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融資 > 融資租賃交易結構

融資租賃交易結構

發布時間:2023-03-24 08:58:02

⑴ 「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差別在哪裡

「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差別在哪裡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均來自同一英文單詞「Financial Lease」的翻譯。只不過在中國,因金融監管體系的特性,以及對租賃內涵的認識不同,才產生了差異。下文是我收集的「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差別的分析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與了解。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的定義是一樣的

不管是哪種租賃,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同屬《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標的物,均由承租人選擇,從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

2、業務操作原理是一樣的

企業要依法經營,在操作上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准,雖然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則上沒有什麼不同。沒有離開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3、會計的定義是一樣的

會計注重的是實質勝於形式,因此不管怎麼變,叫什麼名字,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都要按准則的標准來辦。因此也不會有區別。

4、稅務部門的定義是一樣的

國家要依法征稅,企業要依法納稅。稅法的依據來自法律,法律沒有不同,稅收的徵收政策也沒有什麼不同。不管是「金融」還是「融資」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後,被劃定為 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監管部門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實際上只能做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雖然有類似資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風險控制限制,但終究是對借款的限制。對於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的租賃公司來說,一個借款單位,真正能借到的資金比例(瞬間除外)一定小於1:10。尤其是資信不足的租賃公司,這個比例更低,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 而這一切都是由放款單位根據借款單位的信用決定的。

由此可見: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這是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由此產生的政策性和經營性差異也就不足為怪了。 只不過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資租賃等同於此金融租賃,不要以為報道融資租賃的消息等同於報道金融租賃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賃的資金銷售,等同於融資租賃的物件銷售。不要再奇怪租賃額以幾何爆炸方式增長那麼快,而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卻沒有太多長進的原因。

2、財稅政策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備。一般准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准備余額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一旦出險「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3、國家統計口徑不一樣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金融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可能有人對此質疑,但不放在這兩個門類又能劃歸到哪去?新增租賃固定資產肯定不會認定為金融租賃信貸資產,反之亦然。

只有在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數據上才能找到這種分類的差異。

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情況」月度統計中,新增固定資產,金融租賃的數據在「金融業」的統計中,融資租賃的數據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的統計中。兩者不能混搭。這個分類原則與監管部門的劃分是統一的。不會產生混亂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統計是累計新增固定資產的統計,不是租賃額的統計。不是新增固定資產的出售回租或租賃都不在這個統計范疇。盡管統計部門做的還不細致,不規范,許多數據統計不上來。但要計算租賃的市場滲透率,應從此處獲取數據才權威性和可比性。

三、差異化的結果和對策

1、監管不一樣,業務主導模式就不一樣

不同的監管方式導致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在信貸監管體系下注重租賃規模,注重用信貸標准經營租賃,忽視對租賃標的物的重視。融資租賃公司對物的關注遠大於金融租賃公司,尤其是廠商租賃,更顯突出。

要求把放款單位的金融租賃公司做的像借款單位的租賃公司那樣 ,在信貸的監管機制下,實在難以轉變。因此主要的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設上。

借款單位的融資租賃公司把自己包裝成放款單位,也離不開 融資成本高河融資規模被限制借款的現實。因此更多收益來自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環節。主要客戶群來自優質的中小企業。

2、真租賃與假租賃的區別

(1)假亦真來真亦假

因為目前大部分租賃資產屬於信貸資產,大部分租賃交易結構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為租賃實為貸款」的真假租賃的爭論。

融資租賃交易中,因其具備金融資產特性(含利息,資產隨利率和時間推移增長)出售回租確有信貸功能。只要嚴格按照《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操作。沒有什麼真租賃、假租賃之說。

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融資成本、客戶資源、風險控制、人才素質和監管限制等綜合因素,影響著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風險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資金成本高的情況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業務,把租賃做成「高利li貸」。

問題在於融資租賃的好處與信貸相比在於:租賃公司同時擁有債權和物權。通過對物權的處置,可以彌補債權方面的損失,從而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過度要求。填補了信貸客戶被刷下來的優質客戶的市場空白。

租賃公司給出資人提供一個收益和安全都適中的放款平台,租賃公司從中獲取做租賃項目的資金來源。融資租賃與信貸本是互補關系,若都把租賃當信貸做,最大的問題就是與銀行競爭優質客戶。而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遠沒有銀行那麼多分支機構來採集長期跟蹤的優質客戶,加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過濾一遍。剩下給其他租賃公司的優質客戶就很少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客戶群很難與金融租賃的客戶群定位相同。

