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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項目數量

發布時間:2023-05-11 21:43:51

『壹』 雪松信託毀約不給兌付,投資者:仍有24個項目未給付

對雪松信託的投資者來說,2021年的春節恐怕過得並不順心——在2020年12月31日,多位曾在2020年6月與雪松信託簽署過受益權轉讓協議的投資人,並沒有等來雪松信託承諾的本息兌付款。


接手中江信託後,雪松控股董事長張勁曾放下豪言:「我個人將作為解決中江信託 歷史 問題的第一負責人。」


豪言言猶在耳,雪松信託卻最終食言。投資者告訴大舜 財經 ,雪松信託副總裁李楠對他們表示,此前簽署的受益權轉讓協議無效。


公然毀約,這讓對雪松信託寄予厚望的投資者再次陷入絕望。


豪言入主


雪松信託與投資者之間的恩怨情仇,始於2019年。


2018年,中江信託開始頻頻爆雷,風雨飄搖之際,雪松控股以「白衣騎士」的角色出現了。


2018年底,監管部門批復,同意雪松控股受讓中江信託71.3005%股權。2019年4月22日,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完成,雪松控股成為中江信託實際控制人。2個月後,中江信託更名為雪松信託。


根據雪松控股創始人、實控人張勁在收購中江信託的媒體見面會上披露,彼時中江信託有35個逾期項目,本金總規模共計79億元,涉及投資者2400人左右。


「我們只佔70%的股份,但會承擔100%的責任。」面對這一巨大的爆雷數字,公開報道顯示張勁曾在2019年4月22日與200多位投資者長達8小時的懇談會上放出豪言:「我個人將作為解決中江信託 歷史 問題的第一負責人。」


當日,雪松信託便發布了《敬告投資者書》,表示將於三個月內對持有中江信託計劃的所有委託人進行信息登記,並在2020年1月22日為所有登記的投資者解決好問題。



2020年1月20日,雪松國際信託發布公告稱,已總體完成2019年4月22日前逾期項目的「拆雷」工作,33個逾期項目風險已化解,近2000名相關項目的投資者拿回本金和收益。


可以說,從2019年4月22日到這個時間節點,雪松信託確實讓投資者看到了希望。


歲末突變


然而,當2020年1月22日的承諾兌現之日碰到了隨後一天發生的新冠疫情,雪松信託的排雷之路,似乎遭遇了阻滯。2020年,原本幾乎每月一發的關於4月22日前逾期項目兌付的公告再也沒有出現。


去年六月,在一批投資者的集體維權與談判後,雪松信託再次組織投資者簽署受益權轉讓協議,決定將在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30日分三批次,解決4·22後逾期項目全部本息。


根據投資者向大舜 財經 提供的錄像,在簽署協議書現場,雪松信託副總裁黃昊信誓旦旦表示,「之所以如此謹慎,就是為了到時候一定能結(清)。」


直到2020年12月31日的上午,形勢依然一片大好。「當天上午,雪松的理財師還跟我們對接說沒問題,資金會下來的,甚至還問我們以後會不會再買雪松信託產品,」一位持有雪松控股產品的投資者向大舜 財經 透露。


然而到了中午,錢,沒了。


是什麼原因導致原本的兌付落空,如今已經難以得知。實際上,根據一位投資者對大舜 財經 的說明,由於將受益權轉讓,在協議期內雪松信託沒有進行信息披露、也不召開受益人大會,投資者只能等到12月。


「到期了雪松又不履行受益權轉讓協議,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也未履行受託人應盡的義務。」他表示。目前,該投資者持有2016年購買的金馬499號武定工投應收賬款(債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三年期產品。


2019年5月,其與雪松控股的子公司廣州匯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匯華投資」)簽署《轉讓協議書》,後者未能成功於2020年1月22日履約。


2020年6月30日,該投資者二度與匯華投資簽署《轉讓協議書》,但到了日子,該信託產品除了二年期5000萬已還清,但三年期第一期僅兌付50%左右,剩下各期均不到15%。


