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舉簡單生動的例子說明信託關系
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
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信託即為信用委託,其核
心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它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
現代金融四大支柱。
從歷史上考察,信託的雛形是古埃及的「遺囑託孤」,其目的在於
委託他人執行遺囑、處理財產並使繼承人受益。到了古羅馬時代,這種
遺囑信託通過《羅馬法》中的信託遺贈制度固定下來,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闡明了較為完整的信託概念。但它仍然屬於民事信託范疇,並不具備
經濟意義。
比較完全意義上的信託行為和信託制度是英國的USE制度。由於在
英國的封建社會,人們普遍信奉宗教,並在死後將持有的土地捐獻給教
會,而教會佔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稅,這樣,就觸犯了君主的利益,於是
英王在13世紀初頒布了《沒收條件》,規定未經君主和諸侯許可而捐獻
給教會的土地將被沒收。為擺脫這一限制,USE制度應運而生。它用將
土地轉讓給第三者的辦法代之以向教會捐獻土地,由接受人替教會管理
土地,並將土地產生的收益交給教會。同時要求轉讓人與接受人之間必
須信任,對此人們稱之為信託(TRUST),其為信託一詞的起源。
之後,USE制度經過數百年的演變,被普遍地加以應用。但其特點
是得到法律許可的個人承辦的非盈利性事業。直到19世紀初法人信託在
美國的出現,現代信託才產生了。
信託關系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相互之間,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是信託關系最基本的關系人,信託財產則是信託關系賴以建立的根本。信託關系是信託法的調整對象,是信託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加以區分的前提,也是信託法的立法核心。明確信託關系,對制定科學的信託法典有著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資金信託業務是一種典型的信託業務,具有《信託法》規定的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資金信託是為他人(委託人)管理、運用和處分財產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託人將自己的資金財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使信託公司成為信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其三,信託公司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的人。委託人雖然可以對信託公司授意,卻不能自行行使信託資金上的權利。同時,因管理處分信託資金產生的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於信託公司,而不直接歸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這一特徵便與代理制度如銀行的委託貸款相異。
其四,信託公司雖取得資金名義上的所有權,但其行使權利須受信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這就是信託的"兩重所有權"特徵。
其五,資金信託關系生效後,該信託資金便具有了隔離功能,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又不被委託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
目前,信託業務並不是信託公司的專營業務,仍有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在內的其他單位兼營,但資金信託業務卻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戲,對此信託公司具有其他經營單位所沒有的優勢,資金信託業務將為信託公司開辟一個廣闊的市場。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本質、法律地位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剖析證券投資基金的本質,可以看出: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組合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權益形成的派生證券,它兼有股票和債券的特徵,又有比股東和債權人更多的可選擇權益。
其次,基金證券作為一種特定的投資憑證,既是投資者的所有權證書,又反映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資金信託運作關系。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明顯特徵,如投資人數眾多,以證券市場中各種可交易證券為投資對象,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必須分離等。
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須將其與《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託法》作以橫向比較。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與證券法之間有著應然關系,如基金發行、投資的都是證券,基金的發行募集及交易應遵循證券法的一般規定等。但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非證券法所能涵蓋,基金本身還含有組織法的內容。
