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業貸款轉貸款融資
一、業務簡介
我行可直接從國外商業銀行借入貸款轉貸給客戶。國際商業貸款是我行按照國際市場利率水平向國外銀行借入的資金。
二、業務特點
國際商業貸款的一般期限在5-10年之間,貸款利率一般是在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市場利率(LIBOR)的基礎上加(減)一個利差。
三、適用對象
主要為國內企業引進技術、設備等提供資金支持。
四、辦理流程
1. 客戶向當地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要獲得發改委批準的利用外資指標。
2. 項目獲得批准後,我行對項目評估、審查通過。
3. 我行與客戶簽訂外匯轉貸款借款合同。
4. 與國外銀行簽署借款協議,借入資金。
5. 項目執行。
五、客戶須知
1. 國際商業貸款轉貸款和外匯項目貸款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國際商業貸款和外匯項目貸款的區別不大。在國內外匯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利用國際商業貸款可補充國內中長期外匯資金的不足。在操作程序上,利用國際商業貸款需獲得發改委利用外資的指標。
2. 客戶可獲得我國政府的擔保嗎?
不可以。
3. 工行審批程序如何?
參見外匯項目貸款審批程序。
六、熱點問題解答
1. 工行是如何對國際商業貸款轉貸款收費的?
一般情況下,我行只收取轉貸利差,具體取決於項目的金額和擔保情況。
2. 工行的競爭優勢是什麼?
(1)作為國際上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代客戶在國際金融市場融資,借入資金成本較低。
(2)我行和國際上所有的一流銀行均有著密切的業務關系和合作,可以快速順利地完成包括借款在內的各種業務。
(3)我行成功地為多家企業提供商業貸款轉貸,經驗豐富。
(4)我行可根據實際情況為客戶提供固定債務成本的掉期服務,規避項目的匯率、利率風險。
㈡ BOT項目融資模式中的擔保問題
如何認識我國基礎設施bot投融資項目中的擔保需求和實現形式,如何既考慮外國投融資者的應得利益,又避免我國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這是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引進BOT投融資模式方面需要解決的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目前,在bot項目以及一般項目融資擔保實踐及其理論闡述中,存在著經濟學分析多而法律分析少和法律分析缺乏針對性等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對BOT項目的擔保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
擔保產生於風險管理需要。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任何項目投融資都是一個存在著風險、需要進行風險分配和化解的決策活動。BOT項目談判中利益和風險的一攬子安排,正反映了BOT項目風險的密切關聯性與風險責任分擔化解對於項目成功的重要性。因此,BOT項目風險責任的合理分配是談判中的一個關鍵因素,而成功融資方式的標志之一正是在各參與方之間實現了合理和有效的項目風險分配。
BOT項目投融資既有一般投融資的風險管理問題,又有其特殊的風險管理問題。BOT項目風險管理特殊性的原因在於其適用對象基礎設施投資運營的特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整體系統性、服務公益性和效益社會性等特殊性,決定了BOT項目投融資風險大、互相關聯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經濟核算難等特點,由此也產生了風險責任確定及其分擔方式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因而比其他投資項目更需要一種合理、有效、全面、周密的風險分散和化解機制。而且擔保是bot項目融資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項目融資結構的生命線。
目前,在我國BOT(Build-Operate-Transfer)項目談判中,擔保不僅是熱點問題,而且是個難點問題。其原因不僅在於我國的BOT項目實踐經驗少,理論研究不夠,而且由於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姿核律觀念上的差異所造成的隔閡,明悔不僅各方當事人很難取得一致意見,還存在著我方當事人面對擔保問題手足無措的現象。那麼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怎麼才能和國際慣例接軌呢?就此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和看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踐,我們將BOT項目中出現的民法上擔保的具體形式歸納為以下幾種:保證、備用信用證、抵押、所有權擔保(或謂所有權轉讓擔保)、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債權轉讓擔保、擔保權轉移。
(1)保證:又稱人的擔保、信用擔保。這是國際貸款融資包括BOT項目融資中使用較多的一種擔保方式,即保證人和貸款人(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物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是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擔保形式,主要發生在項目公司與貸款人之間。以項目經營收益為還款的基本來源甚至唯一來源,這是項目融資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BOT項目投融資得以廣泛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因。以項目投資形成的不動產和動產等項目主要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作擔保,是對其「唯一來源」所產生缺陷的一種必要補救,是避免和減少項目融資貸款人風險的一種重要法律措施……
