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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套融資

發布時間:2023-03-04 18:06:55

『壹』 借殼上市能否配套融資

不可以。

2011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訂時提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

(1)上市公司配套融資擴展閱讀:

借殼上市配套融資注意問題:

上市公司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同時募集配套資金,通過「一站式」審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拓寬並購重組的融資渠道,提高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

在論證配套融資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募集配套資金提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整合績效主要包括:本次並購重組交易中現金對價的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的支付;本次並購重組所涉及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運營資金安排;補充上市公司流動資金等。

2、屬於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明顯未達到已公開披露的計劃進度或預期收益;並購重組方案僅限於收購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並購重組方案構成借殼上市。

3、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等相關中介機構應對配套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具體用途、使用計劃進度和預期收益進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貳』 什麼是「配套融資」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並由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from:MBA智庫網路

『叄』 房企配套融資是什麼意思

房企配套融資意思是增發股份進行融資。
配套融資是指上市公司在進行並購時,同時向投資者定向增發股份進行融資。
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肆』 證監會: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 允許房企重組上市

觀點網訊:11月28日,據「證監會發布」公眾號,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資本市場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答記者問。

觀點新媒體獲悉,其中提到,證監會將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實施重組上市,重組對象須為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

允許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購買涉房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以募集配套資金;募集資金用於存量涉房項目和支付交易對價、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不能用於拿地拍地、開發新樓盤等。

建築等與房地產緊密相關行業的上市公司,參照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政策執行,支持「同行業、上下游」整合。

『伍』 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

11月28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披露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資本市場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答記者問」的內容。
針對「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不久前召開的金融街(000402)論壇年會上表達了資本市場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態度,在支持房地產企業股權融資方面,具體有哪些政策措施」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復稱,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事關金融市場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證監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實施改善優質房企資產負債表計劃,加大權益補充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盤活存量、防範風險、轉型發展,更好服務穩定宏觀經濟大盤。證監會決定在股權融資方面調整優化5項措施,並自即日起施行。
恢復上市房企等再融資
5項措施包括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恢復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等。具體來看:
一、恢復涉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及配套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實施重組上市,重組對象須為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允許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購買涉房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時,可以募集配套資金;募集資金用於存量涉房項目和支付交易對價、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不能用於拿地拍地、開發新樓盤等。建築等與房地產緊密相關行業的上市公司,參照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政策執行,支持「同行業、上下游」整合。
二、恢復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允許上市房企非公開方式再融資,引導募集資金用於政策支持的房地產業務,包括與「保交樓、保民生」相關的房地產項目,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或舊城改造拆遷安置住房建設,以及符合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要求的補充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等。允許其他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資,要求再融資募集資金投向主業。
三、調整完善房地產企業境外市場上市政策。與境內A股政策保持一致,恢復以房地產為主業的H股上市公司再融資;恢復主業非房地產業務的其他涉房H股上市公司再融資。
四、進一步發揮REITs盤活房企存量資產作用。會同有關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REITs常態化發行,努力打造REITs市場的「保租房板塊」。鼓勵優質房地產企業依託符合條件的倉儲物流、產業園區等資產發行基礎設施REITs,或作為已上市基礎設施REITs的擴募資產。
五、積極發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用。開展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設立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引入機構資金,投資存量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基礎設施,促進房地產企業盤活經營性不動產並探索新的發展模式。
專家:「第三支箭」已射出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11月28日晚通過微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政策明確了「支持房地產企業股權融資」,本質上是「第三支箭」已經射出。
「此次政策實際上就是『第三支箭』的概念。」嚴躍進分析指出,「資產負債表」的概念被頻頻提及,此次證監會對於房企股權融資的政策符合預期,也意味著除信貸、債券融資外,股權融資的政策出台,這也就是「第三支箭」。
嚴躍進表示,從政策的最核心內容看,實際上提及了「加大權益補充力度」。這也說明,對於各類房企增強股權方面的穩定性,尤其是從股權的角度獲得債務融資,是近期的重點。「第三支箭」相比「第二支箭」,其優勢在於,不會直接增加房企的負債規模,同時也依然可以為房企融資提供充足的渠道。至此也可以認為,「第一支箭」即信貸投放、「第二支箭」即債券融資、「第三支箭」即股權融資的工作已經到位。三箭齊發,充分說明「救市先救企」,其為房企後續融資等創造了非常好的空間和機會。
中指研究院企業事業部研究負責人劉水11月28日晚通過微信告訴記者,此次證監會的股權融資支持措施較為全面,有並購重組、上市房企再融資,還可以應用REITs盤活存量資產、引入私募投資基金等,能夠多種方式支持房企融資。「政策將加快化解房地產風險,加快房地產風險出清,有效防範房企風險繼續擴大。同時,建築企業也將得到支持,有利於房地產上下游企業整合。」

『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將該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五、將《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實施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持續督導的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六、在《重組辦法》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立財務顧問還應當結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的第二、三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對前款第(二)至(六)項事項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予以公告。」七、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八、在《重組辦法》第四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九、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十、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組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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