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從組織形式特點出發,可以劃分為"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基金在組織上按公司法規定設立,依據公司章程運用資金。契約型基金則是按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帶有受益憑證性質基金證券形成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兩種基金形態世界各國各有側重,美國基金的組織形態幾乎都是公司型,亞洲各國無一例外地選擇信託方式的契約型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只規定了契約型基金。
其三,無論基金採用何種形式,都離不開合同。除信託合同、承銷合同應依《信託法》、《證券法》的規制外,其餘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雖投資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與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應屬合同法有名合同規范中的特別規范。
其四,就法律關系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特殊的信託關系,基金是一種信託財產,故有主張將投資基金放入信託法中。實質上,投資基金雖屬一種特殊信託,但因許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調節一般信託關系的信託法不能包攬的,故我國信託法並未將投資基金予以規范。假如將信託確定為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唯一形式,則可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信託法的特別規定定位。當然,對投資基金的最終法律定位還要取決於《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內容,相信這部法律很快會應運而生的。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和資金信託關系的認識
由以上對資金信託和證券投資基金內涵的分層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許多共同點,但其不同之處也是不容忽視且必須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資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方式。依《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只許採用公募方式籌集基金,而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資金信託業務的辦理,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也就是說,必須採用私募的形式籌集資金。
第二,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對象有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的投資對象只是證券市場中的各種可交易證券。而信託資金的投資對象卻十分廣泛,可從事資金拆借、貸款、購買國債、票據貼現、房地產投資、存放銀行、實業投資、項目投資等等。
第三,同是投資證券,證券基金投資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這是對基金投資量的限制。而信託資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沒有量的限制,必要時,信託公司還可將自有資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卻嚴禁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控股達到對證券市場的控制,以求合法獲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交易、投資運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而資金信託行為分為兩個階段即信託活動階段和投資活動階段,前一階段依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後一階段投資證券市場的投資活動由中國證監會監管,故而從監管力度上講,後者更大些。
第五,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與資金信託法律關系有極大區別。雖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之時,我國尚無《信託法》,但審視該《暫行辦法》的內容,對契約型基金的認識仍需統一到信託上來。與典型的資金信託法律關系相比,證券基金呈現出一種特殊的信託法律關系特徵。一般信託關系的當事人有三方即委託人、受託入和受益人,其中,委託人(投資人)是真正的財產權人,信託關系確立後,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入使受託入成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而證券基金中卻有兩重信託關系,一重為投資人以購買基金單位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人(委託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受託入)間形成了以投資人自己為受益人的自益信託關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商業銀行作為受託入(基金託管人),投資人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關系。