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對各類民間融資主體開展規范和監管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Ⅱ 境內並購貸款不得支持以下哪種類型的收購
境內並購貸款不得支持以下續貸相關類型的收購。日前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
這不但意味著金融"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的"通過並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在短短一周內便得以落地生根,更意味著,國內商業銀行將可憑借新規所"貸"來的話語權,所謂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
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制定的《貸款通則》,銀行貸款是禁止流入股權領域的。在過去12年間,並購貸款是非法的直至12月3日金融"國九條"出爐,才明確地在第五條中首次提出創新融資方式,通過並購貸款、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規范發展民間融資等多種形式。
相關知識:
由於不同並購項目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部分並購項目整合較復雜,產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而適度延長並購貸款期限。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將並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並購貸款
Ⅲ 民間票據貼現不能「以刑代行」_票據貼現名詞解釋
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將「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納入刑法規范范疇以來,全國各地因非法從事票據貼現業務而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的案件不斷涌現。從2009年6月立案偵查的「全國首例」因非法貼現涉罪的王斌案,到2010年被浙江省公安廳列為十大經濟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順案,再到今年7月剛立案的蕭山900億票據大案,因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件件引起社會轟動。雖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檢兩方對非法貼現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種罪有意見分歧,但在2009年10月16日,經公安部協調,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檢察院共同召集辦案人員在南京市會商,並於2009年11月17日,中國銀監會應公安部經偵局的請求,以公函的形式認定「王斌注冊空殼公司、偽造貿易合同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貼現業務,可以認定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後,公檢兩方對非法貼現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達成統一認識,此後,法院對非法貼現的行為無一例外地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次蕭山林崗案,輿論雖對杭州、蕭山地區因此案導致企業融資困難進一步加劇表示關注,但對非法貼現罪與非罪,卻未見有人提出異議。不過筆者認為,民間票據貼現不屬於《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不應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被誤讀的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不屬於銀行資枯帶金支付結算業務,因此民間貼現票據亦非「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從上述規定可知,支付結算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的一種中間業務。
票據貼現在性質上講,是銀行與持票人之間的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是銀行的本人行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為。從主體上講,票據貼現法律關系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主體是銀行與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從盈利模式上講,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的一種貸款業務,銀行從事票據貼現獲取的是貼現喚慧利息,而非中間業務手續費。
通過上述分析比較,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銀行票據貼現不屬於支付結算業務的范疇。國務院1998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辦理結算、票據貼現」並列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充分說明支付結算業務與票據貼現既非相同的概念,也非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因此,民間票據貼現,就算如王斌案中公檢法所認為的那樣,空殼公司充當了商業銀行的角色,非法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因票據貼現業務並非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因此非法票據貼現也不能被認定為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司法實踐當中,套用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為由認定民間票據貼現構成非法經營罪明顯是錯誤的。
規范市場不應「以刑代行」
現行《刑法》以及立法、司法解釋均未將民間票據貼現列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民間票據貼現不應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將民間票據貼現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無論是現行刑法還是司法、立法解釋均未將民間票據貼現列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而民間票據貼現由來已久,在2009年前,鮮見有因非法貼現票據而獲刑的案例,這正是刑事司法活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既然民間貼現票據並非刑法修正案(七)所列的「非法從事資金沒鏈蘆支付結算業務」,則民間票據貼現仍未被明文規定為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民間票據貼現不應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民間票據貼現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但不具有刑事違法性,規范票據市場不應「以刑代行」。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刑法規定上述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轉貸牟利罪、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罪、集資詐騙罪、騙購外匯罪等。而非法票據貼現並未入刑,因此在現階段,民間票據貼現因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違反了國家對行政事務的管理規定,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罰,但其程度尚不足以給予刑事處罰。
如前所述,根據《貸款通則》等相關規定,銀行對未到期票據予以貼現,其實質是銀行對持票人的一種貸款行為。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是被並列的兩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但涉嫌非法放貸的企業間借貸,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的規制逐步寬松,從最初的認定借貸無效、收繳利息、罰款慢慢演變到司法實踐中只認定無效,不收繳利息及罰款,到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法院明確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2011年11月10日,央行負責人在講話中明確指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批復決定設立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在中央確定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12項主要任務中,「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居12條之首。民間借貸已摘掉非法的帽子大步走入陽光下,但對於幾乎同質的民間貼現行為,卻在轟轟烈烈地用最嚴厲的刑罰代替行政管制。「以刑代行」不可取!
