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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架構

發布時間:2023-04-24 04:58:30

❶ 家族信託的架構有哪些

家族信託的架構主要有三種:1. 基金會型家族信託 - 這是一種面向公益事業適用的形式。2. 授權委任人和受讓人之間單獨創立的家庭性或者永久性信託-這適用於將遺產留學子女、夫婦成員之間平衡地分割而不必加以出售。3. 代理/特許請求方法枝族 – 通常情況下,此方法使得一位「可能感興趣」 的手搭絕對象作為受益者畢姿而不必顯式聲明

❷ 信託真的可以用來逃債嗎

我們常聽到關於信託機構這樣的廣告詞:「信託,是家族財富管理的利器,是財富傳承的重要手段。」並舉例洛克菲勒家族傳承6代的原因,正是由於成立了家族信託基金。近日又聽聞賈躍亭在美國設立了不可撤銷生前信託,以規避潛在的債務問題。信託除了用於財富傳承,真的能用來逃債嗎?

賈躍亭設立的信託真假不重要。但我們應該發現,信託對於高凈值客戶來說,是個必須考慮的資產配置產品。

信託,起源於英國,發揚於美國,具體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基於信託的性質。信託產品設定了一個受益人,只有這個受益人能夠享受信託帶來的好處。當委託人設立信託後,就把財產權轉移了出去,這筆財產既不屬於受託人,也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如果唯一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那麼信託就不能用於清償委託人的債務。

換句話說,如有我們購買信託時,把受益人設置成自己的親人,即使我們有了債務風險,這筆財產是不用去償還債務的。所以在規避債務方面,信託是有作用的。

如果可以這么輕易的逃避債務,這就是創業者開掛的節奏,這么容易嗎?比如某創業者融到了錢然後直接轉為信託產品,然後就不用還錢和努力工作了,這可能嗎?肯定不可能。

信託財產確實有隔離債務的功能,但逃離債務不是目的。如果要實現債務隔離的目的,首先需要對信託架構進行合理的規劃安排,其次還能滿足法律的相關要求。

盡管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託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

在我國對信託產品還有一個規定,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所以,在我國如果法律認為委託人的財產不合法,很可能信託產品就不成立,那就無法達到隔離債務,財富傳承的目的。

傳言賈先生在美國設立的信託。但是據悉,在美國設立私人信託會比在國內嚴格太多,其受託人及信託律師需要對委託人進行全面的強化審查,關於資金合法性問題尤其謹慎,如果賈先生能在美國設立成功,那豈不是美國成了庇護逃債者的天堂,這個概率比較低。

除了美國以外,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私人信託後的2年內,委託人負有債務的,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撤銷信託,用以清償債務,而如果其債權人能夠證明委託人在設立信託之時就與欺詐的故意,則債權人申請撤銷信託的權利,沒有時間限制。

所以,想利用信託鑽逃離債務的空子,有可能結果會得不償失。

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制度讓它具有其他類別產品無法比擬的優勢,它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可以對抗第三方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

但要明白,信託是不用償還未來委託人欠下的債務,但是如果等到債務及稅務出現問題時,才想到信託產品,可能就已經晚了,達不到信託防範風險的效果,所以,高凈值人士應該早作打算才是。

❸ 國內信託產品與離岸信託架構的區別

最近幾年「信託」這個名字大家都非常熟悉:一方面,國內熱賣的信託產品作為高收益理財受到大家追捧;另一方面,香港來自全球的各大豪門故事中,家族信託總是作為必不可少的財富傳承工具出現。那麼在內地購買的信託產品和高凈值家庭設立的「家族信託」是同一件事嗎?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沖笑公司發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產品,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簡單來說,簡單來說,它是一種投資理財的金融產品,投資人通過購買這類產品獲取收益,當然也需要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家族信託一般都是以離岸信託架構的形式設立,是根據英國普通法概念下,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制定的一份法律文件,將資產的合法所有權轉向給受託人,讓受託人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前提,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簡單來說,離岸信託架構不是一個投租判伍資金融產品,而是通過法律文件和架構,達到將資產按照委託人意願傳承給後代(受益人),同時,規避風險的工具。

離岸信託主要角色及架構:

信託架構的搭建設立委託獨立信託機構或者大型銀行的信託部門完成,不同信託機構在收費定製化服務和設立門檻上會有所不同。

由於信託架構較為復雜,因此視力門檻弊或也較高,除了家族信託,目前市面上很多保險產品也擁有了一部分信託的功能,可以通過保險產品的收益人指定選擇不同理賠金支付方案等附加功能,達到按照受託人意願傳承財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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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險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1、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