24個項目仍未完成給付


根據一位投資者的統計,目前仍有金鶴293、金馬 499、金兔2等24個項目仍未完成給付,目前可統計逾期本金為38.09億元。



而從理財師的反應來看,本次違約,似乎他們也並不知情。一位理財師在維權群內發布消息寫道:「從月中開始到前天(12月29日),我都不斷確認今天的兌付,得到的回復都是前期流程已走完,如期兌付;即使是昨天,也反饋的是今天的劃款應該沒問題。結果到了今天17:30,我沒收到任何關於項目催收和兌付的安排,只有一個含糊其辭的不兌付解釋。24小時之內,這種突然的反差,請問如何讓客戶相信?請公司教我話術,並公示相應的項目進展信息!」對於公司的這番操作,表示了自己的憤怒。



再無進展


毀約半月毫無進展,投資者再也坐不住了。


2021年1月19日,50名投資者前往江西南昌雪松信託公司總部維權。雪松信託副總裁李楠表示,本次協議書無效。


理由是政府項目催收已進展至關鍵階段,如果雪松先行墊付,可能會影響催收。對此,雪松信託相關人士也曾向《紅周刊》記者表示,中江信託時代遺留的逾期工商信託項目已經基本都解決,剩下的主要是政信類項目。


按照地方政府的化債原則,持有人為自然人客戶的非標債務優先處理,如公司以自有資金承接客戶份額,那麼債權性質就發生了變更,大概率會導致地方政府將債務展期,加大風險處置工作的難度。


同時,根據大舜 財經 得到的南昌維權現場視頻,雪松信託工作人員表示,本次違約不會以發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資者,理由是擔心引起更大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6月信誓旦旦的許下兌付承諾進行協議書簽訂時,難道雪松信託沒有考慮政府項目催收工作的進展與難度?為何要等到付錢的日期以毀約形式處理,且一直含糊其辭,直到投資者找上門才說出原因?


再看雪松信託的財務數據,根據雪松信託2019年年報,其2019年資產總計36.09億元,比2018年的49.15億元同比下降26.7%,共計13.06億元。


而如果按照此前中江信託披露的2018年年報進行比較,其資產則在1年內銳減58.15億元,同比下降61.7%之多。根據中國貨幣網上的未審核年報,雪松信託2020年更是虧損12.23億元,位居目前披露未審核年報的各家信託公司倒數之列。


而根據中國貨幣網上的未審核年報,雪松信託2020年更是虧損12.23億元,位居目前披露未審核年報的各家信託公司倒數之列。


資產不斷下降,利潤巨額虧損,雪松信託到底遇到了什麼問題?



2020年4月底,雪松信託規模最大的長青42號產品被暫停發行。雪松信託給出的官方解釋是,根據監管對全行業融資類產品規模限制,以及信託公司大類融資性產品發行管控要求,公司積極響應監管政策,主動創新升級產品結構,優化融資類業務規模,特此暫停該系列產品。


據大舜 財經 了解,長青42號產品為供應鏈金融產品,雪松信託的該類產品在五個月之後迎來了更為致命的質疑。


《證券時報》在2020年9月發布長篇報道,曝光雪松信託「長青」系列42隻產品風控全線「裸奔」,220億元底層資產盡數「虛無」,疑似進行自融。


對於報道的指控,雪松信託曾回應稱報道嚴重失實,並否認存在「幕後融資人」和「自融」。雖然極力否認,但是這篇報道引發的監管關注對雪松信託的產品發行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雖然無法得知這是否是導致張勁「撕毀」協議不再繼續履約的關鍵原因,但是這篇報道對雪松信託帶來的影響一定是深遠且重大地。


從當年的自信豪言到如今的翻臉毀約,雪松信託為何「食言」?雪松控股董事長張勁是否會繼續負責到底?投資者的錢還能否討回?