此信託關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於基金管理人兼有委託人和受託入的雙重身份;其二,是作為受託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將基金轉委託給基金託管人託管且無須徵得投資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轉委託的行為依信託法第30條的規定應認定為代理行為,而在證券基金關系中卻應定性為信託關系;其四,作為受託入的基金託管人依法享有監督委託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此乃基金信託關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託關系的共同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託管人作為共同受託人,無須共同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從基金的組合特點出發,可將基金劃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證券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開放式基金指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中投資人可隨時撤回投資的靈活性特徵與資金信託的法律特徵具有明顯區別。資金信託中除信託法第53條 規定的終止原因外,信託財產不能轉移。如信託文件規定受益人可轉讓受益權的,信託公司也只是負責為其辦理轉讓的相關手續,並不發生信託財產的轉移。從這一區別可以看出,開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將募集的資金全部用於投資,須保持一定數量的現金供投資人隨時提取,這勢必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顯然,信託資金更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優勢。
第七:基金的運作往往是先組合資金再選擇投資對象,風險大,成本高,投資人獲利甚微。資金信託卻能從容選擇投資項目,待發現有獲利項目後,再組合資金。由於資金信託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資更具有隱蔽性,運作更靈活,加之自有資金的注入使投資人與委託人的利益趨於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財"的方式更能使投資人獲取高收益。
㈡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產不影響原抄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㈢ 一文帶你讀懂,家族信託到底是財富傳承還是新型騙局
出品 | Meta 財經
父母之愛子,為之計深遠。隨著經濟 社會 轉型發展,曾經只流轉於少部分人的家族信託走進了大眾視野,成了父母們的「深遠計」。
最為著名的便是2008年沈殿霞的家族信託,香港著名藝人沈殿霞因肝癌住院,沈殿霞自知即將不久於人世,便決定:以自己全部財產,設立家族信託。據香港媒體估計,沈殿霞留下約6000萬港元的遺產,其中包括不動產。近年來,房產市值大增,若摺合現值,這筆遺產已從6000萬漲到近億元港幣。之所以設立信託,是怕女兒太年輕,繼承的巨款會揮霍一空。
無獨有偶,梅艷芳也加入了家族信託。2003年,梅艷芳將部分房產現金等資產委託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給梅艷芳母親7萬元作為生活費,直到母親去世。
此外,據媒體披露,SOHO中國潘石屹、龍湖地產吳亞軍等多位中國富豪也早就設立了家族信託。尤其是龍湖地產能避免受到掌門人婚變的沖擊也是得益於家族信託。
作為監管鼓勵的信託本源業務,家族信託近年來發展迅速,順理成章地進入我國大眾視野,成為了越來越多家庭的選擇,被稱為「可持續的母愛」。而從機構角度來看,近年來信託公司的業務轉型,家族信託成了各家信託公司業務拓展的必爭之地。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託存量規模已達3494.81億元;在2022年1月單月家族信託規模新增128.99億元,較上月增長33.54%,創近一年來新高。
家族信託到底是財富傳承還是一場新型騙局
隨著信託機構的轉型,雖然家族信託迎來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市場上的風評卻褒貶不一。
2020年,媒體曝光某華東地區信託公司把爛資產,爆雷的項目裝進客戶家族信託里,導致流動性風險,引發市場轟動。
具體來看,該信託公司在應對風險項目、剛兌普通投資者的過程中,利用家族信託更為靈活的操作空間,承接相應的風險項目。據相關轉讓記錄,該信託公司在同一天內分兩次向同一個家族信託產品轉讓了共計600多萬份額。其中涉及大量信託融資的某房地產公司,出現在不少家族信託的資產池子中。甚至有信託公司的人士表示,就在該地產公司公開暴露問題前不久,市場對其已有所顧慮時,該信託公司的家族信託產品仍配置了一些資產。
隨後,該信託公司負責人公開表示,承接主要是一種過渡性安排,尚未導致實質性後果。
再往前追溯,這種案例並不罕見。據21世紀經濟報道,某位投資人此前以購買普通信託的方式投資了該項目約3000萬,後項目違約,公司對其他投資人進行了剛兌;而這位投資人情形較為特殊,彼時他剛好在這家信託公司設立了家族信託,家族信託成立後,公司在未明確告知投資者的情況下,將這3000萬風險項目的信託份額轉讓至該客戶的家族信託中。假如轉過去之後,後續自有資金不能接上,置換退出,又或者公司團隊和領導發生變動,不再按既定的計劃延續操作等,就有可能出現實質性虧損。
