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理財產品安全嗎
我們及身邊的大多數人,都有購買銀行穩健理財產品的經歷,信任與慣性思維驅使他們給「銀行理財」的評分都很高,一般認定銀行理財:低風險、回報相對高、有保障。其實,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中,從無風險到高風險的投資,一應俱全。
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的角分類,銀行理財產品包括:保本固定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保本浮動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和非保本浮動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風險等級由低至高
從投資方向分類:投資於票據、債券、預期年化利率、信貸、匯率、股票??各個市場的產品都有。班主任找了一張舊圖,用以證明銀行理財產品從歷史到現在,是種類越來越豐富的。
銀行理財產品的定義: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就是儲戶)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群體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或者客戶與銀行約定承擔。
1、 銀行賣的理財產品為什麼風險低?
——不一定風險低。有部分低風險產品是因為投向了低風險的投資品種,比如:國債、央票、或者高信用評級的債券中。其實,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大多數也是這樣做的;
2、 同樣是國債,在銀行買和在淘寶買,風險一樣嗎?
——國債是中央政府債,國家提供信用擔保,財政部發行,它們是不在淘寶上賣,否則跟在銀行買沒區別,銀行在這上就是承擔銷售渠道的任務;
3、 你知道每年有多少人在銀行買了「賠錢」的產品嗎?
——股市不好的時候,在銀行買掛鉤股市的理財產品,或者黃金價格下跌了,買了紙黃金類的理財產品,都是可能出現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折扣甚至本金損失的;
4、 你知道華夏銀行「兌付門」事件嗎?
銀行「兌付門」離你沒多遠
2012年11月30日,數十名投資者聚集在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門前,要求兌付一款名為「中鼎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伙計劃」的理財產品。該產品從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3月2日期間分四期銷售,每期募集金額在4500萬元左右,每期產品均承諾11%——13%的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認購資金門檻為50萬元。在第一期理財產品到期的情況下,投資者卻發現理財經理已經被開除,到期的理財產品本息無法償還,於是開始聚集到銀行進行追討。
華夏銀行上海分行發布澄清公告稱,該產品並非華夏銀行發行、代銷的產品,是內部員工違規私自銷售投資理財產品,該員工已經被銀行開除。
緊接著工商銀行又被爆出類似問題。
在浙江金華,工行金華商城支行前客戶經理鈕華向客戶私售理財產品,至今仍有4個村民的400萬元拆遷補償款尚未追回,引起多方關注和熱議。工行方面發布聲明稱,沒有賣過涉案的所謂「理財產品」,並稱受害者資金從未進入工行理財產品賬戶,工行對被捕前員工鈕華涉嫌違法銷售理財產品的行徑毫不知情。「鈕華是以銀行職員的身份向客戶介紹產品,只有銀行員工才有許可權這么做,外部的人無權作出類似行為。鈕華涉嫌合同詐騙的行為是帶有職務性的行為,涉嫌侵犯儲戶的財產權,理論上應該由他所在的單位工商銀行承擔賠償,然後銀行再向鈕華進行追償。」
——很多人都會說這是地方分支行或者個人體的偶然事件,但事實上,銀保、銀信、銀證之間的合作都或多或少被規范過、叫停過,就是因為每一個創新都伴隨著不可預期的「風險」。在這些合作里,銀行大多數時候承擔的都是「銷售」工作,投資人是否虧損與它無關。這點,是無條件「愛銀行」的人最需要關注的。
總結:
1、銀行在理財上具有天然優勢,因為他的資金成本低於其他金融機構——銀行的成本是儲蓄利息(活期其他金融機構至少是同業利息(昨天,隔夜預期年化利率來源也廣,我們愛存錢,現在我國月居民儲蓄增量都是7000億左右,總規模超過40萬億。
2、銀行的覆蓋面廣,分支行多如牛毛,所以他們賣什麼產品都買得出去,在有「余額寶」這樣的互聯網銷售之前,基金公司的大部分基金都是銀行買出去的;但是銀行成本也高,網點房租、人員工資、氣派的大廳??都是要錢的,所以雁過拔毛,要麼合作機構支付不菲的渠道費,要麼把本來設計時能賺5%的產品變成銷售。
3、大部分的理財產品,銀行的身份都是「銷售」,銷售的風格就是:賣什麼劃算就介紹什麼。一般來說,「不劃算」的產品都不會出現在櫃台上,而這些「不劃算」有時不是投資人不賺錢,而是銀行代銷不賺錢。
4、本來,理財產品銷售時應該有個「理財顧問」在旁邊指導的,解釋產品投資方向、分析風險、提供建議啥的,現在由於人不夠多、產品不愁賣,所以好多高風險產品都被過渡包裝啦,這個環節基本要靠投資者自己在家做功課。不然,本來買保本錯買了保險也不一定。
5、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樣,是開門做生意的,拿專業能力賺錢,在這一點上,沒有任何歷史數據能證明,銀行在投資、資產管理方面的能力比其他金融機構高很多。
最後,給大家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六大注意事項:
1、票據、債券和貨幣才是真正風險低
由於管理嚴格,銀行理財產品在變少,發售的多為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不太高、主要投向票據、債券和貨幣市場的。雖不承諾保本,但適合絕大多數投資者。
需要注意的是,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和其他渠道的相關產品差別很小。在的金融市場上,真正能稱為「無風險」的,其實就這三種投向。
2、低風險,就選保本型結構性產品
結構性產品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是一個區間,可分為保本型、保證最低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型和非保本型,這類產品往往都有一個較高的最高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但最低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則各不相同。
結構性產品的掛鉤標的較多,國內賣的主要掛鉤股票、匯率、基金、預期年化利率、商品、信貸、指數以及這些的組合,應該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掛鉤產品,否則不妨迴避結構性產品。歷史證明,很多結構性產品都有僅獲得預期最低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率的可能性。
