皇國際(楊受成)、大新銀行集團(王守業)等均於多年前已成立並通過各自的家族信託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設立家族信託可以保護家族企業控制權。例如,東亞銀行(00023)曾因其大股東李氏將控股權分配給了眾多的家族成員而被稀釋,從而遭遇了其他財團的狙擊。相比之下,雅居樂則利用家族信託成功解決股權分散的窘境。

1997年成立的雅居樂集團,原本由陳氏兄弟分別持股,陳卓林和陳卓賢為集團主席及副主席;陳卓雄、陳卓喜和陳卓南三人為執行董事和高級副總裁;陳卓林夫人陸倩芳為聯席總裁。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標,陳氏家族將集團業務進行了重組,於2005年7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雅居樂地產(03383),並將分散的家族股權集中後注入一間名為Top Coast的投資公司,以其作為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陳氏五兄弟及陸倩芳為其受益人。

根據港交所披露易數據顯示,目前,Top Coast仍擁有雅居樂地產62.63%的股權。陳氏家族通過家族信託實現了股權集中。

龍湖地產是家族信託樣本

早在2012年,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的離婚案就將家族信託概念推向輿論焦點。龍湖地產信託案例非常著名。之所以出名,不是股權架構復雜、信託協議寫得好,而是因為兩個該用信託的人,在該用信託的時候,用好了信託這個工具。

根據龍湖地產的首發招股說明書顯示,早在2007年11月,吳亞軍與前夫蔡奎在開曼群島上注冊了純屬空殼的龍湖地產,其股權由兩家BVI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注冊公司)CharmTalent以及PreciousFull持有。

到2008年1月,吳亞軍與蔡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又注冊了一個名為LongforInvestment的公司,該公司股權由龍湖地產100%控股。

2008年6月,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夫婦倆打算用於上市的資產嘉遜發展的全部已發行股本。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嘉遜發展後,又將股權分別以19.2億港元和12.8億港元的價格轉讓給CharmTalent和PreciousFull。

幾乎與此同時,吳亞軍與蔡奎將上述兩家公司持有的股權再次進行了轉讓。吳亞軍將Charm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遜發展的股份以零代價的饋贈方式全部轉讓給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簡稱Silver Sea),結算為吳氏家族信託;而蔡奎也將Precious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遜發展股份轉讓給蔡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land Asset Limited(簡稱Silverland),結算為蔡氏家族信託。

至此Silver Sea和Silverland成為龍湖地產的直接控股股東,吳亞軍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龍湖地產的股權,而是通過吳氏家族信託和蔡氏家族信託來控制。

吳氏家族信託的受益對象為若干吳氏家族成員以及一個名為Fitall的信託,這個信託的受益對象為龍湖地產的員工及管理層,旨在進行股權激勵。作為彼時吳亞軍的丈夫,蔡奎也被視作擁有這一部分股份的權益。

蔡氏家族信託的受益對象為若干蔡氏家族成員以及Fitall。而這一部分股權的權益同時也由蔡奎的前妻吳亞軍擁有。

據了解,信託為獨立財產,在離婚時不視為夫妻共有,不需要分隔。也就是說,並不是離婚讓蔡奎獲得了超過200億港元的財富,而是從信託成立日起,這部分已經是蔡奎的獨立財產。

在這一架構下,無論吳蔡兩人的身份性質發生了何種變化,公司股權最終都需要通過家族信託基金匯於一體產生效力,這在一定意義上保障了兩大股東行動的一致性。

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吳亞軍與蔡奎這場事關企業穩定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財產分割範本當時被稱為是成熟且具有前瞻性的。業內人士稱,龍湖地產的大股東將信託的財產安全隔離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

根據港交所披露易顯示,目前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持有龍湖地產70.55%的股權;Silver Sea持有43.97%的股權;Silverland持有26.46%的股權。

