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投資主體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個人投資主體是指從事個人投資活動的自然人投資主體。
投資特點:
1.不創造金融產品。
2.投資專業性不強,更具盲目性。
3.投資活動的途徑需藉助中介機構。
資金來源:
個人投資主體是以個人的名義,將自己的合法財產投資於金融市場的投西資者。
其資金的來源主要有:
一是儲蓄,這是最主要的來源。
二是手持現金。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
這些特點都是與個人投資主體是相反的。
都是投資者,本質上沒有區別。主要差別在於資金量大小、團隊(研發能力)行為與個人(主觀判斷)行為之間。
記得採納啊
機構投資者相比具有更為專業化投資管理、分散化的投資結構、規范化的投資行為。 具體表現: 資金實力雄厚,投資規模相對較大,專業化管理。 投資風險相對較低,進行合理的投資組合。 投資行為相對規范化,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受多方監管。
你好,機構投資者更加專業,他們有著更多的資訊優勢,資金優勢,一般做長期報端投資投資。抗風險能力更強。個人投資者及散戶,大多比較隨波逐流,單交易比較隨意。可以隨時進出。
簡單分類就是:個人: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的投資者。機構:開立企業對公賬戶的投資者
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是5%的股
這與成立初衷相悖。國內的市場狀況,在成立初期,機構並沒有多少有套保意識,專注於傳統行業,而個人投資者則不需要具備這類意識,只在乎能不能投機獲利。
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定義,投資者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機構投資者是與個人投資者相對的一個概念,即按投資者的性質進行分類,當證券持有人是自然人時,稱該投資者為個人投資者,當證券持有人是機構時,稱該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目前,國內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其他一般法人機構。機構投資者投資行為較為規范,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可以進行組合投資,分散風險,並實行專業化管理。 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優勢,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拓展企業產品市場佔有率,致力於長期投資合作,謀求獲得長期利益回報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境內外大企業、大集團。戰略投資者應具有較好的資質條件,擁有比較雄厚的資金、核心的技術、先進的管理等,有較好的實業基礎和較強的投融資能力。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件發行字 [1999]94號)的規定,戰略投資者是指與發行人業務聯絡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的法人。詢價制度出台後,廢止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但在中國證監會其他法規中尚沒有戰略投資者的定義。 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要求,戰略投資者應達到五個標准,即:投資所佔股份比例不低於 5%、股權持有期在三年以上、派駐董事、入股中資同質銀行不超過兩家,以及向中方銀行提供技術和網路支援。 從國外風險投資機構對戰略投資者的定義來看,一般認為戰略投資者為 :能夠通過幫助公司融資以及提供營銷與銷售支援的業務或個人關系增加投資的價值的公司或個人投資者。 從上述機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有關定義來看,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與發行人之間的關系。戰略投資者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並與發行人簽訂有關協議,承諾向其提供一定的業務支援;而機構投資者則為一般投資性質,與發行人沒有直接聯絡,也沒有明確的長期持有安排。國內戰略投資者一般是指法人投資者,沒有個人投資者,而國外對此沒有這樣的限制。
肯定沒得啊,這個是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而且是有設立條件的,從事證券的話應該是得到相關部門批準的一定組織機構,其從業人員也必須是具有專業的知識及證書!
❷ 資金信託新規意思是不允許機構投資者投資了嗎
《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投資人准入條件、數量、渠道等都做回出了明確答要求。准入條件在沿襲資管新規要求基礎上,增添包括養老金等社會公益基金、QFII/RQFII、資管產品在內三類合格投資者,並要求資管產品要求穿透識別但不合並計算人數。
對於數量限制,在遵守資管新規200人限制同時,也保留300萬以上投資者不計數量規定。獲客渠道上,新規明確要求限於六大持牌金融機構且需向信託公司提供客戶信息。
通過《辦法》不難看出,本次辦法對於投資者人數規定更加嚴格,將信託產品屬性堅決定位為私募性質,否定了信託公司發展公募業務的可能性。而對於資本實力較弱或一直以非標融資為主、業務發展模式單一的信託公司將面臨較為迫切的資本補充和業務結構調整壓力。
機構投資者一向是信託產品的重要的委託人,不會存在不允許投資的情況!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更多信託理財咨詢可以私信於我!