2、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3、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4)信託架構擴展閱讀


具體設立家族信託的時候,需要有非常好的程序保障:

第一,對信託財產和信託目的合法性進行評估;

第二,對於現金類資產應該由委託人提供收入證明;

第三,對於不動產信託應該對產權人各個方面進行核實;

第四,對於動產,委託人要出具購買證明或者取得動產的權屬證明;

第五,對於股權信託,還是採取比較慎重方式來去進行設立;可以採取剛才我講的設立資金信託,把股權裝入資金信託裡面進行設立。

❺ 保險金信託家族信託哪個安全

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的不斷增加,高凈值人群對財富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從以前單純的資產增值上升為資產隔離和財富傳承。在此背景下,保險金信託便應運而生。

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的門檻優勢與信託財產在資產隔離鏈雹磨和財富傳承方面的優勢相結合的一種新產品,兼采二者之長。與家族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有著自己的獨特優勢。

NO.1 門檻低,並且有一定的杠桿功能

家族肆好信託由於門檻較高,面向的是超高凈值客戶群,受眾面較小,而保險金信託則為范圍更大的高凈值客戶提供了機會。保險的杠桿功能在人壽保險中體現的尤為明顯,投保人每年繳納較少的保費,當保險發生時保險金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利用巨額保險賠償實現財富的積累,再將數額巨大的保險金納入信託架構,通過信託機構的資產管理優勢實現個人財富的保值增值。

NO.2 鎖定未來收益

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保險合同一旦簽訂,收益將鎖定直至被保險人終身。在一般的信託中,雖然受託人可以通過管理實現信託資產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甚至可能出現損失。

NO.3 操作更加便捷且爭議少

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需要接受信託公司復雜的盡職調查,很多委託人由於不能提供受益人關系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無法通過信託公司的盡職調查。保險金信託的購買流程相對會簡單很多。同時,根據我國稅法,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而且不被列入被保險人遺產。所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來說,權屬清晰、無稅務風險棚斗或夫妻財產混同風險。

❻ 長安信託的家族信託業務,在組織架構方面方面有哪些優勢

在組織架構方面,長安信託於2015年專門成立家族信託事業部,是行業內首家成立家族信託事業部的信託公司,涵蓋了開發部、投資配置部、賬戶管理部三個部門,設置開發團隊、法律團隊、投資團隊、運營團隊,實施前中後台一體化專業管理。具有專業的信託法律架構設計能力,全面的家族服務體系,完善的投資交易管理與資產價格核算,定期資產管理報告,及時的市場資訊反饋等核心優勢。長安信託家族信託專業水平、創新意識和優質服務備受業界認可,被多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已納入戰略合作夥伴。

❼ 家族信託的好處和優勢

一、信託可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在英美法系,一旦設立信託,委託人就要將信託財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但受託人只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雖未明確規定所有權的轉移,但承認了受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派擾談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行培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經過設計後,信託財產也可以獨立於受益人,信託財產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為、負債、意外導致損失。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從而避免因為財產混同、債權人追索和姻親奪產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

二、信託可以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

1、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家族各類資產的管理和傳承。常見的家族資產有現金、保險金、房產、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等,以上全部標的都可以轉移到信託名下進行管理和傳承。

2、通過信託架構可以實現稅收籌劃。將家族財富納入信託架構進行管理,可以規避我國將來推出檔蔽唯的遺產稅。

3、信託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信託合同可以根據委託人意願設立,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託利益的分配時機、方式、類型和數額等內容,並通過受託人實現中長期的權益分配。

三、信託可以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及其他全部財產轉移到信託名並中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業的同塵碰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於子女分家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的情況。李缺

1、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

2、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及管理層進行規制,對家族人才制定有針對性的選拔和培養制度。

3、對非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制度激勵,有利於家族企業聚攏人才,實現家族企業的

❽ 家族信託在傳承中的優勢和劣勢

上一篇文章寫了人壽保險在傳承中的優勢和局限性,本文就簡單分析另一個主要傳承工具—家族信託的優勢和局限性。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的平衡法,現在信託制度已經被包含大陸法系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所接受,為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提供了更多的架構選擇。目前國內銀行與信託公司經營的絕大部分業務是集合式資金信託,多屬於自益性信託,側重於短期、高風險投資和高收益;而本文所講的是信託本源業務,稱為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側重於長期、穩健投資、自由分配和實現傳承意願。