③ 信託10大好處,為什麼要選擇信託理財呢

1、信託是銀行理財產品最主要的源頭;
2、目前信託資產12.3萬億,是我國第一內大理財資產;
3、銀行理財募集資金容中,有2/3投向了信託;
4、信託的收益期間是9-11%/年;75%的認購者獲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於9%的主要原因:通過銀行認購信託、期限少於一年的、認購資金在300萬以下的。
5、信託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6、只要不在銀行買的,所有的融資類集合信託都是100%兌付;
7、一張信託牌照價值至少35億,多家銀行試圖收購信託牌照無功而返;
8、全國僅68家信託公司,基本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背景,銀監會不會再新發牌照;
9、剛性兌付潛規則是指信託公司、股東或者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錢兜底;沒有法律基礎,但沒有信託公司願意第一個打破;
10、信託項目經理採取終身責任制度。
11、信託資產具備破產、債務、稅收隔離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歡的財產保護、財富傳承工具。
12、信託在我國金融機構中,地位、規模僅次於銀行,甩開券商、保險、基金一大截;在西方發達國家,信託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④ 信託產品怎麼買

購買信託產品需要的流程與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信託產品投資門檻基為100萬起,但信託法規定:100-300萬的個人投資者不超過50個人。


1.有一定數量的房產資產,還有閑散資金需要保值的客戶。

2.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還有閑散資金需要保值的客戶。

3.風險及收益偏好介於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間的客戶。

4.感覺銀行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戶。

5.可投資資金量在100萬元以上的客戶。


1.投資者向信託公司提出購買信託產品意向。

2.雙方依法簽訂信託合同。

3.投資者向信託公司在託管銀行開立的專項賬戶劃款。

4.信託公司執行信託投資計劃。

5.信託計劃到期,信託公司向投資者返還本金和收益,信託關系終止。

一、自然人投資者需准備的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僅限於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及用於分配信託資金和信託收益的銀行卡、存摺原件。

2.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由投資人本人簽名,或由經辦人簽署「經核對與原件一致」並簽名;其中身份證正反面均需復印,銀行卡、存摺復印件賬號及賬戶名要清晰。


二、簽署信託文件

投資人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合同》各一式三份,客戶留存一份,另二份收回存檔。

1.由代銷機構人員陪同投資者親自到當地信託公司辦公地或駐外辦事機構簽約。

2.由代銷機構人員上門簽約。

3.郵寄合同,投資者簽署好合同後,回寄。


⑤ 【干貨】銀信合作的「蠻荒時代」——銀行通道產品模式

       截至目前,國內的持牌信託公司總數為68家,在通覽這些信託公司名稱的時候,會發現相當一部分與商業銀行採用相同或類似的商號,例如建信信託、交銀國際信託、光大興隴信託等,甚至共用同一個Logo。這並不是信託公司打銀行的「擦邊球」或利用銀行的商號給自己招攬業務,而是在若干年前,信託是銀行資金以及銀行理財資金的一個重要出口,設立關聯信託機構乃是銀行擴大業務、提高收益之舉措。作為國內最早、最成熟也是曾經運用最廣泛的信託產品模式之一,銀信合作產品是深入了解信託產品模式的一扇重要窗口,也對理解資管新規環境下的信託模式有著非常大的幫助。

       文章的標題叫《銀信合作的「蠻荒時代」》,意在說明銀信合作是國內信託業務的重要發源地,曾經生機無限卻又雜亂無章。由於銀行資金受貸款額度、對象、行業等限制,信託有時候會成為銀行資金的「通道」。表面上看,是信託計劃向客戶放的貸款,但穿透資金來源發現是銀行。在這種業務模式下,銀行扮演了主導角色,信託產品投資方向完全由銀行決定,甚至用款企業也是銀行的客戶,而因各種原因而不得不採用信託融資的方式;信託仿若毫無目標、毫無意識地成為銀行的「小跟班」。這是最傳統、最早期的銀信合作模式,也曾經成為信託產品的主流模式之一。 

       這一大類模式可分為貸款通道模式和票據通道模式兩種。

一、貸款通道模式

囿於授信額度、存貸比規模等原因,在銀行表內資金限制無法滿足客戶需求的情況下,銀行將通過自有資金或銀行推介的資金來源,委託信託公司發起單一或集合信託資金計劃,將資金貸至客戶下。因此,這類模式下有兩種方式:

1. 貸款通道模式一:銀行以自有資金全部或部分(剩餘部分銀行負責推介)購買信託計劃,結構流程圖如下:

模式流程詳解:

1.    銀行向不適合直接貸款的融資企業進行授信

2.    銀行在部分購買信託計劃的情況下,代信託公司向投資者推介剩餘的信託項目

3.    銀行、投資者和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4.    信託公司發起成立單一或集合信託資金計劃

