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市場的融資方式有哪幾種各有何優缺點
(一)直接融資 1.國際債券融資 國際債券即發行國外債券,是指一國政內府及其所屬機構、容企業、私人公司、銀行或國際金融機構等在國際債券市場上以外國貨幣面值發行的債券。國際債券主要分為歐洲債券和外國債券兩種。
2.國際股票融資 國際股票即境外發行股票,是指企業通過直接或間接途徑向國際投資者發行股票並在國內外交易所上市。
3.海外投資基金融資 海外投資基金融資的作用在於使社會閑散的資金聚合起來,並在一定較長的期間維系在一起,這對融資者來說相當有益。此外,穩健經營是投資基金的一般投資策略,因而投資基金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也相當有益。
4.外國直接投資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中出現了兩個引人注目的現象:其一、國際直接投資超越了國際貿易成為國際經濟聯系中更主要的載體;其二、國際直接投資超過了國際銀行間貸款成為發展中國家外資結構中更重要的構成形式。
(二)間接融資 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其多數為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為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❷ 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選擇
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選擇
回顧風險投資在中國的興起和發展歷程,在潮起潮落的不同時期,風險投資的退出一直是投資機構、高科技企業、政府、學者關注和爭論的焦點。退出是風險投資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不能成功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無法給投資人帶來有效的回報,創業團隊和管理層也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創投資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環。
因此,國內外風險投資基金曾經熱切地盼望中國的創業板市場能夠如期推出。但是,經過三年多漫長的等待,國內創業板的推出還是遙遙無期,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缺位已經形成了中國風險投資行業一個最大的風險因素。在中國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沒有任何神秘之處,但是必須結合中國的國情,設計切實可行的退出方案。很多知名的國際風險投資機構在中國投資了幾十個項目,而成功退出的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委,也是因為他們對於中國的政策和監管環境、創業企業文化的理解不夠。根據中國的國情,結合信中利多年在國內外從事企業融資和投資銀行、並在中國進行了十多個投資的經驗,本文討論了幾種退出的方案,有些方案是具有比較濃厚中國特色的,希望和眾多創投同仁相互交流。
一、境外設立離岸控股公司境外直接上市由於受到中國目前政策和監管環境的限制,大多數境外風險投資公司普遍推崇的在中國做風險投資最好的退出方式是以離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這種類型的投資和上市案例比比皆是,比較成功的包括新浪、搜狐、網易、亞信、UT斯達康、金蝶等。境外可選擇的資本市場有:香港主板、香港創業板、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創業板、NASDAQ等。能否以離岸公司的形式成功在海外上市從而實現投資退出,已經成為現在國際風險投資機構是否投資中國創業企業的一個最重要的決策因素。
二、境內股份制公司境外直接上市以第一種方式實現退出誠然是首選,但是,投資機構和企業都需要投入相當的精力和人力來面對退出過程中的監管不可預測性。很多企業由於政策上的限制,採用了以境內股份制公司去境外發行H股的形式實現海外上市,從而大大降低了審批過程中的潛在風險。股份制公司可以根據股權性質的不同,分二類設立:接受國內風險投資的企業,可以設立為純內資的股份制公司;接受國外風險投資的企業,可以設立為中外合資的股份制公司。當然,此類上市方式除了發起人股受到公司法的限制,暫時不能實現全流通外,其它的利弊分析與第一方式類似。與不能實現全流通相對應的缺陷,就是盡管企業已經在境外上市,但是風險投資無法在短期內實現變現或退出。令人欣喜的是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在入關後不斷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對於接受了國際風險投資的企業在境外上市監管的逐步放鬆,H股中的外資發起人股的流通也將是指日可待的,這點在B股去年9月份以後的政策變化中可以初見端倪。
三、境內公司境外借殼間接上市境內公司在境外借殼上市的案例很多,主要集中在美國的OTCBB市場和香港主板。但是,風險投資機構一般不會選擇所投資的企業這么操作,主要原因在於(1)一般意義的殼公司由於不同的.歷史原因,經營狀況或市場形象不佳,特別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不同地區市嘗經濟、文化的差異較大,其內部潛在的問題有可能帶來眾多法律、財務、經營方面的風險;(2)收購殼公司的部分股權所需成本較高,需要大量的現金,除非實力較為雄厚的地產公司或貿易企業,一般的高科技企業很難承受,而通過財務公司提供過橋貸款的方式又具有非常大的財務風險;(3)境外資本市場監管和披露要求嚴格,對操作借殼的企業或其財務顧問機構經驗和能力的挑戰較大;(4)即使完成借殼,之後的資產置換、業務重組、資本市場形象的重塑、二級市場股價的維護等一系列環節也將耗費股東和管理層極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四、境內設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內主板上市由於國內的風險投資機構大多具有政府、國有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國際風險投資機構相比,他們通過風險投資實現增值和變現的動力和壓力沒有那麼緊迫,同時,他們的資金也由於國家外匯管制和對外投資的限制,無法在短時間內投資到境外離岸公司,因此,對於這類風險投資機構而言,將被投資的企業培育到一定階段在國內A股上市,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模式。