讓票據融資在陽光下運行
近年來,我國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普遍出現民間資金多、投資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的問題。而之所以出現「兩多兩難」,則是長期以來經濟發展與金融改革進程不相匹配所致,根本的原因是金融管制過嚴。在票據的問題上,眾所周知,票據除了支付職能、匯兌職能、結算職能、信用職能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職能即融資職能。但如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都必須具有真實的貿易關系,則我國並無融資性票據。在這樣的金融制度下,企業需要錢,除了上市就是借款,除了導致企業融資資本結構極不合理,也大大增加了銀行的貸款風險。大量企業因為現金流斷裂、短期內又無法使用票據融資,最終走向破產。而銀行為了降低放貸風險,大量採用聯保互保制度。但聯保互保制度猶如多米諾骨牌,一家倒下,其他各家紛紛倒下。目前江浙地區大面積「聯保互保」企業的資金鏈出現問題,窟窿越來越大,大量企業面臨崩潰,銀行業亦深受牽連,即是明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需求就一定會有滿足需求的手段。企業合理的融資需求被壓抑的後果只能是另闢蹊徑。目前票據市場上沒有真實交易關系的融資性票據大量存在,從另一個層面反映了市場對於票據融資功能的客觀需求。民間票據貼現,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應運而生」。不可否認,在民間,票據貼現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產業。而目前的亂象,全源於只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可以斷定的是,以目前的形勢,即使掄起刑罰的大棒,也根本無法堵住這股「洪流」,因為充分發揮票據的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提高資金利用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市場對於金融機制的改革已逐漸形成倒逼之勢。要破解兩難、規范票據貼現行為,其根本路徑就是要讓票據融資行為浮出水面,促進票據貼現市場的陽光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Ⅳ 政府現在針對民間借貸有什麼新的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2年第一季度貨幣報告中指出:正確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國務院在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時指出,要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應採取綜合措施正確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和法規,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 第二,在加強監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放開金融市場准入。 第三,探索建立當地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分析制度,及時預警和處置風險,防範發生群體性事件和區域性風險。 第四,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 第五,引導樹立「合同意思自治」、「獨立責任」、「誠信原則」等市場意識和法律觀念,使民間借貸參與者提高市場風險判斷能力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明確政府沒有承擔民間借貸損失的直接責任,避免其追求高額回報的盲目沖動行為及對政府的不合理依賴和要求。
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的介紹
為加強民間借貸監管、防範民間高利貸風險,2012年3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18號印發《關於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認識,切實加強對民間投融資的合理引導,著力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加強民間融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4部分。
Ⅵ 如何規范民間借貸才會有效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也讓民間借貸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說,現階段國內民間借貸發展依舊不規范,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在新時期下,我們有必要對我國民間借貸的成因、發展特徵以及規范民間借貸的有效對策進行探討分析,從而確保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真正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提出,嚴厲打擊以下非法金融活動: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