『貳』 信託年收益一般為多少

1、信託受益:是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信託收入,包括貸回款利息收入、股權投資答分紅、股權轉讓差價收入以及其他收人。

2、信託收益計算:
1.信託資金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信託資金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信託資金年平均收益率=(信託收益總額÷信託計劃資金)÷3×100%。

3、信託收益情況:
目前信託市場固定收益類信託1年期項目的平均收益水平在8-9%,兩年期信託平均收益水平在9-11%

『叄』 信託理財產品風險大嗎

信託理財是風險較大的理財產品(當然收益也高,一般年收益要達到10%以上),回所以不答僅起點高,還要求你有2倍投資額度的資金驗資(如你要買一百萬的產品,要求有二百萬資金,並且驗資)。一般信託理財的起步是一百萬,低於這個額度的基本就不是信託理財了。

『肆』 現在信託投資市場怎麼樣

信託分為的種類比較多:有融資類的信託,也有管理型投資類的信託
融資類的信託地產、政信項目幾年前讓信託業大賺特賺,但是現在量全下去了
目前比較火的是結構化股票醅資信託,一般可以拿到千5左右的信託報酬,但是日子肯定是沒前幾年好過了

『伍』 什麼是信託信託有什麼特點

1、貸款信託類
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信託產品的投資種類
2、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3、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4、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信託產品的特點
1、安全性高
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安全性比較高,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2、收益較高
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幾年經濟狀況不是非常好的情況下,2013年集合信託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間,收益率還是很高的,畢竟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3、門檻較高
信託的門檻較高,分100萬/300萬兩個檔次,300萬可以自由選擇產品,但是100萬的銀監會規定只能有50個名額。
4、 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5、投資方式靈活
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管道的融資。
6、費用較低
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陸』 暫停融資類信託消息不實!銀保監會下達窗口指導

昨日,融資類信託業務全停的消息在市場傳開,經證券時報記者采訪調查,該消息不實。

記者獲悉,多家信託公司日前收到來自銀保監會信託部的窗口指導,明確各家公司壓縮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的具體規模。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按照各家信託公司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所佔據行業總量比例,下達具體指令。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規模為基礎,各自壓降比例在20%左右,每一傢具有具體壓降數值。」

另據記者了解,監管部門此番同步下達各家信託公司需要壓降的金融同業通道規模數據以及風險處置規模數據。

萬億非標融資壓降

「動真格」

主動管理類信託貸款系融資類業務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工商企業類信託貸款、房地產信託貸款、政信類信託貸款等。過去一年中,融資類信託增長高速增長,引人擔憂。

中國信託業協會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四季度末,融資類信託規模為5.83萬億元,同比增幅高達34.17%。

今年3月份,各地銀保監局向轄區信託公司傳達2020年信託監管要求,其中關鍵一點是——持續整治影子銀行亂象,要堅決清理非標資金池,持續壓縮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信託融資業務,制定融資類信託壓縮計劃。

按照監管部門的年初規劃,2020年全行業壓降1萬億元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日前,壓縮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進入強制階段。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多家信託公司日前收到來自銀保監會的窗口指導,明確各家公司壓縮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的具體規模。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按照各家信託公司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所佔據行業總量比例,下達具體指令。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規模為基礎,各自壓降比例在20%左右,每一傢具有具體壓降數值。」

另有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向記者坦承,「年初是監管部門讓信託公司上報壓縮計劃和目標,此次是直接下達指令,是絕對值,而且是由銀保監會信託部統一下達至各個公司。」

壓降35%金融同業通道

按照銀保監會的原有計劃,2020年全行業壓降1萬億元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類信託業務的同時,還需在2019年末基礎上繼續壓縮通道類信託,壓降規模為2萬億元。

此番,監管部門在下達壓縮主動管理類融資信託指令的同時,同步下達了各家信託公司需要壓降的金融同業通道規模數據。

據記者了解,監管部門窗口指導要求,各家信託公司2020年需要壓降35%左右的金融同業通道規模,同樣以各公司2019年底的規模數據為基礎,每一家有具體壓降數值。」

實際上,2017年以來信託通道業務規模已有大幅下降,而此次監管窗口指導主要針對金融同業通道。

中國信託業協會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事務管理類信託余額為10.65萬億元,佔比49.30%。與2018年和2017年末相比,事務管理類信託規模分別減少2.6萬億元和5萬億元。

