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聯網股權融資解讀
互聯網股權融資解讀
股權眾籌是當下新興起的一種融資模式,投資者通過互聯網眾籌平台挑選項目,並通過該平台進行投資,進而獲得被投資企業或項目的股權。那麼互聯網股權優勢什麼,歡迎大家來學習。
從法律層面看,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的股權融資有三種模式:分別為股權眾籌融資模式、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模式、互聯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本文就此三種模式進行法律分析。
一、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模式與法律分析
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場機構開展的冠以‘股權眾籌’名義的活動,是通過互聯 網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范圍”。在實踐中非公開股權融資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1.天使合投模式
天使合投融資模式是實踐中的一種股權融資的方式,典型的該模式代表是天使匯。天使匯 AngelCrunch 是天使合投平台。其特點在於:一位領投人起到項目評估的核心作用,眾多跟投人選擇跟投。創業者不僅能夠獲得資金,還可以獲得除錢以外更多的行業資源、管理 經驗等附加價值。與股權眾籌不同之處在於,其投資人是特定群體,並不是面向普通大眾,規定一個項目的眾籌投資人數不能超過30 人,天使匯引入的快速合投機制也開始成為行業效仿的範例,該機制通過一個或幾個具有獨立專業判斷能力的領投人與另外一部分具備資金實力的財務跟投人組合的 方式實現企業的快速融資。
這種模式為了實現集合投資,領頭人和跟投人通常會簽訂管理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人數眾多或者股權協議比較復雜,雙方也可以成立合夥企業,以 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來參與企業管理。國外採用此模式的主要有美國的AngeList以及澳大利業的ASSOB等。
這一模式的法律性質是非公開的股權融資。因為其投資人是特定群體,並不是面向普通大眾,規定一個項目的`眾籌投資人數不能超過 30人。同時這一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風險。目前對此模式進行調整的法律及行政法規主要有《證券法》、2010最高院18號司法解 釋等。2014年12月28日《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不對該種模式進行調整,因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並沒有實施,因此不 具有法律效力。
2.個人直接股東模式
從字面意義來理解,個人直接股東模式即投資者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並獲得股權,成為融資公司的股東。該模式的法律性質是私募,其個人投資者與融資者是股權 法律關系;個人投資者、融資者與互聯網平台是居間服務法律關系。在具體操作流程上,投資者會通過直接瀏覽股權眾籌平台所列出的融資項目,然後挑選其認為有 潛力的項目或企業進行投資。項目融資成功後,投資者會通過股權眾籌平台的電子化程序簽訂包括轉讓協議、股權憑證在內的文件,在收到紙質版的股權證書、投資 協議書等文件之後,投資者便直接成為融資企業的股東。
個人直接股東模式下,投資者是基於自己對項目的判斷進行投資,因而該方式對於投資者的專業要求較高,投資者必須對項目比較熟悉或具備專業的投資經驗。因 此,平台一般會建議投資者採取小額單筆投資,多樣化行業項目的方式分散風險。有些平台還會代表投資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資,並將企業發展狀況及股利分紅等情 況及時反饋給投資者,同時,平台會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目前,這種模式主要集中在英國,如英國著名的股權眾籌平台Crowdcube和Seedrs就採用 此種模式。
3.基金間接股東模式
相較於個人直接股東模式而言,基金間接股東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種模式下,股權眾籌平台通常會事先成立全資子公司負責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權基 金,通常一隻基金僅投資於一家初創企業。在具體流程上,同樣的,投資者仍然直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對可投資項目進行瀏覽,並依自己的判斷選擇其認為有潛力的 項目。與個人直接股東模式有所區別的是,投資者的投資資金並不是直接以投資者的名義進入融資企業,而是轉入其所挑選的項目所對應的基金,並最終以基金的名 義投資項目企業。“投資者是眾籌平台中項目個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項目公司的價值等值。在這種融資模式中投資者是項目公司的間接股東,其所有投票 權被基金所代理,投資者對融資項目公司基本上沒有影響力。”即投資者的所有投票權被基金所代理,全資子公司行使對基金的管理權,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美國 著名股權眾籌平台FundersClub和AngeList都採用了此種模式。該模式的法律性質是私募,其法律關系:投資公司與融資者是股權法律關系;投 資公司投資者、融資者與互聯網平台是居間服務法律關系。