Ⅶ 什麼是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規制反思
什麼是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規制反思
民間融資是什麼?民間融資的方式有哪些?有什麼風險呢?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融資是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
近些年,由於銀行貸款的門檻較高,且條件相對嚴格,因而大多數的小微企業的融資及個體經營者的資金需求都是通過非正規的途徑獲得的,統稱民間融資。由於在我國多數學者看來,民間融資是在政府管制之外運行的,因此筆者所說的民間融資是指發生在「民間」的資金的融通行陵派桐為,其沒能獲得國家金融從業的准許,沒有經過登記,且採取非正規的融資方式從事融資服務,是在法律程序上無法得到保護的融資活動。
由此就出現了一個現象:民營經濟急需的資金難以從銀行獲得,而能起到雪中送炭作用的民間融資又混亂無序,渠道多樣,利息過高。一方面,體量巨大的民間性的資金依據市場規律,支持著正處在起步與發展時期的民營企業;另一方面,民營企業不堪融資重負,跑路逃債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部門應積極應對金融領域的.多種風險挑戰,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達到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經濟安全的目的。
民間融資的多種方式及風險
(一)個人借貸。約定利息,一般月利率1~3%,一旦借款方未能按時償付本息,容易引發暴力糾紛。如受到債主的拘禁與各種暴力手段的追債、逼債,對正常生產與生活產生不良影響。
(二)企業借貸。會出現企業因維持資金周轉,高利借貸的情況,這與個人借貸中的羨絕高額利息的貸款危害性是一樣的。
(三)有組織的民間融資。包括:私人錢庄、私營小貸公司、私營擔保公司以及隨網路崛起的P2P網貸平台。此外,還有基金會項目性融資、項目發展基金等形式。這些民間融資通常是借款人委託一定的機構、藉助一定的平台籌措資金。其風險較大,一旦出現問題,易引發區域性的金融危機。
民間融資的弊端
(一)借貸形式不規范。以借條、借據、欠條的形式出現,借條的內容簡單,導致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審理該類案件非常棘手,債權人難以證明借款的交付及雙方的合意。
(二)借貸摻雜了非法債務。如賭債等屬於非法的行為。
(三)高額利息的貸款嚴重,每月的利率在1%至3%間比較普遍。2015年起,我國明確規定年利率小於24%的部分受法律保護,而對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至今未將高額利息的貸款罪寫入我國刑法,導致一些人為獲取高額利息鋌而走險。
(四)存在虛假的借貸關系。虛假借貸通常以民間借貸形式為「外衣」,形式隱蔽。當事人雙方通常會事先串通,召集親戚、朋友,虛假出具借條,以期降低債權人最終的受償比例。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因無法認定被告人的虛假借貸事實,使合法債權人受到損失。
(五)網貸形式的風險。P2P借貸平台本屬於純中介性質,但現實中卻是行業標准缺失,導致亂象叢生。平台有提供擔保的,有搞資金池的,甚至還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為。股權眾籌平台存在因發展過快與安全保障不協調的問題,無法保證客戶金融財產的安全。
完善相關立法的建議
(一)民間融資屬於私人的民事活動,應當由民事法律予以規制。出台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管理條例。當前過於強化政策導向,往往在發生社會問題前,民間融資缺少監管,在發生社會問題後,才會實施行政管制。
(二)觸犯刑法的行為應予嚴懲。盡管我國無高利收貸罪,仍可將危害社會的高利收貸涉黑行徑歸類為非法經營罪。我國亦未定性高利收貸尺坦行為違法,最近出台的最高法院借貸司法解釋亦未將超出月利率2%視為犯罪,只規定對超過的利息不予保護。學界有將高額利息的貸款入罪,規制非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呼籲。為減少非法民間融資的破壞性,應明確將黑幫性質融資行為納入刑法,讓民間融資更加陽光化、規范化。
(三)注重疏導。對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僅具真實意思表示認定為有效;對非金融企業向內部職員等特定人群募資的行為,如為經營所需也不作非法集資犯罪認定;對於非金融企業之間用於經營需要的暫時性周轉資金行為,該合同不必然無效。上述區別對待也是符合目前有條件認定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效的趨勢。
(四)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設立民間融資登記中心,搭建服務平台;推行「政府投資+民間資本」的項目基金;組建多部門聯合的金融風險處置機構等,都是各地區總結出來的、有效的應對措施,應當通過相關渠道予以推廣。
;Ⅷ 民間融資合法嗎
民間融資合法嗎
大家了解民間融資是什麼?民間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是否合法呢?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間融資市場為個案,重點分析民間融資的交易形式、供求關系經濟與社會效應,以此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由於民間融資往往具備區域金融的特徵,因此,研究單個省份的民間融資特徵對於把握民間融資的社區性和交易范圍的局部性都具備現實意義。
1.民間借貸
2.有價證券融資
3.票據貼現融資
