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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資平台報告

發布時間:2023-03-24 13:34:15

『壹』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1、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數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有6576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

2、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負債規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為4.97萬億元。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

3、統計的口徑大小不同。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

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貳』 聶無逸:防控地方融資平台債務隱患

銀河證券研究院戰略研究員 聶無逸 (本文首發於《中國金融》2019年第18期)

目前,宏觀經濟減速和金融降杠桿政策對地方融資形成嚴峻挑戰。一個明顯的市場信號是2018年以來城投非標債屢現違約險情。20多年來,地方融資平台背負了金融系統龐大的債務(主要是銀行貸款和城投債)。目前全國地方融資平台總數超過1萬家。如果城投債務規模持續擴張並出現本息償還危機,如果推動城投債務重組不能解決地方建設資金的匹配問題,也不能解決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就不能做到城投公司和項目的風險隔離,那麼財政金融秩序和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都會因為信用危機而遭受嚴重損害。加強對地方隱性債務的控制,進而明確地方融資平台的管理模式,是當前風險防範工作的重點。

地方融資平台的債務規模

地方融資平台的總體債務形勢比較嚴峻。首先,地方融資平台債務不僅規模大,而且信息披露不充分,後者也放大了外界的焦慮情緒。地方融資平台從政策界定到歸口管理都模糊交叉,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一個公開統一的規模數據。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43號文)出台以後,財政部曾組織實施全國范圍的地方債務甄別,之後相關部委又進行過幾次地方債務的統計,但都有特定的口徑和用途。從構成來看,地方融資平台的債務主要分為三類:銀行貸款、城投債、非標融資。下文以公開披露的城投債為考察對象。按照wind公開數據統計,從2008年7月22日到2019年4月15日,全國31個省級地區(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合計發行城投債13820支,發債主體合計2252家,累計金額達到13.28萬億元,累計余額達到7.88萬億元,存量城投債的票面利率區間為4.54%~6.34%。

地方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總規模目前沒有直接數據。從公開信息可知,2013年1月,原銀監會披露地方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余額為9.2萬億元,占銀行業貸款余額的13.8%。筆者查閱到的最近一次公開信息是2013年上半年原銀監會工作會議上披露,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余額高達9.7萬億元。2013年,原銀監會發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並於2013年4月開始實施。2014年出台新修訂的預演算法,國務院發布影響深遠的43號文,明確提出平台的政府融資功能必須脫鉤的要求,地方融資平台的功能定位和政策環境就此發生重大變化。與此同時,原銀監會不再對外發布融資平台的貸款余額。如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進行匡算,wind資料庫顯示,2019年4月15日銀行業貸款余額為142.11萬億元,如按照2013年平台余額13.8%的比例推算(鑒於近年來地方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勢頭、銀行貸款對穩定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意義以及地方融資平台的信用水平等多方面的情況,可以推定銀行的貸審政策應與城投轉軌力度保持一致,正反方向的作用基本可以對沖),則地方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余額推算為19.61萬億元。

非標融資是地方融資平台政策約束最少、使用最為靈活、風險成本也最高的融資工具。非標融資的形式多樣,包括委託貸款、信用貸款、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私募基金以及其他融資形式的多重嵌套。目前沒有權威的城投非標數據,有的市場機構根據發行城投債且主動披露非標融資的960多家平台的審計報告,得出2017年底樣本平台的非標融資額為1.65萬億元,這個數字覆蓋不夠全面,漏掉了明股實債和故意迴避披露的債務,以及沒有發行債務的8000多家中小平台的非標融資,這些未統計平台的非標規模一般不大,如果再考慮到2018年資管新規的政策壓制,1.65萬億元之外加上遺漏的部分,地方融資平台非標融資總額應該不會超過3萬億元。據業界判斷,非標融資占平台融資的總比例一般不超過10%,3萬億元非標規模應基本在此區間內。

綜上,筆者可以推算出目前地方融資平台的總體規模應該約為32.3萬億元(32.3=9.7+19.6+3)左右,但是還有其他扣減項,比如,國發43號文提出的「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的政府債務」,其中存量的政府債務應該覆蓋經甄別確認的部分城投債務。其中2015年置換了3批合計3.2萬億元,其中第一批1萬億元的置換范圍是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要償還的部分。據報道,2015~2018年,各地政府共發行了12.2萬元地方政府置換債。對應筆者的統計口徑,債務置換對2013年6月底9.7萬億元的貸款余額會有一定對沖,假定對沖額度為50%,即6.1萬億元。據此平台的債務總規模在26.2萬億(32.3萬億-6.1萬億)元,從謹慎性角度考慮,筆者粗略推定地方融資平台的規模估計在26萬億~30萬億元。隨著融資平台管理的不斷規范和各項改革的持續推進,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存量規模會得到進一步控制,信息披露相信也會更加科學、及時和透明。