上市後,也可考慮以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抵押獲得商業貸款等形式,來變相實現資金的流動。對於國內A股上市這種退出方式來說,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國內A股公司除了發起人股不流通以外,還有很長的上市等待期(如股改、輔導、券商通道限制、中國證監會審批等),很多企業很難自主決定和掌握自己的命運,這點對於高成長的科技企業來講非常不利。根據不全面的估算,中國目前有幾百家企業在排隊等候在上海交易所掛牌,這種等待期間暗箱操作的可能很大,其不透明性對於沒有特殊背景或沒有超大規模的公司,特別是對於民營企業和高增長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公正的。
五、境內公司境內A股借殼間接上市另外一種間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內公司A股借殼上市,與境外借殼上市相比,境內借殼上市的可操作性和可控製程度相對會高一些。但是,與在國內主板上市一樣,由於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流通,風險投資基金只能通過協議轉讓或置押上市公司股權的方式實現資金的回籠。但如果操作方法得當,殼公司的主營業務能定位在高科技投資控股上,風險投資基金作為A股公司的大股東可以讓該上市公司利用帳面資金或配股增發的方式收購基金所投資的企業股權。只要這些企業業績優良,收購價格合理,這種收購行為既能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變現的機會,同時也能增加上市公司的業績。但A股借殼的操作需要有足夠的資金和A股公司的後市操作能力。
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由於中國特殊的法律政策環境限制,風險投資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退出應該具有實際意義。這類產權交易模式比較適合企業所處行業比較朝陽、企業成長性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規模,但因種種原因不夠上市要求和條件、或在二年之內無法盡快上市的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可以通過投資機構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資機構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可以藉助專業機構如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收購和兼並部門完成。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國際戰略投資人和上市公司願意收購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以內資方式還是外資方式的股權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變現。如被A股公司收購,最好是現金方式,如被境外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是現金與股票的組合,如最近訊龍公司被新浪收購以及邦訊被亞信收購都是很成功的退出案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目前在各大城市如北京、深圳、上海等地都已經建立健全產權交易機構和體系,擔負著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構架技術與資本間的橋梁、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等方面的職能。利用這一有效運作的產權交易平台,創業企業、中小企業有機會與
七、管理層回購在接受風險投資之後的企業成長到一定規模後,管理層回購將是早期風險投資退出的一種選擇。同時,由於目前國內管理層通過信託等方式融資渠道的拓寬,在不涉及國有資產前提基礎上的管理層回購將越來越盛行。八、清盤對於投資後的企業,如果遇到經營不善、或管理團隊發生重大變動、或受到市場和環境的重大不利影響,風險投資機構只能選擇清盤的方式以及時減小並停止投資損失。綜上所述,風險投資機構在考慮退出方案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目標,結合中國的實際法律和監管環境,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設計並執行相應的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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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麼是過橋信託計劃
應該是用信託的錢充當過橋資金。信託的退出方式或者還款來源已經設定好了。風險比較低。
❹ 銀行過橋業務違法嗎如何判斷
銀行過橋業務這個說法是不存在的。
過橋業務這個說法,是在「貸款人在銀行貸款到期後無法還清」的前提下產生的,在經濟下行時期,一些閑錢很多的人(或公司、團體)發現了這個情況,便設想了這種「我替你還款,貸出來之後立即還給我」這種「橋梁式過渡業務」。
也就是說,提供「過橋資金」業務,是銀行之外的有錢人製造出來的。
過橋業務違法嗎?
