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基高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搏歲尺雀祥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B.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2)融資租賃合同解釋25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C. 融資租賃名詞解釋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 承租人對出賣人(供貨商)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期滿,貨物所有權歸屬於承租人的交易。
拓展資料:
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它是指承租人選定機器設備後,出租人先購置,然後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的一種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經濟活動。
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通過退租、續租或轉移給承租人三種方法進行處理。融資性租賃是現代租賃中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成交額最多的一種形式。
作用
(1)為承租人解決了資金短缺的難題,促進其設備的更新換代和企業發展。
(2)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融資租賃一般有穩定現金(租金)迴流,因此風險相對較小。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這一制度特色保證了投資者資金的安全。
(3)為信託投資公司開拓了一種前景較為廣闊的業務類型。
一般業務流程
僅描述轉租賃的一般業務流程,其他融資租賃資金信託類型的業務流程與此大同小異。 信託法律網提示,轉租賃融資租賃資金信託的一般業務流程包括:
( 1 )信託公司與供貨商簽訂購貨合同,信託公司與租賃公司 A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公司 A 與租賃公司 B 簽訂轉租賃合同;
( 2 )信託公司發行融資租賃資金信託計劃,從投資者那裡籌得資金;
( 3 )供貨商向租賃公司 A (第一承租人)提交租賃物;
( 4 )租賃公司 A (第二出租人)把租賃物轉租賃給租賃公司 B (第二承租人);
( 5 )租賃公司 B 向租賃公司 A 支付租金;
( 6 )租賃公司 A 把租賃公司 B 支付的租金扣除一定費用後以租金形式支付給信託公司;
( 7 )信託公司把租賃公司 A 支付的租金扣除一定管理和其他相關費用後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D.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稿)
為了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合同的效力腔檔
第一條(售後回租)
承租人將標的物出賣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一方當事人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租賃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承租人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當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
【三種意見:
1 、只允許有資質的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出租人是企業的,須具備相應資質,但個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不受限制;
3 、不限制出租人資質。】
(二)以房屋等不動產為租賃物的;
【三種意見:
1 、不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
3 、有限允許不動產作為租賃物,僅限於商業地產,土地使用權、住宅等不允許。】
(三)以基礎設施收費權、股權等權利或者僅以軟體、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
【三種意見:
1 、不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
3 、有限允許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允許的范圍包括軟體、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收費權、股權等不允許。】
第四條 (合同無效的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後,人民法院應區分下列情形分姿源別處理:
(一)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歸屬承租人,承租人折價補償並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二)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人民跡圓態法院可以判決退還租賃物,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三)因雙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可以返還租賃物,並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五條 (告知義務)
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時應當告知出賣人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是租給承租人。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融資租賃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受領標的物、索賠、(行使解除權)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租賃物的受領)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時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租賃物或者遲延通知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拒絕受理租賃物的法律後果)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買賣合同尚未解除,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導致出租人損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賣人存在過錯的,承租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第八條 (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租賃物毀損或者滅失,雙方均未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出租人、承租人轉移租賃物的權利)
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轉讓、抵押租賃物或者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抵押權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或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存在前款行為而未及時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租賃物公示)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情形中,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表明該物為租賃物且該標識未被塗改、拆除,第三人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未按照其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在信貸徵信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主張構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對抵押登記的效力應予認可。
第十一條 (合同到期後租賃物的歸屬)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的,承租人應予返還。
租賃物因毀損、滅失或附合於其他財產而無法返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任意一方均可解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毀損、滅失且未能修復或選定替代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可以解約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物進行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二)以售後回租方式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已經在租賃物上設立了其他物權,致使出租人無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
(三)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明確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連續兩期未支付租金,且未付租金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五)承租人被宣告破產的;
(六)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情形)
因出租人的過錯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合同解除的後果——租金及租賃物)
當事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未對租金及租賃物的歸屬提出主張,人民法院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就租金及租賃物的歸屬是否一並主張作出選擇。
第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後果——責任承擔)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因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購買租賃物的價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以供貨人系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租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相應減輕或者免除承租人的賠償責任。出賣人存在過錯的,承租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租人對承租人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擔保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二)擅自取回租賃物;
(三)第三人因出租人的原因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導致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
(四)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佔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未行使索賠權或未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而出租人怠於行使的;
(三)買賣合同的索賠權只能由出租人行使,而出租人怠於行使的;
(四)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不予協助的。
第十九條 (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利用自己的技能、經驗或者判斷幫助承租人作出選擇,並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或者形成不可忽視的影響的;
(二)直接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提供與出賣人、租賃物有關的信息,但未對相關信息進行篩選或者為承租人選定出賣人、租賃物提供意見,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責任)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一定數額違約金的,從其約定。
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選擇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條款。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出租人的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合同對款項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應當按照未付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租金的順序償還。
第二十一條 (逾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的解約選擇權)
出租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提起訴訟,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出租人拒絕選擇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兩種意見:
1 、法院直接判決解除合同;(該意見為傾向性意見)
2 、法院判決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仍不履行租金支付義務的,出租人可以再起訴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解約時的租賃物處理)
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直接取回租賃物或者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未能取回租賃物,提起訴訟後申請人民法院對租賃物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或者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與承租人協商對租賃物進行處分;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訴訟期間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拍賣,拍賣不成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各自對外詢價,價高者買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應當抵償出租人的債權。以評估價值抵償債權的,承租人可以按照評估價格買回租賃物。