綜上所述的三種互聯網股權私募融資方式,目前對其調整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證券法》等。
二、股權眾籌融資模式與法律分析
此模式是《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一種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股權融資的模式。如《指導意見》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 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 負責監管”。該《指導意見》對其法律性質界定為“公開小額股權融資”活動。“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 在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 權眾籌融資活動”。
三、互聯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與法律分析
這種模式是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通過互聯網進行募集資金。此種模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准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 辦法》的規定。該模式的法律性質是私募股權基金,法律關系主體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聯網平台。這三方主體形成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基金持有人與基金 管理人是信託法律關系。 ;
『貳』 互聯網產品融資途徑
互聯網創業有著成本低、壁壘低、成長快等很多優勢,特別適合沒有太多資金的創業者,通過互聯網創業的成本也在不斷下降,但在互聯網創業初期,資金仍是一道門檻,把許多創業者拒之門外,所以要想創業成功,融資就變成了頭等大事。
互聯網產品融資的第一步,要選好投資人。
投資人分為兩種,一種是天使投資人,一種是風險投資人。如果項目處於種子期,尚未成形,最好先選擇天使投資人,成功的幾率比較大。這些天使投資人都是獨具慧眼,思維前瞻,投錢給一些別人看來不會有好結果的項目。這些人可能在某個領域經驗豐富,或者本身就有成功的創業經歷。
互聯網產品融資的第二步要考慮的是,是融錢、融物還是融人。
如果能直接融到資金那更好。但如果直接融錢很困難的話,可以考慮融物和融人。融物,就是投資人用一些做互聯網產品所需要的資源來作為投資。融人就是如果你在某一個方面缺少經驗,可以向一些專業人士尋求幫助,勸其入伙。比如互聯網產品的網路營銷,現在變成了非常專業的領域,能找到在這方面有專業經驗的志同道合的夥伴,你的互聯網產品銷售離成功就前進了一大步。
關於更多互聯網產品融資的問題我覺得可以咨詢一下明德,北京明德天盛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明德天盛」)成立於2011年,是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注冊地在北京,專注於通過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收購兼並等方式幫助處於不同成長周期的優秀企業實現長足發展。明德天盛旗下的明德正源股權投資基金依託明德生態圈,已經投資及鎖定多個優質並高成長的項目,目前明德天盛正在計劃籌備新的基金,以滿足眾多優質項目的投資需求。
如果你還有關於互聯網產品融資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叄』 互聯網融資的優勢有哪些
1、在更大范圍內配置資源
由於互聯網+融資的資金供需信息是直接發布在網上的,信息流通沒有國界;再加上它又不需要經過任同金融中介和市場,所以,供需雙方直接聯系和交易的選擇面一下子就擴大了許多倍。
最常見的是,一名投資者可以向幾百位借款人發放每筆金額哪怕只有幾十美元的貸款,而這是傳統融資方式怎麼也不敢想像的。
2、更高的透明度
有人把互聯網+融資稱為"民間融資的陽光化"。意思是說這種公開、透明,有助於實施民間監督與社會監督。
這種公開、透明不但包括規則,還包括收費標准、信息披露、全方位展示資金來源和去向。如果融資平台自己不公布相應數據,那麼就會有其他民間監測機構來幫它進行披露,一點都跑不掉。
3、更低的信用風險
無論互聯網+融資還是傳統融資,都力求把風險降到最低。由於互聯網+融資引進了大數據技術,所以幾乎不存在暗箱操作,融資風險更低。
究其原因在於,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幾乎所有交易數據都能得到有效記錄和保存,並且其范圍遠遠超過傳統的徵信范疇。換句話不但包括瀏覽、交易數據,就連與融資無關的社交網路痕跡、手機通訊記錄等也會被通通納入其中,讓你無處遁形。
4、更低的操作成本
由於實行網路銷售,互聯網+融資的交易成本極低。
『肆』 互聯網創業公司怎麼進行融資
互聯網創業公司怎麼進行融資