上述信貸公司的操作讓信託市場遭到了投資者的質疑,家族信託產品到底靠不靠譜?
華東地區資深業內人士告訴Meta 財經 「騙局是不可能了,每個正規的信託機構都受到嚴格的國家監管,而且近幾年國家監管力度不斷加碼,如果現在出現這種欺詐行為,從機構到責任人都要受到非常嚴厲的處分。但是,家族信託的核心不是完全依仗信託公司全權託管,而是要把家族信託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委託人手中。」
家族信託是指高凈值人群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處置家族財產的信託計劃,其目的在於實現富裕人群的財富管理和子孫福祉。
與其他財富傳承工具相比,家族信託投入至信託計劃內的財產即具備獨立性,無論富人離婚析產或破產、死亡,家族信託計劃內的財產都將獨立存在。而且委託人可通過合同約定設定多樣化、個性化的傳承條件。此外,通過特殊的財務安排,家族信託可用於規避高額的遺產稅費。
家族信託的本質也決定了它可以完成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財富傳承任務,對於未成年人也有比較穩定持續的利益保護。
但是,業內人士強調,家族信託並非如理財或者股票一樣具備非常大的靈活性,信託也不是立刻就可以完成設立的。家族信託除了需要綜合考慮委託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年齡、婚姻狀況等多重因素以外,還要關注到設立信託的成本、風險以及受託人的專業程度,選擇合適的時間和機構進行委託。此外,如果受託人在能夠證明已經盡職盡責實施了有效管理的情況下, 由於市場波動導致投資損失,財產損失則由財產委託人承擔。
從國家層面來看,我國也在逐步完善信託市場相關制度。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主席肖鋼曾在2021年全國兩會就曾提案建議,從修訂信託法、建立與家族信託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台信託法司法解釋以及加強監管等四方面完善信託制度,促進推行家族信託。而在2021年12月初,該提案得到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詳盡答復。業內人士認為,人民銀行的答復,為家族信託業務未來的發展提供了引領性方向。
信託頻繁暴雷,家族信託會不會「吃鍋烙」
隨便在網上打個關鍵字搜索,就可以搜索到近百條關於信託暴雷的新聞。回首2020年至今,集合信託產品共發生近500起違約事件,涉及違約項目金額超過2700億元,包括新時代信託、四川信託、華信信託、安信信託等公司均出現了大量信託產品集中違約事件,涉及的違約項目金額巨大。
7月13日,四川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信託」)單日內四次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金額總額為 2628.12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決書披露,四川信託股東宏達股份和宏達集團挪用信託項目資金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共涉及6個固有業務和23個信託項目。
2021年3月,四川銀保監局開出信託業史上最大罰單,四川信託因存在13項違法違規事項罰款3490萬元。一年後的2022年3月,四川銀保監局又公布了17張關於四川信託的罰單。
除此之外,7月3日。北京裁判文書網公布兩份民事判決書顯示,程女士作為B1類受益人,於2017年在某信託認購兩筆共計8000萬信託產品,但後續信託劣後方未履行補倉義務,產品出現巨額虧損,程女士的8000萬最終僅分配信託利益約394萬。
「就眼下的情況來看,大多數頭部信託機構都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人力團隊、資產配置框架以及內控制度,因此也有很好的抗風險能力。家族信託往往服務的是資金規模比較大的家族客戶,而且是一個長期的服務,因此風險把控的嚴格程度與市場上其他的產品相比也是更為謹慎的。」業內人士如是說。
據《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20-2021)》,根據信託業協會調研問卷的不完全統計,當前家族信託資產主要配置在信託公司自有產品上,其次是其他金融產品和外採信託產品。在信託公司自有產品投資上,調研問卷所統計的家族信託投資於公司自有固定收益產品的規模為345.15億元,佔比64.43%,其次是投資於其他非信託金融產品(主要為銀行理財產品、私募基金等)的規模為105.31億元,佔比19.66%,投資於自有證券投資信託和股權投資信託產品的規模佔比為0.9%和7.95%。
從上述報告中不難發現,我國的家族信託資產配置在多元化的道路上不斷前進。外貿信託副總經理馬紹晶也曾公開表示:「我們確實感受到,FOF產品已經成為家族信託越來越重要的配置方向。家族信託存續時間長、追求穩健、傳承的特性與FOF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與優勢十分匹配,所以,這種趨勢性的變化可能說是一種必然。同時,FOF業務基於其資產配置的能力,還可以為部分家族信託設計定製化的FOF產品。」
建信信託信託業務總監沈志強此前也在公開場合中提到,家族財富管理從配置簡單的資金信託或者固定收益產品,逐步到配置未上市公司股權、大類資產,未來這條路應該會越來越寬泛。
Meta 財經 注意到,資管新規正式實施以來,信託行業的高質量發展以及防範金融風險的踐行再上新高度。我國監管部門對於信託行業的監管不斷加碼,比如當前實施的「兩壓一降」,即融資類業務每年持續壓降、金融同業通道壓降和表內外風險資產處置,也為信託行業的轉型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
此外,今年全國兩會期間,關於《信託法》修改完善、信託行業轉型以及家族信託等議題受到代表委員們的廣泛關注。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國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南方 科技 大學代理副校長金李提案呼籲,雖然信託資產結構不斷優化,業務結構轉型初見成效,但信託業務創新急需找到新出路。