(3)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浮動擔保的概念來自英美法系,財團擔保(還有企業擔保)則來源於大陸法系,兩者內涵十分接近。在BOT項目前期融資中並不能通過抵押來實現項目財產的擔保功能。但在實踐中已出現了允許BOT項目專營權抵押的實例。由於項目財產是以專營權為基礎和核心內容,並包括項目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一種公司法人財產權,專營權抵押的實質是包含著項目全部設施及其運營收益的全部法人財產權的抵押。這種抵押只能以「浮動抵押」的形式來操作。
(4)所有權擔保(或稱所有權轉讓擔保):所有權擔保即以向債權人轉移項目財產所有權、由項目公司保留擔保物所有權的贖回權的形式,以項目財產來擔保債權實現的物權擔保制度。所有權擔保是一種物之權屬轉移控制型擔保,物之實態並不轉移;與之相反,限制物權擔保是物之實態控制型擔保,物之權屬並不轉移。對於BOT項目的激冊正擔保需求而言,非佔有型的所有權擔保具有更強的適應性,當傳統抵押制度不符合現代市場經濟對資金順暢流通的需要時,尤為明顯。對於擔保權人而言,所有權轉讓擔保的優點是:一旦發生項目公司不能償還貸款的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直接作為財產所有人行使權利。但對處於建設期的BOT項目,由於設施和其他財產尚未形成,較難採用所有權擔保,即使採用,那麼擔保物只能局限於已經形成的財產,擔保價值不大。股權轉讓擔保則可彌補這一缺陷。
(5)債權轉讓擔保:這是國際商業融資以及BOT項目中使用的又一種擔保形式,源自於英美法系,現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與所有權擔保的差異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某一債權性權利附條件地先行轉讓給貸款人的形式,作為借款人履行到期債務的擔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保留該財產權利的現行支配權和贖回權,但如出現雙方約定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就可取得該債權的支配權利,而借款人或第三人則將喪失贖回權。
與抵押、質押等擔保不同,當發生借款人違約或其他對貸款人不利的情況時,貸款人可直接以債權人的身份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排除不利障礙,取得支配權而處分標的物。並可憑此轉讓所獲得的權利直接與各方當事人包括政府發生法律聯系。一旦發生爭端,可以直接與有關當事人進行法律上的交涉和救濟。
(6)擔保權轉移:從嚴格的法律意義看,這不是一種擔保行為,但又與擔保行為密切相關,並具有類似擔保的功能,因而在此對其作一分析討論。目前,在BOT項目中出現的主要是保證權利的轉讓,盡管這一轉讓是否允許存在著較大爭議,但這一要求已經在BOT項目中出現。這一行為與上述其他擔保行為的不同在於:
其一,前述各項擔保權的標的是一種物權或獨立的債權,一般可以由權利人作轉讓處分;而擔保權轉讓的標的則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的從屬性債權,按我國民法規定不得單獨轉讓。
其二,前述各項擔保的設定行為,是以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以權利轉讓形式行擔保之實,從而形成擔保關系;擔保權轉讓則不改變擔保法律關系內容,而只是改變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擔保權轉讓並未構成新的擔保,而只是改變了擔保權的控制人。
其三,法律關系的層次不同。前述各項擔保權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分為兩層:在主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一層次主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從債權人與從債務人之間形成第二層次擔保法律關系,並依從於第一層次的法律關系。擔保權轉讓的法律關系為三層次:除了上述兩層法律關系外,又形成了從債權的受讓人(在BOT項目中一般為項目投資人或貸款人)、從債權的保證人與項目貸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由三方合意所形成的擔保權轉讓合同。
則基於以上問題,為適應BOT項目融資需要,改進我國擔保制度,提出以下的看法。
(一)修改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規章,增加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
從已有的實踐經驗看,修改《擔保法》以及涉外擔保方面的現行規章,增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活動擔保需要、尤其是適應BOT項目擔保需要的內容,是使BOT投融資模式更好地適用於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實踐的制度需要。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民事擔保方式中需要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引進浮動擔保(或財團擔保)、所有權擔保、債權轉讓擔保等制度,應當允許擔保權轉讓。
在涉外擔保行政管理方面需明確:政府或政府部門可以在基礎設施建設融資中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與投資人簽署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協議,可以向項目公司提供諸如支付保證等間接擔保,但不得提供類似貸款償還擔保等直接擔保。
(二)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有利於BOT項目擔保需要的解釋