下達風險處置具體指令

隨著風險資產規模的增加以及行業整體信託資產規模的壓降,信託資產風險率也在持續提升。2020年一季度末,信託業資產風險率為3.02%,較2019年末提升0.35%;但環比增幅較2019年末的0.57%下降了0.22個百分點。從風險項目數量和風險資產規模的環比變動來看,2020年一季度末,信託業風險項目個數為1626個,環比增加79個,增幅為5.11%。2020年一季度末,信託行業風險資產規模為6431.03億元,環比增加660.56億元,增幅11.45%。從同比來看,2020年一季度末信託項目數量和風險資產規模同比增幅分別為61.63%和127.20%。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此次窗口指導,銀保監會信託部還下達了各家信託公司需要處置的風險資產規模數據。

回顧此前,2019年4份、8月份及12月份,銀保監會信託部三次啟動行業全面風險排查工作,尤以第三次風險排查最為嚴格,力度空前。

北京一位資深信託從業者認為,「2019年信託行業三次風險大排查,可能導致之前沒有認定的風險項目暴露出來,加之現在宏觀經濟增速下行壓力較大,導致違約仍在加快暴露。但在信託資產規模收縮的背景下,如果下半年繼續壓降融資類信託,信託資產不良數據或將維持高位,不過這也是階段性問題,整體風險可控。」

『柒』 中融信託現在都有哪些項目

中融天天有,詳可見官網。

『捌』 信託起點是多少

常規的信託項目起點資金是100萬,比較少的會有低一些的起點

『玖』 中國的土地流轉正在步入"信託時代"嗎

王東賓 / 河北張家口市金融辦

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當前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後,以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三大信託機構先後於安徽宿州、黑龍江肇東、江蘇無錫等地開展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為標志,中國的土地流轉開始步入「信託時代」。

然而,自商業信託機構進入土地流轉領域之始,各方對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就質疑不斷,或疑為商業噱頭,或疑為炒作概念,眾說紛紜。誠然,短期內迅速土地流轉實現盈利性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正由於農業的脆弱性及其經濟劣勢,商業信託公司介入土地流轉領域這一新趨勢才尤為值得重視,需要從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脈絡中發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將比較土地流轉的幾種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的經濟效率和社會意義。

一、土地流轉的三種模式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以後,土地流轉作為一種調節土地承包和土地經營之間緊張關系的重要機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認可,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一直沒有停止過,出現了各種模式或經驗。本文的模式選取基於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就限定了農地流轉的兩個基本前提:「農地農有」與「農地農用」。這樣,本文的討論將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擁有狀態的「雙放棄」(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模式(如重慶九龍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變「農地農地」狀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廣東南海模式)等,集中討論農業用地流轉模式。

第二,以收益權的實現方式為核心標准。這種選擇基於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信託的制度設計恰恰以委託人財產收益權為核心,從農戶的收益權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符合信託思想的本源,也易於在與其他模式的比較中發現其獨特優勢。二是受亨利?喬治的「地租社會化」思想啟發。亨利·喬治用「外殼」與「核仁」來隱喻土地佔有與收益,他反對僵化地從簡單直接佔有的形式來理解土地所有權內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為土地權利的核心,這對我們理解當前中國「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政策主旨極有啟發意義。最重要的是,保護(並實現)好農民的收益權是土地流轉政策的最關鍵環節,也是保障土地流轉穩定有序進行的必要條件,並能促進土地流轉在城鎮化進程中更好地發揮穩定器作用。

「地租社會化」提出者亨利喬治的著作《進步與貧窮》對孫中山的地權思想有重大影響

基於這樣兩個標准,本文選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縣模式作為參照系,與以中信信託(以安徽宿州項目為例)為代表的商業信託模式進行比較,重點是各種模式的收益分配與增信機制兩個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馬道村出現一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被稱之為「反租倒包」,這種模式後來在全國很多地方流行推行過。簡要地講,「反租倒包」是指村集體從農戶手中以一定價格把已經承包到戶的耕地租賃過來(「反租」),必要時經過一定的土地規劃、整理與整治,再轉包給種糧大戶或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倒包」)。之所以稱為「反租」,是因為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中的發包方,先期已經將土地發包(「出租」)給農戶,因而村集體承租農民土地是一種「反租」行為。這樣一來二去,盡管土地又集中於村集體,但權利關系卻發生了變化。其權利轉化與轉移過程大體如此,通過發包完成土地初始權利分配(承包經營權),「反租」將經營權集中,「倒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有效率的經營主體手中,土地承包權依舊歸農戶,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發揮組織管理職能。可以說,「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國農民在當時的政策環境下因地制宜進行的自主的制度創新,與今天政策所倡導的「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宗旨不謀而合。在「反租倒包」的過程中,村集體、村民與經營者之間通過契約「合作」創造性地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效率分解與重組,因此這一模式非常適應中國鄉村社會,至今在許多地區仍在使用。