❸ 可以把個人住宅放入信託進行投資嗎
是可以的。個人住宅信託是可以進行投資的,一般進行個人個人住宅信託的時候,一般是因為自己長期在外地,而自己住宅一直閑置著,個人感覺這樣一直放著,也沒有居住,有一點可惜,但是又找不到合適的人,幫自己看住宅,所以就找到合適的代理機構,讓他們幫我們進行投資和管理。
找了這些代理機構後,一般會幫我們進行繳納水電費、物業費、繳納稅款、如果出租給別人的話,會幫忙收租等行為。隨著現在社會的進步以及房改政策的到來,很多這些的代理機構都有這樣的信託業務,方便了個人想要通過理財的方式進行投資的,也方便了一部分找房子的目的。所以說以後住宅信託的發展趨勢還是比較樂觀的。
信託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還能有效的規避風險,給委託人帶來收益,是非常好的。
❹ 結構化信託是什麼意思 與一般信託產品的不同
所謂結構化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特點
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與一般信託產品的不同,主要就在於「結構」上。國內信託公司設計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理財產品具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徵。
首先,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從理論上說,初始信託資金由優先受益權資金和一般受益權資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風險承擔上,一般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託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優先受益權委託人(優先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機構投資者的收益也要比個人投資者多得多。
此外,「結構」還體現在投資模式上。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就是投資的多元組合,此類產品可以投資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多種有價證券,具體的投資比例由該信託的投資團隊掌握。
運營條件
結構化信託的運營條件有兩個:一是各類金融服務標准化和一體化;二是法制健全。
這實際是商業可行性和生產可行性問題。商業可行性最簡單的思維公式是:利潤=收入-成本。結構化信託的利潤、收入、成本有兩個口徑,一是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整體;二是「結構」中的每個專業金融服務,在這兩個口徑中都應有利潤,才是商業可行的。
從結構化信託整體看,其對客戶的服務價格顯然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不是由成本決定的。和其他金融產品相比,企業年金信託產品、資產證券化信託產品等所能提供的市場價值盡管有一定優勢,但不是太大的優勢,這就使得結構化信託服務總體價格的提高空間是有限的。關鍵是成本問題。結構化信託產品是銀行、證券、信託、保險、基金等標准化產品或者標准化服務按照一定規則連接組合起來的標准化產品。如果「參與結構」的各個專業金融服務主要是個性化而非標准化的,那麼其成本的價格也將是較高的,如果成本高昂到一定程度,結構化信託的整體或者某個局部就可能發生成本倒掛,失去其商業可行性。因而各個專業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是標准化的,有一套成熟的工藝流程和質量控制,沒有更多額外因素的涉入,所收取的價格應該是邊際意義上的,是較低的價格。
各個專業金融服務是否標准化有一個相當直觀的感受,就是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結構化信託體現了「連接」和「組合」的藝術思想。但是「連接」出來的「路」是否能走得通,能否真正「生產」出來最終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卻存在「生產可行性」問題。
綜合金融的必要條件是專業金融的成熟和互通。運轉結構化信託實際在考驗相關金融行業的規范化和一體化水平,從宏觀看,這是由一個國家和地區金融及其監管的成熟水平決定的,當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各個金融門類都有統一的認識、統一的理念和統一的監管政策後,金融產品之間的連接和轉換才有可能是平滑無障礙的,這是走向金融綜合經營、綜合監管的前提;從微觀看,各個不同金融機構之間表面上傳遞的是產品、服務和信息,實際上接軌的是業務縱深和管理縱深。如果在銀行和信託之間建立連接,雙方對相同業務的定義不同,雙方的業務和管理不匹配,雙方的必要信息不透明,那麼它們共同提供的服務難以有太多的價值和太高的質量。以資產證券化信託為例:如果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麼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否則獨立出來的信貸資產就會失去管理的連續性,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合並(如需要)報表質量也要打折扣。
法制是否健全既關繫到生產可行性,又關繫到商業可行性。從某種意義來講,結構化信託產品比各個專業金融產品有更強的法定性。一個具體的專業金融產品,往往是金融機構在一定的產品類別下的自定義,當然這種類別界定和產品定義是置於法制和監管之下的,但金融機構有較大的創新空間和靈活餘地。結構化信託產品是標准化產品,需要更多地以法定的方式確定各個金融機構和參與者之間資格、權利和義務,在機構之間的「連接」部位是沒有多少靈活的餘地的;否則這種餘地往往會演變成對客戶的法律責任不清晰、法律糾紛無法裁定。
法制是否健全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的「連接」環節上,最終又落在信託稅收、業務監管費、財產登記等難題上。這些難題不解決,結構化信託就無法運作。
結構化信託的這些運營條件如果有欠缺或者不確定性,都將一個一個地反映到作業成本和運作風險上,都會影響該信託模式的持續發展。
監管成本
設計任何一個金融產品總要兼顧其效率和安全性,都存在成本和效能的平衡問題。結構化信託的顯著特徵是多個主體和專業分工,這是「專業化+防火牆」式的服務架構。這種結構的優點明顯,但對管理協調和監管的要求是很強的。管理協調和監管都要付出人力、時間和資源,因而對效率和相應成本的考驗是很大的。所見所聞看,我們認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機構對成本問題還沒有足夠的認識。