在暫時難以對《擔保法》和涉外擔保行政管理制度進行的修改情況下,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技術的運用,滿足我國基礎設施採用bot模式的需要。例如,關於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條「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可以通過擴張性解釋確認集合財產抵押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再如,鑒於投資人經政府行政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實現集合抵押擔保的需要,允許政府放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收受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權利。又如,在BOT投融資合同中往往規定: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償債義務,抵押權人可立即處分或佔有抵押物、扣收抵押帳戶中款項、行使轉讓合同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權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抵押權人在抵押人同意或法院判決生效前,無權處分抵押物。這與國際慣例不一致,應當通過解釋允許BOT項目貸款抵押權人在債務清償履行不能時作這一直接支配項目財產的約定,這是由BOT項目財產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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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項目貸款的什麼是國際項目貸款
國際項目貸款又稱國際工程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跨國地對某一特定的工程項目發放貸款,並以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來償還貸款。國際項目貸款是為了適應國際上一些大型工程項目,如能源和資源開發、交通運輸、電力、化工等大型項目的巨額資金的需要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是一種較新型的國際融資方式。項目貸款通常只佔工程投資總額的65%到70%,其餘的由舉辦該項目的主辦人投資,以體現主辦人和貸款人共擔風險的原則。
國際項目貸款的流程:
一、國際項目貸款人事結構
(1)貸款人:政府、出口信貸機構及金融組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
(2)項目主辦人:政府、公司、企業
(3)項目公司:由項目主辦人組建
二、國際項目貸款的各種形式:
(1)、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貸款協議,由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2)、主辦人與貸款人或項目公司簽訂以下三種擔保協議,由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項目投產建成後,按協議賣出產品,用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4)、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擔保,保證購買人履行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承擔的必須付款義務;
(5)、貸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間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貸款,金額相當於事先商定的項目公司擬借入的所需款項;
(6)、金融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金融公司把從貸款人那借到的款項支付給項目公司,作為購買項目公司產品的預付款;
(7)、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產品,金融公司按提貨或付款協議將產品轉售給第三人,以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8)、主辦人就項目公司依遠期購買協議交付產品的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或就購買人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的付款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
㈣ 國際項目貸款的國際項目融資的類型
A、當事人
(1)貸款人:政府、出口信貸機構及金融組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
(2)項目主辦人:政府、公司、企業;
(3)項目公司:由項目主辦人組建。
B、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的安排
第一層次: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貸款協議,由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第二層次:主辦人與貸款人或項目公司簽訂以下三種擔保協議,由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1)完工擔保協議: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
主辦人向貸款人保證,在項目建設成本超支時,負責提供超支部分的資金,保證項目如期完成。
(2)投資協議:主辦人與項目公司之間
主辦人應採取股權投資或次位貸款的方式向項目公司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以補充項目公司流動資金之不足,維持項目公司的正常經營。
(3)購買協議:主辦人與貸款人之間
當項目公司不履行其與貸款人的貸款協議時,主辦人應以未償貸款金額為價格向貸款人購買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債權。
實質上為由主辦人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 A、當事人:主辦人、項目公司、貸款人
項目產品的購買人:主辦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一層次:同雙層次結構項目貸款合同安排;
第二層次: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項目投產建成後,按協議賣出產品,用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三層次: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擔保,保證購買人履行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承擔的必須付款義務。
