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股權產品,私募基金產品,信託,定融產品,信託,權益產品有什麼區別求大神解
主要區別還是管理人不同
私募股權產品:私募基金公司管理
私募基金產品:私募基金公司管理
以上兩類都屬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查詢可以直接到基金業協會查詢!
信託:信託公司管理
信託公司全國范圍內數量有限,多為國有
定融產品:各種不同規模大小的資管公司,咨詢公司
權益產品是和上面按管理人分類不同的另一類分類方式。
投資起點不同
私募股權其實就是私募基金產品的一種,起點100萬起
信託產品原來100萬起,現在門檻降到30萬起。
定融產品現在有5萬起的。
投資方向區別
私募股權產品
顧名思義,投資公司股權,以期待公司未來估值上升獲得超額回報。
風險較大,畢竟一家公司未來怎麼樣不得而知,典型的賈躍亭的樂視相關的股權。
但是,回報也是巨大的,比如被大家講爛了的孫正義投資阿里巴巴,幾萬倍投資回報。
適合風險承受能力強的客戶。
私募基金產品
是一個大類劃分,私募基金產品分很多種。剛才說的私募股權也是私募基金的一種。主要按收益方式分為浮動型和固定收益型:
二級市場基金(投已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期貨等,投資團隊幫你炒股),收益浮動。
固定收益基金(多數地產公司為了融資建房子給抵押給擔保),收益固定
私募股權基金(上面說過了)
信託產品
依託信託公司的管理資質,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
全國68家信託公司,私募能做的東西,信託都能做。所以信託產品分類也很多,收益浮動,收益固定的信託產品都有。
一般固定收益信託分為幾個投向:
基建:投資人的錢通過信託公司借給政府,地方政府用錢去修路架橋建公園。
房地產:融創,恆大,碧桂園等等這些地產公司用投資人的錢去建房子。
資本市場:投股權,投股票,做海外投資。和上面私募部分的投資方向沒啥區別。
定融產品
定融產品也是大同小異,主要是定融涉及一個地方性的交易所,在地方金交所備案,流程沒私募和信託繁瑣,所以發產品容易,投資起點也低。但是管理人的資質是一個需要核心考量的點。
總結,主要區別還是管理人不一樣,信託產品管理人多為國企,央企,發展歷史久,從改革開放以後國內就一直有。也是很多的主要選擇,從規模上就看得出來,信託26萬億的規模,私募10幾萬億,定融沒統計過。
⑵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抄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⑶ 天使投資人,VC/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信託法律范疇內嗎所涉及的領域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
嚴格來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VC, PE)應該屬於信託關系,因為資金由募集而來;天內使投資人不算,容因為天使投資人大多是用自己的資金投自己找的早期創業企業。然而,《信託法》已經出台很久了,沒記錯的話是2000年後一點出台的,是對於信託關系的法律。實際操作中,基金的相關自律性要求、備案等均由中基協負責,實際屬於證監會監管,應該參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以及中基協的相關規定。
涉及領域是一級市場,但國內常說的私募基金也在做二級市場,而私募股權是指一級市場。
⑷ 私募股權投資信託(PE)有什麼優勢
1、靈活的管理方式。
信託公司可以擔當合格投資人、基金募集顧問和投資管理人等多種身份;
2、專業管理能力強。
信託公司是唯一跨越貨幣、資本和實業市場的專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良好,對各行業都有較強的專業分析和投資決斷能力。在實業領域一直擁有較為豐富的投資經驗和人力資源,已經大量開展的股權投資類集合信託與私募股權投資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兩者可以實現完美的對接;
3、廣泛的資金來源和客戶基礎。
信託公司多年來通過發行集合信託產品等多種方式積累了一大批機構客戶和高端個人客戶;
4、多元投資工具和綜合服務優勢。
信託公司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不僅可以採取普通股、可轉讓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型投資工具,還可以綜合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平台,採取貸款、擔保、證券發行、融資租賃等多種金融工具組合,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5、避免了雙重征稅,提高了投資者的收益水平。
⑸ 請問銀行資金直接投入私募基金中和通過信託計劃或資管計劃再投入股權基金中有什麼區別
銀行資金沒法直接投私募資金的,現在通過信託計劃也要穿透到底,股權類項目都坐不了,債券類的可以
⑹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⑺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7)私募股權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⑻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⑼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持有權益
一、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劣分析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運營主體、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的區別難以全面列舉。本文對這些區別加以概括,將契約型基金的特徵從優到劣概括為如下幾點:
1. 契約型基金在運營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通過簽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的基金合同來設立投資基金。所謂投資基金,只是基於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系的代稱,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其無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額外的法律實體。故而,在對外投資時,契約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須設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平台(公司或合夥企業),進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辦理一系列行政手續,因此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費用成本)。
以上優勢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時可能表現更為明顯。
2. 契約型基金在投資者的進出機制和資本變動靈活度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這一優勢,對應於投資者,體現為投資者可以約定靈活退出(贖回基金份額);對應於基金管理人,體現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和基金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基金的規模。舉例來說:
第一,就投資者人數而言,契約型基金人數大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投資者對應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不得超過50人;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則投資者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實踐中公司制基金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亦不得超過50人。而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存在獨立法律主體,僅受證監會105號令關於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的一般規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減資而言,契約型基金程序簡化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增、減資均需要召集股東會並經絕對數量的表決權股東同意,並辦理相應的增、減資工商變更程序;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增、減資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增、減資同樣需要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而在契約型基金中,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取決於簽訂的《基金合同》的約定,無需額外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就基金份額的對外轉讓而言,契約型基金靈活度優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投資人(股東)若對外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時,受《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范限制,一般情況下需其他股東(其他基金投資人)過半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外轉讓份額或出質需全體合夥人同意;而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對外轉讓,僅需符合證監會105號令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具體轉讓、出質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
3. 契約型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有不同的影響