多數結構性產品是保本類的,有的產品是100%保本,有的是部分保本,例如保障本金的95%或90%。若是100%保證本金的產,到期最差的情況就是零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但不會虧損本金。
3、別太關注凈值類產品的波動
理財產品的監管逐漸嚴格以後,產品投向明確、以真實投資資產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為基準、按凈值方式分配的「基金化」理財產品越來越多。與購買基金產品類似,購買凈值類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將面對更多的不確定性,不僅可能享受更高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也可能出現更大的虧損。
從風險預期年化預期收益角度來看,這是銀行理財產品中波動最大的,因此產品的管理費一般與業績掛鉤,對投資者的要求也相對高一些。小白勿念。
4、悉心讀理財產品說明書
買什麼東西都要看產品說明書,這是個好習慣!理財產品最關鍵看風險。
監管機構規定,不同風險評級的產品,只能銷售給對應評級以上的投資者。由於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劃分沒有統一規定,各家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採用了不同的符號。
主要有以下幾種:R1級至R5級;數字1級至5級;漢字一級至五級;PR1級至PR5級;一顆星至五顆星;字母A至E等。以上幾種表達方式均說明該銀行的理財產品風險等級有五個等級,風險按由低到高排列。
一般而言,保證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理財產品,銀行會評定為最低風險等級(即一級)的產品;非保本浮動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理財產品,根據投資標的以及投資比例的不同,會給出二級或三級的風險等級。
如風險評級為R2的產品,原則只能銷售給風險承受度評級為「穩健」及以上的投資者,不能銷售給評級為「保守型」或「謹慎型」的人。銀行如銷售超出其風險承受力的產品就有誤導銷售的嫌疑。
5、牢記你的風險等級
風險等級一般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風險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特點、流動性等不同因素來設定的。
包括:謹慎型產品(R1)、穩健型產品(R2)、平衡型產品(R3)、進取型產品(R4)、激進型產品(R5)
R1和R2級:投資范圍基本一樣,多為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債券,資金拆借、信託計劃及其他金融資產等。通常來看,R1級別投資低風險部分的比例更高,且通常具有保本條款,也就是我們常見的「保本保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或「保本浮動預期年化預期收益類」產品。
R3級:這一級別的產品除可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外,還可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後者的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該級別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有一定的本金風險,結構性產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浮動且有一定波動。
R4級:該級別產品掛鉤股票、黃金、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可超過30%,不保證本金償付,本金風險較大,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浮動且波動較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虧損的可能性較高。
R5級:該級別產品可完全投資於股票、外匯、黃金等各類高波動性的金融產品,並可採用衍生交易、分層等杠桿放大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本金風險極大,同時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浮動且波動極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當然,對應的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也會較高。
買理財產品還有一個簡單的判斷方法,看產品投資組合裡面是否有「股票」字樣,如果有風險級別至少在R3以上。
② 銀行員工私自向客戶寫保證書推薦銀行理財產品算私售嗎
不管收益率有多高,銀行員工私自代售理財產品絕對違法,而且出事銀行是不會承認的,只會推得一干二凈。建議還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心理也踏實。
③ 又一起銀行人監守自盜案 分36次挪用儲戶900萬,還有行長挪用30億
來源 / 券商中國
小到利用銀廳職務之便盜取客戶資料,大到挪用客戶資金、違規私售理財產品。形形色色的銀行風險案件,背後既有從業人員道德風險的影子,還有銀行內控的失守。
一是對案發機構郵儲銀行武威市分行罰款9050萬元,分別取消該行原主持工作的副行長及其他3名班子成員2-5年高管任職資格,禁止文昌路支行原行長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郵儲銀行甘肅省分行原行長、1名副行長分別給予警告。
二是對違規購買理財的機構吉林蛟河農商行罰沒7744萬元,分別取消該行董事長、行長2年高管任職資格,對監事長給予警告,分別禁止資金鋒卜隱運營官、金融市場部總經理2年從事銀行業工作。
三是對紹興銀行、南京銀行鎮江分行、廈門銀行、河北銀行、長城華西銀行弊搭、湖南衡陽衡州農商行、河北定州農商行、廣東南粵銀行、邯鄲銀行、乾安縣農村信用聯社等10家違規交易機構共計罰款12750萬元,對33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取消3人高管任職資格,禁止1人從事銀行業工作。
④ 委託理財合同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5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委託理財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資金帳戶並且開通網上交易。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州租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甲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委託方式與結算