5.    投資者向信託計劃投資

6.    信託計劃向融資企業放款

7.    貸款期限屆滿後,融資企業向信託計劃還本付息

8.    信託公司從信託計劃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費

9.    信託計劃向銀行和投資者返還投資本金及收益

2. 貸款通道模式二:銀行向一名或數名投資者進行項目推介後,與信託公司、投資者之間簽訂三方協議,約定若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本付息,由銀行到期購買投資人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第二種結構流程圖如下:

1.    銀行向不適合直接貸款的融資企業進行授信

2.    銀行代信託公司向投資者推介信託計劃

3.    銀行、信託公司、投資者三方簽約

4.    信託公司根據委託發起成立集合信託資金計劃

5.    投資者向信託計劃投資

6.    信託計劃向融資企業放款

7.    貸款期屆滿,融資企業向信託計劃還本付息

8.    信託公司從信託計劃的本金及收益中收取管理費

9.    信託計劃向投資者返還本金及收益

若發生融資企業無法按約還款,則觸發銀行回購模式如下:

上述流程從第7步開始為:

7. 若融資企業未按約還款,則銀行向投資人購買信託計劃的受益權

8. 融資企業向集合信託計劃清償

9. 信託公司從清償金額中收取管理費

10. 集合信託計劃向銀行分配清償的收益

二、票據通道模式

同樣銀行因節約存貸比資源,對於消化存量票據、及時貼現。這類模式由兩種具體的模式組成:

1. 第一種是銀行票據收益權的轉讓變現,可稱為「票據收益權轉讓模式」。銀行將票據資產(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的收益權轉讓給信託計劃,轉讓後銀行代為履行票據保管及托收職責,其流程圖如下:

模式流程詳解:

1.    銀行委託信託公司發起信託計劃

2.    信託公司發起以收購票據收益權為目的、以銀行為委託方的單一信託計劃

3.    銀行向信託計劃進行投資

4.    信託計劃以銀行資金向持票企業受讓票據收益權

5.    票據到期兌付,向信託計劃返還本金收益

6.    信託公司從投資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費

7.    信託計劃向銀行返還投資本金和收益

2.第二種的操作方向剛好與前一種相反,是銀行以信託計劃為通道收購票據收益權,可稱為「票據收益權收購模式」,其流程圖如下:

模式流程詳解:

1.    銀行委託信託公司發起信託計劃

2.    信託公司發起以收購票據收益權為目的、以銀行為委託方的單一信託計劃

3.    銀行向信託計劃進行投資

4.    信託計劃以銀行資金向持票企業受讓票據收益權

5.    票據到期兌付,向信託計劃返還本金收益

6.    信託公司從投資本金和收益中收取管理費

7.    信託計劃向銀行返還投資本金和收益

       當然,隨著國內信託業務不斷走向正規化,以及相關監管政策的收緊,信託機構的自主意識正在不斷增強,銀信合作也不再總是銀行主導,銀行通道業務呈現出逐年萎縮的態勢。與銀行資金處處受規制相比,信託以其更高的靈活性正在發揮其本身應發揮的作用,就信託機構佔主導以及銀信「搭夥」的模式,另撰文詳述。

⑥ 私募安全墊產品如何夾縫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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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何為安全墊

關於「安全墊」,2017年1月公布的《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3號),對於公募基金安全墊有明確的定義:「安全墊是指基金資產凈值減去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的現值後的差額」。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安全墊」的一定倍數確定投資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上限(如投資AA+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不得超過安全墊10倍),其他剩餘資金則可以用於穩健資產的投資。

然而,不同於避險策略基金對於安全墊的認定,私募「安全墊」產品是一種類保本的結構化安排。通常而言,私募產品中的「安全墊」指的是:信託、資管計劃和私募基金等私募產品中,有投資顧問或管理人以自有資金跟投,當產品凈值下跌在一定比例內時, 由投資顧問或管理人以跟投資金為限,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有限風險補償的安排。其中,投資顧問或管理人跟投的這部分產品份額就稱為私募「安全墊」。

此外, 還需要注意「安全墊」產品和結構化產品的區別與聯系。實際上「安全墊」產品並不是法律用語,只是實踐中的通常叫法,在證監體系下一般指的是「新八條底線」中管理人提供有限風險補償的產品。 兩者的共同之處在於均是同個私募產品下的一類份額為另一部分份額提供有限的風險補償,主要的區別在於「安全墊」類產品通常沒有結構化產品中風險以及 收益 的分層安排。但是,目前對於安全墊證監會和銀監會等部門沒有統一明確的認定標准,因此在不同的語境下,兩者之間實際上沒有明顯的區分界限。