前兩天法律e講堂的小助手給我布置了作業,讓我就創業過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談談我的經驗和看法。這個題目老實說有挑戰,原因有兩個:一是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會千奇百怪,很難一一總結和歸類;二是我個人執業上的方向更多在資本市場相關業務,例如境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掛牌、企業並購重組等領域。考慮到我自己也有創業經歷,身邊很多朋友也曾經或正在創業,從平時與他們的溝通和交流里頭,我也多少對創業的艱辛和陷阱有所了解,所以我就硬著頭皮答應下來,跟大家聊聊我看到、聽到的創業故事裡都有些什麼法律方面的經驗、教訓。有講得不對的地方,還請大家包涵和指正。
以我自己的經驗來看,創業絕對屬於職業成長過程中最苦逼的一條路,要定方向、找人、找錢,此後還有無窮盡的問題需要落地,比如市場開發、運營管理。在我二十來歲的時候跟幾個兄弟一起做的第一個創業項目,跟知識產權服務相關。當時決策很快,覺得是個機會就殺進去了,但後來整個生意跑起來,感覺風險重重,想快速打開市場必須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很多時候還要面對冷眼甚至屈辱,可以說跟我們的設想有很大差距。後來這個項目活了下來,到現在也還沒死,但最近的政策轉向,我們已經決定要關閉它,因為市場空間越來越小。
我自己的體會,一是機會看著遍地都是,真做進去、做深入了才發現有多難;二是創業很考驗人的韌性和承壓能力,能看準一個方向,堅持做並且把它給做成,所謂做成比如IPO或者被並購,即實現個人經濟價值、社會價值,能堅持做到這點就非常了不起。
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創業或准備創業,如果說沒有一個強大的毅力和強健的體魄,那我還是勸您打消念頭,剩下的內容也可以不用聽了。
雖然現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創業等同於互聯網行業的創業,但其實不然,自己開個飯館好好做,不見得就不是創業。開飯館也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很艱辛。前兩年有篇用互聯網思維做餐館的文章火了一陣,朋友圈裡老能看見,真假無從考證。說的是江蘇的小伙在菜市場旁邊搭個小餐館,一年做出百萬級的利潤,他怎麼做的呢?文章大概講到了幾點,一個是菜式固定,只有二十五道菜,多了也沒有;二是有免費的小菜讓顧客覺得佔便宜;第三點是小伙有眼力,跟客人侃山遞煙的。文章很有意思,不過我的感覺,要是誰開餐館都照搬這幾招,恐怕就有點危了,照這么說不會抽煙還開不了飯館了?所以說開個餐館跟做個百億級、千億級的市場,本質上來說都可以理解為創業,但又不一樣,開餐館從律師角度去看需要個實體去承載它,可能只需辦個個體工商戶的執照就能把這個事做起來,當然也需要稅務、衛生相關的手續。如果一開始定位即百億級或千億級的市場,就會更謹慎的對待,會考慮設立一家公司,怎麼規范的運營使公司持續地做大做強。這完全是兩個思路。所以我今天要講的和大家所理解的創業是一致的,我主要講當前互聯網行業或者TMT行業的創業所經常面臨的法律問題。
我要講的內容簡單歸結為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與人相關,創業者包括創業核心團隊的成員;第二個方面跟錢相關,主要是找投資及相關內容;第三個方面與事相關,項目本身常見的法律問題。
一、創業公司人員風險防範
(一)初創企業法律形態的選擇
先舉個例子,之前有朋友跟我要合夥人協議的模板,目的是他們幾個合夥人創業,認為總要簽個東西。這個我就很無語,問他為什麼一定需要合夥人協議。他解釋是他們幾個人是創始合夥人,當然要簽一個合夥協議。可能互聯網圈喜歡用合夥人這個詞,包括相關電影對這個概念講得太多了,多少對大家有些誤導。實際上,要去開拓新的事業或者生意總是要一個載體去承載和運營,或者簡單地說,能夠蓋得出一個章來,能夠開出發票來。很多人會認為我們既然是合夥人,那麼我們就要開辦個合夥企業。但是事實上,這種想法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合夥企業本身在合夥企業法上有清晰的界定,就是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不管你選擇哪一種,總要有一個人承擔無限責任。我很奇怪他們為什麼會選擇合夥企業去運作這個創業項目。如果沒有特殊的考慮,我們都會建議創業者設立公司,由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作為業務運營的主體。這么做的好處何在?公司法中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都是實行有限責任制的,也就意味著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是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資份額來確定的。假設公司資不抵債,需要破產或清算,通常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不可以主張要求公司的股東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這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對於創業者來說是更好的、更優化的選擇。
至於公司形態是選擇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就要視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作為初創企業,我們的建議是選擇有限公司,因為較之股份公司,其在公司治理上沒有那麼多硬性的要求,股東股權的轉讓也相對靈活。對初創期公司來說不會有太多法律上的限制。