泛泛而言,貨幣也是一種商品,從事這種業務是不違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違反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如利率限額(超36%不受法律保護),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違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橋斷了」(本以為銀行貸款歸還後很快能在此貸出,但,銀行收貸後「斷貸」,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從過橋業務的實際操作來看,本質也就是相當於「你借點錢給我用些天,等我過幾天來錢了就還你」,這種普通的民間借貸。只不過有區別的是,借貸的錢用途是很特別而已。
如何判斷過橋業務是否違法? 目前來說,很難「事先判斷」。因為 「不受法律保護」≠「違法」
我們說,「年利率超過36%」的借貸不受法律保護,並不是指「你參與了借貸給錢的人就違法了」——這有本質的區別。
「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在於「一旦產生糾紛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說「對超過36%的部分不認可」。並不是說:「所有收過利率超過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則,要真是「觸及了就會犯法」,那意味著「你找朋友借了10萬元,突然一年爆賺100萬,給他20萬回報」朋友接收了你的20萬一定得坐牢,這不很扯么?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當下並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有如下意思表達「民間借貸利率超過36%,放款人當處3個月以上監禁」, 也就是說,過橋業務實質是一種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沒有實際違法的行為發生,那麼是很難判定是誰、觸犯了什麼法律的。
過橋業務其實質也是借貸的法律關系,法律錦囊認為過橋業務是否違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參考:
① 利率 。過橋業務的貸款利率若是超過了年華36%,其行為就是違法的,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行為。若是利率超過年華36%,超過的部分無效,並需返還給借款人。
②放貸主體。過橋業務的放貸主體, 其一 , 是有放貸資質的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小貸公司,這屬於經過家批準的放貸主體,具有放貸資質, 一般問題不大。 其二 , 民間借貸,自然人放貸,也就是民間常說的「職業放貸人」 。若是此中類型,其法律風險就會比較大。參照非法放貸刑事若干問題意見, 職業放貸行為,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而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首先,民事方面 ,其其放貸行為會被認定無效。 其次,行政方面 ,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或面臨行政機關的處罰與取締。 最後,刑事方面 ,若再後高利率的行為,和一定的放款量等情形(具體可參照非法放貸刑事若干意見),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③因此,過橋業務是否違法可以從上述幾點進行判斷。若是涉及過橋業務,你可以著重看下對方的利率和放貸資質兩方面。別一不小心被套路,被騙之類。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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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自己本身沒有過橋業務一說,如果銀行短期需要自己會做同業拆借。
一般認為的銀行過橋是指在銀行貸款快到期的客戶,資金比較緊張,還的起利息還不了本金,銀行不想出現不良,客戶不想出現逾期。
貸款到期前客戶再申請下一筆貸款,從外部借來的資金用於償還上一筆貸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筆貸款來還外部拆借的過橋資金。
這個業務其實就是借新還舊,拆東牆補西牆的業務。過橋的資方要重點關注,借款人有沒有拿到下一筆貸款的批復、訴訟、查封,還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證件手續,保證下一筆貸款順利指定還給過橋資方。
在經紀下行周期的大環境下,這類業務時有發生,風險也比較大。
對於這種情況,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成立了不少轉貸基金。
個人做資金過橋是屬於民間借貸的行為之一,個人資金過橋是否違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過橋貸款是一種合法的貸款方式,貸款期限短利率高,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短期內的融資需求,但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風險
過橋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范疇,經常性向不特定人群借貸資金,已利息為主要收入來源類似職業放貸人
過橋業務不違法,但不能保證過橋行為不違法。
什麼叫過橋不違法呢?過橋:即個人或企業之間的一種拆借方式。
過橋屬於民間借貸常見的一種業務,換句話說,民間借貸並不違法,而借貸中,行為不一定不違法,比如:高息、砍頭、陰陽合同等套路。