(2)真實租賃原來是……

在國際上,有些國家把租賃分為真實租賃(True Lease)和有條件銷售。真實租賃的標准為:(1)出租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2)租期屆滿,承租人或以公平市價續租或留購,或將設備退還給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資產殘存價值;(3)租期開始時預計的期末資產公平市價,不能低於設備成本的15-20%;(4)租期屆滿,資產仍有兩年服務能力,或資產的有效壽命相當於租賃資產原有效壽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資至少應占設備購置成本的20%;(6)出租人從租金收入中可獲得相當於其投資金額7-12%的合理報酬,租期不得超過30年。

符合真實租賃標準的.,出租人有資格獲得加速折舊、投資優惠等稅收優惠,並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轉讓部分稅收優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當作費用從應納稅利潤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賃又稱為節稅租賃(Tax Oriented Lease)。

真實租賃和有條件銷售在筆者看來,實際上就是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這里的「經營租賃」是非全額融資租賃(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現在被人們誤解的《合同法》中定義的租賃(Rental)。

這種「真實租賃」因為從監管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國還沒有到這個發展階段,很少有人這樣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節稅租賃這種交易模式。

3、差異需要互補和融合

融資租賃因為用金融手段綁定了物權已經衍生的服務和資產管理。因此融資租賃的收益不僅來自金融,還有貿易、服務、資產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資租賃不僅要用自有資金、股東信用取得的資金賺取金融方面的收益。還要賺取貿易環節、附屬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用別人的資產獲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為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都具備的金融屬性的融資租賃。到那時,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都是在做金融業務。否則總給人感覺租賃公司(並沒做全部轉移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而是在做風險投資業務。

我們所說的互補和融合主要在於:

「金融租賃」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獲取收益外,還要爭取在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做更多的優質租賃資產銷售給「金融租賃」公司。兩類租賃公司都應該爭取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所謂出表業務),做到增大租賃資產的同時不增加信貸規模。這說明租賃公司在專業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業整體由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由資本推動的,在中國目前這個階段是由信貸推動的。資本推動的融資租賃,增加了固定資產的投資,帶動的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增加了運輸車輛和商業房產的需求,增加了稅收和就業。

信貸推動的租賃,因為主要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存量資產的租賃和地方政府融資的租賃,民營經濟還是沒帶動起來。融資租賃在促進實體經濟投資方面還是沒有完全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

融資租賃要健康發展,應從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租賃公司不是為了擴大信貸規模無限制地擴大資本金,而是如何將存量的租賃資產在資本市場上銷售。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交易應該與國家宏觀調控同步運行,不應為突破信貸規模而做租賃,為突破地方政府融資規模限製做租賃,成為反周期的工具。這樣做早晚要受到限制並為此付出代價,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活力。

中國遠沒有完成工業化進程,不要總是拿現在的(工業化進程已進入飽和狀態的)國際經驗來談租賃的創新與改革。應大力發展實體經濟,提高融資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在支持國家經濟建設的同時,提高租賃公司的獲利能力。做到國家、企業、個人同時收益的正向發展。

;

⑵ 車輛融資租賃合同是屬於買車嗎

融資租賃本質是一種「融資」+「融物」的服務,是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根據消費者(承租人)對車輛和供貨商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的車輛,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取得車輛的交易活動。
汽車融資租賃跟汽車貸款區別如下:
1、交易載體和交易結構不同融資租賃是以標的物,即汽車,為主的實物;消費信貸則是以貨幣為主。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消費信貸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
2、前期費用和成本不同。貸款買車需要首付,稅費,上牌費用等。而以租代購不需要。以租代購是以時間換空間,自然付出的總成本要高於貸款買車。
3、所有權和籌資額度不同融資租賃是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消費信貸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時商品所有權就被轉移至購買方。融資租賃最高可以做到100%融資;消費信貸一般相當於購車款的70%-80%
4、優點不同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車貸的貸款利率低,銀行傳統車貸基本覆蓋所有品牌和車型,其利率以人民銀行為基準,利率低於其他渠道利率,還款方式靈活。
5.缺點不同融資租賃資金成本較高;不能享有設備殘值;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一定的負擔;相對於銀行信貸而言,風險因素較多,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車貸下款時間長,申請銀行傳統車貸條件嚴格,難度比較大。申請者需向銀行提供一系列證明資料如身份證、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社保證明、房產證名或房屋買賣合同證明或購房發票證明等材料。有的銀行還需要第三方擔保和質押物等。
6、運營模式不同融資租賃屬於小眾消費,對客戶群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以精準營銷為運營模式的根本。汽車貸款屬於大眾消費,客戶群體比較廣泛,包含新車汽車貸款客戶和車貸客戶(質押、抵押、雙壓等具體模式),物猜所以營銷方面以品牌宣傳為主。行業領先者例如:各大商業銀行、各大廠商金融公司、其他第三方車貸公司
汽車融資租賃的
①承租人到銀行和加盟商申請辦理汽車融資租賃;
②客戶需要向出租方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原件以及駕駛證原件;
③客戶進行選車並且跟出租方簽訂合同;
④客戶支付車輛的首期款項;
⑤客戶獲得了車輛的使用權;
⑥每月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租金;
⑦租賃合同到期後可以獲得車輛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脊叢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櫻螞櫻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⑶ 什麼是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的說法在上個世紀就已經出現,只是受限於彼時金融徵信和汽車產業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階段。如今蓬勃發展的汽車融資租賃,也可以說是「以租代購」,通過售後回租的方式,緩解有車一族的資金壓力,被視為分期購車的未來趨勢。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在拉動社會投資、加速技術進步、促進消費增長、完善金融市場及優化融資結構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國際上已發展成為僅次於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的第三大融資方式。

