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主要有:x0dx0a1、投資范圍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限定了債權計劃主要是用於社會基礎設施建設。而信託計劃范圍更廣,除了基礎設施還能做工商企業類,證券市場投資類,房地產類,等等投資范圍,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更大。x0dx0a2、產品安全性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有可能通過私募基金公司發行成私募產品,有可能通過資產交易所的債權轉讓發行成債權轉讓的產品。而信託計劃就是指信託公司管理,通過信託公司風控的產品才能叫信託產品。x0dx0a3、管理人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但是信託計劃管理人只有一類,那就是信託公司。x0dx0a4、產品結構設計可能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如果通過私募基金的形式來做,和信託公司發的產品在結構上相似度就很高。但是如果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來發行產品,那麼結構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樣。投資起點也會和標準的信託產品和私募基金產品不一樣。
⑵ 信託計劃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
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債權計劃信託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⑶ 2020-03-22
金 做您企業成功的得力助手。金交所掛牌交易,我們提供專業渠道服務,收費低,掛牌快, 交所掛牌怎麼操作?金交所融資合法化產品備案和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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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全稱為金融姿產交易所,每個省會都有一個甚至多個金交所 .
北京的叫做北京金融姿產交易所,天津是天津金融姿產交易所等。金交所主要工作是為企業提供投資及融姿平台,按規模收取一定服務費。企業通過金交所掛牌資產轉讓業務就是所稱的掛牌,目的是使投資融姿業務合法合規化。「金交所」一詞是金融姿產交易所的概稱,現在融姿難,如果信託不能發,私墓不能發,金交所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2012年國 務院辦公廳針對38號文的內容發布了《國 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 發[2012]37號)(下稱「37號文」)
1、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後發售給投資者,即屬於「均等份額公開發行」。股份公司股份公開發行適用公司 法、證 券法相關規定。
2、不得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本意見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金交所合作模式
1.收益權轉讓
資產收益權轉讓是指產品發行方通過金交所和金交中心將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來進行融資。目前收益權轉讓覆蓋的資產范圍非常廣泛,信託Dai.、委託Dai.、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保險債權計劃、私幕基金等。
2.定向融資計劃
定向融資計劃本質上是通過金交所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為特定企業進行直接融資的方式,具有私幕性質,需要滿足單個項目投資人不超過200人。定向融資目前是互聯網平台和金交所發行產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3.定向委託投資
定向委託投資起源於銀行的同業業務,雖然是金交所的通道業務,但現在大多金交所以自身為媒介,起到信息撮合的作用。互聯網平台一般引入關聯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擔任受託人,通過金交所將投資者資金投資於信託、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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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監管政策金交所產品兌付不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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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在37號文與38號文中的「六不得」條款中,雖然禁止交易場所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但是意味著金交場所可以開展除這幾項產品以外的其他「一行三會」監管的金融產品。然而,京東白拿事件與招財寶僑興債違約事件,使得監管部門意識到必須對地方金交場所開展私募債、私募基金與信託受益權這些本該屬於「一行三會」的產品作出禁止性規定。同時監管部門也明確了金交場所可以從事兩類業務:一類是開展非上市金融企業產權轉讓,包括國有的與非國有的,這類業務是從產權交易所中剝離出來的,但是大多數金交場所受限於流動性問題並沒有動力去開展此類業務,其中的利潤也不大;另一類是地方金融辦主導監管的金融產品,包括小貸資產與。從此類產品也可以看出,監管層對金交場所的定位之一為各地金融辦監管產品的流轉平台,其交易的產品須為「一行三會」監管的金融產品的補充,並不是完全的非標資產流轉平台。
明確金交所業務的屬地化經營要求