解決地方融資平台債務的路徑思考

地方經濟建設是硬任務,只要地方政府的資金需求得不到認真的解決,政府債務仍然會通過隱性擔保、代建工程等形式騰挪到地方融資平台。這在客觀上要加強 財經 秩序的嚴肅性,加強相關體制改革,避免地方經濟發展突破債務容忍度,影響 社會 經濟的穩定。

化解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再次實施債務甄別和置換。但是最直接的辦法未必就是最合適的辦法,解決問題的次序和具體策略將決定政策實施的效果。筆者認為,把絕大多數地方融資平台債務都置換為地方政府債務,單純從債務負擔角度來簡單測算,並非不可承受。依據前文,推定地方融資平台債務總規模為28萬億元〔28=(26+30)/2〕,平均到期時間假設為5年,如果在2018~2022年按5年分批置換,則每年增加5.6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在此前提下,2018年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增加到23.99萬億(18.39萬億+5.6萬億)元,2018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率會提高到99.96%,即將觸及國際通行的100%~120%的警戒標准;如再加上中央政府的債務余額14.96萬億元,則2018年我國政府債務率將會提高到43.26%,依然低於歐洲60%的警戒線。從增量來看,年增加5.6萬億元債務負擔的增長幅度,基本相當於2018年GDP的6.22%,與GDP增長幅度基本相當,按此增長規模推算,存量地方融資平台債務納入地方政府債務,從整個國家的債務負擔率來說,五年之內大抵可以承擔,假如展期到10年,當期債務負擔會進一步降低。另外,地方融資平台債務主要投向地方重要的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產品,這將有助於地方經濟的可持續增長,並將有效提高地方的債務償還能力。但是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債務壓力會較為沉重。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和負債水平差別,如果中央給予適當補助,應不會對地方的經濟正常運轉產生明顯拖累,但是如何確保公平與效率的問題,以及防止操作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將考驗決策者的大智慧。在以上假設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如果再對地方融資平台實施嚴格的規范、清理和轉型,應該可以徹底解決城投債務存量問題。這也從側面說明,中央近年來對地方融資平台採取堅決但又比較耐心的堵疏結合的方法,是有預見性和充分底氣的。但是地方經濟建設的財力補充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如果只是做債務置換,即使不會出現舊債擠壓新債發行規模的問題,地方融資平台債務消失後出現的資金缺口如何彌補也將是一大考驗。除了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地方政府自身還有部分隱性負債,匯集起來盡管還在總體債務承受能力范圍內,但也接近債務警戒線,因此中央政府對地方債務風險應保持高度警惕。

化解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問題,可以考慮在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同時,加快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經濟關系,解決地方事權與財權不對稱的問題。或者反過來說,只有中央地方的財稅體制改革推進到位,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問題才有可能得到化解。如果要解決地方融資平台問題,就必須以事權和財權統一為重要切入點。以理清中央和地方事權財權為前提,要麼地方事權做減法,要麼地方財權做加法,或者兩者並行。

化解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問題,最終還是要落到改革地方的投融資體制。對於地方的准公益性質的、具有收費項目特徵的基礎設施建設和 社會 服務項目,終究是要有獨立的市場主體來負責建設或長期運營。對於具有實際市場經營能力、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城投企業來說,依然具有繼續存在的 社會 空間和經濟價值。建議地方政府聯合國有、民營的基礎設施產業公司,對有經營基礎和管理能力的城投公司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增加註冊資本金,增強其債務承擔能力,使其真正成為地方准公益性投資的主導力量。不僅要建立地方投資體系,還要建立地方融資體系。比如,可以充分借鑒國家開發銀行的功能設計,建設有管理的高效地方金融機構,專門負責本地區的政策性融資服務,服務范圍包括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跨地區的建設工程配套、准非公益性地方項目的建設等。今後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時,地方政府可以快速通過地方開發銀行獲得融資,不僅能夠保證融資的規模和效率,還可以充分保障中央和地方對各地投資規模、結構和質量的准確把握,有效控制經濟風險的傳遞和蔓延。

加強重大風險事件的防範和預警,及時發現和化解系統性風險隱患,這是解決當前經濟領域深層次矛盾的重要切入點。對於如何認識和解決地方融資平台問題,盡管經濟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爭議,但正是由於中央採取了堅決、理性而又比較耐心的引導政策,地方融資平台並沒有成為拖累中國經濟的問題資產,相反在推動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總體上來看,地方融資平台的風險目前處在存量相對可控的范圍內,只要後續的規范管理和處置措施果斷得當,做到堅決控制債務增量、積極化解債務存量,進而全面推進財稅體制和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轉型後的地方融資平台在未來的經濟建設中依然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作者單位:銀河證券研究院