二、私募「安全墊」模式的發展歷程

私募「安全墊」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當時低迷的股票市場環境,倒逼一些私募推出了「類保本基金」運作模式的產品,其中又以與信託公司合作更為緊密的陽光私募基金最為積極。廣州長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的1月便已推出國內首個「安全墊」型產品——「山東信託長金6號」。該產品期限三年,長金公司作為投顧投入客戶出資的20%作為安全墊(投資顧問出資2000萬,客戶出資1億),客戶期滿三年贖回時若收益率小於0%,則投資顧問將以跟投的自有資金予以補償,直到委託人初始投資本金回復或投資顧問跟投的自有資金補償完畢為止。

在這之後,民生銀行、中國銀行等一些銀行機構也紛紛聯手私募推出底層為「安全墊」型私募的創新型理財產品,私募「安全墊」模式也逐漸成為銀行委外資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作的主要方式。

三、安全墊模式夾縫求生

以往某個機構在發行產品時,為了給客戶安全感,發行人/管理人/代銷機構也會自購一部分產品,表示與客戶同進退;安全墊模式正是在這種跟投模式上進一步衍化而來。從功能上看,安全墊模式是具備類保本性質的跟投;從份額補償的機制看,安全墊模式又具有類似優先劣後的結構化屬性。隨著嚴監管趨勢的不斷加強,伴隨著對結構化產品在杠桿倍數、收益安排等方面的諸多限制,安全墊模式在監管的夾縫中不斷調整著自己的屬性和包裝,頑強的生存著。鑒於不同監管機構對安全墊模式有不同的監管尺度,接下來我們將對銀監監管的信託產品和證監監管的資管產品的安全墊模式現狀分別闡述。

(一)信託安全墊產品

早在2010年的2月,在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中,便對結構化信託業務作出了明確,「一、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此外,銀監會在2016年3月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對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產品杠桿比例作出了限定,「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不得變相放大劣後級受益人的杠桿比例」。目前部分銀監局嚴格執行1:1的杠桿率,但部分地區仍然可以按照2:1執行。

因此,為規避結構化信託的相關限制,信託安全墊產品一般不會在信託合同中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設置,而是通過特定受益人(一般為投資顧問或其關聯方)在信託計劃終止日當日信託單位凈值低於1.00元時,以其在信託計劃終止日持有的全部信託單位份額為限,通過放棄其持有的該部分信託單位份額來調整信託單位凈值,使得調整後信託單位凈值為1.00元或者該部分信託單位份額已被全部放棄完畢來實現對其他一般受益人的風險緩釋作用。此外,投資顧問可以通過在信託合同中預設浮動信託管理費等類似費用安排來達到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的目的。目前,這類信託安全墊產品均是按平層進行備案,銀監會對此暫時也未有異議。

因此,為規避結構化信託的相關限制,信託安全墊產品一般不會在信託合同中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設置,而是通過特定受益人(一般為投資顧問或其關聯方)在信託計劃終止日當日信託單位凈值低於1.00元時,以其在信託計劃終止日持有的全部信託單位份額為限,通過放棄其持有的該部分信託單位份額來調整信託單位凈值,使得調整後信託單位凈值為1.00元或者該部分信託單位份額已被全部放棄完畢來實現對其他一般受益人的風險緩釋作用。此外,投資顧問可以通過在信託合同中預設浮動信託管理費等類似費用安排來達到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的目的。目前,這類信託安全墊產品均是按平層進行備案,銀監會對此暫時也未有異議。

信託安全墊產品在2016年銀行委外業務大爆發時盛行,至今仍是各大銀行選擇與私募基金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一般產品結構如下圖所示:

銀行通過安全墊外加合理設置止損/預警線來實現集合信託的類保本功能。以某股份制銀行底層為權益類產品的信託安全墊產品為例,其止損/預警線的設置如下表所示:

以20%的安全墊出資比例為例,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內任何一個交易日(T日)日終,如果信託單位參考凈值≤止損線【0.84】元的,受託人有權通過市價賣出證券的方式對信託計劃持有的非現金類資產進行不可逆變現(只能賣出不得買入),直至信託財產全部變現為止;理論上,20%的安全墊足以保證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安全。

