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營企業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
民營企業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包括《民法典》中第七百三十五條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第七百三十六條的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情形,第七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是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B.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在實踐當中,由於租賃方式的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 的內容往往也不同,本條是對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有關租賃物的條款。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購買的設備,是 合同當事人 雙方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首先應就租賃物作出明確約定。此條款應寫明租賃物的名稱、質量、數量、規格、型號、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由於關於租賃物的說明多涉及工程技術內容,專業性很強,而且繁雜具體,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簡明規定,另附表詳細說明,該附表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2.有關租金的條款。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合同對租金的規定包括租金總額、租金構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點和次數、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額、租金計算方法、租金幣種等。 3.有關租賃期限的條款。租賃期限一般根據租賃物的經濟壽命、使用及利用設備所產生的效益,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此條款應當明確租賃起止日期。租賃期限對於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存續期間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的不可中途解約性,因此,此條款應當明確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雙方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單方要求解約或退租。 4.有關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的條款。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有三種選擇權,即留購、續租或退租。在留購情況下,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續租和退租情況下,租賃物仍歸出租人所有。 除上述條款外,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還應包括租賃物的交付、使用、保養、維修和保險、擔保、 違約責任 、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合同簽訂日期和地點等條款。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同時,融資金額一般較大,履行期較長,為了明確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本 法規 定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C. 融資租賃新規
融資租賃主要有以下新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735條等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重要的條款;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以及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D. 融資租賃有何稅務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1.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開具銷售發票,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如果屬於「營改增」試點地區的租賃公司,還可以就收到的利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抵扣進項稅額。由於目前「營改增」稅收政策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規定尚不明確,在此不再贅述)。
2.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與稅法要求一致,不需作納稅調整。當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大於公允價值時,在資產折舊上,稅務與會計上無差異;否則,就會產生異。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稅法上要求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租期內平均在稅前扣除,每年會計上做財務費用中分攤進來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需要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多記的需作納稅調增,少記的需作納稅調減,而分攤進來的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則不需要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四、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E. 民法典關於融資租賃的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最新規定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F. 融資租賃年限規定
法律分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外,其他一般主體集體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G. 融資租賃業務范圍的規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融資租賃公司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可以給承租人提供租賃物,來收取租金。
融資租賃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資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擔的風險都相對比較低。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