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岸家族信託是不是轉移資產
是。
1,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一般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2,國內家族信託的優勢:部分境外離岸信託從業人員出於某些個人目的,在宣傳離岸信託業務的同時,有意貶低國內信託,長此以往,導致一些投資者對國內信託能否實現財產隔離存在疑慮。有報道稱,當前在香港設立家族信託客戶當中,約七成來自內地。事實上,國內家族信託和離岸信託各有自己的功能和優勢,而且在合法性、維權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國內家族信託比離岸信託更有優勢。
拓展資料:
1,無須諱言,中國信託行業確實長期以來只存在大量的商業信託,主要服務於融資和投資活動。但沒有做,並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信託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風險;
1)當離岸信託在產生糾紛時,很可能會陷入國內司法管轄鞭長莫及的困境;
2)語言和文化差異的障礙也會帶來服務的困難。
因從,除非把資產轉移出境,否則國內信託還是更有優勢。
在工作中,建議當事人根據自己資產所在地來決定到底採用國內家族信託還是離岸信託:資產在國內的話,採用國內家族信託;資產在國外,則採用離岸信託。以上純屬個人建議,不做任何投資建議。
❷ 信託所有權是否移轉
一、什麼是所有權首型察轉移
所有權的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方法。
動產一般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於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於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均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所有權特徵有哪些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租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使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
三、動產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為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者茄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具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規則,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