㈣ 你好!老師讓我們解決關於信託的問題:設計信託計劃,即:如何說服張女士投資信託囚,不是寫論文
自己的作業要自己寫,提供1個專業思路給你:
1)安全性:兒女理財習慣和自回控能力沒有母答親出色,如果將資產一次性轉交,或許會被揮霍,全家未來生活缺乏保障,將資產通過信託形式變成實質上的永續年金,自己晚年生活,兒女子孫生活均有保障,也不至於使其揮霍無度;長期上來說可以合理規避未來可能有的遺產稅
2)收益性:信託基金年收益率在8-10%之間,張女士、其子、其女沒人每年至少可獲得100萬生活費,可享受較富裕的生活。
3)情感聯系:全家人需要她的智慧守護;年老後不應將精力還完全耗費在瑣事上,應該去享受生活,享受天倫之樂;老年的尊嚴問題,子女孝順可以通過信託合同實現保障。西方家族富過三代的案例。
㈤ 求一份詳細的信託計劃
張女士在境內還是境外,做法完全不一樣。
境內:由於其單筆資金不足5000萬,難以成立獨立信託,加上分散風險的考慮,建議購買系列信託產品6-12支,綜合收益年化10%,其中張女士、其子、其女各100萬做日常開銷,另100萬加入本金抵禦通貨膨脹,每個月幾乎都有分紅,家庭現金流沒問題。別墅所有權歸自己,使用權暫時給兒女,自己想跟誰住跟誰住,想把誰趕出去把誰趕出去。
㈥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1、家庭與企業的防火牆
夏先生白手起家創立了自己的企業,他的妻子夏太太在他創業的過程中也給了他很大的幫助。然而雖已有所成,夏先生卻十分憂慮。因為他的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聯系密切,商場風雲莫測,一旦企業出了問題,他的家庭財產很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中國的創業現實,家企不分在企業家中十分常見。然而,家企不分的後果是,一旦企業家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多年心血便可能一朝破滅,甚至影響到自己的家庭。為了避免這種風險,客戶可以選擇設立保險金信託。
在保險金信託下,案例中的夏先生可以將資金給到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來進行投保。由於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只要夏先生不是唯一的信託受益人,客戶的債權人便無法就保單利益進行受償。而當保險賠付以後,保險賠付款直接進入信託賬戶,債權人同樣不能要求強制執行。
2、防止婚變風險
熊先生年過70膝下僅有一女,十分疼愛。熊小姐在出國留學時與外國同學凱文一見鍾情,二人在短短2個月的戀愛後決定結婚。熊先生對於這段迅速的異國戀十分擔憂,既擔心女兒遇人不淑,又擔心女兒日後一旦離婚財產被外人瓜分。熊先生向女兒建議訂立婚前財產協議,被女兒以影響夫妻感情為由拒絕了。
當今社會離婚率奇高,據最新數據顯示,2017年上半年我國的離婚率已接近30%,北上廣深等大城市的離婚率更是在35%以上甚至接近40%。而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隨著財產的分割,身家千萬離上兩次婚就變成了身家百萬,財富流失的速度令人觸目驚心。
但這種風險並非不可控,上述案例中的熊先生就可以使用保險金信託為孩子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將婚前存款設立信託無需與子女的配偶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無需配偶知情,信託設立後該存款既不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子女的婚前或婚後的個人財產,且具有相當程度的保密性,避免傷害夫妻感情。
在婚姻和諧時,信託分配的收益可以保證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萬一發生婚變,信託財產是獨立財產,並不會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專業財富管理規劃
塗先生在商場打拚多年,現在不僅財務自由,子女也均已成家立業。如今,塗先生覺得自己應該好好享受生活,於是希望辭掉工作,找個專業機構為他打理財富、照顧家人,而自己則可以省心省事的安度晚年。
設立保險金信託除了能達到資產靈活傳承的目的,還可以憑借信託公司的專業能力實現財富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案例中的塗先生用一份保險金信託來設計退休計劃是再合適不過了。
一方面,塗先生把現金資產放進信託賬戶,能夠實現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保險的理賠資金也能夠得到信託公司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
信託公司每月會將約定數目的生活費發放給塗先生的家人,為他們提供一個高品質的生活。塗先生同時可以設立一個監督者,對信託財產的運用和分配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4、利用保險杠桿,實現財富傳承
作為銀行高管,惠先生有著較高的財富管理和傳承意識。他一直非常看好家族信託,但家族信託動輒三千萬的設立門檻卻讓他望而卻步。
保險金信託將保單和信託的優勢相結合,利用保險的杠桿功能,為自己的家族實現財富傳承規劃。家族信託的設立門檻通常在三千萬以上,而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或期繳的繳費方式有效降低信託門檻,在達到資產傳承目的的同時減輕資金壓力。
經過信託專家的推薦,惠先生訂立了一份具備家族信託功能的保險金信託。惠先生年繳30萬,繳費10年,就可以保有800萬保額的身故保險,一旦風險發生,800萬的賠付金即刻進入家族信託,按照他預先的約定進行管理。通過保險較高的杠桿,惠先生使用較少的保費實現了較高的保額,妥善保障了親人的後續生活。
㈦ 高小琴給孩子留了2億信託基金,那信託基金到底是怎麼回事