以企業年金信託為例,受託人是管理中心和信息中樞,它承擔選擇、監督、評價和更換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託管人職能,把相應的信託服務外包出去。這種結構看似清晰,但是實際運作起來情況十分復雜。這些服務如果由一家機構來承擔,主要工作是按照部門職能來分工,還有部分工作由主管經理人承擔或者協調,既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處理。現這些服務改由多家機構來承擔,分工的邊界由部門邊界變成了組織邊界,分工的依據由內部制度變成了行政法規和商業合同,原本沒有分或者不易分的工作就可能要分離,為了界定「關系」和管理「關系」要投入精力和資源。表面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合同關系反映為五個當事人之間的一個信託關系和三個委託關系,但實際上需要釐清關系的個數是數學組合的概念,需要協調的時間跨度從信託的設立、存續一直到終止。
❺ 機構投資者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特點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 保險 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那麼你對機構投資者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什麼是機構投資者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機構投資者的簡介
雖然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是一個常用的名詞,但對這一名詞理論上的界定卻非常之少。
國外比較權威的或全面的說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按照《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詞典》的定義,機構投資者就是許多西方國家管理長期儲蓄的專業化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管理著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運用都由專業化人員完成。很明顯,這個定義所包含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專門投資於證券業並積極管理這種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把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銀行都排除在外,因此這種定義是不完備的。二是按照美國的《Black法律詞典》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大的投資者,例如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用他人的錢進行投資的機構等。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 政策法規 的投資管理基金
機構投資者的特點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
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
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機構投資者的啟示1、推出適應市場並且已經成熟的基金品種。中國已經允許國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需要相應地推出合格的國內機構投資者進入國際市場的相應制度,即QDⅡ。QDⅡ的原理大體與 QFⅡ相同,是在資本項目下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容許本地投資者往海外投資的投資者機制。在這一機制下,任何向海外資本市場投資的人士,均須通過這類認可機構進行,以便於國家的監管。基於此,可以順應客觀形勢需要,推出針對市場公開募集的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基金,吸納對此有著強烈預期的資金。最後,風險投資基金和期貨基金也可以適時推出,以適應一些追求比較高的風險收益的投資者的需要。
2、進一步擴大市場。首先是擴大的股票市場的規模。在今後一段時間,要特別將大型藍籌股的發行放在重要地位,以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使得機構投資者有比較充足的投資對象。其次,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包括可轉換債券市場,為機構投資提供一個比較安全的市場。最後,要加快建立完整的證券市場體系,特別是要加快創業板市場推出的步伐。雖然在的國際環境下,全球創業板市場發展遭遇到了一些困難,“但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實際上是提供了更多的 經驗 和教訓,為小國創業板市場今後的發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借鑒作用。
3、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全面引入做空機制。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只存在被動性做空,做多與做空難以形成良性發展,致使市場風險越來越大。而且,現存利益格局有進一步加強這種不平衡的趨向,主要是因為:⑴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基於收取更高傭金的想法會誘使投資者做多;⑵上市公司為了維護市場形象、通過配股及增發新股籌集更多資金也有引導投資者做多的意願;⑶管理層希望股票市場上漲以表現國民經濟良好發展的動向,以及股市上漲會帶來更多的印花稅等原因,也有維持市場向上的政策意向;⑷幾乎所有的投資者也只有在“牛市”的大背景下才能獲得比較豐厚的利潤,因而內心也希望市場呈現持續的“牛市”,而一旦市場出現不同的聲音時往往會表現過激的反應,以至於提醒市場風險的言論經常受到惡意的攻擊。
4、革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各種不良行為,完善基金治理結構。要解決上述問題,應該在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⑴在基金准入方面進一步強化市場的作用,允許符合條件的各類法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打破現有基金公司的寡頭壟斷格局,實現基金業資源的優化配置。⑵讓基金充分流動起來,基金持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要求選擇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使不合格或不作為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基金託管人完全退出市場。⑶借鑒國外特別是美國的成功經驗,積極嘗試組建公司型基金,並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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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個人如何投資信託