5號文明確提出了金交所的屬地化經營要求,即地方金交所業務范圍限於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根據筆者對金交所業務的經驗,屬地化經營對金交行業影響重大,無疑是「平地一聲雷」。
以金交所的政信類業務為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發定向融資計劃/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定融業務」),政信類定融業務大多基於地方政府信用,通常要求本地化募集。定融業務風控標准之一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財政收入高的地區以浙江、江蘇為例。因此業務分布的區域比較集中。這對於浙江、江蘇地區的金交所是利好,但大部分金交所是東北三省、貴州等非江浙地區,該地區的本地化業務非常有限,對於非江浙地區的金交所是致命的打擊。
各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辦法對金交所也提出過屬地化經營要求,但考慮到業務分布集中度的問題,至今只能落實到「屬地化監管」,並不能嚴格落實「屬地化經營」要求。
明確限定金交所業務范圍
金交行業自誕生以來,缺乏中央層面統一的監管和上位法約束,國務院頒發的37號文、38號文僅規定政策監管的紅線,比如:(1)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發行;(2)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禁止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各種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3)不得面對不特定對象發行,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融資或銷售產品;(4)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持續掛牌交易等紅線規定。
鑒於金交所行業的監管現狀,各省監管部門各自製定指導意見、監管辦法,導致各地監管的尺度不一致,無法有效約束金交所行業的混亂現狀。各地金交所的業務范圍包括定融類(含定向融資計劃、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直接融資工具)、摘掛牌類、不良資產轉讓類、投資收益權類、金融資產轉讓類業務。清整聯辦頒發的2號文、35號文明確限定金交所的業務范圍:金融企業非上市國有產權轉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轉讓、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金融產品交易等業務。
明確金交所分類化解存量風險的要求
1、超出規定范圍的交易類業務立即停止。對於有基礎資產的超出規定范圍 的交易類業務,應立即停止。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交易場所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基金、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有存量業務的立即停止。交易所未經批准,不得經營有行政許可要求的金融產品交易。
2、有基礎資產的債權類業務、及無基礎資產但有擔保、抵質押的債權類業務,不得新增,存量按約兌付,不得展期或滾動發行。
金交所行業普遍的定融融資計劃、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實質即為無基礎資產的債權類業務,資金投向並非基礎資產。還款來源一般為掛牌方自有資金或擔保方、抵質押物處置清償。目前監管態度為一刀切,不允許新增,存量按約兌付,不得展期和滾動發行。
3、對於無基礎資產且無擔保、抵質押的債權類業務、信用類債權業務、資 產管理類業務以及其他已經形成資金池的業務,嚴格控制業務增量。在壓降違規業務的前提下,確保新增業務合法合規,1年至2年內逐步化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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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行業大勢所趨金交所的特徵產品資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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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行業經歷過數年的浮浮沉沉,存量業務規模極其龐大。隨著業務發展和監管政策的逐步完善,金交所已逐步呈現規范發展態勢。金交所的未來趨勢必然會更加規范,值得期待。
一、限定業務范圍、明確金交所的業務邊界是金交所行業發展趨勢。金交所並非資管新規規定的傳統金融機構,能否從事類資管業務、以及如何與傳統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相區分,是金交行業持續發展需明確的界限。
二、完善監管制度和機制。中央層面確定統一的監管制度和機制,各地方監管部門在中央「上位法」范圍內制定金交所指導意見、監管辦法,統一各地的監管尺度和標准。
三、金交所的存量規模之大,有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勢在必行。
四、減少金交所數量,每省份保留一家同類別金交所,按類別有序整合。
結語:
不可否認,金交所行業正面臨著史無前例的強監管。隨著2號文、35號文、5號文的發布,金交所行業的業務布局、監管趨勢已有雛形。筆者認為,清整聯辦的5號文,對於金交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劑「利好」強心針,金交所行業的野蠻生長即將終結。