這類業務的拓展也有其局限性:①銀行對於可以擔當投顧的私募有其自己的准入標准,一般來講,大部分中小型私募被擋在這一標准之外;②投顧要想提取超額業績報酬,其業績必須達到銀行設定的業績基準以上,而銀行的業績基準一般設置在1.06或1.07。當市場行情不佳時,加之最低20%的安全墊等硬性要求,使很多有實力的私募機構並不熱衷於這類信託安全墊合作模式。此外,2017年12月銀監會發布《關於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7]55號文),加強了銀信類業務的監管要求,明確要求信託公司不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不得違規提供通道業務。在55號發布之後,多地銀監局也先後叫停轄區內信託公司的含夾層設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類信託業務,有的信託公司則直接叫停新增結構化證券信託業務。「安全墊」信託產品因涉及到通道、結構化等問題,亦將受到近期銀監新規的影響。

(二)證監體系下資管安全墊產品

證監會對於結構化資管業務的規定,直到2016年的7月,在其公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中才重新明確下來,因而相較於銀監會的規定顯得更加嚴苛:

(1)「(一)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資產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提供有限風險補償,且不參與收益分配或不獲得高於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屬於本規定規范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2)在這份監管文件中同時對結構化資管的杠桿倍數作出了限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四)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3)而且,該文件還禁止投資顧問等「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以其自有資金或募集資金投資於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後級份額」。不僅如此,在2016年10月,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1-3號》的相關說明裡,協會明確表示「禁止管理人通過『安全墊』+超額業績報酬等方式變相設立不符合規定的結構化產品」。

因此,從上綜合可以看出,類似於信託安全墊的產品結構在證監會這里會被認定為結構化產品,且由投顧投資於類似劣後級份額並提取超額業績報酬的做法是違反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而屬於被禁止的行為。

有鑒於此,證監體系下標準的資管安全墊產品在產品合同中一般還是會將資管計劃/基金份額分為普通級(A級)和特定級(B級),並明確其中特定級(B級)份額只能由產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認/申購,同時還會申明:特定級(B級)份額持有人不獲得高於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除此之外,其對普通級(A級)的類保本功能的發揮,與信託安全墊模式類同,通過特定級(B級)份額對普通級(A級)份額的有限補償機制和設置止損/預警線實現。

受證監會監管的諸多限制,證監體系下的資管安全墊產品應用並不如信託安全墊產品那麼普遍。筆者所了解到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領域:

證券公司出於自有資金量的制約,很多時候會採用這種安全墊模式的集合資管計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成本相對較低的銀行資金,突破自有資金限制,擴大業務規模。其一般產品結構如下圖所示:

採取這種模式,即便證券公司作為集合資管計劃的管理人,不能獲得高於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但作為場內一種標准化業務,股票質押式回購風險較小,且證券公司一般會要求融資客戶在其開立證券賬戶,並進行轉股。因此,證券公司可以獲得額外的兩方面收益:①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在前端收取的管理費;②因融資客戶將質押股份轉至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會收取其後續相關業務操作所產生的交易傭金。不僅如此,更有不少證券公司可以藉助股票質押業務打通上市公司股東渠道,包攬後續的資本市場業務。所以,對於自有資金不夠充足的證券公司來說,通過這種安全墊模式擴大資金來源,承攬業務落地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好方式。

2018年1月發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中明確「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但這種私募性質的集合資管計劃安全墊模式並不受其影響。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尤其是那些市場知名度和規模都還不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會更容易接受這種安全墊模式。他們考慮這種模式的主要原因在於:通過自有資金出資安全墊,吸引合格投資者加入,迅速做大基金規模。不過其弊端也同樣明顯:一旦基金規模過大,作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需要投入安全墊中的自有資金也會隨之增大,這對於很多自有資金並不充足的私募機構來說,是一大挑戰。

對於這種採用安全墊的風險緩沖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投資者不是銀行等強勢機構,一般而言,是不會設業績比較基準;安全墊起有限風險補償作用,0以上的收益普通投資人和管理人按出資比例分成。

四、資管新規的影響

2017年11月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再次對結構化資管產品做出了明確,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基本上沿用了證監會在「證監會公告[2016]13號」文中對結構化資管的定義,但去掉了「證監會公告[2016]13號」文中關於「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資產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提供有限風險補償,且不參與收益分配或不獲得高於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屬於本規定規范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描述。據此,可以想見,若資管新規按照此定義正式頒布實施,前述的信託安全墊產品因其存在超額業績報酬,大概率將納入分級資管產品進行管理;而前述證監體系下的資管安全墊產品雖然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但其收益分配可設計成按份額比例計算,未來或許還有一定生存空間。