(一)、家族信託在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優勢

1、家族信託可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雖未明確規定所有權的轉移,但承認了受託財產的獨立性。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第十六條: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經過設計後,信託財產也可以獨立於受益人,信託財產及收益不因收益人的行為、負債、意外導致損失。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從而避免因為財產混同、債權人追索和姻親奪產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風險。因此可以提供更為全面的風險隔離功能。

2、家族信託可以滿足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化需求

通過信託架構的專業設計可以實現稅收籌劃,也可以規避我國將來可能推出的遺產稅。而遺囑繼承、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則不能規避遺產稅;家族信託可實現家族財富的個性化分配和傳承,可以根據委託人意願設立,根據信託目的需要靈活確定受益人和信託利益的分配時機、方式、條件和數額等內容,並通過受託人實現中長期的權益分配。

3、家族信託可以滿足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

通過家族信託協議設計股東互保機制,為每一位股東配置相當於股權價值的保額,受益人為同一家族信託,可以保持企業的統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於股東出現意外或身故導致企業股權糾紛、股東內斗或破產。

4、家族信託具有保密性、連續性與穩定性

與人壽保險相似,對委託人以外的人信息高度保密是家族信託的突出優勢。連續性與穩定性是指已成立的家族信託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即使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破產,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也不作為受託人的破產財產進行清算,可以委託新的受託人繼續管理。

(二)、家族信託在財富管理和傳承中的局限性

1、起點較高、只適合大額資產配置

目前國內頂級信託公司如中信信託,對於家族信託的要求一般為5000萬以上的現金資產,而且需要一次性注入,即使規模較小的信託公司最少也要1000萬以上現金資產一次性注入。對於中產階級家庭來說基本達不到門檻要求,只適合高凈值家庭做配置。

2、不動產涉及物權轉移及費用問題

我國境內目前適合配置現金資產的家族信託,而不動產、股權類信託因信託登記問題而不能有效設立以及信託稅收制度不明晰的難題。

3、沒有風險保障功能

相對於集合式資金信託,家族信託的投資管理本身就是保守穩健的,基本上不會損失本金,但信託不同於人壽保險,目前信託協議不會有保證本金和收益的條款,也沒有杠桿功能,不會在發生風險時有一大筆保險金賠付。

4、信託管理費問題

人壽保險的保費中已經涵蓋了所有必要費用,而信託是需要每年扣除管理費,一般是上一年資產總額的1%或者(1%+超額收益浮動)。

❾ 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原理是

1、資產組合: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需要對不同的資產進行組合,以實現戚歷禪預期的收益和風險特徵。資產組合通常包括債券、股票、房地產、基礎設施等不同類型的資產。
2、信託架構:結構化信高塵托產品的設計需要選擇適當的信託架構,包括信託財產管理人、信託受益人、信託計劃等,以實現資產的管理和收益的分配。
3、信用增級:為了提高結構化信託產品的信用評級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設計者通常會引入信用增級機制,包括擔保、保險、信用衍生品等。
4、投資者保護: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需要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採取相應措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合理披露信息、提供風險提示、設立風險准備金等。
5、法爛態律合規: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產品的合規性和合法性,如信託法、證券法、公司法等。

❿ 一文看懂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區別(中)

