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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設立的條件

發布時間:2023-08-11 20:37:55

『壹』 信託成立的四要素是什麼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內列四項:
1、信託當容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

4、書面形式。

『貳』 信託法不允許以什麼方式設立信託

信託法不允許以口頭方式設立信託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雀散頌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頃鄭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掘知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宣言信託是指委託人通過對外宣言自己擔任一定財產的受託人而設立的信託。即委託人公開對外宣布,將自己所有的一定財產獨立出來,為他人利益或公益目的設立一項信託,由委託人繼續持有這部分財產,並擔任信託的受託人。
在英美,當事人可以通過信託宣言,為他人利益或者慈善目的設立宣言信託。實務上大多利用宣言信託從事公益活動,或者解決夫妻或者同居者之間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不承認宣言信託。惟有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有限度的承認了宣言信託,允許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通過決議對外宣布,由自己擔任委託人及受託人,成立公益性宣言信託。台灣地區信託法第71條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經目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許可,可以通過決議對外宣言自己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為委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叄』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條件要具備哪些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 投資管理公司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友鬧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謹螞展需要和信託市好晌罩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肆』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投抄資公司,應當襲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伍』 簡述法律規定設立信託的條件

一、正面回答

信託設立的條件是: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二、分析詳情

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信任的受託人,允許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以受益人利益為根本的管理和處分行為。信託業務是一種基於信用而產生的法律行為,其中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三、購買信託產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購買渠道;

2、發行方實力情況;

3、項目標的;

4、期限和本金等。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 投資管理公司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陸』 開信託公司的條件

法律主觀: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 有限責任公司 或者 股份拍知有限公司 的形式。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襲中消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第十條信託 公司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一)變更名稱;(二) 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四)改變組織形式;培陸(五)調整業務范圍;(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並或者分立;(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柒』 成立信託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成立信託公司股東的條件如下:
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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