1、 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3.2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3.25%,即虧損大於3.2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3.25)* 0.5=3.37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3.25)* 0.5=3.375萬元,如果利潤在-3.25萬與3.25萬之間,甲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賬戶資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資金,若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50% 作為傭金,然後重新簽訂合同。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1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3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六、交易對象:a股談差、b股、國債、企業債、可轉債、三板轉讓、封閉式基金、etf、權證(可選擇一種或多種)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進一步加強甲乙雙方業務合作,甲乙雙方本冊侍兆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簽定此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託乙方理財金額為:_________元。
二、甲乙雙方協定的理財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財期間內,還必須保證在乙方帳戶上達到與理財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額。否則,乙方將取消為甲方的理財服務,退還甲方理財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財收益,並承擔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損失。
三、理財方式以購買境外有價證券的形式進行合作。理財金由甲方帳戶劃轉到乙方的綜合理財帳戶上進行具體的理財操作,甲方所買入的外匯有價證券由乙方統一保管,待理財期滿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匯有價證券劃給甲方,乙方將甲方之理財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劃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存款帳戶上。
四、理財期限為_________,收益率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財期間,甲方在以下情況不享有上述第四條款中確定的收益率,並且自行承擔因中途終止理財協議而導致的一切損失:
(1)理財期未滿,甲方自行要求終止理財服務的;
(2)甲方不能滿足乙方上述第二項條件時,由乙方終止理財服務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權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上述理財服務內容,並按市場原則對甲方進行清償。
七、理財協議遵循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
八、理財協議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四、結算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捨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
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X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________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大於等於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於-5%,即虧損大於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
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0.25
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託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捨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於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於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按
第四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
基本案情
上訴人李文與被上訴人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市B支行、第三人許成、王達路、張眾因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五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涉及到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訴訟結果的承擔。本案的原告主體問題,主要是關於案例中涉及的委託書簽名和實際使用人不同而導致的訴訟主體確定問題。委託書的簽字雖然是第三人王達路以第三人許成名義所填寫的,但是根據第三人許成所講他並不實際擁有該銀行卡,且委託書上的賬戶也是原告李文使用其身份證開戶,開戶資金也是原告李文的。
雖然委託書的簽名為第三人許成,但實際的擁有人確是本案原告李文,因為原告李文與被告之間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權利爭議事實、其與被告存在權利保護的爭議事實,而且原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筆者認為,法院認定李文是本案起訴適格的主體是正確的。