個人資金過橋在現實中,一般出現在個人需要資金循環於銀行貸款,銀行要求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還入一筆資金,銀行查賬,保證借款人資金正常使用,然後按照規定再給予釋放。而很多人在根據銀行要求還款節點時,並沒有足夠的資金用來周轉,所以就衍生了資金過橋的業務。
企業之間的拆借。如上所述,企業在銀行的貸款,有些業務也是需要在節點查賬的,同時,在企業資金周轉不及是,也需要藉助個人或者企業來進行過橋。
過橋的目的:過橋的最終目的是雙方互利的,對於借款人,首先是不會在銀行逾期或造成其他不利於企業或者個人的徵信,授權額的問題;對於出資人,能帶來一筆資金使用的利潤,即利息。
所以說過橋業務不違法,屬民間常見的一種借貸行為。如何區分過橋是否違法呢。
區分過橋業務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站在借款人的角度來看 ,違法行為無非利息,高利貸也是最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為。
在過橋業務中,放款前都會有出借人直接和借款人商討階段,借款人留意合同,避免出現合同和面談不一致。注意利息,保證在紅線以內,以及出現違約責任後應當以 公平、公正原則。
至於說銀行抽貸的問題,銀行抽貸屬於個人與銀行的問題,一般銀行借款,在合同其內,如果借款人未出現逾期或者其他銀行限制行為,一般銀行不會抽貸,並且銀行無辜抽貸屬於違法行為,再有過橋也有風控,出資人出借前也會對銀行是否存在抽貸的可能進行審核評估,或者向銀行核實。
我是老梁,從事個人貸款和企業融資的工作,如果您需要或者正糾與如何處理貸款方面的問題,可以關注 @鄭州老梁貸款匯 ,老梁能幫到你。
過橋業務2年內超過10個人,非朋友之間的的過橋只要收了利息超過36%就涉嫌犯罪。
❺ 我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各自提供的理財服務有哪些
一、信託業與銀行業相互關系的歷史發展
信託業與銀行業雖同屬信用范疇,但兩者有很大區別,不能混淆。表現在: 1、所體現的經濟關系不同:信託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基本職能不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3、業務范圍不同:信託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託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范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同資金,范圍較小。 4、融資方式不同: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代替委託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起間接金融作用。 5、承擔風險不同: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6、收益獲取方式不同:信託收益是按實績原則獲得,即信託財產的損益根據受託人經營的實際結果來計算。而銀行的收益則是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務手續費來確定的。 7、意旨的主體不同;信託業務意旨的主體是委託人,在整個信託業務中,委託人佔主動地位,受託人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業務的意旨主體是銀行自身,銀行自主發放貸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約。
盡管上述的信託業與銀行業之間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它們之間卻有著密切的歷史淵源關系。
1、從信託業近代的發展看,信託業一直是銀行業兼業的范圍。 隨著現代化產業的發展,財產形式的貨幣化、多樣化,信託公司日益具備了金融機構的性質,開始接受貨幣和有價證券的委託,從事投資和融資活動,履行長期金融職能。正是因為這種職能上的重合,使銀行開始大量從事信託業務,比如,全美14000多家銀行中,有4500家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到1970年,美國的信託財產總計達2885億美元,佔全部商業銀行總資產5049億美元的57.1%。凡是規模較大的銀行,都設有信託部。除銀行兼營的信託機構外,專業的信託機構在美國也相當強大。在日本,還允許成立信託銀行,以信託業務為主兼營少量銀行業務。而其信託業務和銀行業務嚴格分開。但無論是美國還是日本,在銀行的信託部和銀行部之間業務實行嚴格的分開,本著各自的經營目標,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2、進入20世紀80年代之後,信託業與銀行業出現了趨同化的現象。 這種現象表現為: (1).信託的融資職能、金融職能得到發展,開始向銀行業趨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管理,包括對個人、法人、團體等各類有形及無形財產的管理和處理。發達國家在繼續強調信託的管理基本職能的同時,對信託的其他職能也愈加重視。如融資職能,日本的信託銀行加大了吸收社會游資的力度,成立了國內大眾的重要的儲蓄機構;在投資職能發揮方面,除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中長期貸款業務,還為產業部門提供設備資金,為個人購買住宅提供融通資金等;在金融職能方面,在傳統的代理證券業務、代收款項業務的基礎上,一些發達國家的信託機構將金融服務推廣到納稅、保險、保管、租賃、會計、經紀人及投資咨詢服務等領域。信託職能的多元化,使信託投資滲透到國家的一切經濟生活之中。 (2).信託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同性化。