大浪淘沙始得金。只有擁抱監管、合規經營的金交所,方能在行業優化過程中求得生存。待新一輪的清理整頓完成後,金交所將回歸交易場所的初心。金交所的未來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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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應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不低於資管新規金交所產品備案與金交掛牌是一個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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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應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且標准不低於《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並在開戶環節對投資者進行實名校驗、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測試。
根據《資管新規》等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具有 2 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2)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
(3) 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 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 40 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
金交所備案和金交所產品備案與金交掛牌是一個行為的,只不過稱呼方法不同。從可行性來看,作為交易所,准入門檻相對來說較高。首先是資質審核,我們現在接觸主要有三類,國資系,上市系和風投系;第二個是資產審核,也就是底層資產是什麼,目前較多機構資金喜歡小額分散的,再進行打包,類似於車貸、房地產抵押貸;第三是需要徵信措施,這可以解決P2P網貸平台的資金成本降低以及大額限額問題。資金成本一般從機構對接資金最低的大概能談到7左右,6、7左右,高的到8、9左右。
從行業來看,肯定機構資金對P2P更合適一些,因為它資金成本更低、金額更大,且投資周期更長,會避免很多個人投資波動性。其實暫行辦法不管出不出台,這種趨勢都比較明顯。涉及到時間成本,目前來看,只要能夠通過類似於交易所相關審核和盡調的話,匹配速度相對還是比較快的。
8月24號網貸監管細則分成機構監管和行為監管,對機構監管是地方金融監管負責的,但行為監管仍然由銀監會負責。網路借貸要有借貸合同等,對於個人投資人來說,當你做借出行為時,需要看到合同來證明誰是借款人。在金融交易所產生的投資行為和這種合同要求,還需要對接和解讀,或者是地方監管要求。所以目前看來,我覺得是取決於各方對暫行辦法的解讀和規定。可能一時半會不會出來監管細則,但如果從精神上來看,需要知道具體誰在借款,這類規定目前看來是交易所還需完善的地方。
⑷ 海航萬億債務重整落幕:集團將變信託計劃還債
海航集團進入破產程序以來,共接收2萬億債權申報,最終確認債權1.1萬億,截至9月30日四個重整程序二債會召開,海航集團破產重整工作距離收尾僅一步之遙,接下來將等待法定裁決。
國慶長假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在2021年度第41周安全生產經營例會上,海南省海航集團聯合工作組組長、海航集團黨委書記顧剛通報了上述情況。
在此之前的2月10日,海航集團依法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旗下的資產分為四塊各自重整,其中*ST海航(600221),*ST基礎(600515)和*ST大集(000564)三家上市公司單獨重整,海航集團等321家企業合並重整。
「不到8個月,用最短的時間、高質量推進了最大破產重整案二債會的順利召開,接下來將綜合二債會整體情況,待債權人於 10月20日 前依法完成表決後等待法院裁決,預計11月將完成相關法定程序。」顧剛說。
詳解三家上市公司債務償還方案
在9月27日至30日分別召開的四個二債會上,海航三家上市公司和海航集團的重整計劃草案也相繼浮出水面,其中, *ST 海航 與 *ST 基礎 找到了戰略投資者,通過戰投注入資金以及股票抵債或留債的方式,財務費用大幅降低。
*ST 海航的戰略投資者為遼寧方大集團, 將向海航航空主業投資 380億元 ,並且還有額外30億元的風險化解資金。
顧剛透露,方大擬投入的380億中,海航控股將獲得約250億現金流補充,在全面清償經營性欠款後,海航航空主業賬上還可能有100億現金用於企業經營,這有利於海航航空主業恢復到一個運營狀況 健康 的企業,並可以抵抗仍然持續的疫情常態化沖擊。
根據第一 財經 記者獲得的*ST海航重整草案,共 計4915家債權人 申報 9215 筆債權 , 申報金額合計3,972.09億元 。經管理人審查,已經提交法院裁定確認和預計後續法院可以裁定 確認的債權 共計約 1612.93 億元 。
這1600多億的債務,除了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獲得全額清償,以及每家普通債權人 10萬元 以下(含)部分一次性現金清償,大多數以留債,股票抵債和債務轉移至海航集團清償的方式解決。
對此,多位專業人士對記者分析,對於普通債權人來說,債權越小損失越少,比如10萬以下能夠全額收回,10萬以上的部分就要打折了。具體打幾折要看*ST海航未來的股價,以及海航集團承擔的64.38%部分怎麼還(這部分在海航集團二債會的重整草案中明確了通過信託計劃的形式清償)。總體來看,海航經營越好,股價越高,債權人的損失會越小。
*ST基礎的戰略投資者是海南國資企業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海發控」),共有3242家債權人申報4,937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 1,888.62 億元。經管理人審查,已經提交法院裁定確認和預計後續法院可以裁定確認的債權共計約 951.99 億元 。
*ST基礎的債務償還方式與*ST海航類似 , 除了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獲得全額清償,以及每家普通債權人10萬元以下(含)部分一次性現金清償,大多數以股票抵債或留債方式償還。
*ST大集的情況稍好些,因此計劃待重整完成後再引進戰略投資者。共有5,696家債權人申報7,304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 332.25億元 。這些債務同樣以留債或抵債的方式清償,每家普通債權人1萬元以下(含1萬元)部分一次性現金清償,超過1萬元的部分以供銷大集股票抵債。
海航集團變信託計劃實控的持股平台
