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 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期貨交易機制.
融資融卷: 以滬深300指數的成份股為標的內,就是說你沒錢可以容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股票做多,到時候賣出後再還上借的錢,也可以向證券公司融券做空,事做買進股票還上你借的股票.
『貳』 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是什麼與其它金融工具有什麼不一樣請專傢具體解釋,謝謝!拜託各位了 3Q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定於2010年2月22日9時起正式受理客戶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申請,而緊隨其後的一系列有關股指期貨的規章制度已也於近日開始實施。這意味著中國境內的股指期貨交易就要變成現實。 無獨有偶, 滬深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初期標的證券名單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的通知》,就試點初期標的證券名單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擔保品)的范圍、折算率及相關事項作出規定,這標志著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步伐進一步加快。 最近,有些朋友在問,同樣是在玩金融杠桿,同樣都需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他們的區別在哪裡?它們之間的關系又如何? 一.股指期貨一定會在融資融券之前推出 首先,我覺得股指期貨一定是在融資融券之前推出,若股指期貨不先行,融券業務就不會得到券商關注。券商要把股票借給投資者,就得先在市場上買入股票;而投資者融券賣出,必然是因為看空該股,此時券商作為借出方卻要面臨股價下跌的風險,因此該業務對券商並沒有多大吸引力。股指期貨推出之後,融券業務才有望得以發展。券商可以在期貨市場賣出指數期貨,同時在股票市場按比例買入指數成分股,以規避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這些指數成分股即可用於融券業務,借給投資者賣出。 二.股指期貨與融資融券的區別在哪裡? 1.標的物上的區別 股指期貨的交易對象是以股票價格指數(滬深300)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是在賭未來指數的方向和點位;融資融券的對象是單只股票或者是ETF等產品,也就是說你只需關注深證成指和上證50指數成份股中的某一隻股票的漲跌! 2.交易性質上的區別 股指期貨的交易雙方都是保證金交易,對於交易所來說也是杠桿操作,因此期貨交易所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融資融券對投資者來說是一種借貸行為,標的物仍然是現貨全額交易,對於投資者來說是杠桿操作,但對於交易所來說是沒有杠桿,投資者可用債券 基金 股票作為其擔保品,交易所不需要承擔履約的風險. 3.保證金比例由誰決定的區別 股貨期貨的保證金比例是由中金所決定.而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一般是由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而且保證金比例肯定高於股指期貨交易保證金12%的比例. 4.融資成本上的區別 股指期貨對投資者有放大的杠桿作用,但並沒有放大投資者的財務成本.但融資融券因為其是一種借貸行為,必然存在利息高低的問題,要支付相當的利息,這無疑提高了投資者的財務成本. 三.股指期貨與融資融券的逐步推出意味著啥? 意味著股市中的大莊家們,不但在期貨市場上可以動用股指期貨工具,還可以在現貨市場上進行融資融券,融資融券的以同樣不低的投資者准入門檻再次把普通投資者隔離開來.那麼大資金可以利用其具備的豐富經驗,可以利用手中現貸和期貨頭寸進行得心應手的操作,加大股指波動的空間,比如大資金可以融券拋出,同時做空股指,兩邊得利.也可以融資買入,同時又做多股指期貨,百種戲法都玩一遍,而夠不到門檻的中小投資者們,更逃不開高位套牢而在低位看到人生大機會又沒錢買入的苦難縮命.中小投資者即使有點小錢想玩一把,由於不精通游戲規則,只需一兩把大都都會爆倉出局. 我看過很多有關國內外成熟市場在推出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後的反映,覺得真正決定股市走勢的長期內因是其股票的內在價值,股指期貨推出時市場的估值水平才是決定股指期貨的多空標稈.就目前3000點左右的估值,還是太高了!