理財產品認購書效力
銀行委託理財產品認購書有無效力的問題,涉及到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分配問題。本案所涉及的許成與B支行之間簽訂的委託書是由第三人王達路自行填寫的,委託書上的客戶簽名也是由第三人王達路自行簽字的,並非許成本人簽名,雖然委託書上所使用的賬戶系原告使用第三人許成的名義開設的,但是實際使用人是原告李文,李文無法證明該委託書的簽訂是其授權王達路代替第三人許成簽署,而且案件在一審兩次開庭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乃至第三人許成、王達路都對委託關系的客觀存在沒有異議,所以本案系委託合同沒有異議,即原告李文委託被告員工王達路為其購買理財產品,根據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來看,原告首先應在被告處存入足額資金,與被告簽署理財產品協議並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以開通理財服務功能。原告李文認為將理財產品的內部操作流程和程序強加於上訴人是違反公允原則的,但是對於理財產品的購買來說,程序流程本身就是相當嚴格的,客戶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的流程才可以完成委託事宜並促成委託購買生效。
本案一審原告在20xx年7月曾在被告處購買了一次基金產品,原告對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應當是知曉的,所以依據被告所提供的《中國A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範本4.4條的約定「乙方(A行)與甲方(客戶)簽訂《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託書》的行為並不代表甲方已經成功認購對應產品,甲方認購成功的數額以乙方實際劃轉的資金為准。」原告與被告在簽訂理財委託書之前並未與被告簽訂理財產品協議,且在簽訂委託書之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將委託書確定的金額2902737.70元匯入其所開設尾數為3219的理財賬戶中,所以被告無法凍結並扣劃相應款項,在其業務系統中也沒有任何存檔記錄,筆者認為委託合同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委託購買理財產品的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
西湖B支行的過錯及責任
在委託書的效力確定之後,有關人員的過錯及責任該如何確定?銀行職員王達路的行為效力該如何認定以及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則是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問題。從上文的分析中,可知認購委託書雖然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因為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但是原告李文認為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在簽訂委託書之前已經交給銀行職員王達路,是王達路的職務不作為行為導致資金沒有匯入理財賬戶中,而且王達路私自使用了李文賬戶里三四十萬元。從案件有關事實來看,20xx年11月初王達路被李文要求還錢,在無錢償還的情況下,李文要求王達路出具關於理財方面的單據,即為本案的委託書。該委託書是王達路在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下私自偽造的,私自蓋上了自己保管的業務專用章。由此可見,委託書並不是銀行真實意圖的表示,王達路雖然為銀行員工,但無相應的授權,所以委託書對於銀行來說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王達路私自偽造蓋章應屬個人行為。 從本案來看,王達路在西湖B支行的職務是運營主管,此任職期間也沒有辦理相關理財產品的職責,是李文基於和王達路的私人關系才將其銀行卡及密碼均交給王達路保管,王達路在為李文代辦賬戶資金往來業務時並沒有利用運營主管的職務身份,而是直接使用李文交給的銀行卡以及銀行卡密碼。由此可見,李文將兩個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王達路保管、使用的行為應屬於兩人之間委託關系,王達路代李文管理銀行卡及密碼也是出於私人行為,不具有職務行為特徵,故不構成表見代理。鑒於此,兩審法院均認為,銀行對其職員非職務行為導致的損失應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幾點啟示
合理界定委託理財合同書的性質與效力。由於委託理財業務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項金融服務,委託理財合同關系尚未在合同法層面上予以規制,金融監管法規也更多的側重於從監管金融機構的視角來規范,而很少對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予以關注。合理界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是解決相關問題的基礎。有些地方法院已經試圖在其規范性文件中解釋委託理財合同,將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限定為是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類資產根據合同約定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交易、管理活動。這意味著受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和管理兩大層面的內容。從合同法視角來看,現階段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大致有委託法律關系說、代理法律關系說。借貸法律關系說、行紀法律關系說、合夥法律關系說、信託法律關系說,雖然委託理財在某些性質上與這些合同的特點有重合的部分,但是委託理財合同也與這些合同類型存在明顯不同,無論將委託理財納入上述任何一種制度中予以規范和調整都有與現實實務的操作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實際上,委託理財合同是兼具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借貸合同性質的「無名合同」,它集管理、委託、融資於一身,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的合同類型,其法律性質和內容可以從監管層面上予以適當的指引,但是不宜過多強制性地干預。但是為了減少委託理財合同效力和法律後果上的不確定性,作為主導格式合同擬訂一方的金融機構應該盡可能將合同的要素規制清晰,應適當考慮消費者(投資者)基本權利的保障,並應嚴格遵守既有的有關委託理財業務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來披露相關信息和保障消費者(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徹底杜絕「霸王條款」現象發生。