導讀
在《一文看懂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區別(上)》中,我對基金會和慈善信託的本質差異和設立差異進行了全面的介紹,理清了基礎的概念邏輯,從理論與實務的雙重角度讓大家對這兩個慈善工具間的差異有了一定認識。
今天這部分文章將從運作和財稅這兩方面來對基金會和慈善信託在實務中的差異進行具體介紹。很多人對這兩個問題都濃厚的興趣,但難以找到全面的信息,這部分內容是我多年理論學習與實務經驗的精心總結,對於基金會和慈善信託感興趣的讀者一定會從中了解到許多有用的知識。
三、運作差異
01 治理機制
基金會由理事會根據基金會章程運營。《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規定了基金會的組織機構情況。基金會需設立理事會和監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關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監事對理事會進行監督。
基金會的負責人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任職需滿足特定條件。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孝褲頃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且不論何類基金會,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理事會成員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系組織的不超過2/3(如申請公募資格,則不能超過1/3)。
慈善信託則由受託人(信託公司或慈善組織)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運營。受益人選定是慈善信託運行的核心。從目前實踐來看,慈善信託受益人選定的決策機制主要有三種。
一是由受託人自主選定受益人,實施慈善項目;二是由受託人與項目執行人合作選定受益人;三是成立決策委員會決定受益人。為充分考慮委託人參與慈善信託運行管理的意願,多數慈善信託都在受託人內部設立有一個叫做管理委員會或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該委員會通常由捐贈人、委託人、受託人,以及項目管理人的代表或各領域的專家組成,其主要功能是對慈善信託中的一些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委員會可靈活設置決策規則,但一般來說,表決事項通過必須包括受託人一票。
02 項目運作
目前基金會主要有三種運作類型:運作型基金會、資助型基金會、混合型基金會。採用哪種類型的運作方式通常由基金會的資金規模、活動范圍和活動內容的性質來決定。
1. 運作型基金會:指組織靠自身的力量來開展活動 2. 資助型基金會:指通過提供資金支持,供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活動,基金會只負責對資金使用的監督,不直接開展具體的公益活動 3. 混合型基金會:指既為其他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同時基金會自己也開展活動,或參與項目實施
慈善信託是根據受託人的組織形式與慈善項目的實施能力可以採用與基金會相似的運作方式。
如果受託人是中小型慈善組織,具備專業能力,可以自主選定受益人,實施慈善項目;受託人是中大型慈善組織,具備項目篩選和管理能力,可以用信託財產資助多個執行機構實施項目。
如果受託人是信託公司,一般是交由慈善組織作為執行機構,實施慈善項目。
03 傳承功能
基金會分為企業基金會、家族基金會、社區基金會、學校基金會等類型,其中家族基金會是指由個人、家族或其控股的非公有制企業出資設立,且個人或家族成員在基金會擔任重要職務的基金會。
家族基金會不僅是一個慈善組織,還是一個家族精神、文化寄託的實體,可以展現家族價值觀。設立基金會,是企業家對社會懷有感恩之心,希望回饋社會的體現,主觀上可以巧陸表達家族對社會的感恩;同時在客觀上也可以幫助家族及其企業樹立「德才兼備」的良好形象,達到品牌宣傳的效果。
此外,更重要的是培養家族二代的管理能力,增強家族凝聚力。基金會為家族提供了培養二代管理能力的「內部平台」。通常,家族成員會進入家族基金會擔任理事會成員,確保基金會的運行和戰略目標符合高凈值家族關於社會責任承擔的規劃。
曹德旺及其家族成員有三人成為河仁慈善基金會理事會的成員,牛根生的兒子牛奔是老牛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通過家族成員加入理事會的方式,培養家族成員的財產管理和事務管理能力。同時二代可以通過對基金會的管理,體會到家族掌門人的初衷與精神,增強家族成員的凝聚力。
慈善信託與基金會在家族傳承上有異曲同工之妙,靈活性比之更甚。在慈善信託工具運用之下,信託的隔離效果、慈善的精神力量得以充分彰顯。慈善信託這純租個小小支點,竟可成為家族財富、文化、精神持續成長的內生源泉。以國內首單家族慈善信託為例,其略顯復雜但卻靈活有機的法律架構,讓家族成員可以深度進入慈善本身。
國內首單家族慈善信託架構圖在該架構中,信託財產總規模為 2000 萬元人民幣,萬向信託作為受託人負有讓資產保值增值的義務。在慈善事務執行層面,委託人家族運用家族傳承智慧,在慈善信託協議中設定慈善「董事會」的架構,讓家族成員得以深入具體慈善事務的操作和執行(可聘請公益項目秘書提供專業支持)。
目前,我國已經開始實踐「基金會+慈善信託」架構,在雙驅動模式下,慈善信託將成為一個確保慈善永續的通道和載體,負責管理投資資產,在必要時撥付財產給基金會;基金會作為重要的慈善組織,將回歸本源,做好慈善項目的發掘、評估、落地、管理、監督,成為實施慈善的真正主體。
四、財稅差異
01 財產類型
《慈善法》明確,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理論上基金會的財產形式與慈善信託財產形式並無差異。
目前實踐上,基金會財產類型已經包含以上列舉的,但是由於目前我國信託財產登記、稅收優惠等制度的缺失,實踐中慈善信託財產主要是現金為主。
針對股權捐贈,基金會持有股權沒有法律上的障礙,2020年4月30日,股權捐贈過戶新政策《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捐贈等情形)》正式對外發布。在新規指導下,迎駕集團、海亮集團、愛爾醫療、牧原股份的秦英林先後分別完成捐贈4000萬股、1億股、1億股、市值8億元對應數量股票到相應的基金會。
而慈善信託仍然面臨信託持股的登記等問題,何享健家族在2017年7月25日發布重大慈善捐贈體系,捐贈1億股美的集團股票將設立一個永續的慈善信託「和的慈善信託」,慈善信託財產及收益將全部用於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直到目前,「和的慈善信託」尚未正式落地,只是捐贈的1億股美的集團股權的收益分紅獨立核算,直接捐贈至和廣東省和的慈善基金會。
「和的慈善信託」捐贈體系
02 財產管理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相關規定要求,基金會通過募捐、捐贈等方式獲得的資金,應當依法使用,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同時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可以通過委託其他機構、自己直接投資資管產品或股權的方式進行對財產的保值增值操作。
可投資范圍:
·直接購買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 通過發起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基金會直接發起、並購或直接參股一個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和基金會的宗旨業務范圍相關。
