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金家族信託是什麼
保險金家族信託是保險和家族信託相結合的一種新型金融產品,是高凈值客戶實現財富傳承和合理避稅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目前我國的保險金家族信託的模式通常為委託人即投保人的模式:委託人(投保人)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保單受益權或者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家族信託,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約定信託公司為保單受益人,當保單約定的賠付條件達到後,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則按照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中約定的方式財產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並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及收益逐步交付給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
保險和家族信託相結合的模式,充分利用了信託在財富傳承領域風險隔離、合理避稅等功能,彌補了目前普通人壽保險在保險受益人指定和分配不靈活的缺點,同時利用保險的資金杠桿功能,大大的降低了家族信託的門檻,拓展了信託的惠及領域,將保險服務和信託服務有效融合,實現了1+1>2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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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在於信託范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作用不同和債務隔離不同,具體分析如下:
(1)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
(2)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3)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拓展資料:
1.保險金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工具的一種,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 [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 [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
2.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C. 什麼叫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指是委託人以財富的保存、繼承和管理為目的,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將人身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及對應的利益和資金等作為信託財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達到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轉出至對應信託專戶,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並按照信託委託人意願進行資產分配的信託模式。
拓展資料:
目前,保險金信託有兩種較為常見的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託,並且以為自己購買保險,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所設立的信託。
第二種模式,委託人設立信託,信託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保單受益人,委託人作為保單被保險人。信託公司代受託人交保費並管理保單,當委託人(即保單被保險人)離世後,信託公司為委託人管理理賠金。 在第二種模式下,委託人提前將一部分財產裝入信託,產生債務隔離的效果。若委託人日後出現債務風險,已經裝入信託的資產不會被用於償債(前提是信託設立合法,沒有惡意避債的現象),避免了因資產用於償債而導致的保費斷繳。 此外,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金信託還可以分為身故保險金信託、生存金信託等。 身故保險金信託即在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而生存金信託即被保險人生存時,生存金和保險分紅便進入信託賬戶,信託公司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操作。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在於信託范圍不同、資金要求不同、杠桿作用不同和債務隔離不同。
1.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2.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
3.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D. 什麼是保險金信託產品,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區別
一、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預先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細地訂立於遺囑中。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所設立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所主要解決的是委託人死後財產如何管理和處分的問題,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在於,它藉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託人,來實現委託人維護家族地位,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甚至藉助對財產的控制來實現對後代及社會控制的目的。
遺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遺囑信託以遺囑作為信託設立的方式,是委託人遺囑的具體表現形式。由於遺囑具有單方性,受託人需要以適當的方式做成可以證實的承諾,承諾的形式可以是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八條規定,信託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受託方可以在遺囑上闡明承諾,也可以由公證機關對承諾內容做出公證。
(2)遺囑信託以委託人的死亡時間為遺囑信託的生效時間,遺囑信託關系不會因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死亡而終止。這與一般信託生效有區別,一般信託雙方就設立信託達成要約和承諾的一致後,信託關系即時生效。
(3)遺囑信託的財產轉移與一般信託的財產轉移不同。一般信託財產是由委託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相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或動產交付完成,且在財產登記或交付行為完成時信託生效;而遺囑信託生效時,財產轉移(繼承)才剛剛開始,委託人的財產尚未由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進行財產的變更登記或交付。
二、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託的金融信託服務產品,以保險金給付為信託財產,由保險投保人(即委託人)和信託公司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書,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運用,並按信託合同約定方式,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將剩餘資產交付給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通過信託條款約定,委託人將保險金的受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委託人將記載保險利益的保單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就完成了信託權利的移交。一旦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理賠條件發生,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於受託人(信託公司),受託人按照保險金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管理,使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於原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託人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險金信託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作。受託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託財產,為受益人維護信託財產,增加信託財產的價值。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條款約定從該筆信託財產中獲取應得的報酬,但不得從信託財產中獲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是指股東根據表決權信託中的約定,在一定時間范圍內,以不可撤銷的方法,將其持有股份上的表決權或與之相關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或若干受託人(後者可為實現某些合法目的,在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法行使表決權),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家族成員可通過表決權信託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繼續擁有其企業的股份控制權,同時把經營權和決策權轉移給外部,獲得外部關鍵的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同時分享控制權收益。表決權信託是信託在商事領域中的運用形式,其本質在於對公司控制權的集中和爭奪。在家族財富傳承中,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靈活運用表決權信託來實現自己控制家族企業的目的。