另外,根據資管新規,「以下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三)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四)投資債券、股票等標准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這樣一來,對於目前市場上大量存在的權益類信託安全墊產品而言,不僅不能延續現在採用的安全墊模式,而且亦將無法採用優先劣後的結構化設計。

⑦ 當保險遇上信託,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大批高凈值人群逐漸進入遲暮之年,從以前的創富,慢慢的轉變為守富,以及未來的傳富。如何是鎖定自己的財富,讓自己的財富有效傳承,保值增值,風險隔離,稅務籌劃,隱私保護等問題成了他們思考的問題。

在此浪潮之下,涌現了一大批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信託,保險等一系列專業機構和工具。保險金信託是保險和信託結合在一起的產物。

①保險金信託發展闡述

②保險金信託的特點

③如何利用保險金信託

④國內信託的不足之處

保險金信託最早誕生在 1886 年的英國,20 世紀初,在美國發展出了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簡稱 ILIT)。1925 年,日本開始開展生命保險信託業務。在中國台灣地區,2001 年萬通銀行首先申請開展人壽保險信託業務。而在中國大陸,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現了首款保險金信託產品 :中信信託和中信保誠人壽推出的「傳家」系列保險金信託產品,以信託公司作為保險金受益人。

雖然保險金信託的資產一般僅涉及與保險給付有關的現金資產,相比較其他信託,不涉及房產,股權等復雜資產。

保險金信託顧名思義就是保險+信託。一般保險金信託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保險驅動信託模式,一種是信託驅動保險模式。我國主要採用的是保險驅動信託模式。

上圖所指受託人是信託公司,信託受益人是投保人約定的人。

保險金信託有以下幾點特點:

一、財富傳承與增值

相比保險來說,保險金信託有以下幾點優勢:

1、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保險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為受益人,但是信託可以。譬如保險需要指定明確的受益人,而信託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圍。

2、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個人意願靈活安排保險收益金的給付。如在復雜的婚姻與子女狀況中分別指定生前、身後的分配份額與條件,激勵二代努力學習與上進並根據考取的學校及獲得的成績,分配不同金額的教育金,創造二代們追尋夢想、試錯的機會,為二代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的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三代及以後的價值觀與行為進行引導與約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續等。

3、保險金信託在靈活給付的同時還可以保值

增值,保險金信託受託人基於信託責任而必須妥善打理信託資產,且國內的受託人都是信託公司,其一般具備較強的資金管理能力。

想比單純信託,保險金信託具有高杠桿性,相對門檻比較低,保險的核心主要就是負債管理以及杠桿性。不用像單純的信託一樣動輒上千萬的門檻,一般摺合保費不到百萬就可以設立。一般壽險的杠桿在幾倍甚至十多倍不等。雖然相比信託,雖然受託人能夠通過其資管能力為信託資產保值增值,能夠根據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投資理財,屬於保守型投資,但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保險的收益是穩定可期的。保險金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傳承財富,而非為了高收益。

二、資產保護

保險金信託,不是為了與債權人進行對抗而設立的,也不是為了所謂的某些保險從業人員所謂的避債而設立的,設立信託的時候,需要對資產的合法性進行取證證明。

一旦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

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在保險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除根據《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種情形外,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保險金信託在形式上實現了雙重風險隔離的效果,相對於其他單一金融工具風險隔離優勢凸顯。

三、稅務籌劃

英美發達國家廣泛採用保險金信託主要是為了合理節稅。人壽保險理賠金是納入遺產范疇,達到起征點是需要繳納遺產稅的,美國的遺產稅比較高。通過把人壽保險託管於信託公司,身故理賠金可以免徵遺產稅。在一些徵收遺產稅和贈予稅的國家,保險金信託是一個比較不錯的工具。我國目前為止還未開征遺產稅,根據保險法規定,身故理賠金是不納入遺產范疇的。但是未來如若開征遺產稅,到底如何,其實誰也不知道,畢竟法律可以修改的,萬一與國際接軌了。所以一些高凈值人群有這方面擔憂,未雨綢繆。遺產稅主要是針對富人徵收,我也一直強調一點的是,在稅務這塊盡量低調一點,不論何種工具,盡量把資產分散開來,通過不同工具的組合,而非把大量資金放入一個籃子里。現在合法並不能代表將來合法,不要太高調了,你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賠金和生存金無需提前公開以及公證處公證,這是保險的功能之一。相比較而言,保險金信託更加隱密。保險金信託能夠克服單純保險單一模式的弊端,對財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經說話,不多重復。相比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以及遺囑等復雜程序,新聞媒體已有說明。而基於《信託法》保護的保險金信託,則避免了繼承權公證的繁雜手續乃至遺產披露的手續。這種安排更適合對家族信託有概念無實踐的高凈值人群。