4.企業內部集資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資金供需矛盾日益顯現,民間融資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企業及“三農”經濟取得流動資金和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據調查,民間融資中民間借貸用途分別為:生產(生意)周轉71%、建房、購置大件電器17%、生活消費7%、其他5%。據律師調查,某縣民間借貸在當地經濟發展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GDP與貸款比例為1∶13,全國是1∶1.45。民間融資呈現新的.走勢,對多年來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借貸格局產生較大的影響。但不是此消彼長相互競爭或替代的關系,由於各自比較優勢的存在,二者表現為一種互補關系。
一、當前民間融資的現狀
(一) 民間借貸方式多樣化。從調查情況看,過去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大多數生活較貧困,而現在參與民間借貸的卻多數為生活比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業經營者;借貸款項用途在農業鄉鎮偏重生活消費和臨時性的資金需求,在個體私營經濟發達地區多是辦企業和經商。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企業之間融資”、“企業向個人融資”、“工商戶之間融資”等四大類。
(二)民間借貸注重社會關系的傳統價值觀。民間借貸主體體現了社會關系的“信息對稱”性,利用民間借貸雙方多數通過“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媒介實現資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風險評價體系的現象。為民間借貸長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載體。
(三) 民間借貸特有的優勢。民間借貸能滿足民營“短、快、靈”的要求。當農戶出現婚喪嫁娶、蓋房、醫療和教育等支出時,民間借貸就會以其特有的優勢而成為農戶此類融資需求的優先選擇。因為多數農戶缺乏的抵押,從而很難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借貸。沒有活躍的農村民間借貸,農村信用社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商業經營實體。
(四)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從調查情況看,目前民間借貸的利率價格整體水平高,且不斷攀升,年利率一般處在7.2%~15%。2006年受商業銀行擴大借貸利率上浮空間和基層借貸規模萎縮因素影響,加上國家又試行了利率市場化,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較去年同期平均高出了2~5個百分點。有的個體工商戶由於借貸較短、風險較大,利率水平相對較高一些,利率一般在 15%~30%不等。
從被調研戶中看,因是“親緣”、“業緣”“地緣”等關系,只發生民間借貸融資本金,而免收借貸利率的占被調研戶總金額在2006年三季度與四季度分別為 50.38%,46.50%。據了解,除了親朋好友的借貸外,目前民間融資市場利率越來越高,大多數高於國家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借貸利率。
(五)在原民間調研監測點基礎上,我們選擇調查了多家民間融資企業與個體戶。其融資方式為:通過親朋好友、員工、各行業借貸融資。因融資期限不同,利率一般在7.2%~30%不等,用於流動資金周轉。融資戶反映利用民間融資,及時、方便,只是擔心民間借貸融資沒有金融法律法規保護,存在多種風險。
二、對策建議
通過對民間借貸融資的調研,我們認為,民間金融制度有待新的突破。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
首先,要從法律上明確界定融資和非法融資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地位。其次,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最後,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
民間融資雖然它們能夠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企業、個人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活躍經濟,帶動投資,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缺口空白,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其非正式性和自發性,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社會監督,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經營手續不齊全。
二、存有非法集資亂象。
三、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四、資金用途不合法。
五、標的大、利率高、時間短。
六、違規經營現象突出。
七、稅利流失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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