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解讀87號文
1、87號文早已不是空穴來風
5月份財預[2017]50號文出來時,加大了對平台公司的監管力度,明確一些紅線和禁令,比如公益性資產禁止裝入平台。當時已經有內部人士得到消息,得知即將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所以平台公司對各行貸款催促較緊。
2、重申政府購買服務的側重點
87號文重點是重申政府購買服務側重輕資產(勞動密集、技術密集),而不是建設工程(資產密集)。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可以從財綜[2014]96號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里看出來:
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以政府購買名義大興基礎建設,應該在目前來說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號文主要是為了遏制這種政府變相舉債,PPP要求太多,進度太慢,政府購買服務就沒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顯神通,導致實際上大部分政府購買實際上還是政府債務。
3、87號文應該是將政府「采購」和「購買」進一步區分。
「采購」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購買」的才是服務。涉及基建工程該走《采購法》走《采購法》,該走《招投標法》走《招投標法》,不得搭政府購買服務順風車違規舉債。
4、銀行同業如何操作
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關規定,二是看客戶如何解讀。87號文和之前的50號文不一樣,50號文是多部委聯合銀監會、人行下發,明確規定「對違規政府部門、平台公司、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嚴加懲戒」。
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
而87號文是財政部單部門下達的通知,最後懲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還是敢打擦邊球的。
最後商談結論總結:項目將土地整理、收儲、拆遷補償打包,目前已將額度中涉及道路建設、綠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額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補償部分。
=========================原答案===================================
利益相關:剛剛作為主辦從總行獲批10個億+的土地一級開發額度,政府購買形式,尚未放款。
正文:6月2號,正在與客戶反復溝通提款細節,從微信群里獲悉87號文出台,有點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說幾個對應我這個項目的關鍵點:
1、嚴禁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列入政府購買服務。
這一條直接上來把我打蒙,我的項目是土地一級開發?棚戶區改造打包,如果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不讓做了,直接會導致貸款無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讓做政府購買,個人理解是否是引導政府向剛剛發布的土地儲備專項債靠攏?但是專項債額度有限,而且已經通過政府購買上馬的項目怎麼辦?已經放款的項目如何處理整改?文件沒有說,之後出來的財政部預算司答記者問里,也沒有明確這一條。
2、嚴禁將建設工程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
如果項目包含工程建設,不管是管廊,公益設施,基建,按照此文應該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還有一條,大意是財政部國務院備案的棚改和易地扶貧可以做政府購買,個人理解如果是純棚改,還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給活路。
3、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必須體現在當年財政預算內,嚴禁把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的依據。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嚴禁開展政府購買服務。
這一條,如果項目在預算列完後立項開展,哪怕從明年開始列長期預算,也是不合規定的。這一條我還不太明白,沒有仔細研究過預演算法,還要好好和財政部門的人溝通下。
暫時想到這么多,現在去行里開會討論這個,下午會和政府那邊碰頭溝通,具體下午過來給大家更新。
❷ 重磅!財政部87號文
8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財金〔2022〕87號》(以下簡稱「通知」)。
先來看看文件
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於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
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
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按照財政部上述規定,除了國有控股的銀行、券商、保險、
信託、基金機構外,各地開展金融業務的國資平台公司等也被列入此次「限薪」范圍。
對於此次文件出台的背景,財政部表示,金融領域一些風險事件和違法違紀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業仍然存在財經紀律執行不到位、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收支管理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十九屆中央第八輪巡視金融單位時也指出了相關問題。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應當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嘩凱,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
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並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後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_文件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金〔2022〕87號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肆告各中央金融企業,其他各國有金融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整飭財經秩序、規范財務管理的裂蘆明工作要求,引導金融企業規范有序健康平穩運行,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通知如下:
一、規範金融企業收支管理,夯實財務基礎,促進降本增效高質量發展(一)加強財務預算管理,合理控制費用開支。金融企業應當嚴格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以成本管控為中心,嚴格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對非必要費用支出應減盡減,避免鋪張浪費,及時糾正不必要、不規范的支出。
金融企業應當精簡會議、差旅、培訓、論壇、慶典等相關活動,加強地點相同、對象重疊、內容相近等活動整合,積極採用視頻、電話、網路等新型方式開展,節約相關費用開支。嚴格控制一般性贊助支出,有效整合廣告支出和企業文化建設支出。
金融企業應當從嚴從緊核定因公出國(境)、公車購置及運行、業務招待費預算。對無實質內容的因公出國(境)、業務招待等活動,要堅決予以取消。鞏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成果,加強保留車輛使用管理,嚴格控制車輛報廢更新,切實降低公務用車運行成本。嚴格控制業務招待活動數量和費用預算,分類按要求確定和落實商務、外事和其他公務招待標准,明確業務招待費的申請、審批、實施、報銷等程序。
金融企業開展商務宴請嚴禁講排場、杜絕奢侈浪費,嚴格按規定執行招待標准,嚴禁購買提供高檔酒水。金融企業因商務招待活動需要贈送紀念品的,應當節約從簡,以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或體現地域文化等為主要內容。
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規范辦公用房管理,嚴禁違規購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以及配備高檔辦公傢具;嚴格新增資產配置管理,與資產存量情況掛鉤,辦公用房等資產存在閑置或對外出租、具備再利用條件的,原則上在同一縣級區域內不得申請新增(含租用)同類資產,對於閑置辦公用房等資產要及時整合利用或處置,避免資源浪費。
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可以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金融企業應按采購計劃實施集中采購,並納入年度預算管理。計劃外的集中采購事項,應按企業內部相關規定報批。采購計劃的重大調整,應按程序報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審議。