近日,「信託基金」一詞因在反腐神劇《人民的名義》中提及而火熱起來。在該劇的結尾篇浮出一段劇情:為了照顧她和妹妹的兩個孩子的一生,高小琴曾經在香港設立了一個2億港幣的信託基金。
該劇情一播出,線上線下都在深扒當紅熱詞「信託基金」。由於上市審批的需要,國內很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通過設立家族信託來控股公司,如雅居樂、玖龍紙業、SOHO中國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龍湖地產曾因主席吳亞軍在離婚中很好地運用了信託工具,避免了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而被業內人士稱作家族信託樣本。
家族信託基金是財富傳承工具
我國於2001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對於信託和基金有認識誤區。據了解,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
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 收益 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
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在上述交集之外,信託(傳統上,在國外而言)還可以起到投資之外的其他目的,比如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而基金除了信託模式,國際上常見的還包括公司形式(即錢全部投到某投資公司里,投資者是某投資公司股東,根據所持股權的等級與份額享受投資回報)、合夥形式(私募基金和對沖基金用的比較多)等。
據了解,國內的信託基金一般指的是信託投資基金,也叫投資信託,即集合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並委託專家代為投資,使其減少投資風險、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它實際上是一個 理財 產品,一個投資工具。
而在香港成立信託基金指的是家族信託基金,是一種遺產規劃和財富傳承的工具,並非一個理財產品和投資工具。
信託基金既能夠保障孩子的未來,也可以進行財富傳承。財富傳承不僅是對財產的持續管理,還可以讓家人持續受益,信託、保險、遺囑都在財富傳承的范疇內。遺囑只是明確資產的歸屬,信託可以決定資產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來分配給單個或幾個受益人,尤其是對於高凈值人群來說,信託是財富傳承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信託可分為公益及私人兩種,其主要分別在於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託的受益人為不特定的大眾,而私人信託則為私人的利益而設。大多數的家族信託都是私人信託。業內人士指出,《人民的名義》里的信託基金指的就是私人信託。
家族信託基金可緊鎖企業股權
家族信託(也稱家庭信託,family trust)是指委託人將家族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為了家族成員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的財富管理模式。
家族信託將資產的所有人與受益人分開,一旦購買,這筆錢將獨立存在,不屬於任何人的私人財產,無論是離婚還是分遺產,這筆錢都不會進行劃分,只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意願設置資產的受益人。
(家族信託構架圖 )
此種模式在外國富人中尤為普遍,比較有名的如羅斯柴爾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爾蓋茨家族基金、梅艷芳遺產基金、李嘉誠家族基金以及國內富豪如牛根生、吳亞軍、張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託基金。
目前國內人士設立家族信託仍以海外離岸信託為主,設立地點多選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
據了解,目前採用信託基金代管持股在香港大型 上市公司 中非常普遍,香港的富豪或名人,如長江實業(李嘉誠家族)、恆基地產(李兆基)、新鴻基地產(郭氏家族)、恆隆集團(陳啟宗)、英皇國際(楊受成)、大新銀行集團(王守業)等均於多年前已成立並通過各自的家族信託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值得一提的是,設立家族信託可以保護家族企業控制權。例如,東亞銀行(00023)曾因其大股東李氏將控股權分配給了眾多的家族成員而被稀釋,從而遭遇了其他財團的狙擊。相比之下,雅居樂則利用家族信託成功解決股權分散的窘境。
1997年成立的雅居樂集團,原本由陳氏兄弟分別持股,陳卓林和陳卓賢為集團主席及副主席;陳卓雄、陳卓喜和陳卓南三人為執行董事和高級副總裁;陳卓林夫人陸倩芳為聯席總裁。為完成2005年12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標,陳氏家族將集團業務進行了重組,於2005年7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雅居樂地產(03383),並將分散的家族股權集中後注入一間名為Top Coast的投資公司,以其作為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陳氏五兄弟及陸倩芳為其受益人。
根據港交所披露易數據顯示,目前,Top Coast仍擁有雅居樂地產62.63%的股權。陳氏家族通過家族信託實現了股權集中。
龍湖地產是家族信託樣本
早在2012年,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的離婚案就將家族信託概念推向輿論焦點。龍湖地產信託案例非常著名。之所以出名,不是股權架構復雜、信託協議寫得好,而是因為兩個該用信託的人,在該用信託的時候,用好了信託這個工具。
