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我國發展公益信託的意義
目前規定資金信託只能為自益信託,也就是說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而公益信回托屬於他益信託,答也就是受益人不是自己,是別人。公益信託的意義我覺得有幾個方面:首先可以開創一種新型的公益資金管理模式,突破傳統的**會的管理,信託機構作為公眾形象金融機構,受到嚴格監管,十分估計自身形象,管理信息透明,比起**會來,或許安全的多:另一方面,公益信託對於以信託機構為主的機構而言,更是藉此在他益信託領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與開拓,為真正意義的主流他益信託(比如西方慣用的遺囑信託,如喬布斯)進行了預先准備。但其中的問題,除了法律環境有障礙以外,還有財產登記,稅收等政策滯後的問題,此外,公益信託是極低盈利的業務,信託機構既沒有動力配置專業的公益管理團隊,也沒有相應的經驗。
② 公益信託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及問題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公益信託逐步發展。2001年頒布並實施的《信託法》明確表明國家鼓勵發展信託,在《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也明確過的了信託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開展公益信託活動,從而為信託公司開辦信託業務提供了法律基礎。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等自然災害下,不少信託公司積極探索運用公益信託制度為災區貢獻一份力量。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我國社會慈善捐贈總額達700億元,彩票發行籌集的公益金達489億元,兩項相加,2010年捐贈款物與彩票公益金合計為1189億元,這已初具規模。但是,對籌集到的公益資金的管理,較少採用公益信託制度,目前已成功發行的公益信託項目屈指可數,而得到公益信託審批及設置監察人的信託計劃更是鳳毛麟角。
公益信託具有基金會無可比擬的優勢,為什麼在我國的發展卻是如此滯緩呢?歸根結底,有以下原因使公益信託的發展遇到了困境:
(一)我國公益信託起步晚,社會認可度低
較於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公益信託起步較晚,並且公益信託屬於「舶來品」,社會民眾對公益信託不甚了解,公益信託計劃也未有普遍的宣傳和推廣,因此尚需要一段時間讓社會認可它。
(二)我國公益信託的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1、公益信託的設立。
第一,公益信託的設立需要「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的規定,容易造成行政審批效率的低下。我國《信託法》並未明確規定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范圍,當某個公益信託涉及多個信託目的時,必須經過多個主管機關的許可方可設立;若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圍相當廣泛難以區分時,各個主管機關的審批界限無法明確劃清,可能出現各部門相互推諉的現象,給公益信託的設立申請設置了很大的障礙。第二,信託法配套實施細則的缺失,沒有對由誰提出申請、具體的審批程序、應提交的文件、審批標准、審批的時間限制等進行明文規定,令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無據可依,自由量裁權被無限放大。
2、公益信託監察人的規定不明確
公益信託監察人代表公益信託不特定的受益人監督公益信託項目運行,保證有效實現公益信託目的。但是如何選用合適的監察人,督促信託監察人勤勉盡職,對信託監察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途徑未進行明確規定。如何建立一套體系完備的監督體制,如進一步明確信託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的法律後果,包括對公益信託的法律後果、對受託人的法律後果,訴訟費用和訴訟結果的承擔等都有待進一步明文規定。3、公益信託相關稅制缺位。
公益信託的設立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是對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輔助,政府應鼓勵其發展並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國家相關的鼓勵措施尤其是稅收優惠措施並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信託稅制中重復征稅的問題使得公益信託活動的實際稅負相對較重,高額稅負顯然也是制約我國公益信託發展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公益信託面臨著大量具有社會公益職能的半官方機構和民間團體的業務競爭。
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經歷了由政府主導到民間逐步參與的一個過程。自建國以來設立了很多帶有濃重官方色彩的慈善機構,它們肩負著向社會和政府募集資金,幫助特定弱勢群體的任務。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這一類型的機構無論是在公眾認可度、人際資源還是媒體宣傳等方面都掌握著絕對的優勢,初出茅廬的公益信託根本無法與之抗衡,更別說取而代之。
③ 信託機構在公益信託中可以發揮哪些作用
信託業發揮的作用:
1、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交易成本 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受到很大影響。信託是 一種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信託活動的開展與信託制度的 完善可以大大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另外,信託業 務活動可以將其他部門、企業的資金籌集起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搞 活經濟的需要積聚資金,支持社會再生產,促進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2、運用各種渠道,聚集社會閑散資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貨幣 流通量的擴大,沉澱間歇資金也越來越多,要會聚這部分資金,單純地 依靠銀行是不夠的,而利用信託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可以充分匯集社 會的閑散資金。
3、充分發揮「代人理財」的特點,促進企業生產發 展,加快商品流通。信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經濟管理制度,它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 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長,實現委託人對財 產管理運用的要求和目的,為委託人提供有效的服務,促進生產,加快 商品流通,使受託資產保值增值。
4、大力發展代理業務,為社會提 供全方位服務。代理業務是信託業務之一,由於信託業與各方面經濟往 來密切相關,經營技術嫻熟,且有較高的信譽,因此信託機構開辦代理 業務,對方便客戶、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具有重大作用。(5)發展 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5、設立與發展各項公益信託,可以支 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慈善和環保等事業的發展。同時,社 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與管理,也可以交由專業信託機構負責,這樣不僅可 以拓寬基金資產的運用渠道,有助於其保值、增值並化解風險,還可以 抵禦通貨膨脹的壓力。此外,信託機構受託管理企業年金,通過信託機 構的專家理財,有助於企業將員工的福利和保障落到實處,保證員工的 合法利益。
6、信託業務有利於促進中國的對外開放。在中國改革開 放不斷深化的進程中,信託可以利用自己的優勢為國內外各方面牽線搭 橋,通過開展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溝通並協助國內外雙方達成協 議,簽訂經濟合同;接受外商委託,引進國外資金,經營其他代理業 務,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促進中國的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進 程。
7、開辟新的融資渠道,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在對中國 金融結構的改革要求積極發展直接融資,通過發行股票和債權的形式直 接向社會籌集資金。信託機構通過代為發行股票、有價證券,幫助企業 解決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的資金需要,同時通過代理證券的買賣,促進 金融市場的發展。
④ 哪些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法律分析: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一)救濟貧困;(二)救助災民;(三)扶助殘疾人;(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⑤ 信託業務分類三大類
信託業務預計將按照信託活動形式、法規適用范圍、具體業務屬性三個層次,劃分為「資金信託」(資金融通信託、資金配置信託)、「服務信託」(證券投資運營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家族信託、其他服務信託)、「公益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業務板塊,七大業務類型。
【拓展資料】
一、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二、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三、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四、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五、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六、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⑥ 信託主要是做什麼的為什麼要有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6)我國公益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⑦ 什麼是公益信託或慈善信託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慈善信託作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專載體,慈善法中屬將「慈善信託」作為重點,專章列入。據了解,慈善信託具有獨立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等特徵,可以滿足財富總量大、類型復雜、傳承周期長的慈善信託委託人在風險隔離、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連續穩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對於鼓勵社會力量尤其是先富階層長期持續地參與慈善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⑧ 信託是什麼-信託的職能作用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那麼信託的職能作用有哪些呢?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信託的職能,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信託是什麼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信託的職能
基本含義
信託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託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