金融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個人待遇相關規定,由個人承擔的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其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超過規定標准部分或超過醫療保險報銷范圍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二)嚴格落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進一步強化金融企業對下屬部門和機構的管理責任。金融企業應當按規定嚴格落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按標准規范配置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國內出差、因公出國(境)按規定標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實住宿和餐飲標准,嚴格規范內部各級分支機構、子機構差旅、住宿、接待標准。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嚴格落實1人1車或多人1車為負責人配備(包括購置、租賃)公務用車,不得為參加車改人員既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又提供公務用車保障。
金融企業應當落實內部管理主體責任,及時傳達和細化管理政策,督促下屬部門和機構落實制度;按規定分級分檔確定各級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標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下屬部門和機構主要負責人各項標准不超過總公司(或總行)副職負責人標准,下屬部門和機構其他負責人應當低於總公司(或總行)副職負責人標准。
中央金融企業、各省份所屬金融企業,以及相關部門所屬金融企業應當按對應層級依規合理確定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各項標准,並予以落實。
(三)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金融企業應當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金融企業要有效履行對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直管企業以及其他實際控制企業薪酬管理的主體責任。
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於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四)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准,並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並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後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並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二、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五)做實資產風險分類,准確合理計提風險撥備,真實公允反映經營成果。金融企業應當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做實資產風險分類,定期對各類資產風險分類開展重檢,真實准確反映資產質量,不得以無效重組等方式隱瞞資產的真實風險狀況。
其中,無效重組是指對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進行的債務協議重組(不包括法院主持下的破產重整等司法重組),或者重組後債務人難以實質性提質增效、化解風險的債務重組。不符合條件的債務人一般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企業,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1)已由國務院國資委或省級人民政府列入「僵屍企業」名單;(2)主要靠政府或企業總部補貼和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經營性凈現金流為負值,並經債權金融企業評估存在實質性經營風險;(3)因生產經營困難已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並經債權金融企業評估復工無望。
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評估自身資產狀況,科學預測潛在風險,根據資產質量變化情況,客觀合理評估資產減值損失,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各項准備金,增強風險抵禦能力,真實反映盈利情況,不得通過人為調整准備金操縱利潤。
(六)加強不良資產核銷和處置管理,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力催」基本原則,加大不良資產核銷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核銷政策。對於申請核銷的不良資產,應當採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實施必要追償程序,切實履行對借款人及債務關聯人、擔保財產等盡職追索,認真查明原因,對於因履職不力等主觀原因形成資產損失的,按規定確保相關責任認定和追究到位。
對於已核銷資產,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權利義務已終結的外,金融企業應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建立核銷後資產管理制度,按年度向董事會報告不良資產核銷管理情況,包括核銷資產情況、已核銷資產清收處置進展、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等。其中,對於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核銷資產,應當建立統計台賬,逐筆跟蹤、監測處置進展情況。
對已核銷資產仍享有的合法權益,金融企業應當做到「賬銷案不銷、追償力不減、積極查線索、充分維權益」,定期檢查追償情況,切實履行清收職責;建立健全追償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並依據追償效果動態調整不良資產核銷授權。對於核銷時仍有追償回收價值的已核銷資產,如連續三年以上無實質性清收處置進展,金融企業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進行報告。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原則,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嚴禁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不得通過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利益輸送。嚴禁通過虛假轉讓不良資產,掩蓋金融企業真實資產質量情況。所處置的不良資產(包括銀行初次轉讓以及資產管理公司後續轉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原債務人及利益相關方債務重組、資產重整外,不得折價轉讓給該資產原債務人及關聯企業等利益相關方。其中,資產管理公司以批量轉讓方式購入的不良資產應當主要採取清收、債務重組、債轉股等方式進行處置。金融企業應當對不良資產處置建立檢查抽查制度,嚴厲打擊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強化境外投資管理,有效防範跨境資產風險。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應當遵循「依法合規、服務大局、商業運作、風險可控、廉潔自律、權責清晰」的原則,有效服務國家宏觀政策和實體經濟,按照市場化方式,審慎運作、嚴控風險、廉潔經營、權責對等,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決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鏈條管理機制,事前要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事中要強化全面預算、逐級授權、項目跟蹤、風險監測、資產監管和資金管控,實施決策、執行、監測不相容崗位分離機制,防範境外投資廉潔風險;事後開展績效評價,實施追蹤問效。對於發生損失的項目要依法落實責任認定、責任追究。
三、壓實金融企業主體責任,准確實施會計核算,真實完整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八)金融企業要依法依規做好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做到數據真實、計算準確、來源可靠,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不得混用科目,不得虛列、隱瞞、推遲或提前確認收入,不得虛增、多列、不列或少列費用、成本,不得虛增或虛減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不得通過操縱會計信息調節財務
指標和監管指標、隱匿風險,不得通過設計實施復雜
交易等方式實現特定會計意圖以規避監管要求。
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切實履行會計信息質量主體責任;金融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九)金融企業要依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為其獨立客觀發表審計意見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業要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過程中落實對