3、四層次結構項目貸款
A、當事人:主辦人、項目公司、貸款人、項目產品的購買人
貸款人全資擁有的金融公司
作用:方便進行項目貸款業務;貸款人為多家銀行時,方便與項目公司及其主辦人磋商和完成貸款事宜;稅收上的便利和優惠。
B、安排
第一層次:貸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間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貸款,金額相當於事先商定的項目公司擬借入的所需款項。
第二層次:金融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遠期購買協議,金融公司把從貸款人那借到的款項支付給項目公司,作為購買項目公司產品的預付款。
第三層: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產品,金融公司按提貨或付款協議將產品轉售給第三人,以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四層次:主辦人就項目公司依遠期購買協議交付產品的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或就購買人在提貨或付款協議中的付款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
最後金融公司將上述提款或付款協議項下的權利連同主辦人提供的擔保全部轉讓給貸款人,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
國際項目貸款-項目貸款的法律文件
除貸款協議外,國際項目貸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完工擔保協議、投資協議、購買協議、先期購買協議、產品支付協議、提貨或付款協議、特許協議等。
㈤ 國際上項目融資的常用的模式有哪些,房地產投資者如何設計項目融資
目前,國際上項目融資常用的融資模式包括:投資者直接安排項目融資模式、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項目融資模式、以「產品支付」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和ABS項目融資模式等。 (一)房地產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房地產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是由項目投資者直接安排項目的融資,並且由項目投資者直接承擔起融資安排中相應的 責任和義務 ,可以說是結構最簡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投資者直接安排項目融資的模式,在投資者直接擁有項目資產並直接控制項目現金流量的投資結構中比較常用。這種模式一般適用於房地產投資者本身財務結構不很復雜,並且房地產投資者的資信狀況很好的情況。它有利於投資者稅務結構方面的安排,對於資信狀況良好的投資者,直接安罰徹資還可以獲得相對成本較低的貸款,這是因為即使是安排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但由於是直接使用投資者的名義,對大多數銀行來說資信良好的公司名譽本身就是—種擔保。對於房地產投資者直接安排融資的模式,其投資結構一般是非公司型合資結構,投資者可以根據其投資戰略的需要,靈活地安排融資,債務比例安排也比較靈活,投資者還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與銀行的良好關系和資信等級,以降低融資成本。但是,這種模式由於是非公司型合資結構,往往具有合夥企業的許多特點,投資者在法律上對項目要承擔很多方面的 無限連帶責任 ,也不易實現貸款的有限追索,較難降低房地產投資者的融資風險。 (二)房地產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項目融資模式房地產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項目融資模式,是由房地產項目的各個投資者共同投資組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再以該項目公司的名義擁有、經營項目和安排融資。這種模式的投資結構一般為公司型合資結構,融資由項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信用保證來自項目公司的現全流量、項目資產以及房地產投資者所提供的與融資有關的擔保和商業協議。該模式的具體操作方式一般如下:第一,房地產投資者根據公司章程組建房地產項目公司,注入規定的股本資金,注冊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第二,房地產項目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簽署一切與項目建設、市場和融資有關的合同,安排項目融資,建設經營並擁有項目;第三,房地產項目公司償坯債務,並按相關協議和章程對股東進行分配。 (三)以「產品交付」為基礎的房地產項目融資模式以「產品支付」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是項目融資的早期形式之一,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石油天然氣項目開發的融資安排。以「產品支付」為基礎的項目融資安排是建立在由貸款銀行或融資中介機構購買項目的全部或部分產品的未來銷售收入或租金收人的權益的基礎上的。在這種項目融資模式中,提供融資的貸款銀行從項目中購買到一特定份額的產品,這部分產品的收益也就成為項目融資的主要償債資金來源,貸款銀行是通過直接擁有項目產品的收益,而不是通過抵押或權益轉讓的方式來實現融資的信用保證。以「產品支付」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適用於項目產品數量和現金流量能夠比較准確地計算的項目。以「產品支付」為基礎的房地產項目融資模式是建立在由貸款銀行購買房地產的全部或部分未來銷售收入的權益的基礎上的。產品支付融資所能安排的資金數量等於貸款銀行所購買的房地產的預期未來收益在一定利率條件下貼現出來的資金現值。其具體特徵如下:第一,由貸款銀行或房地產投資者建立一個「融資中介機構」,購買項目一定比例的房地產作為融資基礎;第二,貸款銀行為融資中介機構安排用以購買這部分房地產的資金,融資中介機構再根據產品支付協議將資金注入房地產項目;第三,在項目進人銷售期後,根據銷售代理協議,項目公司作為融資中介結構的代理銷售房地產,銷售收入將直接進入融資中介機構,用來償還債務。 (四)房地產ABS項目融資模式 ABS(Asset-BackedSec ritiation)即以資產支持的證券化的意思。房地產ABS項目融資模式是以房地產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房地產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高檔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房地產證券融資方式。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級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證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特點,大幅度降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成本。房地產ABS項目融資模式的具體操作步驟為:第一,組建能獲得國際上權威性資信評估機構授予高資信等級的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投資保險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機構,即組建特別目的公司(SPC);第二,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房地產投資者所擁有的地產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SPC,從而將房地產投資者本身的風險隔斷,SPC的融資風險僅與項目的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房地產投資者本身的風險無關,從而提高了資信級別;第三,SPC直接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並將通過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用於房地產項目,SPC藉助本身較高的信用等級,從而降低債券的利率;第四,SPC利用房地產項目的現金流量清償債券本息。從其操作步驟可以看出,房地產ABS項目融資模式是通過SPC發行高檔債券籌集資金,這種負債不反映在房地產投資者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上,從而避免了對房地產投資者資產質量的限制。而且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率較低,這為房地產ABS項目融資模式應用於資金需求量大的優質房地產項目提供了廣闊空間。
㈥ 國際融資的基本方式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1.國際債券融資。
國際市場上的債券主要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兩種。國際股權融資。
目前我國企業進行國際股票融資的主要方式有:發行b股、h股和n股、利用存托憑證發行股票並上市等。
【拓展資料】一、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是企業以協議、合同等形式從外國企業、公司、個人等直接吸收資金,是國外投資者不通過中間金融機構而由投資者直接到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的投資活動。
二、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
(1)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三、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應注意的問題
(1)確定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合理數量。
(2)選擇合理的出資形式與出資比例。
(3)明確投資過程中的產權關系。
(4)注意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
(5)在與外商進行直接投資時,還要注意項目的技術水平。
四、國際證券融資
1.國際債券融資
國際市場上的債券主要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兩種。
2.國際股權融資
五、目前我國企業進行國際股票融資的主要方式有:發行b股、h股和n股、利用存托憑證發行股票並上市等。
六、國際借貸融資
國際借貸融資是一個或幾個國家、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將一定數額資金,按約定利率和期限貸給借方,並按約定期限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信用活動。
七、國際借貸從資金來源上一般可劃分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政府貸款、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項目融資
八、國際項目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是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資金,並以項目自身的收入資金流量、自身的資產與權益,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也是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資方式。
九、.bot方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一經營一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實質上,bot融資方式是政府與承包商合作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特殊運作模式。在我國又叫「特許權融資方式」。