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託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後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代營銷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汽車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也是常規融資租賃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資租賃的法律交易結構包含「一個標的物、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一個標的物

融資租賃的一個標的物——汽車。其法律定義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獲得的是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概括為使用權。

兩個合同

融資租賃交易的兩個合同是指:「標的物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署「買賣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賃物的一種主要形式。「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實物資產即「租賃物」(動產或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對象是租賃物的「三項權能」即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統稱為「使用權」。這里的「融資租賃合同」不可以簡稱「租賃合同」。

三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

融資租賃優勢

汽車金融租賃區別於傳統的金融貸款購車。它是把車租給顧客,這時候汽車的所有權歸汽車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滿了,汽車的所有權歸顧客。這種以「租」代「售」汽車金融租賃的優勢在於:

打包租賃方式,降低購車門檻

汽車金融租賃將裸車款、購置稅、牌照費用、保險、其他稅費全部作為分期付款對象,客戶只需支付規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應的服務費,即可取得車輛的使用權。這種方式降低客戶購車初期支付的負擔,使客戶可以將更多資金用於投資理財。租金是一種費用,為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報銷車貼的憑證,也可以作為企業做賬的依據。


融資流程

選車——融資申請——審批通過——提車

在審批環節上,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對申請人徵信進行查詢,根據資料確定是否放款。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回資料。租賃公司在評審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嚴格保密,切實保護承租人權益。雙方還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直租

1、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選定的車型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承租人按《融資租賃合同》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務費等。

3、供應商按《汽車購銷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車,交付給承租人。

4、承租人驗收汽車,租賃公司支付給供應商車款,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汽車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車發票原件,租賃公司對回租汽車所有權、使用狀況、價值、是否抵押等情況進行審核。

2、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汽車轉讓協議》,承租人將回租汽車所有權轉讓給我公司,並按《融資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保證金和服務費,租賃公司將汽車款支付給承租人。

⑷ 如何依法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考察出租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權。一般地,出租人在合同目的在於收取租金,而且由於租賃物的專用性,其對於出租人的變現價值較低,因此出租人往往不會主動解除合同,而選擇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全部租金。然而,在不可抗力致使租賃物毀損的情形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合同並不總是有利的。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的優點之一在於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提高了所融出資金的安全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鏈孝告後衡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咐喚告回租賃物。

⑸ 供應鏈金融干貨!從融資模式看還款來源、交易結構文章

供應鏈金融是什麼?

供應鏈金融本質是基於對供應鏈結構特點、交易細節的把握,藉助核心企業的信用實力或單筆交易的自償程度與貨物流通價值,對供應鏈單個企業或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金融服務

供應鏈金融並非某一單一的業務或產品,它改變了過去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單一企業主體的授信模式.

而是圍繞某「1」家核心企業,從原材料采購,到製成中間及最終產品,最後由銷售網路把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這一供應鏈鏈條。

將供應商、製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直到最終用戶連成一個整體,全方位地為鏈條上的「N」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通過相關企業的職能分工與合作,實現整個供應鏈的不斷增值。

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種,分別是應收賬款融資模式,基於供應鏈金融的保兌倉融資模式和融通倉融資模式。

應收賬款融資模式是指企業為取得運營資金,以賣方與買方簽訂真實貿易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基礎,為賣方提供的,並以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

基於供應鏈金融的保兌倉融資模式是在倉儲監管方(物流企業)參與下的保兌倉業務,融資企業、核心企業(賣方)、倉儲監管方、銀行四方簽署「保兌倉」業務合作協議書,倉儲監管方提供信用擔保,賣方提供回購擔保,銀行為融資企業開出銀行承兌匯票。