『叄』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肆』 地方融資平台的潛在風險

2010年,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的飛速發展,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負債規模也在急劇膨脹。大規模的投融資也給地方政府帶來了居高不下的舉債。「地方債」再次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上。有消息稱,地方債務在短短幾個月內,已經從4萬億飆升到7萬億。據有關專家分析,高達7萬億甚至更多的地方債務,可能會拖垮中國經濟剛剛復甦的腳步。
前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銀監會召開的2010年第二次經濟金融形勢分析通報會議上介紹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余額為7.38萬億元,同比增長70.4%。佔一般貸款余額的20.4%,全年新增貸款3.05萬億元,佔全部新增一般貸款的34.5%。這離世界公認的警戒線60%已經很接近了。可見在2009年,為應對金融危機沖擊,地方政府圈錢之猛。
來自銀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到2009年5月末,全國各省、區、直轄市合計設立8221家投融資平台公司,其中縣級平台高達4907家。而從地方平台公司貸款債務與地方政府財力對比看,債務率為97.8%,部分城市平台公司貸款債務率超過200%。 央行2011年6月1日晚間公布的《2010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介紹了其2008年以來對全國各地區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情況的專項調查結果。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國共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1萬余家,較2008年年末增長25%以上。其中,縣級(含縣級市)平台約佔70%。同時,平台貸款在人民幣各項貸款中佔比不超過30%。對於平台貸款的具體數量,央行在報告中並沒有披露。但值得注意的是,報告中提到,「平台貸款在人民幣各項貸款中佔比不超過30%。」按照2010年末人民幣貸款余額為47.92萬億元來算,截至2010年末,政府融資平台貸款不到14.376萬億元。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曾經一針見血地指出,地方融資平台最大的風險,在於把地方政府基礎建設和公共事業產生的債務信貸化。

『伍』 政府投融資平台有發展前景嗎

幾年來,政府財政融資平台雖然有所發展,但已經不能適應現行財政專和金融政策,無法繼續為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籌集政府投資,政府財政融資平檯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急需改造和完善。
據《中國政府投融資平台建設模式與發展戰略分析報告》建議,欠發達地區城投公司必須告別傳統的發展願景,回歸到「市場經濟」,才是各地政府及融資平台公司轉型發展的根本。對縣級平台而言,要進行資源整合,將政府資源、資本通過市場化模式,以「產業合營、區域合作」的思想,以實實在在的產業為基礎,從政府性的投融資主體、投融資平台向市場化的產業發展運營平台轉變。

『陸』 政府投融資模式

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第一條全面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要求,抓緊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本級各部門和市縣政府進一步完善風險防範機制,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等統計情況,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督促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行為。上述工作應當於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市縣政府,省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提請省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條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干預融資平台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支持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應當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並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規范融資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防範,落實企業舉債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相關程序,審慎評估舉債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形成的債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的通知》(財預〔2016〕152號)依法妥善處理。
第三條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
地方政府應當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四條進一步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柒』 政府融資平台的概述

