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信託和證券這兩個部門是歸證監會管的,銀行歸銀監會管,分別屬於不同的部門。這是我國的金融制度決定的。核局搏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改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臘喚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投資銀行的財務顧問業務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證券市場業務的策劃和咨詢業務的總稱。
主要指投資銀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級市場再籌資以及發生兼並收購、出售資產等重大交易活動時提供的專業性財務意見。
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
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內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
Ⅱ 信託直投子公司是什麼意思
信託公司子公司發展仍處於初創和摸索階段,相比較其它金融機構,頂層監管政策缺位,產品多元化不足,業務成熟度和專業度相對滯後。信託公司在維護專業子公司獨立法人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應根據專業子公司的不同類型、所屬領域的監管要求、經營管理水平、戰略定位等不同情況,建立適當的管控模式。
一、信託子公司發展現狀
(一)類型布局
1.直投子公司
直投子公司是信託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以私人股權投資為主營業務的機構,它是信託公司布局投資型業務的戰略載體,主要以平安信託的平安創新資本投資公司、中融信託的中融鼎新資產管理公司、中信信託的中信聚信資本管理公司等機構為代表。
2.基金子公司
隨著「大資管時代」到來,信託傳統業務制度優勢已不復存在,以基金公司子公司資管業務、券商資管業務為代表的新興資管平台,藉助其獨有的監管政策優勢、成本優勢、效率優勢成為資管市場的新寵。
部分信託公司基於展業需要和市場競爭需要,控股或參股公募基金公司,進而設立子公司開展類信託業務,一方面充分利用跨領域監管下差異化條件,為持續傳統業務提供「通道」;另一方面也為未來真正布局開展公募基金業務做鋪墊。截至2014年6月,信託公司控股或與其他公司並列控股的基金公司有25家,其中18家成立基金子公司。
Ⅲ 問一下銀行的信託理財產品
1、銀信產品:銀信產品,就是銀行將其信貸資產通過信託公司轉化為向客戶發售的產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這樣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通過信託方式專項用於替換商業銀行的存量貸款或向企業發放貸款。
2、購買銀信產品:
銀行信託類理財產品是銀行和信託公司合作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由銀行發行,所募集的全部資金投資於指定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專項信託計劃。這類產品的優點是收益高、穩定性好、期限適中。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託計劃,大多數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其擔保,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好。但是,信託理財產品會設置相應的投資門檻,相比股票、基金來說,信託理財產品流動性較弱,隨時變現的能力相對較差。
購買銀信理財產品首先要讀懂產品說明書,是否看得懂理財合同成為投資者能否做出正確決策最關鍵的步驟。為了更好的看清楚合同,投資者應掌握兩個關鍵詞:一是認購期,通常銀行信託產品都有認購期,但如果產品比較暢銷而額度卻有限,發行當天便可募集結束。針對這一情況,投資者如有購買需求還是早做研究,早下決定。二是到期日和到賬日,到期日意味著產品到期、停止運行,而銀行要在到賬日才會把本金和投資所得返還給投資者賬戶。一般情況下,現在絕大部分的銀行信託理財產品都能當天到賬。
其次,還要了解產品的投資方向。從投資方向上來分析,投資於房地產、股票市場的信託項目風險略高,但其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而投資於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的信託項目比較穩定,風險性較低但預期收益相對較低。
Ⅳ 銀行委貸,直投,單一信託,中小企業債等融資方式的成本以及優勢劣勢
直投需要自行判斷風險,由於沒有中間環節,節省了中間成本和時間;
委貸通常專是銀行撮合的,屬對於融資企業的風控相對要好一些,但最終風險還是資方自行承擔;
信託具有風險隔離的天然機制,會幫助資方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跟蹤管理,可以做的項目也相對較多;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風險相對還是比較高的,券商對於信貸資產的把握還顯經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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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銀行的信託是什麼
銀行信託又稱「金融信託」,信託形式的一種。以代理他人運用資金募集債券股票、買賣證券、管理財產等為業務內容的信託活動。信託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補充和發展,對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①有效地融通資金。吸收信託存款是信託部門聚集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閑置自有資金的主要方式,然後把被信託的資金運用於長期放款或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既使收益者獲得投資機會,又解決了用款單位資金不足的困難。
②有效地融通財物。信託部門在受託期間,可以按委託人的意圖,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管理和處理信託財產,通過開展代理、租賃、出售等形式,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財產處理,發揮銀行業務所發揮不了的作用。
③促進提高經濟效益。通過開辦信託存款、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等業務,可以變經濟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無償撥款為有償使用,使調撥關系變為信託關系,從而有利於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投資效益。
④促進發展金融服務業。開辦信託業務,代理地方、部門和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等,對金融服務的時效性增強,客觀上就要求銀行和信託機構要及時地、高質量地提供信息、經濟咨詢等方面的綜合服務,不斷開拓新的服務領域,更有效地促進信託業的發展。
(5)銀行信託直投擴展閱讀:
信託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信託財產的范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③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Ⅵ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Ⅶ 什麼是 信託直投
是信託公司為了轉型設立的投資公司,進行PE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
Ⅷ 銀行理財資金 能直接投資 信託計劃嗎
能直接投。銀行理財資金,之前就有超過1/3的資金是轉手就投信託產品賺利差的。
Ⅸ 銀行的信託是什麼
銀行信託簡稱「銀信產品」即銀行和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是銀行幫信託公司推銷信託產品,但是,同樣產品在信託公司買的收益比在銀行買的收益高,因為銀行在其中還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Ⅹ 新手如何投資信託買入信託之前需要了解哪些必要的投資知識
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您可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查看所有信託公司。同時,信託機構將委託銀行和第三方金融機構等三方銷售從信託公司購買的信託產品。去銀行購買的好處是,在銀行和信託公司合作的時候,會選擇信譽良好的大型信託,基本幫你做第一輪篩選,但銀行信託的投資額一般較高,在300萬左右,對於第三方辦事處來說是好人和壞人混在一起,注意可能會跑,或者可能通過信託,促進其他產品的銷售,當然也不缺少正規的金融機構,以確定自己。
讓我們談談沒有信任時我們應該注意什麼?要看公司的實力和專業水平,選擇聲譽好、聲譽好的公司,國有背景會更安全,檢查公司過去的業績、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也可以參考信託公司的評級。當然,我們必須注意公司的負面情況,例如贖回和兌現,這涉及到當市場不景氣時,你能否及時收回資金。
一般來說,信託資產投資的行業按風險排序為:房地產/采礦、政府和信貸部門、基礎設施建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相對可靠,當然投資穩定,回報肯定不會像風險那麼高。為了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將採取抵押質押和第三方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如果出現問題,可以通過抵押資產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或者由第三方擔保公司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