融通倉融資模式是指融資人以其存貨為質押,並以該存貨及其產生的收入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

企業在申請融通倉進行融資時,需要將合法擁有的貨物交付銀行認定的倉儲監管方,只轉移貨權不轉移所有權。在發貨以後,銀行根據物品的具體情況按一定比例(如60%)為其融資,大大加速了資金的周轉。

目前國內供應鏈融資平台主要做應收賬款項下融資。這其中,又分為貿易項下,信貸項下,經營物業項下三類, 其本質都是基於未來可預測、穩定、權屬清晰的現金流來進行融資。

這種融資方式快速盤活了中小微企業的主體資產——應收賬款,使得中小微企業能夠快速獲得維持和擴大經營所必須的現金流,很好的解決了這些中小微企業回款慢而且融資難的問題。

該模式核心交易結構如下:

總體來說,還款來源有四層:

第一層:應付賬款方(央企或大型國企);

第二層:融資人/應收賬款方(上游企業);

第三層:產品增信機構(若有);

第四層:保理機構。

具體到產品,常見的一般有以下四種:

央/國企作為支付信用的供應鏈金融;核心企業作為支付信用的供應鏈金融;基於融資租賃業務為交易模式,租賃資產應收租金收益權作為支付保障而設計的產品;基於商業寫字樓租金收取權,商業寫字樓的應收租金作為支付保障而設計的產品。

1、央/國企作為支付信用的供應鏈金融

該產品一般交易結構如下:

該產品的還款來源有三重保障: 中央企業支付信用,融資人承諾回購,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回購保障。

這類產品的風控標准關鍵點是:把控支付核心——央企,包括嚴格核心央企准入和核心央企動態監測。

一般供應鏈金融平台通過自主研發的央企准入模型,實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央企准入標准,從源頭控制風險。

同時需要自建企業動態跟蹤監測系統,通過自主獲取信息、公開市場披露信息、媒體報道信息、社交網路信息等,提前預判核心央企信用風險,一旦出現預警,立刻停止新增業務開展。

2、核心企業作為支付信用的供應鏈金融

該產品一般交易結構如下:

該產品的還款保障來源也是三重: 大型企業支付信用,融資人承諾回購,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回購保障。

這類產品的風控標准關鍵點是:篩選並監控支付核心——大型企業,包括嚴格大型企業准入和核心大型企業動態監測。

供應鏈金融平台在提供融資之前,先通過自主研發的大型企業准入模型,實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大型企業准入標准,從源頭控制風險。

貸後,供應鏈金融平台自建企業動態跟蹤監測系統,通過自主獲取信息、公開市場披露信息、媒體報道信息、社交網路信息等,提前預判核心大型企業的信用風險,一旦出現預警,立刻停止新增業務開展。

3、基於融資租賃業務為交易模式,租賃資產應收租金收益權作為支付保障而設計的產品

該產品一般交易結構如下:

該產品由於涉及交易方比較多,產品結構上有五重還款來源保障:承租企業支付信用,擔保企業保證支付,承租企業實際控制人連帶責任保證支付,融資人(融資租賃公司)不可撤銷回購擔保,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回購保障。

這類產品的風控標准關鍵點除了把控承租企業和擔保企業外,還需要貸前嚴格融資租賃公司准入和貸後對融資租賃公司動態監測。

供應鏈金融平台通過自主研發的融資租賃公司准入模型,實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嚴格融資租賃公司的准入標准,從源頭控制風險。

貸後,平台自建企業動態跟蹤監測系統,通過密切跟蹤關注發行租賃公司及基礎資產承租人的主要的財務數據、生產運營管理機制、企業徵信等情況,進行系統性的定期風險量化分析,提前預判融資租賃企業、承租企業的信用風險,一旦出現預警,立刻停止新增業務開展。

4、基於商業寫字樓租金收取權,商業寫字樓的應收租金作為支付保障而設計的產品。

該產品一般交易結構如下:

該產品的還款來源保障有三重: 租戶支付信用、業主保證支付和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回購保障,涉及到租戶、業務和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

這類產品的風控標准關鍵點是嚴格物業公司的准入和動態監測租戶、出租地段。

平台一般通過自主研發的物業公司准入模型,實行定性指標、定量指標相結合的方式深入研究業主的租後管理機制和商業房產的所有權屬等事宜,嚴格業主的准入標准,從源頭控制風險。