『叄』 [跪求] 期貨公司的經營模式有哪些
期貨公司的利潤來源:
1、手續費收入(包括交易所版的返佣)
2、存款利息收入:期貨公司的權客戶資金規模很大時,銀行是按照高於活期存款的利息支付給期貨公司的,因為期貨公司不會把客戶的全部資金都打入交易所
3、用自有資金做的非期貨類的其它金融投資,比如證券、債券、基金等
4、實業投資:期貨公司可以投資實業,只要不是主管部門禁止參與的都可以(比如中期總公司就曾投資黑龍江的亞布力滑雪場)
5、期貨培訓的收入,比如投資講座、出版資料書籍等的收入
6、期貨相關的技術研發收入,比如出售交易類相關軟體的收入等,大的期貨公司能自己研發應用軟體的
http://..com/question/4083.html?si=1
『肆』 什麼是融資融券,股指期貨,股指期權
融資融券中國普通人做不到 歐美發展的很厲害 它是一種信用體系 對企業或者個人版實行的擔保服務,比如權說個人想買股票了 但是手裡有國債 沒錢 他就可以用國債抵押 來買股票
股指期貨是為了規避股市或者單一股票風險實行的,中國只有大盤有股指 美國有單一的股票的股指期貨 由於期貨有保證金制度 導致了杠桿效應 很少的錢就可以規避風險
股指期權是約定在為了某一個時間有買賣股指的權利的一種合約 本質上是期權 期權做的 是權利
『伍』 期貨保證金融資業務有哪些
期貨交易凱頃咨詢、期貨做市交易等盯伏陸。期貨保證是指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期貨保證金融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期貨公司的業務有五種業務,分別是可以依法從事期貨交易廳培咨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等期貨業務。
『陸』 期貨融資融券怎麼做
融資融券交易也就是信用交易,需要開通信用賬戶才能交易。在開通後可以登錄股票交易版軟體權進行交易,這時選擇「融資融券」,進入後必須提交擔保品到個人賬戶,然後可以選擇「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在到期日進行操作歸還即可,融資買入即向證券公司融入資金進行交易,融券賣出即向證券公司借入券源進行賣出。
『柒』 永安期貨什麼時候開通融資融卷
開通融資融卷需要以下條件:
1、投資者開通融資融券的要求是18周歲到65周歲之間。
2、投資者開通融資融券賬戶之前的近20個交易日,股票賬戶日均資產要達到50萬以上。
3、投資者只需要有半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驗。
永安期貨創辦於1994年5月,1997年7月正式注冊成立,是一家國有控股的專業期貨公司,經營范圍為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現注冊資本人民幣8.6億元,總部設在杭州。永安期貨2021年12月23日在上交所掛牌上市,成為第三家A股上市的期貨公司。
『捌』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法規介紹答案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2007年4月20日 證監發〔2007〕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活動,防範和隔離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以下簡稱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審慎經營,並對通過其營業部開展的介紹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相關自律性組織依法對介紹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五)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
(一) 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
(二) 流動資產余額不低於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託管理資金)的150%;
(三) 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於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四) 凈資本不低於凈資產的70%.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前款標准進行調整。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從事介紹業務的決議,公司章程規定該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的,應提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紹業務的有關負責人簡歷,相關業務人員簡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明;
(六)關於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
(七)關於技術系統准備情況的說明;
(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九)與期貨公司擬簽訂的介紹業務委託協議文本。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二)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第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介紹業務的范圍;
(二)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四)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五)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在委託協議中約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按照委託協議對期貨公司承擔介紹業務受託責任。基於期貨經紀合同的責任由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承擔。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簽訂、變更或者終止委託協議的,雙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各自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介紹業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和風險隔離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介紹業務的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從事介紹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者其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 受託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二) 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三) 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證券公司調整相關信息的公開方式。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業務委託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協助開戶制度,對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向客戶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
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客戶開戶資料提交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復核後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二十三條 期貨、現貨市場行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客戶可能出現風險時,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可以協助期貨公司向客戶提示風險。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協助維護期貨交易系統的穩定運行,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妥善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憑證、單據、賬簿、報表、合同、數據信息等資料。
證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資料的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信息,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系。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一) 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介紹業務;
(二) 對客戶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三) 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
(四) 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五) 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六) 未按規定審查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
(七) 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八) 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九) 未將介紹業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或者有效隔離;
(十) 未將財務、人員、經營場所與期貨公司分開隔離;
(十一) 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