由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中國特有的經濟現象,國外並沒有專門文獻對其研究。在國內的實踐上來看,雖然融資平台的出現已有一段時間,但是對其定義並沒有統一,大致來說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的融資平台概念包括地方政府組建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融資公司,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
狹義的融資平台:是指由各級政府出資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債券、稅費返還等資產(其中主要是通過劃撥土地),組建成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到融資標準的地方國有企業或企業集團,這些地方國有企業或企業集團實際上由政府控制,具體形式可以是城市建設投資類公司、交通運輸投資類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各類開發區(園區)投資類公司和土地儲備類公司等。若公司資不抵債可以用地方財政的變相擔保或由地方人大出具「安慰函」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平台的對外融資。所融資金主要投入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公用事業等領域。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19號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清理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1)承擔公益性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業務的融資平台公司;(2)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 政府融資平台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單一融資平台,負責公益性和基礎性項目融資、資金撥付及還本付息,不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如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二是公益性投融資平台,負責公益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及還本付息;三是經營性投融資平台,負責基礎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及還本付息,並可能進行其它經營性項目投資和金融投資;四是綜合性投融資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經營性平台的特點,如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五是「轉貸」平台,負責將貸款轉貸給政府,自身不承擔還款責任,如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政府融資平台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盡管如此,審計、財政、銀監系統目前對政府融資平台定義並沒有統一的統計口徑。在實際工作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決定,有的將投向市政、園區、土地儲備類平台貸款劃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有的也將投向交通、鐵路等投放主體的貸款認定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
另外,人民銀行分類: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類型主要為:(1)各類開發區、園區投融資平台;(2)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土地儲備中心類公司;(4)城市投資建設公司;(5)財政部門設立的稅費中心;(6)交通運輸類政府投融資平台;(7)其它類型。
按還款來源劃分:第一類以財政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第二類以自有現金流為主要還款來源。前者主要在公益性質較強的領域從事投資建設,項目自身缺乏現金流(如城市公交、市政建設、環境保護等),或雖具有一定現金流,但資金需要通過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領域(如交通廳、開發區、土地儲備中心等)。第二類平台客戶的投資活動多形成經營性資產,項目運營市場化程度較高且具有相對充裕的自有現金流,如電力、公路、鐵路、自來水、燃氣、污水處理等。 政府融資平台通過向銀行舉借貸款、發行企業債券和票據等方式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其主要特點以下:
一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財政等部門管理的政府專門投融資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盡管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但性質屬於財政投融資范疇,承擔為地方政府籌集建設資金的任務。
二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不以營利為目的和以增加財政收入為標准,主要為了執行政府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其非營利性全面體現在融資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政府投融資所選擇項目,主要集中在對城市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軌道交通、大型橋梁、地下供水管道網路改造、防洪設施等,這些項目在一定時期內往往構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並不是因為這些項目具有較高的盈利能力。
三是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業務活動,既是公共財政的范疇,也具有政策性金融的性質。政府投融資平台舉借的銀行貸款、發行的企業債券和票據,是政府按照信用原則籌集和運用資金,也要遵循信用活動的一般准則,即有借有還,償本付息。這些投融資活動主要為了實現政府宏觀經濟社會目標,因而構成國家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是政府投融資活動是公共財政體系的有機補充,是公共財政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在政府投融資過程中,常用的政策工具有:發行市政債券、舉借貸款、財政投資、財政貸款等。這些政策工具在公共財政體系中都有獨特的功能。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中國經濟發展特定階段的產物,是普遍存在的事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機構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基本功能是:以政府信用為支撐,以實施政府政策為目標,直接或間接地有償籌集資金,將資金投向急需發展的領域、行業和項目等。《2015年中國政府融資平台運作模式與風險管控研究報告》顯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作用有以下幾點:
1、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以較有效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競爭日趨激烈和貸款風險較大的背景下,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風險。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率之所以保持較高水平,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功不可沒。由於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產業要轉型升級,中、西部渴望承接東部產業轉移,投融資平台公司對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資金投入,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產業轉移,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2、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鎮化進程
投融資平台公司所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肯定地說,沒有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就沒有這些年來中國城市面貌的日新月異。城鎮化的大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長期堅實的基礎,為工業化創造了需求源泉,也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拓展了空間。
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促進了民生改善
依託投融資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其中的相當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一部分資金投入了公立醫院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部分資金投入了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等。這些項目的建設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
4、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還有利於拉動民間投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資金計劃和公司債券、聯合投資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的作用,實現短期政策調控與利用民間資本長期機制的較好結合。

『捌』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現狀

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進行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方面的融資由來已久,但是投融資平台發揮主導作用則是2008年來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這被地方政府視為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肯定和鼓勵。
從2008年底以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據初步統計,截至2009年8月,全國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級政府投融資平台,其中70%以上為縣區級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的負債總計1萬多億元,到2009年5月末,總資產近9萬億元,負債已上升至5.26萬億元(絕大部分為銀行貸款),平均資產負債率約60%,平均資產利潤率不到1.3%,特別是縣級平台幾乎沒有盈利 。
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專家質疑,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規范,同時,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多個融資平台公司從多家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形成多頭舉債,而銀行對地方政府的總體負債和擔保承諾情況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對自己的融資平台的負債情況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資平台的項目投資收益不能覆蓋成本,這些「隱性債務」就必然顯性化,給地方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壓力,甚至最後不得不由中央財政和商業銀行買單。

『玖』 政府融資平台主要存在什麼問題

法律分析:隨著國家對平台類公司的進一步調控,剝離其政府性融資職能也逐漸落實到實處。由於我國經濟體系區域化差異明顯,平台公司發展水平也各不相同。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大建設時期基本結束,其平台公司多轉變為城市服務運營商;部分發展中地區則存在更大的空間和機遇,其平台公司多轉變為市場化投資公司,並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也有平台公司能肩負城市投資建設、運營服務等功能於一體。但對更多的發展較差、轉型較晚的平台公司而言,除了政府融資職能外,如何找准契合自身功能的發展方向,如何合理控制資產負債率、優化財務結構,如何應對新時期轉型升級的使命成了各大平台公司的痛點和難點。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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