貸後,平台自建租戶動態跟蹤監測系統,通過深入研究租戶的企業性質、網點布局規劃、租戶的徵信情況以及出租地段出租率等進行系統性的風險量化分析,提前預判融租戶的信用風險,一旦出現預警,立刻停止業務開展。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大致看到, 在傳統供應鏈金融模式中核心企業利用自身信用以及與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協議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融資。

但是模式對於核心企業來說,看得見的好處實在過少,促進上游企業的訂單接收能力,促進下游企業的銷售能力,形成整個供應鏈的良性循環。

這餅畫的很大,話說的很美, 事實上核心企業在考慮風險 (需要簽署貨物回購協議,自行處理大批貨物的風險) 和回報 (只有間接好處,直接好處過少,回報時間長) 後在供應鏈金融模式中積極性並不大 ,這也就是傳統供應鏈金融發展的不瘟不火的原因吧。

考慮到這一原因,互聯網供應鏈金融平台利用互聯網技術對於數據的收集分析處理能力,依靠數據的處理分析去建立完善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從而弱化核心企業在供應鏈金融模式中的作用。

並且依靠互聯網,核心企業可以將交易數據實時上傳,平台可以對數據實時分析,從而去預測把控中小企業的一個運營情況,發現不對的苗頭便可進行處理,可以說供應鏈金融模式依靠互聯網得到了很好地完善。

至此,就剩最關鍵的一個問題。我們都知道金融中最重要的就是風控,互聯網對於供應鏈金融雖然在風險防範中做出了優化。

那麼當風險真的發生,比如中小企業跑路或者無還款能力了,核心企業與互聯網金融平台之間如何來承擔這個風險就成了重中之重,解決好這一問題,將實現多方共贏的局面,發展空間巨大。

⑹ 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有什麼區別

實務中,出租方應依據承租人的需求個性化設計租賃交易
結構
,才能更好地滿足承租人的實際
需求,促成項目成交。對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資的顧客,盡可能以保證金,手續費來調劑收入
由於融資租賃可以讓承租人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擔租賃物價款,從而起到緩解承租人短期資金壓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購買船舶等大型設備時往往選擇通過該種模式。
然而在輪船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過程中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指示向供貨商訂制租賃物,並支付了大部分貨款,然而由於租賃物從製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此時《融資租賃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尚未成就,無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從出租人的角度融資款項已經投放,那麼,在這段時間內(出租人支付貨款之日起,到供貨商實際交付租賃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權利計收租金呢?或者說,融資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在我看來,從實質來看,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資行為,融資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那麼,從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租金之時就有權計收資金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並非自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然而,由於在這段時間內,租賃物上不存在,承租人無法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無法正式起租。於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現了,也就是說從出租人提供資金之日起,到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這段時間的融資成本。由於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資金的作用,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起租日前後對其影響不大。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融資租賃的另外一個類型售後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謂售後回租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資產,並回租給承租人,承租人通過支付租賃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還本付息,並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留購租賃物。此種交易模式實際是將承租人和供貨商重合於一身。企業往往樂於選擇此種方式盤活固定資產,實現融資目的。
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慾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機動車輛,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通過直租方式實現,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資產,無法通過傳統售後回租形式進行融資,為突破這樣的尷尬境地,有人嘗試以新增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慾購買的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注意此時車輛並非歸承租人所有),並向承租人支付融資款,承租人利用該融資款向供貨商購買機動車輛,並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還本付息。存在爭議的是,從《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權屬之日止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問題。
有學者主張,在這段時間內,融資租賃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計收「租前息」。在我看來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以實現融資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說的期間內,機動車輛的使用權歸供貨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又談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規定,出賣人出售沒有處分權的物品,該等行為的效力存在瑕疵,從而租賃公司難以取得機動車輛的所有權,那又談何租前息呢?
其實,我不否認該交易項下的處分行為效力存在一個空檔期,然而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餘地呢?
在我看來,控制此種風險的核心在於把控融資款的流向,即通過監管賬戶、支票轉背書等途徑,使得融資款專項用於支付給供貨商,從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處分權,以彌補《融資租賃合同》的瑕疵,同時,租賃公司可以解決物權法中佔有改定的概念,即關注承租人與供貨商簽署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將機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的時間適當提前,即機動車輛自供貨商收到購車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則更好)即告轉移。此時《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融資款投放,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即可在一天的時間內完成。
況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資款,租賃公司還可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解除合同,收回錢款,並主張損害賠償(可見,把控制款項投放是多麼重要!)
通過該途徑,避免了承租人為取得融資款,先通過借貸等其他途徑取得租賃物的麻煩,也使得售後回租的適用范圍予以拓展。