無論是美國還是日本,盡管在銀行內部或信託機構內部,銀行與信託的兩個部門是明確分開的,但信託所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卻與銀行所提供的無明顯區別。相反,在美國銀行的幾乎每一家分支機構都開展信託業務,銀行把信託業務和其他銀行產品分開交易,重新組合,以向客戶提供更新的金融服務也日益成為時尚。 (3).商業銀行信託投資業務的國際化。70年代中後期,發達國家的經濟出現了衰退跡象,國內金融也競爭激烈,盈利水平下降,於是積極開拓國際新業務,使金融國際化的進程大大加快了。1984年5月,美國與日本達成協議,允許美國及其他西方國家銀行參與日本的信託業務。不久,美國花旗銀行、摩根信託公司、紐約化學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瑞士聯合銀行等被批准在日本開展信託業務。與此同時,西方國家也允許日本的銀行到其國內經營信託業務。信託投資業務的國際化,刺激了各國同行業新業務的開發,各國信託業的經營經驗日益成為共享的財富,同時信託業的國際競爭也日益加劇。
縱觀信託業與銀行業關系的歷史發展,趨同化一直是一個主題。
二、中國信託業過去的發展沒有處理好與銀行業關系的根本原因
中國信託業經過近20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金融業中的一支生力軍,為我國金融機制的轉換與金融工具的創新提供了重要的組織形式和操作方式。然而,中國的金融信託業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就是許多專家說的:在業務經營范圍上難以處理好與銀行的關系。 應該說金融信託公司作為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主體其產生和發展正是適應了金融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但是之所以金融信託業之所以難以處理好與銀行的關系,關鍵原因在於其治理結構。
在我國,信託公司並不是作為獨立的投資主體而存在的。它的投資傾向和方式體現了地方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利益和意志,其活動空間和成就也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能量存在著相當密切的關系。金融信託業已成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專業銀行等投資主體實現其投資意願的主要手段。由於金融信託業存在著與生俱來的治理結構缺陷,必然導致以下弊端:
1、信託機構數量多、規模小、資本金不足,缺乏必要的財產實力和資信度。 我國的信託機構不是根據經濟發展需要按經濟區域合理布局設置的,這導致了機構設置的分散化、小型化,雖經多次清理整頓,到目前全國仍有200多家信託機構,且大部分亂拆借、亂投資等而造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存在著支付危機。
2、信託業的行業特徵不明顯,業務范圍較窄,管理銀行化。 長期以來,我國對信託機構資金來源實行嚴格限制,造成信託資金來源單一,尤其是缺乏可以提供長期穩定資金來源的信託品種,嚴重製約了信託業務的開展,信託業作為一種特色行業,在信託財產需求有限的條件下,真正意義上的信託業務尚未普遍開展起業,自下而上的壓力和獲利的沖動迫使信託機構向准銀行化的融資機構轉化,融資動力代替為民理財動機,致使經營是扭曲變形。
3、 信託法規不健全,立法滯後,對信託業的業務范圍設有明確的界定,政策缺乏連續性。 信託業務涉及很復雜的權力義務關系,而且這種權利關系需要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確認。我國信託業走過20年的發展,至今沒有建立起規范的信託制度,所賴以發展的法制基礎十分脆弱,客觀上影響了信託業的發展。長期以來,信託業採取的是一種「流浪漢」式的經營方式,一方面開展資本市場業務,一方面仍以高息吸存、高息拆借等方式和銀行搶飯吃。其結果必然是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遭到整頓。
4、我國信託公司的股東結構所必須帶來的行政干預。 由於當時的政策限制,早期(1988年前)的信託公司只有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和各級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才可成為信託公司的股東,因而信託公司在資金使用上基本上端誰的飯碗,歸誰管,也就自然聽誰的話。地方政府辦的信託公司包括國際信託、財政信託等,在資金使用上表現出來的是大量資金投資天實業項目,短期資金長期佔用,尤其是大部分項目是按地方政府旨意進行投資的,經濟效益低下,形成過多、過濫的實業資產。各銀行辦的信託公司則是銀行信貸功能的補充機構,對企業發放了相當數量的貸款,其中大部分是專業銀行的指定貸款,有些銀行還將不良貸款直接劃給信託公司,以逃避責任,從而使銀行辦的信託公司雖然不良投資少,亂拆借少,但卻存在大量的不良貸款。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重視理順金融秩序,尋求信託業的發展方向,探討信託機構的重組和市場定位,顯得尤為重要。
三、中國信託業的重新定位必須處理好與銀行經營的關系