顯而易見,「反租倒包」是一種村級創新模式(筆者認為,「反租」是相對於「發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擁有發包權,鄉鎮要麼是依託村集體的聯合「反租倒包」,要麼是「偽反租」),必然與鄉村治理水平高度關聯,關鍵問題看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的「反租」過程是否存在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戶流轉土地或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其有效運轉依賴於這樣三個條件:第一,村莊的經濟結構中,主要勞動力的收入依賴於非農就業。二,村莊治理機制比較完善,村民能夠通過協商機制達成共識,形成穩定契約。第三,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可以為「反租」的收益兌付提供較強的風險保障。

(二)福建沙縣:「雙平台」模式

沙縣小吃名揚海內,勞動力大量經商,土地撂荒現象嚴重,全縣范圍內土地流轉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轉的「沙縣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縣全縣實現流轉土地約13萬畝,佔全部耕地的65%,是全國土地流轉流轉率的2.5倍。從沙縣的實踐經驗來看,其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福建沙縣的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流轉平台

沙縣自2006年開展土地流轉試點,建立了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推動土地集中連片規模流轉。沙縣的特點是,在三級服務體系的基礎上,又建立了專門的土地流轉交易場所和信息服務平台,並開發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統、流轉土地視頻系統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務平台和系統後,通過待流轉土地視頻,可以很快了解相關地塊的地貌、田間設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託平台建立後,信託平台承擔了收儲土地(一次流轉)並進行土地整理的任務,將土地地塊規模化、標准化,流轉平台對接的重點變為經過信託平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後的待流轉土地(二次流轉)。

信託平台

2011年,沙縣又作為福建省第一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流轉試點,通過設立兩家經營權平台公司,建立了縣鄉兩級信託服務體系。

信託平台的運行機制主要是信託公司與村委會(代表同意將土地信託的農民)簽訂信託合同,獲得土地後,土地集中連片,統一進行規劃、布局、整理與整治,再通過招標、競拍、租賃等形式流轉給農業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

可見,沙縣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的「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盡管時序上流轉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託平台建立在後(2011年),但實際運行中信託平台前置,發揮一次流轉(土地收儲)功能,把經營權集中起來,進行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流轉平台的功能升級後置,把經過整理開發後的土地流轉給相關經營主體,發揮二次流轉功能。這樣,後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沙縣的信託平台是一種准信託模式,在收益權設計、風險處置措施、增信機制等其他方面與商業信託平台基本相當。

(三)安徽宿州:商業信託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國落地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已經有十幾單了,其中中信信託6單(安徽宿州、山東青州、貴州開陽、安徽馬鞍山、河南濟源與湖北黃岡),北京信託4單(江蘇無錫、鎮江句容、安徽銅陵和北京密雲),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土地數量已達20萬畝以上。

盡管各機構的具體合約計劃存在諸多差別,但在核心問題(收益權)的處理上差別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方案設計。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位於宿州市埇橋區朱仙庄鎮,信託期限為12年(二輪承包期剩餘12年),首期流轉面積5400畝,流轉後用於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埇橋區是2010年農業部批準的第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5400畝土地由朱廟村、塔橋村集中承包經營權後,委託埇橋區人民政府代理,由區政府作為委託人與中信信託簽訂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聘請服務商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該項目服務商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初期服務商同時也是整體承租商,支付開發前期的信託收益(關於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詳細方案信息,參見蒲堅:《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託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頁)。

中信信託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國土地信託實踐的前沿

二、三種模式之比較

至此,我們初步理清三種模式的基本情況,接下來的比較以收益權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機制兩個層面進行比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轉的收益分為兩個部分:基礎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表現為單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實際情況中,村委會往往會發揮類似於集體談判機制的作用,推動土地流轉(「倒包」)價格根據市場情況和經濟環境的動態合理調整,「反租」價格隨之進行調整,這樣農戶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區,「倒包」與「反租」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價,或村集體與村民之間有約定的流轉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開」,農戶獲得大部分收益。

