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產權信託法律概念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財產權信託,也稱為權利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權利信託是信託標的物以各類權利形態出現的信託。權利信託包括以債權為信託財產的債權信託,以股權為信託財產的表決權信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信託,以擔保權利為信託財產的附擔保公司債信託,以專利權為信託財產的專利信託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② 信託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③ 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設立信託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設立信託不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須合法,這是信託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
二是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託設立時,委託人不僅要以確定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該財產應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這是信託能否設立的基本條件之一。
三是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又具體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四是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信託登記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對有關財產已設立信託的事實向社會予以公布。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信託的設立的,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第九條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④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四條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經營范圍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⑤ 遺囑信託有什麼法律規定呢
法律分析:遺囑信託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⑥ 國內信託的「一法三章多規」
說到我國信託法律法規體系的時候,通常有「一法三規」的說法。其中「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毋庸贅言,那麼「三規」是哪三規呢?它們是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凈資本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集合信託辦法》)這三篇部門規章。於是,「一法三規」也就成為了國內信託法體系的通俗說法。
然而,用「一法三規」來概括我國信託法體系,似乎並不夠全面,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在於,國內信託法體系除了上述「一法三規」之外,還有數量較多的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例如通知、公告、指導性意見、批復等,它們以國務院、銀監會或保監會(或其辦公廳)的名義發出,盡管效力層級不高,但卻對我國信託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亦作為監管依據的一部分。因此,若全面概括我國信託法體系,僅用「一法三規」而缺失了其他規范性文件,未免有失偏頗。
如何概括這眾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呢?我們可以發現,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比,都有一個「規」字,區別在於「章」字,因此可用「章」指代部門規章以示區分。而由於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數量眾多且隨時處於變化狀態,用「多」足以說明其數量。因此,筆者將「一法三規」的通俗說法改為「一法三章多規」,其可作為我國信託法體系的准確概括。
那麼,「一法三章多規」相互之間的關系又如何呢?
一、 法律效力層級上的關系
我國法律法規的層級大致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及部門規章-國務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從法理的角度看,《信託法》的法律性質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通過的國家法律,自然在「一法三章多規」體系中處於金字塔尖的地位。「三章」的性質為銀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在法律層級上自然低於《信託法》;「三章」須以《信託法》為依據,且內容與《信託法》發生沖突的無效。
二、 內容分工上的關系
在內容和分工上,《信託法》作為國內信託行業的基本法律,具有統領全局的作用;「三章多規」則在信託法律主體與關系的不同方面各有分工。具體如下:
(一) 《信託法》是國內信託行業的根本大法
《信託法》確立了國內信託的基本法則,圍繞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信託的變更與終止、公益信託等方面展開,是指導監管信託的「根本大法」。《信託法》自2001年經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後,一直未做修訂,也一直沒有其他新法律對其取代,這在進入二十一世紀後立法修法頻繁的我國並不多見,一方面體現出《信託法》的立法技術處於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也是緣自我國一直以來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人大立法搭建一個較為原則性的框架即可,細節性、補充性的內容交給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也正因為如此,針對相對細節性的信託法律問題,才有了「一法」之下的「三章」和「多規」。而這其中的「三章」作為效力較高的部門規章,乃是信託監管的中流砥柱,豐滿了信託監管法規體系;「多規」則龐雜繁冗,規定了眾多監管細節。
(二)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是對從業機構及其行為的監管依據
《信託法》下的信託法律關系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構成,而受託人作為信託行業的從業機構,須為持有金融許可證、名稱里帶有「信託」二字的信託公司,系監管部門重點管控的對象。因此,「三規」的第一規——《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即對信託公司的資質獲得及其維持和從事信託業務的行為作出了規制,是監管部門對從業機構的直接監管依據。
(三) 《凈資本辦法》是信託風險控制的基石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包括金融風險在內的投資風險不僅僅受投資產品的市場表現影響,也受宏觀環境影響,甚至後者的影響往往更加深遠。正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看不見摸不著,卻對金融市場產生了不可抗拒的巨大負面影響。金融風險不論表現為怎樣的形式,最終還是落實到「錢」的損失,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資本金是抵禦金融風險的最後一道屏障。銀監會對銀行資本金充足率等相關指標有著嚴格規定,資本金不同的表現狀態會引起銀監會不同的監管措施。同屬銀監會監管的信託公司亦是如此。《凈資本辦法》即對信託公司的凈資本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注意此處不是常見的凈資產,而是「凈資本」,系衡量信託公司風險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標。凈資本的保障為信託公司築起了一道較為雄厚的財力後盾。
(四) 《集合信託辦法》是對重要信託產品的監管依據
按照委託人的數量,資金信託計劃可分為單一信託計劃和集合信託計劃。單一信託計劃堪稱「VIP量身定製」,僅為一名委託人所專屬,而面向多數信託投資者的主流產品還是集合信託計劃,即為兩名及以上委託人設立的信託計劃。由於涉及兩名以上投資人的復雜性和風險性,《集合信託辦法》即對這類信託產品做出了明確規制。它以集合信託計劃的設立—財產保管—運營與風控—變更、終止與清算的生命周期為主線,並結合了集合信託計劃的文件內容、信披、受益人大會等相關內容,對集合信託計劃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可操作性強。
(五) 「多規」對細節性、補充性監管細節做出了規定
除了上述「一法三章多規」之外,關於信託監管的大量細節性、補充性操作規則還散見於國務院(含國務院辦公廳)及銀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有60餘篇之多,其中包括了今年四月份四部委聯合發文的「資管新規」即發文號為銀發〔2018〕106號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雖然這些大量的規范性文件層級不高,篇幅長短與內容繁簡不一,亦成為我國信託監管體系的一部分,因數量和內容較為龐雜,此處不逐一分析。在後續文章涉及的監管細節中會相應提及。
綜上所述,我國的信託監管體系由以上「一法三章多規」組成,雖然不夠盡善盡美,特別是《信託法》較為籠統、框架而「多規」相比之下則顯得龐雜繁冗,但當前市場狀況下也能夠維持信託業務的監管水平。隨著我國立法特別是金融立法水平的不斷提高,相信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信託法的體系水平能夠再上台階。
⑦ 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應當具備的條件
信託法對信託設立所規定的條件主要有:
1、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從委託人方面看,信託目的使其通過設立信託所指明的基本目的。從受託人方面來看,信託目的是使其對信託財產應當行使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權的目的。在私益信託中,信託目的往往十分明確、具體。而在公益信託中,可能會出現表達較為抽象的信託目的。信託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為委託人所希望達到的各種目的而設立。但是,信託的設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
2、設立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信託財產只能是實際所有的財產,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可以成為信託標的的財產,不僅是實物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例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權以及其他不獨立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不能作為信託的標的。
3、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設立。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
是,信託成立。採用其他書面形式是指隨著信託業務種類的增加,出現的一些新的設立信託的書面形式。例如:以廣大投資者為對象的營業信託,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發售受益憑證的形式,將基金的發起、委託和受託
關系的確定以及收益事項綜合予以規定,從而形成集團信託。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中的法定記載事項有: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去的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書面文件中的任意記載事項有: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4、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應當進行補辦,不進行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⑧ 民法典關於信託的規定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