1、信託業要擺脫「銀行化」經營的嫌疑必須確定自身的業務發展方向 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入,應該說中國金融信託業的發展需求是很大的。如:產權流動的服務需求、國有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和緩解過度負債的服務需求、企業改革的服務需求、企業託管的服務需求、資金信託、投資信託和投資顧問的需求、證券市場的服務需求、基礎和企業改造的融資服務需求、直接投資的服務需求等等,為我國金融信託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金融信託業今後的發展方向,則應是告別一般貨幣業務,向資本業務和資產業務發展。 我國信託業定位於資本業務和資產業務,是有其資源條件的。首先,信託投資公司有著雄厚的資金實力。雖然目前來講,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著資金壓力,但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政策上的制約造成的,在《信託法》出台打破政策藩籬之後,信託公司就可以獲得固定的信託資金市場。這是作為金融機構得天獨厚的優勢。其次,信託投資公司有著豐富的人才資源和專業背景。最後,信託投資公司有著廣泛網路的優勢。較大的信託投資公司都有著眾多的分支機構,可以構成一個信息和資源的網路,為客戶提供更廣泛的信息服務。這就使信託業從目前的以銀行業務為主,向資本和資產業務轉化成為可能。 所以,信託投資公司向資本業務和資產業務轉化無疑是一條非常可行性的出路,這對信託公司來說,既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曠世難逢的歷史機遇。
2、金融信託要處理好與銀行業的關系必須堅持以直接金融業務為主 國外的信託業務是從民事信託發展到金融信託,而我國目前民事信託尚缺乏業務基礎,因此信託業務的重點必然是放在金融信託上。在金融信託中屬於間接金融領域的業務,有來自強大的銀行體系的競爭,所以,在金融信託業務中,要處理好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應以直接金融為主,即資本市場業務領域。 在資本市場領域,開展金融信託業務與投資銀行的許多業務是相通的,如證券承銷和交易,資產重組,並購等。在這個領域雖然有證券分司競爭,但他們目前所經營的只是少部分投資銀行業務,還有很多業務尚未開拓,因而存在著廣闊的業務空間。
3、要處理好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信託投資業必須回歸本業,以受託理財投資為主。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新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今後信託投資公司以手續費或傭金方式收取報酬,是以受託人的身份接受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包括: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動產和不動產及其它財產的信託業務、國家有關法律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信託投資公司還可以接受為了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這一新的辦法首次從法規上把信託投資公司定位為真正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這一定位體現了信託投資公司回歸本業的要求,解決了長期困擾信託投資公司的定位問題,有利於信託業健康發展。
四、對信託業和銀行業未來關系的展望棗金融集團化趨勢
中國金融業近幾年選擇推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這種制度安排有利於打破權力的過度集中和壟斷,集中專門人才,提高監管水平,同時分業經營使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更加專業化,這樣就既便於內部管理又有利於貨幣當局的外部監控,可以從總體上提高金融機構的運營質量,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
但自1998年以來的金融狀況卻顯示,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實際上把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制在一個更狹窄的范圍內,其業務風險實際更加集中和擴大:對商業銀行來說,由於只能在狹小的存貸款領域主要面對國有企業從事基本的業務活動,而國有企業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業銀行或是因放款使不良資產比例持續上升,或是為安全起見少發放貸款,致使存差過大、資金浪費、業務收入無法抵補業務支出,出現大面積虧損。而中國的信託業在分業模式下不得不從可盈利的證券投資、證券代理業務中撤出,而單純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業務開發也要有一個過程。
中國即將成為WT0成員國並逐步開放金融服務業。外資金融機構將逐步進入中國,最終可以在任何地點經營任何金融業務。它們的業務投向絕不會像中國的金融機構那樣被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這樣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中國的金融機構在激烈的競爭中面臨極為不利的處境。
要改變上述狀況,唯一的出路就是順應國際金融改革的趨勢,著手進行業務自由化改革,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可以說,混業經營及由此產生的金融集團化是中國加入WT0後金融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結果。 1998年5月13日,美國眾議院以一票的優勢通過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該法案在涉及銀行控股組織結構的條款中,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HC)這一新的法律范疇。自此以後,金融集團化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中國光大集團是中國金融集團化的嘗試者。它目前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和光大信託3家金融機構,同時持有申銀萬國證券19%左右的股權,成為其最大的股東。