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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信託財產

發布時間:2020-12-12 23:22:10

信託存款的破產案例

信託存款取回權糾紛
1995年5月30日,中山嘉發電力有限公司(下稱嘉發公司)向法國興業亞洲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借款6000萬美元。為確保還款,嘉明電力公司與廣東國投簽訂一份信託存款合同,嘉明電力公司將42857144美元存入廣東國投,期限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6月22日,年利率8. 25%,分五期提款,該存款用於支付嘉發公司欠興業公司貸款本息,存款人僅限於在約定提款日提款並委託受託方以嘉發公司名義撥入興業公司指定帳戶。廣東國投曾依約劃付8571428美元及利息到指定帳戶。廣東國投關閉清算後,餘下34285716美元存款本息未支付。廣東國投進入破產程序時,嘉明公司依法申報了破產債權,並未申請行使取回權。在廣東國投破產清算過程中,嘉明公司認為信託存款就是信託財產,要求取回信託存款本金3428萬多美元及其利息。廣東高院審理認為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和風險由受益人承受。但廣東國投與嘉明公司的合同明確約定了存款金額、期限和利率,存款到期後可以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徵。雙方設定的是存款關系,並非信託關系。廣東國投依據信託存款合同有關委託支付的約定已經支付8571428美元,餘下存款不屬於信託財產,嘉明公司不享有取回權。廣東高院裁定嘉明公司對信託存款本金34285716美元及其利息不能行使取回權。嘉明公司作為破產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平等受償。

Ⅱ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專產的話計入破產財產,儲戶只能作為一般債屬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

Ⅲ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信託公司如果經營倒閉。對信託公司是沒有影響的。因為信託公司的財產和信託產品的財產是分開的。是獨立的。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無非是銀監會出面。讓另一家信託公公司來繼續管理信託財產。

Ⅳ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作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與其子公司應依法分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根據上述條文第(一)項的規定,A公司作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財產作為破產財產。但這並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響,在強調於公司獨立性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特殊的投資關系。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資權益,根據上述條文第(三)項的規定,應將其作為一種財產權利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
一般應由清算組委託評估機構對子公司B進行評估, 在此基礎上將子公司整體有償轉讓,轉讓金納入破產財產。此時,子公司的法人資格將得以保留,投資收益關系發生變化。

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對於第1個問題:A公司信託B公司股權,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為B是全資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託受益人就意味著A將B公司股權間接的贈與給了信託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託房屋產權,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實現防止辦公樓不被強制執行的效果。
對於第2個問題,A公司信託B公司股權,只是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關系發生變化,但是B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仍然負債務償付義務,其財產(辦公樓)仍然會被強制執行。但B公司信託辦公樓這一物權,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託收益人,根據上述辦公樓就不能作為清算財產,可以不被強制執行。

Ⅳ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甚至倒閉會對信託財產有影響嗎

不會。《信託法》第三章中關於信託財產有明確的描述:
第三章 信託財產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寫入法律的條款,都是被嚴格執行的。所以就算是信託公司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

Ⅵ 企業破產信託基金還能用嗎

且不說基金公司倒閉是小概率的事,即使倒閉了,你的錢還是你的錢,基版金公司動不了。
很多人似乎權都有這個錯誤認知:買基金的錢,是直接進到基金公司兜里的。其實不是,基民的基金資產和基金公司的自有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為什麼呢?因為基金是強制託管的,與基金公司的自有財產分開。
一般來說,投資人的錢放在託管銀行,託管銀行是獨立於基金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機構。基金公司只能去管理而不能支取。也就是,你投資的錢其實進了託管銀行,不過基金管理費是歸基金公司的。
這個託管銀行,就是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既然基金資產不是基金公司的財產,所以基金公司面臨破產時,它也就不屬於破產財產了。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信託關系,也就是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受託人被宣告破產的,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不會被用來清償基金公司的債務。

Ⅶ 信託項目破產了怎麼辦我的本金能拿回來嗎

信託財產破產隔離保護機制是指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出現破產原因而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這一概念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對委託人的破產隔離和對受託人的破產隔離。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低於3億元人民幣,但對其可以管理的信託財產規模沒有限制。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Ⅷ 商法案例之破產信託

大哥,你的問題太專業了,還好我能力范圍之內能回答你。
①該筆1000萬元的資產能否被列為侵犯財產,為什麼?
答。。。 不可以,信託法第一章第15條規定,第一......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情形,對信託財產應當按照如下兩項原則進行處置:第一,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第二,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後面還有點,不說了解釋起來麻煩)
所以根據本法本章本條的第二種情況(看好了 是第二種情況)甲和丙同時是受益人,其財產不做為清算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資產。
②對其中設立了抵押擔保的200萬元資產,相關債權人
答 在該筆資產中有200萬元資產在簽訂信託合同前,已設立抵押擔保 這個我覺得應該行使優先求償權吧。也就是說屬於擔保收益方的優先求償權。

我這全是一個一個字敲上去的,就連信託法都是我磕磕巴巴想起來的。所以沒功勞也有苦勞的。

Ⅸ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破產財產是對的嗎

對的。就算信託公司破產了。。和他們管理的信託產品財產是隔離的。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

Ⅹ 信託公司破產以後,受託資金怎麼辦

下面是法律摘來選,一看源就明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五)辭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

第四十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原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託人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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