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業務包括哪些
信託業務包括如下:
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信託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清掘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返漏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三)金錢信託:
金錢信託也叫資金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答世核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
在金錢信託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
㈡ 信託公司具體業務有哪些呢
根據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各項業務監管指引,公司可以開展的信託業務包括:
1、銀信合作類信託業務(優勢業務):
依託大股東的資源優勢,公司發行單一或集合類信託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對接,投資於信貸資產、銀行票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股申購等具有穩健回報的資產,為銀行盤活存量資產、發展中間業務、挖掘客戶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徑,同時滿足客戶多樣化的融資安排。
2、基礎設施類信託業務:
利用貸款、股權投資等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熱、供氣以及高等級公路、橋梁、機場、道路等項目),為基礎設施項目搭建融資平台,為委託人獲取穩健的投資收益。
3、房地產類信託業務:
利用貸款、投資、租金收益權買賣、融資租賃等金融工具為房地產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與金融服務。特別關注擁有收益型物業的房地產企業,積極探索房地產投資信託,為委託人提供投資房地產的專業理財途徑,分享房地產行業利潤。
4、證券投資類信託業務:
篩選優秀的證券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合作,為委託人提供專業的證券投資理財服務,獲得證券投資收益。該類信託產品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公司將信託資金投向股票一級市場、包括新股申購、定向增發、擬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等;另一種是針對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者,公司通過與具有較高市場運作能力的私募基金或資產管理公司合作,通過結構化設計,將公眾投資者作為優先受益人、而合作方作為劣後受益人,將信託資金主要投向股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投資。
5、中小企業發展類信託業務:
公司與地方財政部門合作,聯手一定實力的擔保公司,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而設計推出的信託計劃。入選中小企業由財政部門、信託公司、擔保公司共同確定,根據遴選企業數量與用款額度確定信託規模,財政部門將認購其中一部分,一方面是對該項目增信,另一方面此部分信託收益直接作為信託費用,間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其餘部分由信託公司募集,並採用貸款方式分戶投放。所有貸款均由擔保公司全額擔保。
6、私人股權投資(pe)類信託業務:
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為信託計劃委託人謀取超額的投資收益。
7、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
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啟皮的過程。這里握旁局的資產包括銀行信貸資產、企業動產和不動產。
8、財務顧問業務:
指公司憑借專業知識、行業經驗、人力段讓及金融資源,向客戶提供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專業化、增值性的綜合性投資銀行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常年財務顧問、收購兼並顧問、企業重組顧問、戰略規劃顧問、融資顧問等。
9、債券承銷業務:
是指公司承銷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和企業債券的中介業務。承銷的債券主要面向信託客戶和機構投資者銷售。公司提供企業債券融資信息咨詢和策劃、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設計和發行承銷並兌付等方面的服務。公司已參與了近十家企業債券的承銷工作,具備企業債券副主承銷商資格,領先於其他信託公司。
10、其他信託業務:
除上述業務品種外,公司還可以從事公益信託業務、公司委託理財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股權代持業務等。
㈢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3)服務信託業務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㈣ 信託業務分類三大類
信託業務預計將按照信謹仔友托活動形式、法規適用范圍、具體業務屬性三個層次,劃分為「資金信託」(資金融通信託、資金配置信託)、「服務信託祥槐」(證券投資運營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家族信託、其他服務信託)、「公益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業務戚譽板塊,七大業務類型。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 理財 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㈤ 信託業務分類類別
資產管理信託、資產服務信託和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
資金信託、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業務主要是從委託人目的卜漏、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內容的維度進行分類。
資金信託服型搏爛務於委託人的財產保值增值目的,受託人提供的是與財產保值增值相關的服務,但受託人扮演的角色包括主動及被動兩類。
服務信託滿足的是委託人在財產流轉、資銀中金結算、財產保障、傳承、分配等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財產管理需求,信託公司只提供財產的事務管理服務。
公益慈善信託滿足的是客戶的公益慈善目的,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信託財產和執行慈善項目。上述三大信託業務分類可以統一在信託目的的邏輯之下,即最上層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私益信託下再按照信託目的的不同,分為以財產保值增值為目的的資金信託和以財產流轉、安全保障、傳承等非保值增值型需求為目的的服務信託。
從信託本源功能的角度對業務進行分類,這樣一方面實現與資管新規的銜接,另一方面避免將所有資金信託等同於資產管理產品,突出信託在服務和社會方面的功能,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監管邏輯和指導方向的轉變,為信託轉型及作為獨立子行業持續發展指明了路徑。不過,考慮到信託業務的多樣性與復雜性以及資金信託和服務信託本身就存在交叉,未來具體推行並進行分類監管中仍有些問題需要予以明確,以利於更好地發揮信託功能的優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四條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