沙縣模式中,基礎收益即土地委託給信託公司時支付的約定租金。增值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託公司以後,通過土地整治、改良後(如高標准農田建設)的增值部分,這部分60%歸農戶,40%歸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發展基金滾動發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託公司流轉給經營方後,由信託公司申請各級項目配套資金,其中60%無償扶持經營方,其餘按信託公司的投入計算,逐年向經營方收回,回收資金返還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二次返還(這實際上相當於本文末提出的農業補貼「部分歸農」機制)。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A類計劃)中,基本收益為10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均按國家頒布的中等質量小麥價格兌付等值人民幣,以下不再重復說明),如果低於1000元,則按1000元兌付,即支付給農民的基礎地租價格最低為每畝1000元人民幣。實際上,當地目前的土地流轉價格為每畝每年約600元左右,即該項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項目初期,由當地政府為服務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畝約4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約400元人民幣)。

增值收益為A類計劃方案中的超額收益。受託人服務商進行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投資(必要時發行B類信託計劃,募集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扣除各項本金和費用後形成的超額收益,70%歸農戶,30%歸受託人,作為信託管理費用。北京信託江蘇項目也是按這一比例分配浮動收益(即土地開發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開」原則似乎已成為市場共識。當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夠按方案如期實現,我們實踐中密切關注。

(二)增信機制

不論何種模式,流轉收益按期兌付是穩定流轉關系的基本條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有序、穩定分離的必要條件。而農業本身又是弱勢產業,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多重風險,經營端的風險如果傳導流轉端,引發兌付危機,必然影響流轉關系的穩定。因此,在土地流轉的各種模式中,收益兌付的增信機制至為關鍵。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與村民之間存在一種「信任契約」,並通過村民直選等基層民主途徑對村委會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這決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體經濟要為「反租倒包」提供一種隱性擔保,構建一種村集體增信機制。

沙縣模式中,有兩重保障機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歸入信託公司形成的信託發展基金;二是財政資金增信機制,由沙縣財政先行注資150萬元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的增信對象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流轉土地業主;當經營業主因發生各類風險無法兌付租金,導致信託公司無法向農戶兌付收益時,由風險保證金先行兌付。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在方案中為A類基本收益(付給農戶的基礎地租)設計了雙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來自服務商的合同承諾,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時候,由服務商承租信託項目下的所有土地,並按期向農戶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項目開發初期,服務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後期發生實際獲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況時,該類資金缺口仍由服務商補足(服務合同中規定服務商的職責范圍包括「提供信託計劃項下兌付A類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類基本收益的兌付仍然出現流動性資金缺口時,即第一重保障出現問題時,由受託方發行T類信託計劃,補足信託收益兌付的流動性缺口(T類信託計劃也可以用於土地整理投資的B類信託計劃基本收益兌付缺口)。

綜合來看,「反租倒包」模式採用的是村集體組織隱性增信機制,而沙縣模式和信託模式均建立了明確的增信機制,前者採用政府財政增信機制,後者採用市場化增信機制,保障農戶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轉後與經營相關的風險影響,確保基本收益穩定且可持續。不論是沙縣的政府信託機制,還是宿州的市場信託機制,本質上均是土地流轉與土地經營之間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以穩定收益權的方式(信託收益)更充分地實現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經濟內涵,促進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有序、穩定分離,有助於同時實現「穩定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重政策目標,並且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三)土地流轉信託與金融創新

農村金融發展滯後的一個重要瓶頸是農村缺乏有效抵押、擔保品,導致「融資難」、「融資貴」成為普遍現象。近年來,各地紛紛試點推動解決這一問題的金融創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重慶的「三權抵押」、河南信陽的「五權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於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權等「三農」物權的金融權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進一步肯定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作用,明確激活農村土地擔保、抵押權能的政策導向,為農村土地金融創新打開了更寬闊的政策空間。土地流轉信託化對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是對委託方——普通農戶而言。土地流轉信託的優勢之一是將農戶承包土地的收益權結構化、標准化,變為標準的商業合約,這有利於開展以標准化收益權為標的的金融創新。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項目中目前已實現通過信託受益權質押為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年利率在10%-12%之間,沙縣的金融機構已經藉助當地的信託平台,開展了「預期收益權」、「農戶聯保+預期收益權質押」等金融創新。