司法機關裁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意。正因為委託理財合同是一種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通過合同來約定和規范,故司法機關在解決有關糾紛時應充分尊重既有的委託理財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協議。在平衡銀行與消費者(投資者)利益關繫上,不宜簡單地從消費者(投資者)是弱者的出發點來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對於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問題,更加應該持謹慎的態度,沒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不宜否定合同或認定專業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法院要尊重當事人意願,從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來進行界定效力問題從而達到相關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慮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情況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實踐中在委託理財合同效力上最易於發生爭議的是,合同中有關理財收益的保底問題。如果委託理財合同有保底收益條款時,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條款是否有效?根據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所出判決書,河北社會保障廳與亞洲證券公司之間簽訂了《委託購買國債協議》及《補充協議》,委託人(投資人,河北社會保障廳)將資金交付受託人(投資機構,亞洲證券公司)進行投資管理,以委託人的名義在受託人處開立了資金賬戶,本應是委託理財協議(委託法律關系),卻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報保底條款,並說明超額部分歸屬受託人所有,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系列協議的性質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借貸屬於金融機構業務,本案中的受託人亞洲證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儲資格的金融機構,因此上述系列協議無效。固定本息保底條款的存在使得委託理財合同成為了名為委託實為借貸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為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規定:「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原則上不予以保護。對於履行此類合同發生的損失,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這里也沿襲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觀點,但是也僅規定「原則上不予以保護」。銀行監管機構對於「保證收益」問題有一定的規范,即《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這里也強調了不得「無條件」地對收益進行保底,其內容與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該文件還進一步對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銀行應加強對員工的管理並理性平衡銀行與客戶利益關系。近年來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所謂的理財「飛單」)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雖然不是員工擅自代售未經銀行許可的理財產品,但是員工與客戶的私人交易易於被解讀為銀行行為,其性質上有類似私售理財產品的某些特點。為此,銀行需要加強內部控制,防止員工未經銀行許可而擅自銷售各種理財產品。首先,應強化理財業務的銷售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環節的流程和相關人員的職責。其次,要加強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強化員工的制度觀念和內控觀念,要求員工嚴格按制度和規程來處理每一筆業務。再次,要建立對於理財銷售的常態化監督機制,各種業務票證、交易記錄均應有常態化的事中事後監督約束。此外,銀行應建立消費者(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教育和輔導機制,提醒、警示消費者(投資者)陷入「飛單」或未經銀行許可的其他銷售陷阱中。
消費者應理性識別、應對委託理財服務的風險和責任。現代化的投資方式使得消費者使用手中的資金進行資產有效化增值,所以委託理財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但由於專業知識所限,仍有不少投資者對銀行理財產品及其風險認識不夠深入,對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認識。消費者應主動加強理財風險意識,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機構理財人員的銷售鼓動,要清醒地認識自身的財產情況、投資經歷及風險偏好等,理性地選擇理財產品;要認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財產品文件有關理財資金的投向、預期收益率、主要風險等。
;⑤ 銀行理財產品出事了 究竟是員工私售還是替罪羊
恩,兩種情況都有可能。銀行如果有發行,那就是銀行的事情。如果你買的產品行里不賣,那就是銀行員工自己拿的產品。 銀行自己的產品也是有可能出事的,看你自己當時怎麼選的,有的理財產品明確寫了浮動收益,有的甚至不保本。。譬如 ,穩健型,風險型等等。
⑥ 華夏銀行43名客戶理財被坑5千萬,到底是誰的責任
什麼是飛單?