· 將財產委託給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進行投資。應當選擇中國境內有資質的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信譽較高的機構,不能委託境外機構做理財。中國境內就包括了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國有獨資的企業、中外合資的企業、外商獨資的企業等
不可投資范圍:
· 直接買賣股票;
· 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 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 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 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 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慈善信託中則無此嚴格的限制條件,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靈活的選擇投資方式來達到對財產的保值增值的目的,這與其信託的本質是密不可分的。
然而如果受託人是慈善組織,跟基金會能投資的范圍是一樣的。如果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鼓勵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93號)的規定「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只能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意味著信託公司在運用公益信託資金的投資范圍相對有限,限制了公益信託財產增值和保值。
03 公開募捐
根據《慈善法》規定,基金會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對象(如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進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後,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公募資格,獲得公募資格後,可以公開向社會大眾募捐資金。
關於慈善信託能否公募,業界一直存在爭議。《慈善法》和《信託法》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省市出台了規范性文件,其中北京市明確允許慈善信託公開募捐。《北京市慈善信託管理辦法》(京民慈發[385]號)第32條就規定:除設立並依法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慈善信託」名義公開募集資金,反面解釋就是如果依法設立並依法備案的慈善信託,是可以公開募捐資金的。廣東省《關於慈善信託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明確慈善信託可以接受非委託人捐贈的信託財產,也就是最起碼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04 公益支出
關於基金會年度慈善支出,《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不具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而慈善信託對年度支出並無明確的制度規定,《慈善信託管理辦法》14條明確將慈善支出比例或數額作為慈善信託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之一,但具體比例、數額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實踐中,一般是約定每個信託年度用於慈善支出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理財收益的30%
05 稅收優惠
對於基金會的稅收沒有單獨立法,但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部門的各種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通知作為實操指引。
如《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基金會注冊資金捐贈人,可按規定對其注冊資金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公益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當年度稅前扣除;超過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個人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扣除限額為應納稅額30%。
*基金會要先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人才能依據捐贈票據享受稅收優惠。
但設立慈善信託,《慈善法》45條僅反向原則性規定未將慈善信託向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但實踐中目前並無直接的稅收優惠。根據2019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民政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督局關於慈善信託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粵民規字〔2019〕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備案回執,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但具體操作措施仍有待落地。
為了能使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享受稅收優惠,架構設計上經常是用「代理委託人」模式與「穿透開票」模式。「代理委託人」即是真正的捐贈人(委託人)要先把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取得捐贈票據後,再讓慈善組織作為委託人把資金交付給受託人,此時一般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穿透開票」模式是指讓慈善組織作為執行機構,接收到信託財產實施慈善項目的時候,穿透受託人,直接給委託人開具捐贈票據。
單一受託人為慈善組織的架構,原是寄予希望可以開具捐贈票據的,目前卡在信託財產所有權的爭議問題上遲遲沒有定論。據悉,廣州市首例單一受託人為慈善組織的「公園十九文化發展慈善信託」正面臨此困境,相關專業機構漢正家族辦公室正在推動廣州市民政、財政、稅務三部門研討具體措施。
參考資料:
(1)解錕.以基金會為主導式的慈善組織法律架構[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
(2)王名, 賈西津. 基金會的產權結構與治理[J]. 經濟界, 2003(1): 40-45.
(3)王琪.慈善基金會與慈善信託的功能比較[J].家族企業,2018年11月刊
(4)權瑾.《慈善信託制度及事務研究實錄》2019-11-28
(5)文梅.《中國首個家族慈善信託面世 走入慈善信託2.0模式》.公益時報,2018-06-20
(6)趙廉慧.《中國慈善信託法基本原理》[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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