如何選擇合適的保險金信託:

根據具體需求選擇保護型還是傳承型保險金信託產品?

首先應該明確,保險金信託並不是一種高收益的投資產品,其具有獨特的對家庭成員的保護和家族財富的傳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員因為年齡等原因,不能夠或者不擅長處理保險金的使用問題,可選擇年金型的保護類保險金信託產品。如果以家庭財富傳承為目的,可以選擇以死亡險作為標的的保險金信託產品。

根據收入狀況選擇委託人還是受託人作為投保人的產品?

如果委託人收入非常穩定且健康狀況良好,委託人可以選擇委託人作為投保人的保險金信託產品。如果委託人收入不穩定並且健康狀況不好,可以將保險費直接轉移給受託人,或者和受託人訂立資金信託合同,約定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險費,由受託人作為投保人及受益人設立保險金信託,這樣能夠保證保險費繳納的穩定性。

做好保險金信託的制度設計、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由於我國保險金信託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需要投保人與受託人、保險公司做好相應的合同架構設計,比如,將其約定為不可撤銷的保險金合同,防止將來出現合同違約或者稅收問題,可以設立信託保護人,監督受託人履行信託合同,最大限度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國內信託的不足之處:

財產所有權歸屬較為模糊,目前為止,對非現金類資產,譬如房產,股權類資產進入信託相對比較模糊。導致現目前我國的保險金信託主要是資金為主,以保險驅動信託模式。

信託誕生於英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誕生的產物,而我國物權法一直強調「一物一權」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雙重所有權」(即受託人為信託財產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實質所有權人),這些均不利於保險金信託擺脫保險驅動信託的單一業務模式。

2017 年8 月實施的《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僅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進行網上公示,而一般以單一資金信託為主的保險金信託並不在此類。該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也對信託登機信息進行嚴格的保密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公開的情形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查詢或者獲取信託登機信息」。

在境外,信託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託人也有權不公開委託人的信託計劃。然而,在境內信託計劃的私密性卻無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託人必須配合公開相關信託計劃。

國內保險金信託才剛剛起步,相比較國外成熟的市場和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來說,還亟待成長,包括國內的信託也發展不過70年時間。但是未來肯定會慢慢好起來。

⑧ 信託和基金的對比有什麼差別

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1.公司、合夥、信託都可以是基金的法律結構形式; 2.信託關系不只是體現在信託式基金中,家族信託、基金會、銀行理財、資管計劃都可以是信託關系的具體體現; 3.信託和基金兩者概念關系用韋恩圖顯示是雙環交叉部分重疊; 4.信託關系移轉的是財產所有權,與行為委託關系迥異,不可混淆; 5.信託是英美法系概念,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繼受該制度存在體系性邏輯障礙,作為大陸法系邏輯思維最牛逼的德國也沒有好轍,傾向於以讓與擔保作為功能替代性制度; 6.國內出兩部法律、進而多個部委規定的原因在於權力爭奪,你懂的。 現在大資管統一監管絕對是正確方向,但是落實到什麼程度只能拭目以待時間檢驗了。

從實質上看,基金也是一種信託,有託管行, 不過相對來說,基金更加規范些,信託則存在較多的漏洞,因為信託項目資金的運用很多不是信託公司能夠控制的,而基金由於只能將錢投資於金融市場,相對來說可控性較強,貪污挪用的風險基本沒有。當然現在有很多信託項目銀行提供了擔保,這種項目實際上也是很安全的, 此外,基金每天公布凈值,信息透明,而信託一般不公布凈值,一般會承諾一個收益率。

⑨ 信託是什麼信託與基金有什麼區別

1,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9)集合信託圖擴展閱讀: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圓隱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⑩ 暗設通道為恆大輸血中誠信託再曝違規挪用資金 百億資金已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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