契約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均可自由約定。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結構,除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外,還受《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商事組織法調整。其後果是,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更靈活,但相應的,對基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也更高(例如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可能失靈)。舉例而言:
第一,在內部機構職責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體投資者組成股東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決策和治理機構、職責分工,都有《公司法》為依據,其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機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體現基金投資者的權利;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自治」的廣度和深度都高於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具體的職權分工,例如投資方向的決策權、利潤分配決定權,管理人在哪些事項上需要徵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約定。因此,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對應的,投資者對管理人的監督更難。
第二,在競業禁止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收益應歸合夥企業所有。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時管理不同幣種、不同規模、相同業務范圍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這一善良管理義務。因此,對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約型基金在稅負上沒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重要優勢在於,由於基金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不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因此,其稅負優於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夥制基金同樣存在無需雙重征稅的優勢。因此,契約型基金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稅負上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相比並無明顯優勢,甚至可能存在劣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目標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和到期後轉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項目公司本身屬於納稅主體,因此其稅負安排如下圖所示:
第三,必須說明,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優勢主要是基於信託型契約型基金的實踐而來的理論探討,對本文這種新出現的契約型基金應該如何征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或稅務實踐。問題在於:雖然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契約型基金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為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可能做出這種處理:基金管理人獲得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層面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分配收益時投資人可能需要再次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還是「雙重征稅」,此時的稅負安排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綜合來講,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在稅負上並無明顯優勢。
5. 契約型基金在風險隔離上有劣勢
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資格主體,對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活動,其風險隔離能力較弱,主要體現在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難以被認定。
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確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出資進入項目公司這一基金運營平台,就成為項目公司的財產,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基金財產作為項目公司的資產,能夠有效的獨立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財產;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法》第20條也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但在契約型基金中,僅有證監會105號令第23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但契約型基金的對外投資必須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明確法律依據。相關有權機關(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稅務機構)是否會認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與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契約型基金的風險隔離劣勢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基金管理人的債務,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契約型基金與信託型基金的簡要對比分析
契約型基金還可用來指代信託型基金,但與本文討論的契約型基金有著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信託型基金的模式比較多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僅做簡單分析:
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此種模式中,信託計劃設立後,是由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其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託公司。在這一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另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身份介入基金運作。因此,此種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對擬投項目、基金運作有可能缺少足夠的影響力和把控力,難以保證對基金運作的合理監督。
⑽ 信託產品、陽光私募、PE 私募股權投資有何區別各自有什麼風險
陽光私募基金是由陽光私募公司發起,藉助信託平台發行,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託管,在銀監會的監管下,主要投資於股票市場的高端理財產品。
陽光私募基金共有四方參與,陽光私募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和銀行,其中陽光私募基金公司負責證券市場投資。
信託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台,並承擔部分監管職責。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
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託管方,保障證券的安全性。另外,除了通過信託平台發行,還有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券商資管通道、公募基金一對一專戶發行的陽光私募基金。
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託產品。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
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通過上市或者並購退出,獲得高額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
投資門檻
陽光私募的投資門檻通常為100萬元,部分基金為300-2000萬元不等;信託產品最低認購金額通常為100萬元,也有小部分產品小於100萬;PE私募股權投資規模小於5億的,門檻通常為300或500萬元,規模在5億以上的,門檻通常為1000萬元。
投資領域
陽光私募主要投資於滬深兩市的A股股票、債券、基金、銀行存款、股指期貨等證監會允許的投資品種;信託產品一般投資於基礎產業,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託還可能投資於低風險的金融產品;PE私募股權投資一般是對企業進行股權權益性投資。
投資期限
通常陽光私募有1-6個月的封閉期,7-12個月為准封閉期,可以贖回,但是需要交贖回費,滿一年可以免費贖回;信託產品投資期限一般為1-3年,常見的是1年期和2年期產品;PE私募股權投資的期限較長,一般為5-8年。
收益來源
陽光私募基金在二級市場上的投資收益;PE私募股權投資通過被投資企業估值提高獲取資本利得。所投資企業壯大、成熟後通過上市、出售等方式推出而實現資本增值;信託產品收益來源於融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私募股權投資通過被投資企業估值提高獲取資本利得,所投資企業壯大、成熟後通過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實現資本增值。
監管方
陽光私募和信託產品由銀監會監管;PE私募股權投資由發改委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