2013年末發布的「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可以預期未來信託收益權的市場流通性更強,會更好地促進土地流轉信託收益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對當前的「人戶分離」城鎮化格局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非戶籍城鎮化」人群來說,在沒有並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前,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離土不離權」,提供一份穩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藉助收益權金融創新申請小額貸款,更好地在城鎮中生活與創業。例如,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就提出「賦予土地信託流轉金融屬性,為農民參與城鎮化進程、增強承擔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租賃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創造條件」。可以說,土地流轉信託將構建的是一種「離鄉離土不離權」的社會制度。

第二個層面是針對信託平台而言。信託平台將原來分散的經營權匯集後,實現土地集中連片,具備開展土地整治項目(如高標准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設施等)和布局現代農業基礎設施的必要條件,從而也就具備了對接財政扶持項目和資金的基礎條件。沙縣模式中,由信託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項目,開展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然後再進行流轉;北京信託密雲項目所採取的「財產權信託+資金信託」的「雙信託模式」,通過資金信託為土地流轉信託後的經營開發提供1800萬元的融資支持;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則有發行B類信託計劃融資進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託平台對接政府項目時,政策上可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即在財政補貼資金的引導與支持下,發揮「財政+金融」協同作用,藉助金融創新滿足土地整理開發和布局現代農業設施的融資需求。

第三個層面是對新型經營主體和經營農戶而言。少數土地信託項目中,如北京信託的江蘇無錫項目,信託土地僅158畝,項目可以直接對接農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但其他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一般涉及數千畝乃至數萬畝土地,需要聘請或組建(現代農業)服務商,按現代農業要求整理、開發土地,布局基礎設施,然後自主經營或再次流轉給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此時經過現代農業布局後,大棚抵押、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將會更容易地引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42號)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農直補資金擔保、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農機具抵押等一系列農村金融創新在土地流轉信託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開,新型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將更強。當然,對於剛剛出現半年多的信託模式,目前多數項目仍處於服務商開發整理階段,相關的金融創新仍在醞釀與衍化當中,不過許多金融創新從沙縣的政府信託平台中看已經相當成熟。

土地流轉信託推動金融創新的機制在於土地流轉信託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穩定分離後,土地權利束與相關主體清晰對應,既可以有收益權融資,也可以有經營權融資。這種土地權利束的分解與重組過程客觀上已經將土地流轉的相關主體進行了分層,形成既有大型主體(信託機構、現代農業企業等)、又有中型主體(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還有小型主體(小微企業、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普通經營農戶)的多層次主體,並在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上也根據各自優勢實現了分工合作,這種結構化設計又與大中小結合的農村金融普惠體系相對應,形成金融創新的推動力。

進一步而言,隨著土地信託的實踐深入,信託平台將進一步衍化為金融創新平台,通過信託制度設計,土地流轉金融創新得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間展開,根據土地整理、現代農業布局、具體生產與經營等開發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融資需求,因地制宜地設計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促進土地流轉的資源優化配置。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條件成熟時,也可與商業銀行、專業性農村小微貸款機構合作」,「以土地流通信託為平台構建服務『三農』的金融生態鏈」。

四、探索土地流轉信託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等信託機構介入土地流轉領域以來,因其專業化水平高和結構化的制度設計,商業信託模式備受推崇,由此引起一個爭論:以沙縣模式為代表的政府信託(類信託)模式是否過時?商業信託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轉信託的不二選擇?