表決權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表決權信託的不可撤銷性。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相互分離,表決權信託有效成立後,在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期限,表決權信託法律關系不得因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甚至死亡而終止。
(2)表決權信託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一般信託關系沒有期限限制,表決權信託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以防止表決權信託期限過長或不夠出現損害委託股東和受益人權益的現象。
(3)表決權信託證書的有價證券化。表決權信託證書是證明其持有人處於受益人地位的憑證,表決權信託證書可以像股票一樣流通轉讓,是可流通的憑證。
四、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而委託人為本國居民設立的信託。由於不同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律條文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離岸信託一般創立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權區;同時由於避稅地在稅收上能夠給與受益人更多的優惠,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建立在避稅地。
離岸信託的主要特徵有:
(1)利用離岸信託來轉移財產。如果委託人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稅負較高,委託人可以建立信託關系,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在避稅地設立的離岸信託,從而合理地避免由這些財產所產生的高額稅收。
(2)利用離岸信託來實現繼承計劃。對於資產所有人而言,離岸信託不僅可以避免因民事繼承須在資產所有權利當地申請辦理而產生的繁瑣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託人本身國籍所附加要求的「強制繼承」而引發的問題。
(3)稅負優化。委託人通過信託安排,使資產所有權的「國籍」產生了轉移,從而轉移了「征稅權」,尤其對於「被動投資」收入的稅收而言,合理的信託選擇,可以產生潛在稅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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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信託財產標的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
三、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四、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
五、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
F. 保險金信託能轉化成家族信嗎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是不一樣的產品。
家族信託是一套金融與法律的完美結合的私人財富管理的解決方案,家族信託模式是充分利用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信託獨一無二的法律關系,能夠為委託人實現財產的隔離保護、財富傳承及保值增值等功能,如隔離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防範可能的破產風險、減少繼承糾紛、對特定人士進行長期關懷、防止財產揮霍等。在國外,高凈值人群設立家族信託已較為普遍,而在國內則還處於待開發階段。
保險金信託,又稱人壽保險信託,以保險金或人壽保險單作為信託財產,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同時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當理賠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會將理賠金交付信託公司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於信託期間終止時將信託資產及運作預期收益交付信託受益人的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類家庭信託產品。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區別:
1、資產投資角度
家族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投資方向及如何投資、由委託人或信託人決定,可以進行不同的投資組合(債券、股票、保險等);而保險金信託中,投保人是無法決定投資的。
2、指定受益人范圍
家族信託中,委託人可以選定任何人作為受益人,沒有限制。而保險金信託中,受益人必須是直系親屬。
3、投資范圍
家族信託資產投資基本無法律條文約束,因而委託人可以去博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而保險金信託的保費投資方向受到保監會的約束,投資穩健但預期收益水平有限。
4、利益分配
家族信託的利益分配,完全根據受託人的意願決定,並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保險金信託的利益分配固定化,無法調整,大部分預期收益是在保險終結時一次性支付。
5、資金投入
家族信託中,資金投入一般是一次性的,後續的投入數額及次數,沒有強制要求。但保險金信託的資金投入方式在合同簽署完即被確定。
6、受益權期限
家族信託在受益權期限很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通過信託框架進行拉伸,十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戲稱為墳墓中伸出的手。而保險金信託的贈與在瞬間或者短時間內完成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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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險金信託家族信託哪個安全
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不斷增加,高凈值人群對財富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從以前單純的資產增值上升為資產隔離和財富傳承。在此背景下,保險金信託便應運而生。
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的門檻優勢與信託財產在資產隔離鏈雹磨和財富傳承方面的優勢相結合的一種新產品,兼采二者之長。與家族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有著自己的獨特優勢。
NO.1 門檻低,並且有一定的杠桿功能
家族肆好信託由於門檻較高,面向的是超高凈值客戶群,受眾面較小,而保險金信託則為范圍更大的高凈值客戶提供了機會。保險的杠桿功能在人壽保險中體現的尤為明顯,投保人每年繳納較少的保費,當保險發生時保險金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利用巨額保險賠償實現財富的積累,再將數額巨大的保險金納入信託架構,通過信託機構的資產管理優勢實現個人財富的保值增值。
NO.2 鎖定未來收益
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保險合同一旦簽訂,收益將鎖定直至被保險人終身。在一般的信託中,雖然受託人可以通過管理實現信託資產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甚至可能出現損失。
NO.3 操作更加便捷且爭議少
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需要接受信託公司復雜的盡職調查,很多委託人由於不能提供受益人關系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無法通過信託公司的盡職調查。保險金信託的購買流程相對會簡單很多。同時,根據我國稅法,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而且不被列入被保險人遺產。所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來說,權屬清晰、無稅務風險棚斗或夫妻財產混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