現在投資信託一共有3種途徑,可以通過信託公司,信託第三方代銷機構以及銀行。
個人建議可以通過信託第三方代銷機構來投資信託,通過第三方進行選擇信託產品,這樣選擇的面可以更廣,接觸的產品也會更多,並且第三方代銷機構的增值服務業更好。
在個人選擇信託的時候還是應該把項目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比如還款來源,項目方資質,增信措施等等。
二、投資信託的類型
1、公司型投資基金
公司型投資基金是組建基金股份公司,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投資者資金,基金委託基金經理公司管理操作,基金的原則委託金融機構保管。
2、契約型投資基金
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由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基金契約而組建的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單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英國、日本和中國香港、台灣地區多是契約型基金。
3、封閉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即資本形成固定,且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要求償還的一種基金。它的特點是在基金股份發行結束後即不再向投資者出售,投資者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和出售其基金股份,但不能直接要求投資基金贖回。
4、開放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即資本形成不完全固定,其已發行基金可以按凈資產價值贖回的一種基金形式。開放型投資基金的特點是:基金股份的發行者有義務應受益人的請求,隨時依據資產凈值購回它所發行的基金,而且是見票即付。
5、國內基金
國內基金指基金來源於國內投資者,投資對象也在國內。
6、國際基金
國際基金指基金的來源和投資對象分別在不同的國家,也稱「海外基金」。
三、投資信託面臨的挑戰
信託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中國的信託投資基金產生於90年代初,分二個階段,分別稱為新基金和老基金。
1、基金發展將實現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逐步轉換。
2、適應由封閉式基金為主向開放式基金為主的轉變。
3、新的發展形式,還對基金業與其他行業的協調提出新要求。
4、基金業的發展,還須逐步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基金評價體系。
❼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有什麼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程度不同: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
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不同: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
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不同: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
(7)機構投資個人信託擴展閱讀: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即為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發展初期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相對於機構投資者而言。個人投資者(無論資金的多少)都可以稱為散戶。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系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
❽ 什麼是信託,有哪些准入門檻
答:您好,《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應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託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
一、設置信託門檻原因
1、提高信託行業整體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一般來說,成熟的高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設置投資門檻能夠以資金量為指標隔離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資者。
2、設置投資門檻可以限制集合信託參與人數,確保集合信託的私募性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託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如果准入門檻過低,項目參與人數過多,將變質為公眾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質。
3、削弱集合信託的融資能力。之前,信託由於行業發展、市場認可等原因,規模較小,在整個金融行業里屬於小眾。在宏觀政策層面,多作為信貸政策調控的補充,對信貸政策、貨幣政策的影響較小。但目前信託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需要淘汰的產業里,不利於宏觀調控。
由此可見,信託產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門檻將會長期存在,並且水漲船高。隨著通貨膨脹率上升與貨幣貶值,個人投資集合信託投資的起點已由早期的幾萬元就能參與,提升到了100萬的門檻,並且有可能進一步提高,其中「大額」門檻可能會由目前的300萬元提升至6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