⑺ 什麼是融資租賃信託融資租賃信託交易結構是什麼

融資租賃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行為。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集合了兩類非銀行金融企業的業務優勢。具體地說,信託業有寬泛的資金來源,在集合資金的渠道上有一定專業優勢,融資租賃信託計劃對信託公司來說是多了一種融資標的,也多了一種盈利模式。而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及專門人才。對信託公司來講, 融資租賃業務由於擁有出租設備的所有權,通過租金回收投資,這種方式較普通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更安全。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交易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信託資產的形成即融資租賃交易部分,包括融資租賃的三方交易過程;
二是信託計劃的設立部分,包括信託計劃的發行、監管、收益分配等過程。具體流程見下列說明:
①投資人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通過銀行購買融資租賃信託計劃,成為信託資產的所有權人;
②商業銀行將信託資金轉入信託公司在銀行的信託專戶,並對其進行監管;
③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在非過手租賃情況下)與承租人、擔保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④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信託公司向指定的設備供應商購買租賃物;
⑤設備供應商將租賃物發運到承租人所在地,經過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等環節,保證租賃物能正常運行。保修、維修等售後服務以及可能的回購是設備供應商應長期履行的責任;
⑥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足額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長一般不超過5年;不管租賃物實際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須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⑦信託公司將專戶內收到的租金(通常1~3個月收一次),每滿一年就向投資人分配一次信託凈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種費用之後的余額);
⑧銀行將信託專戶的收益分配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入投資人賬戶;
⑨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以名義貨價轉讓給承租人,完成一筆租賃交易;

⑻ 北金所債權融資計劃被叫停原因

融資租賃的交易結構。
融資困慶租賃的交易結構不具備一個好的通道所應具備的獨立性。
債權融資計劃是指發行人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在北金所掛牌募集資金的債權性固耐尺型昌猜定收益類產品。債權融資計劃的備案機構為北金所。包括但不限於:債權融資計劃和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

⑼ 什麼叫做融資租賃

一、 概念解釋

典型的融資租賃是涉及三方關系的,內容包括了租賃和融資兩個方面。
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後回租
1、 直租
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打個比方: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有家商店正出售這種洗衣機,但你發現你不夠錢一次性去買那台洗衣機。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於是你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台洗衣機,然後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機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後,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洗衣機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台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台洗衣機就歸我。
這就是融資租賃里典型的直租業務。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商店是出賣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這三方的關系。(現實的業務情況關系可能更復雜,一般還涉及到資金方、擔保方等的介入)
再來看《合同法》的定義,就很好理解了(商務部、銀監會的定義與此類似):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2、 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為同一人。
繼續打比方:
你需要錢花。你發現你擁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我仍然是那個很有錢的人。於是你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你一大筆錢,然後你和我簽融資租賃合同,我再把洗衣機租回給你。洗衣機你繼續留著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以上的賣和租並沒有先後順序,實物也並沒有實質轉移)。租賃期到了之後,洗衣機我再賣回給你或者我收過來。
可以看到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內容都是一樣的,主要不同在於,在這個例子中,沒有了商店作為出賣人,而是變成了你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我還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關系,其中的兩方合為了一方。
來看銀監會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
2014年第3號
(根據會計准則,售後回租除了可能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還可能被認定為經營租賃,後面講。)
另外再多說兩句,其實售後回租才是目前國內融資租賃業務的主流,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我理解為目前國內企業的玩法主要還是把融資租賃業務當成單純的以租賃資產為擔保物的一種融資方式,類似於抵押貸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聯合租賃、委託租賃、轉租賃、杠桿租賃、項目租賃、風險租賃、結構式參與租賃、混合性租賃等就不說了,基本的還是上面兩點,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變化罷了。
二、 概念辨析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傳統租賃)
剛剛上面我們提到《合同法》、商務部、銀監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其實《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對融資租賃已有很明確的界定: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通常解釋為等於或大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具體區別對照上面1)-5),滿足其一就是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經營租賃,那5點就不詳細展開了。(所以售後回租,滿足上面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否則被認定為經營租賃,按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想講兩點重要的區別:
1)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因為傳統租賃的出租人主要是自己擁有物產,想要出租牟利;融資租賃的出租人一般不擁有物產,只是提供資金支持,想獲得利息回報)
繼續打比方:
如果是經營租賃,實質上出租人我是將我擁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機)出租給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擁有了這個洗衣機,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給你用賺回點閑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從事洗衣機租賃的業務,買了一堆洗衣機只為租出去賺錢……但不管怎樣,我實質就是想靠「租物品」來賺錢,而你實質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資產。其中租金是根據你佔用我這個洗衣機的時間來計算的。
而融資租賃實質上是我「借錢」給你,其實要買什麼你說了算,我本來並沒有什麼東西而只有錢,只是幫你用這個錢買了一個洗衣機之後租給你用。你分期還我的租金實質上是佔用了我給你融資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計算是以你佔有我資金(買洗衣機的錢)為基礎,根據我們所約定的利率和你所佔用的時間為依據計算的。
雖然最後都是我 「租」一台洗衣機給你,但一開始我買洗衣機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一種是我自己買,一種是你叫我買)。
融資租賃本質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資」(目的)+「租賃」(手段)
2)經營租賃中,出租人不僅要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使用權,還要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保養、保險、維修和其他專門性技術服務;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這個服務。(融資租賃中的設備本來就不是屬於出租人的,當然一般來說也不就需要提供維護的服務了。)
還是打比方:
經營租賃中,作為出租人的我,轉移了洗衣機的使用權給你,同時我還要承擔對洗衣機的保養、保險、維修等義務,哪天洗衣機壞了,我是有責任去維修的(出租人負責維修的租賃稱為毛租賃)。
但是融資租賃業務中,雖然洗衣機所有權是我的,但我是按著你的要求去買你要租的洗衣機,因此我對它的好壞不負有責任,也不需要承擔維修義務(承租人負責維修的租賃稱為凈租賃)。我只要保證這個東西交到你手中,你佔有使用權就可以了。
(另外稅法中只承認經營租賃是真實租賃,租賃費可以抵稅;但是融資租賃的租賃費不能抵稅,只能按照一般的資產提取折舊。具體如何納稅又是另外一個復雜的話題了,有機會以後再說)
2、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
(在這說聲抱歉,我寫這段的時候並沒有仔細去研究,經評論提醒,我再去翻看合同法和相關文獻的時候,得知其實分期付款中出賣人是可以保留所有權的。我還是先保留原答案作為一般情況的通俗辨別,分期付款詳細的介紹我寫在後面。)