根據龍湖地產的首發招股說明書顯示,早在2007年11月,吳亞軍與前夫蔡奎在開曼群島上注冊了純屬空殼的龍湖地產,其股權由兩家BVI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注冊公司)CharmTalent以及PreciousFull持有。
到2008年1月,吳亞軍與蔡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又注冊了一個名為LongforInvestment的公司,該公司股權由龍湖地產100%控股。
2008年6月,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夫婦倆打算用於上市的資產嘉遜發展的全部已發行股本。LongforInvestment收購了嘉遜發展後,又將股權分別以19.2億港元和12.8億港元的價格轉讓給CharmTalent和PreciousFull。
幾乎與此同時,吳亞軍與蔡奎將上述兩家公司持有的股權再次進行了轉讓。吳亞軍將Charm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遜發展的股份以零代價的饋贈方式全部轉讓給吳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 Sea Asset Limited(簡稱Silver Sea),結算為吳氏家族信託;而蔡奎也將Precious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遜發展股份轉讓給蔡氏家族信託的受託人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全資子公司Silverland Asset Limited(簡稱Silverland),結算為蔡氏家族信託。
至此Silver Sea和Silverland成為龍湖地產的直接控股股東,吳亞軍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龍湖地產的股權,而是通過吳氏家族信託和蔡氏家族信託來控制。
吳氏家族信託的受益對象為若干吳氏家族成員以及一個名為Fitall的信託,這個信託的受益對象為龍湖地產的員工及管理層,旨在進行股權激勵。作為彼時吳亞軍的丈夫,蔡奎也被視作擁有這一部分股份的權益。
蔡氏家族信託的受益對象為若干蔡氏家族成員以及Fitall。而這一部分股權的權益同時也由蔡奎的前妻吳亞軍擁有。
據了解,信託為獨立財產,在離婚時不視為夫妻共有,不需要分隔。也就是說,並不是離婚讓蔡奎獲得了超過200億港元的財富,而是從信託成立日起,這部分已經是蔡奎的獨立財產。
在這一架構下,無論吳蔡兩人的身份性質發生了何種變化,公司股權最終都需要通過家族信託基金匯於一體產生效力,這在一定意義上保障了兩大股東行動的一致性。
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家庭離異所造成的災難性後果,吳亞軍與蔡奎這場事關企業穩定與家族財富傳承的財產分割範本當時被稱為是成熟且具有前瞻性的。業內人士稱,龍湖地產的大股東將信託的財產安全隔離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
根據港交所披露易顯示,目前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持有龍湖地產70.55%的股權;Silver Sea持有43.97%的股權;Silverland持有26.46%的股權。
㈧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財產管理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1、財產管理內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容托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㈨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㈩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企業家普遍希望子女能夠把企業發揚光大,傳承和積累更多家族財富,但並非每個企業家子女都對家族企業感興趣。有些人更希望追隨自己其他方向的夢想,比如巴菲特的小兒子彼得就選擇成為一位音樂人,而不是進入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也因為這樣,很多富人為孩子考慮而採取了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不直接把財產分配給繼承人,而是委託給信託基金受託人來管理,從而將股東和運營者的角色分開,任用能乾的職業經理人管理家族企業,同時又保障繼承人可以生活無憂。
財富傳承穩保障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家族信託基金的運用已經相當普遍。IBM掌門人沃森曾以自己的孫輩為受益人設立了一筆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他們年滿35歲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額。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之子小約翰·肯尼迪,生前依靠家族信託基金就可以過上隨心所欲的貴公子生活,並客串雜志經營業務。他的父親與叔叔也同樣受益於家族信託基金。據約翰·肯尼迪的弟弟愛德華·肯尼迪稱,1936年他4歲時,父親已為他和哥哥分別設立了100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
另一個廣為人知的案例是帕麗斯·希爾頓,盡管她的祖父2007年把希爾頓酒店出售給了百仕通集團,並宣布將名下約23億美元的資產大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希爾頓基金會,但這並太影響帕麗斯的生活,因為她依然擁有為己而設的家族信託基金。