相比幾家上市公司,海航集團等321家合並重整的企業,債務規模更加龐大。截至9月13日, 共計64,368家債權人 申報 168,814 筆債權 ,申報金額合計 14,606.33 億元 。經管理人審查,已經提交法院裁定確認和預計後續法院可以裁定 確認的債權共計約7,467.02億元 ,暫緩確定的債權共計約 895.66 億元 。
在已經確認的 超過7000億 的債權中,除了需要優先償還的 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有擔保債權,還有涵蓋大量個人理財投資的普通債權人: 購買海航理財產品的人數 超過5萬人 ,申報債權 規模近300億,其中也包括不少海航的員工 。
而由於海航整體 已經資不抵債數千億( 截至2021年2月10日,321家公司經合並抵銷後資產總值為2532億元,負債總額1.04萬億,凈資產為 -7858 億 ),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排除優先債權的順位,屬於 普通債權的理財債權人獲得現金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因為海航所有有價值的資產,基本上都設置了抵質押。
不過,由於購買海航理財產品的人數眾多,在此前舉行的一債會上,管理人和工作組就透露,希望能夠盡力給理財債權人更多的清償保障。最終, 在得到機構債權人的同意下 ,一度連工資都發不出來的 海航集團才擠出了17億元 ,用於普通債權的現金清償—— 每人獲得3萬元現金的兌付額度 。
另據記者了解, 遼寧方大 和 海發控兩家戰略投資者,還分別願意拿出30億現金/部分*ST海航股票,以及2億現金/5億*ST基礎股票「救助」個人理財債務人 。不過由於這部分額外的 救助資源由第三方提供 , 並不是海航的資產也不是程序內的資產 ,因此追加的現金和股票也沒有寫進重整草案,而是通過簽署「債權轉讓協議」的方式,由理財債權人 自願選擇 是否接受。
普通債權人剩餘的債務,則將通過 「 信託計劃」清償 ,而 信託計劃的成立 ,也是海航 的萬億債務在未來陸續償還的主要載體 。
目前暫定的六家業務管理平台公司包括 :航空集團(航空運輸)、三亞翊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三亞翊航,機場運營)、金海智造(船舶製造)、海航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酒店商業)、資本集團(金融服務)、海航股權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等 。
而未來海航集團本部則將 新設一家發起人公司 ,發起人公司再新設一家 總持股平台 公司,持有上述六大業務管理平台公司的股權。
與此同時,發起人公司將作為委託人, 成立信託計劃 ,並將持有的總持股平台的股權以及對各業務板塊的應收款債權注入信託計劃,作為 信託財產 ,信託計劃還通過總持股平台實現對所有信託底層資產的實控及管理, 即將321家公司的全部資產納入了信託計劃 。
而321家公司的 全部債務也 將歸集至發起人公司,並以發起人設立的信託計劃份額受償,其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分別獲得優先份額和普通份額,並 根據所持份額分享信託收益 。
根據重整草案,信託計劃項下的 信託收益,來源於其持有的股權資產的分紅、處置收益以及應收賬款的變現、處置,最終來源於重整完成後底層資產的經營收入、資產處置收入和未來戰略投資者的投入以及持有的引戰平台公司股權 的未來分紅。不過對於 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及信託受益權期限 等具體細節,草案中並未明確。
也就是說,如果重整成功, 海航集團將變為由債權人作為受益人的信託計劃來管理/運營的持股平台 ,未來債權人能從信託計劃中受償多少,需要看信託計劃處置資產,尋找戰略投資者和旗下資產經營收入的具體情況。而 海航原老股東團隊的權益將全部清零,包括海航方股東的出資人,以及海南省省屬國資股東的出資人,他們的股權都轉移至債權人享有。
⑸ 保險公司 債權計劃
保險債權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產品,通過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或其他不動產項目,並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由於債權計劃較好滿足了保險資金投資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等要求,同時支援了國家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的建設,因此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與支持。
保監會已出台政策落實債權投資計劃注冊制度,並提升了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等投資品種的償付能力認可標准,這將繼續增添債權計劃對保險機構的吸引力。
拓展資料: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
⑹ 保債計劃銀行有什麼好處
法律形式上看,債權計劃跟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管計劃一樣,都是運用信託法的原理,由投資人、受託人、債務人三方構成,有的也可能有擔保人,債權計劃下投資人一般為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
受託人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內持牌的10多家),債務人一般是城投公司,大國企等評級在AA以上的公司,資金用途一般是在基礎設施和商業不動產上。如果你需要更詳細的了解,可以去看看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上面的規定更詳細。
⑺ 請問債權投資計劃產品和信託產品有什麼不同呢謝謝
首先你問的問來題沒源有對比性,因為他們不是一個類型的
債權類的投資產品是按照金融產品的交易結構分的,分為債權類、股權類、權益類等,是指金融機構將資金發放給融資人的形式;
信託產品是金融理財產品分類中的一種,金融理財產品有信託產品、銀行理財產品、證券類產品、保險類產品;
基本上每類金融理財產品又可以分為債權類、股權類、權益類,信託產品也分為債權類、股權類、權益類信託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