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信託公司的條件
法律分析: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神咐早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託市場的狀況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游雀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簡仿;(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② 什麼是信託,有哪些准入門檻
答:您好,《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應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託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
一、設置信託門檻原因
1、提高信託行業整體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一般來說,成熟的高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設置投資門檻能夠以資金量為指標隔離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資者。
2、設置投資門檻可以限制集合信託參與人數,確保集合信託的私募性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託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如果准入門檻過低,項目參與人數過多,將變質為公眾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質。
3、削弱集合信託的融資能力。之前,信託由於行業發展、市場認可等原因,規模較小,在整個金融行業里屬於小眾。在宏觀政策層面,多作為信貸政策調控的補充,對信貸政策、貨幣政策的影響較小。但目前信託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需要淘汰的產業里,不利於宏觀調控。
由此可見,信託產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門檻將會長期存在,並且水漲船高。隨著通貨膨脹率上升與貨幣貶值,個人投資集合信託投資的起點已由早期的幾萬元就能參與,提升到了100萬的門檻,並且有可能進一步提高,其中「大額」門檻可能會由目前的300萬元提升至600萬元。
③ 什麼是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是幹嘛的
一、信託公司也是一種金融機構,但是信託公司和銀行不同,信託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一些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然後把募集到的資金投資於一些工業、農業建設項目(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房地產建設項目等)。投資者可以和信託公司簽訂信託計劃合同,把資金交給信毀哪托公司,投資於某個信託計劃項目,信託公司承諾給多少利息,多長時間歸還本金。到時信託公司會把利息和歸還的本金直接打到投資者的銀行帳戶上。
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知遲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搭余李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信託公司條件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
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
④ 要成為信託公司股東需具備什麼條件
成為信託公司股東要求比較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以下是對股東的要求:「第七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鍵鍵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稿正巧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清蠢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⑤ 簡述法律規定設立信託的條件
一、正面回答
信託設立的條件是: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二、分析詳情
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信任的受託人,允許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以受益人利益為根本的管理和處分行為。信託業務是一種基於信用而產生的法律行為,其中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三、購買信託產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購買渠道;
2、發行方實力情況;
3、項目標的;
4、期限和本金等。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 投資管理公司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⑥ 信託公司的設立程序
信託成立的步驟只需要由三方當事人簽訂信託合同即可。但是要注意信託合同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來簽署。其他的形式無效。並且信託合同必須要包含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等內容,缺一不可,有缺漏的會導致信託無效。⑦ 信託公司怎麼成立
設立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信託合同;
2、遺囑;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
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的,考慮到委託人對受託人的選任必須以受託人的接受為前提,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設立信託的條件
1、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
3、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信託無效的情形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託的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2、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5、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6、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設立信託的條件包括: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⑧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加蓋公司印章
程;
2、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資格參股的股東;
3、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4、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託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資本是以貨幣資本支付的。
⑨ 信託產品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信託產品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看門狗財富認為,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回般包括答下列四項: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4)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