飛單跟虛假理財是銀行理財產品的兩大公敵,其實銀行R1-R2級別的理財產品,99%來說本金安全都沒有任何問題,剩餘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機,否則基本不會發生。但是只要出現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那麼妥妥的,基本上100%虧損了。
如何避免飛單或者虛假理財
1、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網銀或者手機銀行上購買,不經過銀行員工這個環節,那麼就不會遇到這類情況,或者找銀行員工購買之後自己登錄網銀(手機銀行)查詢理財的持有情況。
2、當然銀行中的產品有的並沒有在互聯網渠道上銷售,只在櫃面專有,對於這類產品也無需過於擔心,可以登錄中國理財網查詢,這是中國的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設立的官方網站,所有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均需在上面備案登記(如下圖),如果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就是虛假理財或者飛單。
3、假設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網路功能,那麼就用最傳統的方式嚴重,在A網點購買之後,到B網點查詢是都有這款理財產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實的,如果沒有就是飛單或者虛假理財,除非跨地級市的分行,否則同一個分行內,各網點銷售的理財是一樣的。
⑦ 為什麼民生銀行進行"假理財"
備受關注的「假理財」案件,民生銀行日對外披露,截至目前,經民生銀行工作組逐筆與客戶登記核實,涉案金額約16.5億元;並承認內控管理存在漏洞。為什麼「假理財」運行多期、巨額資金匯集沒有引起銀行內控發現?在監管部門加強理財銷售「雙錄」的背景下,為何違規銷售理財的行為仍有恃無恐?
其實,為治理私售「飛單」、誤導銷售等問題,銀監會近幾年一直推進「雙錄」工作,要求金融機構在開展理財銷售和代銷業務時在專區銷售,並全程錄音錄像,對界定雙方責任、化解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盡管『雙錄』對於處理糾紛功不可沒,但從民生銀行的『假理財』事件來看,對於防範『飛單』還是差些力度。」業內人士指出,監管的關鍵是人,投資人的眼睛睜再大也難敵銀行「內鬼」合夥造假欺詐。
「從已發生的案件來看,對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處理力度不夠,需有效落實風險責任追究制度。」趙亞蕊表示,此外,一些銀行在業務操作中仍有大量人工操作環節,應提高信息化技術應用水平,壓縮業務流程,減少人為干預。
⑧ 銀行理財安全不
不能說絕對安全,但相對比較穩健。根據資管新規要求,未來理財產品均不能版承諾保本保息,包括銀行理權財產品。當然不承諾保本保息並不意味著理財產品就有很大的「風險」了,也並不意味著銀行理財就不靠譜或風險「大」,主要還是看產品背後所投資的資產標的的風險等級。
你可以關注一下中小銀行的「智能銀行存款」產品,享受存款保險保障,50萬以內100%賠付。如活期產品「三湘銀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隨時存取,當日起息,節假日無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當日實時到賬,無交易日限制,無限額限制;如定期銀行理財產品「振興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適合穩健型及以上投資者。
您可以在應用市場搜索「度小滿理財APP(原網路理財)下載鏈接」或者關注「度小滿科技服務號(xiaomanlicai)」了解詳細產品信息。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哦!
⑨ 銀行理財產品出事了 究竟是員工私售還是替罪羊
理財都是有風險的,而且風險是由投資人來承擔的型沖畝,另外有些人會在銀行出售理財產品,但是並不判散是銀行卜森的,需要注意,如果想要理財可以看看正規的p2l的平台,風險較高。
⑩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