光大集團同時還擁有在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子公司棗光大控股、光大國際和香港建設公司。1999年12月15日,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宣布組建中加合資人壽保險公司。「光大模式」為中國未來金融混業經營探索了一條方向。 可以預言,一旦我國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獲得實施,中國的金融業將再一次面臨重新洗牌,現有的業務格局和競爭態勢將重新定位。中國信託業必須面對面對金融集團化挑戰的對策。 面對金融集團的出現,首先應該認識到:全能化金融集團的出現是中國金融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結果;而對中國的信託公司來說,與全國性商業銀行相比,即使在經過增資擴股以後資本金規模依然偏小,必將會被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組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收購;同時,從長遠來看,中國的信託公司也只有融入全能化的金融集團中去才能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中國的信託公司應主動順應趨勢,積極參與到金融集團的組建中去。
具體來說,目前應尋找合適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業務合作夥伴,通過同業拆借、抵押融資、客戶信用資料、過橋貸款等業務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積極探索銀信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徑。在政策成熟的條件下,在戰略合作夥伴的基礎上,爭取以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的股東群組成金融控股公司,實現雙贏。應該說,對那些股份制的商業銀行來說,一方面可能會在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先行一步;另一方面,它們也迫切需要利用信託公司的業務優勢實現跳躍性發展。
同時,中國的信託經營機構要繼續壯大自己的實力,包括資本金規模和市場份額,以在將來的金融業洗牌中搶佔一個相對有利的地位。在增資擴股過程中,應拋棄目前普遍存在的分散股權、均衡持股的做法,應尋找有實力的企業集團作為自己的大股東,這樣在未來的重組過程中能夠得到這些大股東的有力支持,保持業務、人員、管理體系的相對穩定。對一些大的企業集團來說,目前也在積極進入金融領域,並力圖形成自己的金融集團。如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目前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託、蔚深證券、魯能金穗期貨,並且是湘財證券的第一大股東和華夏銀行的第二大股東,基本具備了組成一個金融集團的雛形。
信託公司同時也應積極尋求業內的聯合重組,組建航空母艦型的信託公司。我認為,針對中國加人WT0和金融集團的出現,作為監管機構將會鼓勵業內間的兼並、聯合重組,並將利用一些政策工具有意識地對業內的重組進行引導。
❻ 什麼是信託過橋
就是過橋貸款,或者是借新還舊的一個步驟
❼ 信託產品,保險與信託是否能合作的顧慮,下一步怎麼走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於過橋方。
2.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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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信託公司做通道這是什麼意思通道業務是什麼
「通道業務」是指券商向銀行發行資管產品吸納銀行資金,再用於購買銀行票據,幫助銀行曲線完成信託貸款,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表外。
做通道是指在這個過程中,券商向銀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過橋費用。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曾經是銀信合作,因為銀監會的叫停,銀行轉而與證券公司開展銀證合作。
(8)信託過橋貸款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基於風險分散原則,由具備專門知識、經驗的人,將不特定多數投資人資金運用於證券投資,以獲取資本利得或股利收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系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事業:
1、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的投資;
3、接受客戶全權委託;
4、其它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種類包括:
(1)普通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資產投資於普通股。
(2)債券優先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資產投資於獲利率穩定的債券或優先股,以求穩健。
(3)均衡型基金:基金資產分散投資於普通股、優先股及各種債券。
(4)貨幣市場基金:基金資產主要運用於貨幣市場上高收益的短期票券,如國庫券、商業本票、銀行定存單。
(5)成長基金:以追求買賣證券的漲價利益所得為目標。
(6)收益基金:以獲取股利收入為目標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