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政策收緊來的影響,一些資源質強的私募機構也不得不通過萬能的信託通道,間接開展融資業務。你證監會不讓我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寫明預期收益,你商業銀行也不接受私募產品作為委託人,那好,我就去找信託公司,我可以在信託合同中約定預期收益。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B. 私募基金嵌套上信託合法嗎
合法。私募基金都是具有法律保護的,所以嵌套上信託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定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C.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優點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D.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E.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基金
就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實際操盤的人作為投資顧問的產品形式。在初期的私募產品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可選的發行方式多樣,有券商資管/期貨資管/自主發行/基金子公司等
F. 信託公司為什麼要發私募基金呢
1、為了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需求:私募基金可以滿足投資者對於投資的需求,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目標,選擇適合自己的私募基金。
2、為了拓展投資領域:私募基金可以拓展投資者的投資領域,投資者可以通過私募基金投資於一些不對外開放的投資項目,從而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
3、為了提派悉高投資效率:私李梁募基金可以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效率,投資者可以通過私募基金的服務,節塵擾乎省投資時間和精力,提高投資效率。
G.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7)信託加私募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咐閉洞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態耐行為。
H. 私募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私募和信託有什麼區別?很多人容易混淆私募和信託,本文介紹什麼是私募基金什麼是信託?私募基金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信託:
信託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與投入信用的委託人、信用的委託人和受益人有關.
特點:
收益穩定,投資期限為1~3年,投資門檻高(100萬件),發行規模大,常見起點在1億件以上.
私募:
私募又稱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回購是基金經理個人與投資者協商的.對沖基金一般以私募基金的方式運營.
特點:
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只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籌集資金的投資起點通常很高,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等組織機構,都要求具有特定規模的財產.
私募和信託的區別:
1、產品經理
信託產品的管理者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者是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種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時會以很多形式出現.例如,過去熟悉的日光私募等產品,由於在信託平台上招募,有些產品的名稱上有信託文字,但其管理者是私募投資公司.
還有一些禪簡有限合作私募,可能以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證券公司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發揮通道作用,產品管理者是私募投資公司.
2、投資對象
集體信託產品基本肢前上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該設計特徵多年未變,但近年來市場上也出現了以有限歷襲清合作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群體.
私募產品在產品投資方向上容易與信託產品混淆,但這種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明顯差異.
I. 私募基金和信託公司是怎麼合作的
陽光私募基金均通過信託計劃形式成立,其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由受託人、內管理人、託管銀容行、託管券商、其他服務機構共同完成。
信託公司承擔資金安全這樣一個職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資建議,實際上私募管理人是不會直接接觸資金的。
J. 信託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還是說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信託就是屬於私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第十條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信託加私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條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第五十四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第五十五條依照前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
第五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第五十七條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