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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託

發布時間:2023-04-16 17:46:18

信託設立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信託設立的意思表示的不同,可以分為明示信託、默示信託、法定信託。

明示信託:明示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採取信託合同的形式、遺囑的形式以及其他信託文件的形式。明示信託,又稱「直接信託」,其形式包括遺囑、契據文件、非蓋印文件和口頭方式四種。

默示信託;所謂默示信託,是指非經委託人的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根據對事實和當事人行為的解釋產生的信託,這種信託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一種推定信託。
法定信託:所謂法定信託,是指國家法律明令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的信託,是因法律的強制規定而產生的信託。法定信託,是指直接根據成文法規定而成立的信託。法定信託的成立不依賴於財產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意圖,也不取決於法律推定意圖;只要發生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律事實,即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形成信託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信託終止後,在對信託財產完成轉移之前的這段時間內,視為法定信託成立。
私人財富管理師(Private Wealth Manager 簡稱 PWM)是指以服務人群為中心,設計出一套全面的財務規劃,通過向服務人群提供現金、信用、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家族信託、投資組合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對服務人群的資產、負債、流動性進行管理,以滿足服務人群不同階段的財務需求,幫助服務人群達到降低風險、實現財富安全、保值增值以及傳承的目的。

Ⅱ 信託成立的四要素是什麼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列四項: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態皮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帆檔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

4、書面形式。態閉亂

Ⅲ 信託公司的設立程序

信託成立的步驟只需要由三方當事人簽訂信託合同即可。但是要注意信託合同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來簽署。其他的形式無效。並且信託合同必須要包含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等內容,缺一不可,有缺漏的會導致信託無效。

一、信託成立的步驟有哪些
信託成立只需要由三方當事人簽訂信託合同即可。但是信託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信託是一種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它的確立必須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不信任,則信託行為難以發生。即使發生信託行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帶有欺騙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確認其為有效。
2、合法的信託目的。信託的目的是信託行為成立的依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3、確定的信託財產。如果沒有信託財產,就沒有財產的轉移,信託就不能成立,因此,信託的成立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
4、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代信託中,這種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信託法》第八條要求「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二、信託主體的范圍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的成立必須通過書面訂立合同才算是有效的,並且信託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善,如果有缺漏的會導致信託合同無效。有缺漏的及時的對合同進行變更。信託合同的三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變更,每一個人都必須嚴格的承擔自己的義務。

Ⅳ 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應當具備的條件

信託法對信託設立所規定的條件主要有:
1、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從委託人方面看,信託目的使其通過設立信託所指明的基本目的。從受託人方面來看,信託目的是使其對信託財產應當行使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權的目的。在私益信託中,信託目的往往十分明確、具體。而在公益信託中,可能會出現表達較為抽象的信託目的。信託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為委託人所希望達到的各種目的而設立。但是,信託的設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
2、設立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信託財產只能是實際所有的財產,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可以成為信託標的的財產,不僅是實物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例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權以及其他不獨立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不能作為信託的標的。
3、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設立。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
是,信託成立。採用其他書面形式是指隨著信託業務種類的增加,出現的一些新的設立信託的書面形式。例如:以廣大投資者為對象的營業信託,以公布章程的形式或發售受益憑證的形式,將基金的發起、委託和受託
關系的確定以及收益事項綜合予以規定,從而形成集團信託。
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中的法定記載事項有: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去的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書面文件中的任意記載事項有: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4、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應當進行補辦,不進行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Ⅳ 設立信託時的財產應具備

設立信託應該滿足以下的條件: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3、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晌慶、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4、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宴慧握風險提示: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碧吵益的形式、方法。

Ⅵ 信託公司怎麼成立

設立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信託合同;
2、遺囑;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
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的,考慮到委託人對受託人的選任必須以受託人的接受為前提,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設立信託的條件
1、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
3、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信託無效的情形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託的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2、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5、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6、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以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設立信託的條件包括:要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信託財產應當明確合法、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要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Ⅶ 簡述法律規定設立信託的條件

一、正面回答

信託設立的條件是: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二、分析詳情

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信任的受託人,允許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以受益人利益為根本的管理和處分行為。信託業務是一種基於信用而產生的法律行為,其中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三、購買信託產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購買渠道;

2、發行方實力情況;

3、項目標的;

4、期限和本金等。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 投資管理公司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Ⅷ 信託法不允許以什麼方式設立信託

信託法不允許以口頭方式設立信託
一、設立信託的條件有哪些
設立信託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各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學者將設立信託的三個基本條件概括為三個確定性,即委託人意圖的確定性、信託標的物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
設立信託的首要條件是,委託人必須有設雀散頌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作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各國信託均未規定必須採用某種特定形式。委託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託人意願的行為。但是,對委託人設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附擔保公司債信託、貸款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等,需要經主管機關批准,因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英國法律規定,委託人設立涉及土地權益的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設立信託對信託財產的要求體現在兩方面,即信託財產的確定性和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委託人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合法取得並佔有的財產。委託人對此財產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委託人以採取盜竊、搶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設立信託,應屬無效。
第二、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當是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或財產權,不能是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
第三、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不得是法律禁止委託人處分的財產,如委託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
第四、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的財產。
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享有信託利益的人,委託人設立信託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項信託必須要有受益人,沒有受益人,一方面,受託人不知道誰是信託的受益對象,不知向誰履行義務,信託無法實施;另一方面,受託人不實施信託時,也沒有人能夠要求強制實施信託。當然公益信託除外。
二、設立信託的形式是什麼
以何種形式設立信託,除我國以外,各國信託法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就是說,委託人設立信託,原則上不需要採取書面形式;但是設立一些特殊的信託或者以特殊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設立信託的形式,英美信託法沒有具體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理論上說,委託人可以通過遺囑、契據、合同(包括口頭合頃鄭同和書面合同)、行為等方式設立信託,甚至委託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一個行為,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託。不過實際上,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都是以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承認以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託。日本、韓國信託法雖不承認委託人以行為設立信託,但也未限定信託合同採取書面形式。不過,有關法律對設立特定的信託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以及設立特定的商事信託和公益信託的,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惟有我國信託法對設立信託採取要式主義。我國《信託法》掘知第八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就是將信託合同規定為一種絕對要式合同。
宣言信託是指委託人通過對外宣言自己擔任一定財產的受託人而設立的信託。即委託人公開對外宣布,將自己所有的一定財產獨立出來,為他人利益或公益目的設立一項信託,由委託人繼續持有這部分財產,並擔任信託的受託人。
在英美,當事人可以通過信託宣言,為他人利益或者慈善目的設立宣言信託。實務上大多利用宣言信託從事公益活動,或者解決夫妻或者同居者之間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大陸法系信託法普遍不承認宣言信託。惟有我國台灣地區信託法有限度的承認了宣言信託,允許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通過決議對外宣布,由自己擔任委託人及受託人,成立公益性宣言信託。台灣地區信託法第71條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經目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許可,可以通過決議對外宣言自己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為委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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