十、國際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又是金融租賃,是指當項目單位需要添置技術設備而又缺乏資金時,由出租人代其購進或租進所需設備,然後再出租給項目單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總額相當於設備價款、貸款利息、手續費的總和。租賃期滿時,項目單位即承租人以象徵性付款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㈦ 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有關項目融資方式,下面是我收集的一些,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1、融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2、BOT融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3、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方式下,借款的還款完全依靠項目的經營效益。同時,銀行為保障利益須要從這個項目的資產中取得物權擔保。如果這個項目由於某些原因沒有建成或者是經營失敗,則借款銀行沒有權利向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4、有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除了以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擔保的借款項目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第三方擔保。貸款行可以向第三方追索。但擔保人承擔的`債務是以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一、有限追索
實現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有限追索,是設計項目及資模式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追索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決於貸款銀行對一個項目的風險評價以及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具體說來取決於項目所輛處行業的風險系數、投資規模,投資結構、項目開發階段、項目經濟強度、市場安排以及項目投資者的組成、財務狀況、生產技術管理、市場銷售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為了限制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追素責任,需要考慮:第一,項目的經濟強度在正常情況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資的債務償還;第二,項目融資是否能夠找到強有力的來自投資者以外的信用支持;第三,對於融資結構的設計能否作出適當的技術性處理。
二、項目風險分擔
保證投資老不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責任是項目融資模式設計的第二條基本原則,其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他與項目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有效地劃分項目的風險。例如項目投資者可能需要承擔全部的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期風險,但是在項目建成投產以後,投資者所承擔的強風險責任將有可能被限制在一個特殊性確定的范圍內,如投資者有可能只需要以購買項目全部或者絕大部分產品的方式承擔項目的市場風險,而貸款銀行也可能需要承擔項目的一部分經營風險。
三、實現投資者對項目百分之百融資的要求
任何項目的投資都需要項目投資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資金作為項目開發的支持。然而這種股本資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傳統的公司融資更為靈活。例如,如果投資者希望項目建設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資,則投資者的股本資金可以考慮以擔保存款、信用證擔保等非傳統形式出現。但是這時需要在設計項目融資結構過程中充分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項目的現金流量,保證現金流量不僅可以滿足項目融資結構中正常債務部分的融資要求,而且還可以滿足股本資金部分融資的要求。
四、處理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關系
項目融資與市場安排之間的具有兩層含義,長期的市場安排是實現有限追索項目融資的一個信用保證基礎;其次,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從投資項目中獲取產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資者從事投資活動的主要動機。國際項目融資在多年的發展中積累了大量處理融資與市場關系的方法和手段。如何利用這些市場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實現融資利益與市場安排利益相結合,應該成為項目投資者設計項目融資模式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五、處理項目投資者的近期融資戰略和遠期融資戰略
大型工程的項目融資一般都是7-10年中長期貸款。近些年最長的甚至可以達到20年左右。也有投資者的融資戰略會是一種短期戰略,如果決定採用項目融資的各種基本因素變化不大。就長期保持項目融資的結構;一旦這些因素朝著有利於投資者的方向發生較大變化時,他們就會希望重新安排敲資結構,放鬆或取消銀行對投資者的種種限制,降低融資成本,這就是在項目融資中經常會遇到重新融資問題"。
六、實現投資者非公司負債型融資的要求
通常來講,項目是以項目負債的形式融資。例如,在項目融資中可以把一項貸款或一項為貸款提供的擔保設計成為"商業交易"的形式,按照商,業交易來處理,這樣,既實現了融資的安排,也達到了不把這種貸款或擔保列入投資者的資產負債表的目的,這樣就可以不影響提供貸款或擔保人的信用地位。另一種做法是採取"BOT" 項目融資模式。這是近十年未在東南亞國家中首先發展起來的一種融資結構,政府以"特許權合約"為手段,利用私人資本和項目融資興建本國的基礎設施,一方面達列了改善本國基礎設施狀況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減少了政府的直接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