最主要的區別:分期付款你是獲得了所有權的,但融資租賃的所有權還是在出租人手裡,你獲得的只是使用權。

再繼續打比方:
分期付款是你跟商店商量好把洗衣機賣給你,你只要分期把錢給商店,這個洗衣機就歸你了。這時你不單擁有使用權,你還是擁有這個洗衣機的所有權的。
但是融資租賃中,雖然我也是想賣洗衣機給你,也是希望你壓力不要那麼大可以分期給我錢,但是我怕你拿走洗衣機以後卻不還我錢了啊。所以我就留住這個所有權,再「假裝」以租的名義給你用,等你把錢都還完了,再轉移所有權;一旦你還不起錢我還是這個洗衣機的所有者,可以把洗衣機要回來彌補損失。
(這就是融資租賃產生的起因,保留所有權作為控制風險的手段)
(這里詳細介紹分期付款及所有權保留)
1)分期付款
《合同法》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視為買賣合同中的特種合同,適用於買賣合同部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8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由此我們得到了分期付款的簡單定義,至少分三次付款才能適用《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規定。
另外《合同法》還對分期付款的違約情況進行了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67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喪失期限利益)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准確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9條)
在這里期限利益喪失及合同解除的條例其實是為了保障出賣人的債權實現,因為分期付款其實等於是授予買受人信用,作為賒銷的一種方式,存在無法收回價款的風險;同時一般來說,分期付款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受讓時轉移,更無法作為保障。
另外該條例「五分之一」的規定也是對買受人的一種保護,以避免出賣人濫用該條例。對此《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8條也有進一步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分期付款的所有權保留
由於分期付款適用於買賣合同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33、134條:「(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34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亦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不在交付時轉移所有權,但是該條例不適用於不動產,因為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4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房產的所有權也就不適用於該所有權保留的條款,房產的所有權自登記時轉移。
介紹完分期付款的所有權保留,那似乎上面與融資租賃在所有權轉移上的不同就不成立了,只是再詳細討論這兩者的不同以及找出兩者中最大的區分點似乎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了,所以我還是等詳細研究清楚了再來補充修改吧。
有一篇文獻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比較:「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後的歸屬不同,所有權期待權不同;出租人與出賣人交易主觀意圖不同;國家對合同主體資格監管要求不同」(歐陽良明.我國融資租賃合同與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之比較.《法制與社會》.2011(10):97-98)。當然這有幾點我是不太認同的,比如期待權和交易主觀意圖其實是挺難簡單界定的,但暫時沒找到其他文獻,就先供大家參考再一起討論吧。
3、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
融資性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非常類似,特別是從目的來看,都是為了獲得融資;售後回租的租賃資產,也類似於抵押貸款的擔保物。這個話題討論起來非常大,我只講一點簡單的區別吧。
售後回租業務轉移了所有權,抵押貸款僅僅是設置了抵押權
打比方,又到洗衣機的例子:
抵押貸款,你需要錢花,你手上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機,於是你找到銀行,讓銀行借錢給你,作為擔保,你把洗衣機抵押給銀行,還不起債的時候,銀行有權利把你的洗衣機賣了抵債。此時洗衣機的所有權還是你的,你和銀行只是一個債務關系,銀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機的抵押權。