第二十三條 (逾期支付租金導致解約時的損失賠償)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承租人賠償的損失額應當相當於未支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費用減去租賃物經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處分後的價值,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租賃物的價值不足以彌補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應當予以補足;
(二)租賃物的價值超出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該超出部分價值扣除租賃期間屆滿後的租賃物殘值部分歸承租人所有,殘值部分價值歸出租人所有;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價值在扣除象徵性留購價款後歸承租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擅自處置租賃物的責任)
因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或者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返還租賃物的,承租人應予折價賠償。損失賠償額按照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方法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的取回)
承租人被宣告破產或進入強制清算程序的,租賃物不屬於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賃物,也可以委託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處理。
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的,應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或者與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協商處分租賃物;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租賃物進行評估、拍賣;拍賣不成的,出租人和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可以各自對外詢價,價高者買得租賃物。
租賃物的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應當抵償出租人的債權。一方委託評估的,相對方可以按照評估價格買回租賃物。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債權的實現)
租賃物處分價款或評估價值低於出租人債權額的,不足部分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所得租賃物處分價款或者評估價值超出出租人債權額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其超出部分扣除租賃期間屆滿後的租賃物殘值部分歸承租人所有或者由出租人折價支付給承租人;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或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款留購租賃物的,該超出部分價值在扣除象徵性留購價款後歸承租人所有。
出租人在取回租賃物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租賃物所有權的,其對承租人的全部債權均可以作為普通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破產財產分配時租賃物尚未變現或評估的,管理人應當將出租人申報的債權按照普通債權分配額進行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租賃物仍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變現或評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出租人。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破產)
出租人破產時,租賃物已經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的,破產管理人可以同承租人就融資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與否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除非有本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管理人只能轉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租賃物的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申請對租賃物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案件的當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合同當事人未對出賣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出賣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知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定作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案件的審理范圍)
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不應對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處理。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涉及租賃物的交付與受領、租賃物的質量瑕疵等與買賣合同有關的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第三十一條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准據法)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應當適用租賃物使用地的法律。
第三十二條 (訴訟時效)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自承租人欠付的最後一期租金屆滿後的次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涉外融資租賃合同貨物買賣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期限,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民二庭召開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會
為了規范《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章的法律適用,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12年4月11日至12日,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浙江寧波組織召開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會,就《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稿)》徵求行業協會及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的意見。
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劉竹梅副庭長,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同志,人民法院民二庭第八合議庭全體成員,來自上海、江蘇、浙江等高院、中級法院以及融資租賃行業協會、融資租賃公司的30餘位代表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主持。宋曉明庭長發表講話,他指出,融資租賃進入中國已經有三十多年,其間既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也經歷了一些波折。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制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要更多地思考法律規則對於融資租賃交易行為本身的影響和推動,要充分聽取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以及與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第三人等多方交易主體的意見。要更加註重司法解釋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准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行使司法解釋權。
劉竹梅副庭長介紹了該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與會代表對該司法解釋稿給予了積極評價,並圍繞著該司法解釋稿中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物范圍、融資租賃公示、違約責任的承擔、破產程序中如何取回租賃物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交流,並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司法解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宋曉明庭長對大家熱情關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並踴躍提出寶貴意見表示感謝,並充分肯定了這些意見對完善該司法解釋的重要參考價值。
E.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如下: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和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的通行做法是:當某個企業需要某種設備又缺少所需資金時,可以向租賃公司提出,要求租賃公司出資購買並租給其使用,雙方達成一個租賃意向。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設備和出賣人的要求,與出賣人簽訂一個買賣合同,由出賣人將設備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驗收。出租人憑承租人的驗收合格通知書向出賣人支付貨款。出坦鍵租人付款前,與承租人正式簽訂二份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橘信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圓尺修等條款。
F.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咐宏宴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資的功能,以融物為表現形式,內容卻是融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
融資租賃合同的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租賃物的基本情況;
(3)租賃物的技術性能;
(4)合同標的的檢驗方法;
(5)租賃期限;
(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7)租賃物的歸屬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絕罩。
融資租賃業務具有哪些特點
1、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融資租賃既為承租方融資,又為承租方購買機器設備,並將機器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過分期收取的租賃費,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手續費和取得一定的利潤;
2、涉及三方當事人的關系,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其中一個是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另一個衡銀是由出租方與供貨方之間訂立的購貨合同。這兩個合同是相互聯系、同時訂立的。在租賃合同中,要規定承租方負責驗收設備,出租方不負所購設備質量、數量不符的責任,但出租方授權承租方負責向供貨方交涉索賠。在購貨合同中,要規定所購設備系出租給承租方使用,授權承租方驗收設備和索賠;
3、承租方對設備和供貨商有選擇的權利;
4、租賃期滿,承租方對設備的處置,可在合同中規定歸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G. 融資租賃通俗解釋
融資租賃,通俗講就是「租雞生蛋,賣蛋還租,賺得蛋雞」。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僅次於銀行信貸的金融工具,這種融資方式- .旦在全面鋪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融資租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是,承租方最終付給出租方的錢,都要多於出租方花出去的錢。所以融資租賃的期限都很長,長到不僅可以分攤設備采購成本,還要有一定的盈利空間。出租方也不會把這個事情看成是設備出租,而是一種有穩定收益的金融產品。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H. 融資租賃通俗解釋
融資租賃,通俗講就是「租雞生蛋,賣蛋還租,賺得蛋雞」。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僅次於銀行信貸的金融工具,這種融資方式-.旦在國內全面鋪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是國際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與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租賃是現代化大生產條件下產生的實物信用與銀行信用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服務形式,是集金融、貿易、服務為一體的跨領域、跨部門的交叉行業。
大力推進融資租賃發展,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對於加快商品流通、擴大內需、促進技術更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積極發展融資租賃業,是我國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