股東負責機制、暢通報告路徑、履行必要審計程序、客觀發表審計意見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為保障審計質量和獨立性,金融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定期輪換制度,按規定聘用年限輪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主管合夥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
金融企業外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委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落實,具體事宜按照獨立和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可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授權金融企業內部與財務報表編制職能無關的部門或機構辦理;如金融企業未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由內部與財務報表編制職能無關的部門或機構負責落實辦理,確保外部審計獨立性。對於未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金融企業,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授權金融企業決定。
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方式可按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會計師事務所選聘評價標准應當突出質量因素,不以報價水平為決定因素,對於低價競爭、惡意壓標壓價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評標和計算平均報價時予以剔除。審計費用要根據市場公允水平、同業輪換普遍情況變化、審計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
四、財政部門要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效維護所有者權益(十)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金融企業加強內部管理,促進金融治理規范有序。引導本級所屬金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動金融企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十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國有股權董事實質化管理,落實出資人監督機制。國有股權董事要在法律法規和有關操作指引規范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效發揮「參與決策、把握流程、執行監督、信息樞紐」作用,做到忠實勤勉,更好發揮對金融企業和管理層監督制約作用。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責任,切實發揮獨立審計的第三方監督作用。落實會計師事務所對金融企業股東負責機制,要求承擔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客觀地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對於金融企業以通用目的為編制基礎的財務報表出具適用於各利益相關方的審計報告。
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金融風險信息監測,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外溢,切實防止地方金融風險向中央轉移集聚;及時開展財會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財務造假、內部控制失效等問題,築牢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根基,有效維護財經紀律。
五、其他(十三)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於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請將本通知發送至所屬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或機構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請將本通知發送至轄內國有金融企業執行。
(十四)實施時間。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22年7月20日
培訓通知(點擊課程標題查看詳情)8月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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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報名
【報名聯系】吳老師:18501215925
❸ 財預【2017】87號文要點
A、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四個嚴禁」;
(一)嚴禁將貨物及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嚴禁將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三)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四)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B、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明確「先預算,後購買」的采購實施模式;
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間接將購買服務期限限於三年內)。
C、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嚴禁地方違規融資的「三個不得」;
(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
(二)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D、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
科學制定並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調整實施。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第十五條規定「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可見,只有納入指導性目錄的事項方可實施購買服務,本通知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凡未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服務的,需報財政部門審核並調整實施。
E、明確了政府購買工程禁止性規定的例外
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規定:「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各省(區、市)應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管理辦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范圍,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F、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
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明確了公開網址)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准確,可查詢、可追溯。
G、限期整改
各省級財政部門……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並將排查和整改結果於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本條限定了整改時間,即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但是沒有正面規定本通知是否對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溯及力,以及整改的具體措施。但從文意理解,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也要按照本通知進行排查和整改的概率較高,否則在2017年6月文件下發到2017年10月,短短四月間,排查這四個月間違背87號文發放的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意義不大。此外,按照87號文的規定,即使是已經進行了政府購買服務,並且也由當地人大審批了,但是如果不符合先有預算後采購,並且期限超過了三年,那麼這也就存在合法性的問題,不整改不符合財政部嚴控政府債務的初衷。
但最終仍需官方公布整改細節。
❹ PPP項目為什麼融資難
主要針對項目項目進行融資,一般情況下PPP項目主要屬於非經營性項目,預期收益較少,加上現在財預[2017]50號文87號文規范政府融資行為的規定,政府不得以回購、出具承諾書等作為融資徵信,導致融資困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