從本文的比較中可以初步總結商業信託模式和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劣勢。商業信託模式的優勢有:第一,商業信託模式的市場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廣的(全國)范圍內發現價格;第二,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對接外部資源能力強,可以更好地遴選服務商;第三,信託標准化、結構化水平高,可以推動更高水平的金融創新。短板在於:第一,商業信託模式採用的是項目制,使用的是本地優質土地資源,且地方政府需協調足夠的土地滿足規模經濟的需要,是一種非常態的土地流轉;第二,土地前期開發依賴於服務商,沒有合適的服務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無法開展;第三,服務商完成現代農業布局後,要承擔部分流轉平台的職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勢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土地收儲(一次流轉)職能,是一種常態化的土地流轉;第二,信託平台可直接開展土地整理開發,不需等待服務商;第三,有專業的土地流轉平台,二次流轉的效率和專業化程度更高;第四,信託平台與縣域金融機構合作緊密,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微企業和普通經營農戶的普惠金融創新更有優勢。短板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服務商的職能,現代農業開發專業能力不足;第二,與外部資源對接能力不足,價格發現能力弱於商業信託機構;第三,標准化、結構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創新的層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現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顯而易見,政府信託模式與商業信託模式的互補性很強,很難簡單地說孰優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隨著信託制度向土地流轉領域的更深引入,未來綜合兩種模式的「混合」模式將更有優勢。「混合」模式可能發揮的優勢主要有:第一,結合常態的土地收儲(一次流轉)和項目制,使得縣域內流轉土地可以分區域、分層次開發利用;第二,發揮縣域信託的「中小」優勢和商業信託的「大」優勢,相關主體分層對接土地權利束和要素資源,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發揮信託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務商的現代農業布局能力;第四,發揮信託平台和流轉平台的協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轉經濟效率,推動建立二次流轉公開市場;第五,發揮商業信託在收益權管理、兌付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優勢,使得農民的信託收益權更加穩定。

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託平台,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和優勢。從政策意義上來講,「混合」模式可以同時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實踐中的發展表明,不論是政府信託模式,還是商業模式,亦或是今後可能的「混合」模式,信託制度在土地流轉領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為今後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轉信託的制度優勢在於它可以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分離,而且可以實現合理分工。信託平台進行土地整理與整治,服務商(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進行現代農業規劃布局與基礎設施配套,這相當於農地的一級開發;然後土地再次流轉,實現土地更好地向四個新型經營主體集中,發揮其勞動技能優勢、生產技術優勢,這相當於農地的市場開發。通過信息平台,將有可能構建農村土地兩級開發體系。顯然,前者與後者的「適度規模」是不一樣的,而信託制的優勢恰恰在於可以穩定有序地集中經營權,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轉分開,使經營權「放活」在不同層級滿足「適度規模」的不同標准。從這個角度而言,土地流轉信託可以更好地實現經濟效率。

從公平的維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逐步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第一是補貼部分歸農原則,要麼直接歸農(如中信宿州項目中基礎收益提升60%),要麼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級開發中的補貼,歸農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礎地租價格應依據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水準確立,而非分散經營和傳統農業的水準確立,這是對農民農地發展權的一種認可。若以分散經營的低「市場價格」進行土地長期土地流轉,大多數農民不但享受不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超額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價值也沒有充分體現。第三,「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相結合。亨利·喬治地租社會化思想的核心是「漲價歸公」,在人均只有一兩畝承包經營權的較平均的農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漲價歸農」實際上是「漲價歸公」的一種衍化形式,土地流轉信託方案是地租社會化分配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增值收益的70%與30%分配比例,是「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的有機結合。從這個角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又可以更好地實現公平。並且,公平的制度設計可以使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穩定有序地分離,反過來會促進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率。

鄧 小 平認為,農業的第二次飛躍必須走向集體經濟

1990年,鄧 小 平提出農業生產「兩個飛躍」的思想,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個飛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具體論述參見《鄧 小 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頁)。可以說,信託制度是實現「二次飛躍」的一種較為理想的制度工具。總體上,土地流轉信託是一種效率與公平兼顧、公平促進效率的機制,它使得全體農民可以共享農業「二次飛躍」的發展成果,可以更好地發揮中國土地制度的制度優勢。盡管在超過10萬億的信託資產中,土地流轉信託所佔比例微乎其微,但考慮到中國仍在持續的新型城鎮化進程,土地流轉的潛力遠遠沒有完全釋放出來,而且「戶籍城鎮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鎮化率」尚需一段較長的時間,消化「人戶分離」仍需時日,即使在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轉仍將發揮重要的穩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轉信託的大發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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