售後回租,見上文概念解釋,總之就是,你直接把洗衣機賣給了融資租賃公司獲得了資金,轉移了所有權。
以上的所有比較,細究還有很多的不同點,我僅列舉幾條用以強化對概念的理解,其餘的不同點請由大家自行查找。
通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基本的特徵是怎樣的了。多說兩句,雖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資租賃公司就是滿足你融資的資金提供方,其實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一般都不是自有資金,而是會另外去找更多的融資渠道來支持這個業務。目前,我國融資租賃企業的資金絕大部分來源於銀行借款。由於該業務有實際價值的資產,又有穩定的現金流(租金),未來再結合其他的業務其實可以打通多種融資渠道的,比如與銀行的通道業務結合、保理、信託、險資、資產證券化等等,當然這是後話了;還有一點也是目前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利用外債額度將境外的低成本資金用於境內項目的投放(這估計也是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那麼快的原因,希望對這方面認識比較深的人能講講)。
三、 我國融資租賃企業分類
講這點題外話是因為還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其實在國內,以上兩類公司都是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只是公司類型不同,這里簡單講下。
按公司性質分,我國融資租賃企業分三類(數據來源: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
1、金融租賃企業: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具體規定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此類企業多是銀行背景,股東資金優勢明顯,數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9家,但是業務規模龐大,在租賃業務中占據近一半的市場份額。
2、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受商務部監管,具體規定參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因融資渠道相對多元化,資金實力較為雄厚,業務能力較強,且企業的數量最多,數量佔比超過90%。
3、內資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公司。受商務部監管,具體規定參照《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按股東背景分,又可以分為三類(*參考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年中國融資租賃行業研究報告》,侵刪):
1、銀行系租賃公司。以國銀金融租賃、工銀金融租賃等為代表,其特點是對銀行的依賴性較強,業務項目來源於銀行內部推薦,客戶定位於國有大中型企業,業務集中於飛機、基礎設施等大資產、低收益的大型設備領域,業務類型以回租賃為主。
2、廠商系租賃公司。以中聯重科、西門子、卡特彼勒租賃等為代表,其客戶絕大部分集中於設備廠商的自有客戶,租賃對象一般為廠商自身設備,以直租賃交易結構為主。實際上是股東從事租賃服務的一個負債、投資、營銷和資產管理的平台。
3、獨立第三方租賃公司。以遠東宏信、華融租賃為代表,他們為客戶提供包括直租賃、回租賃等在內的、量身定製的金融及財務解決方案,滿足客戶的多元化、差異化的服務需求。
四、最後再簡單講下什麼時候適合用到融資租賃這種方式
你需要購置的東西壽命長、價格比較貴(大型機械設備等);你們公司短期資金壓力比較大,能使用的資金規模小,想獲得借款的資信和擔保的要求又比較高(中小型企業)。這時沒有辦法一次性完成購置的需要,就可以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得到滿足了(當然,利率也可能就會高於一般的銀行信貸)。

閱讀全文

與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怎麼用股票賬戶購買基金 瀏覽:986
紅旗汽車股票 瀏覽:117
外匯頭寸風險 瀏覽:429
手機上買外匯 瀏覽:40
基金賣出怎麼這么貴啊 瀏覽:600
八大貴金屬分別有哪些 瀏覽:456
950000美元是多少人民幣 瀏覽:510
16年上市的股票 瀏覽:236
000981資金流入 瀏覽:897
59元美金等於多少人民幣多少人民幣 瀏覽:646
城城理財會跑路嗎 瀏覽:917
買理財有風險 瀏覽:744
黃金tn延期費收費標准 瀏覽:864
京東小白理財靠譜嗎 瀏覽:275
南價值成長股投資穩健盈利之道 瀏覽:660
新疆節水股票 瀏覽:804
此輪融資順利 瀏覽:66
傘型信託杠桿是什麼 瀏覽:101
期貨公司資本杠桿率 瀏覽:334
基金經理到底行不行 瀏覽: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