在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孫、中建企業主席許世勛之子許晉亨的收入同樣來自家族信託基金。許愛周上世紀40年代從事地產及投資業務積累了大量財富,他將名下重要資產如中建大廈等樓宇和亞洲貨櫃股權放入周興置業旗下,並以家族信託基金持有,由許世勛三兄弟共同掌管,家族成員每月在基金內支薪而不能直接分得遺產。另外,一些官員在上任時為保證不牟私利,也會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如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當年即把財產以家族信託基金形式交給父親唐翔千管理。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
合理節稅保護傘
在美國等遺產稅高昂的國家,信託基金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節稅,財富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永續存在的朝代信託來規避遺產稅和隔代轉移稅。例如,在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的情況下,如果傳承三代,通過朝代信託可能會幫繼承人節省70%以上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託需要向受託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達到信託資產的1%。因此,為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受託人。比如薩默·雷石東的家族信託基金SMR信託,主要託管人即是他多年的副手維亞康姆公司CEO菲力普·道曼。當然,這種情況下委託人的選擇與公平處事就更為重要。香港羅氏針織創辦人羅定邦於1996年4月成立家族基金,選擇次子羅蜀凱任受託人,而到了2007年,其四子羅嘉寶之女羅穎怡就入稟法院,控告二伯父沒有提供信託基金內物業及資產全面准確的資料,要求他交代賬目。為解決此問題,信託基金委託人也可以指定專門的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履約。
資產隔離防火牆
因為信託獨具的資產保護機制,且委託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如果委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走。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設立了一個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託,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後該富商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債權人雖然發現卻無法動用這筆信託中的錢款。三年到期後,信託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有關法律,信託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後給誰用或怎麼用,富商就可以靠這筆信託資金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去年轟動一時的龍湖地產主席吳亞軍與蔡奎離婚事件中,也讓公眾看到了家族信託的妙用。蔡奎的家族信託「銀地」(Silverland)最終漂離了吳亞軍的家族信託「銀海」(SilverSea),僅用一紙協議就解決了夫妻分家問題,連公告都不用發,避免了一般通過股權分割財產帶來的稅負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對上市公司的沖擊。
境外上市好工具
實際上,在境外上市過程中信託安排屢見不鮮,早已經成為企業跨境重組及資產規劃的一個利器。那麼,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託結構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國白銀集團就詳細演繹了這一過程。
中國白銀集團在國內的運營公司主要是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龍天勇金屬」),其股權分別由陳萬天(66.18%)、吳文勇(15.64%)、陳萬龍(7.27%)、陳榮(7.27%)和萬成來(3.64%)持有,其中實名股東陳萬權及陳萬成作為代名人,代表陳萬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權。為了完成上市重組,大股東陳萬天的配偶周佩珍選擇了變換國籍方式,以繞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並自2011年9月起成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民。
其重組方式可以簡單概括如下:周佩珍在境外設立了Rich(BVI)、中國白銀集團(開曼)、中國白銀(BVI)和中國白銀(香港)等一系列中間控股公司,又通過中國白銀(香港)在境內設立了一個外商獨資企業(WFOE)「浙江富銀」,進而又用這家WFOE收購了國內的「龍天勇金屬」及其他相關運營公司,從而完成境內權益置入境外的重組過程。當所有股權都轉移到了周佩珍手上的時候,原股東的利益又怎麼保證呢?解決辦法是,周佩珍作為委託人設立了五個酌情信託,即陳氏家族信託、WWY信託、CWL信託、CR信託及WCL信託。這五個信託分別為「龍天勇金屬」五位原股東陳萬天、吳文勇、陳萬龍、陳榮和萬成來的家族信託,各自信託在擬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與原股東持股比例相同。五位原股東分別為各自信託的保護人,五位原股東及其配偶、子女等為各自信託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