舉個例子,如果一開始就選擇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有個創始股東想離開,這個時候就要退股,把他的股份從公司中清出去。這個時候就會面臨一個障礙,因為公司法里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後一年之內不得轉讓,如果採取股份公司這種公司形態,這個問題就會很棘手。相比來說,如果採取的是有限公司這種形態就會簡單很多,至少不會存在不能轉讓股份這種情況。所以,即便有雄心壯志,以上市為目標,也沒必要在一開始就設立股份公司。
(二)創業團隊人員選擇
我剛才就人的因素的第一個問題,即採取何種公司形態做了簡單介紹。接下來講第二個問題,就是需要找什麼樣的人。老實說這個問題不是我的專長,需要大家自己研究、琢磨需要找什麼樣的人才能把自己的班子或團隊搭建好。如果你是偏技術,可能就需要找更偏向市場、運營的人。我要講的是,團隊搭建好了,接下來在法律上是不是要採取一些行動?這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操作不當時容易出問題的一個環節。創業的過程很難一帆風順,在運作的過程中會碰到各種問題,經歷過創業的人都知道,經常會吵紅臉、拍桌子,有互相質疑的情況發生,最終有人離開創業團隊也是常有的。所以,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當大家確定了採取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後,建議創始股東之間簽訂股東協議,目的是規范創始人股東之間的爭吵,約定如何處理。股東協議是股東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合意,它跟公司章程不同。公司章程往往受限於公司法的強行要求,有一些條款是不能隨便更改的,但股東協議不同,股東可以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討論,談清楚之後形成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通常要寫的內容,照常理就能推出來,無非是誰和誰?要做什麼事?彼此之間的分工是什麼?誰需要負責市場?誰需要負責運營?公司的治理結構怎樣?這些都可以在股東協議中約定。一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都不會設立董事會,而是設立執行董事,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執行董事或CEO很難完全左右創始人股東的想法,每個人想法不一致的時候,時間會浪費在爭吵上,效率會很低。我的建議是,提前在股東協議里約定創始人股東之間溝通的規則,以及決策的程序。另外一點,在股東協議里約定股東如何退出?退出的條件是什麼?誰來承接他的股權?及以什麼價格轉讓股權?這些事項都要在股東協議里明確。
舉個例子,我曾經接觸過的一個創業公司的案例,該公司經營了5個月左右,股東之間運營思路出現重大分歧,有股東提出要退出。這時候CEO(大股東)就需要分別做股東的思想工作,挽留或者其他方式好聚好散。在公司有起色的時候再去談就比較費時費力,不如在創業初期就這些問題確定想法,並落實到紙面上,到時按照約定執行。
(三)核心人員的法律風險
這方面問題主要靠勞動法規范。法律e講堂中有很多優秀的勞動法方面資深律師、專家開過講座,比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威律師、王蕾律師,大家可以聽聽他們是怎麼講解的。我主要講兩點。
第一點是保密問題,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比較關注,重要數據、商業秘密以及技術上謹防被人抄襲的內容,都需要保密到位。
第二個問題是競業限制問題。競業限制就是員工在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一個時間段之內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相似或者互相競爭的業務。這種條款、協議很常見。
從律師的角度看,創業公司如想有好的融資表現,我是建議公司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例如產品研發成功、市場開拓階段,發展方向無大問題時,就需要考慮把核心人員的保密協議落實到位。
(四)期權設計的重點問題
很多人不願意在創業公司里只領死工資,與此同時,創業公司又沒有太多資金支付高工資,這時候可以激勵員工走下去的動力就是可以分享公司發展壯大後的成果。關於期權的問題,法律e講堂之前邀請的律師有講到過,講得也很深入,我僅簡單講兩個方面。
第一,期權常見做法是分批發放、分批行權。即會有第一期、第二期的期權,這根據公司期權池的大小以及公司不同發展階段來確定;第二,針對某些員工,為防止其拿到股權之後出現工作不積極、懈怠情況,就不讓其一次性拿到。
期權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比如說,有的拿到期權的員工只有分紅權,有的還可以有表決權,有的還可以被某個股東或者持股公司代持,員工只在代持股東或者持股公司層面享有公司未來分紅的許可權。
二、創業公司融資風險防範
融資問題即錢的問題。談到融資問題,很多人會關心我的公司值多少錢,我能賺到多少錢。經常有人會問我,他的項目值多少錢。老實說,互聯網初創公司的估值我並不清楚它背後的估值的模型或者邏輯,它跟已經成型的傳統產業還不一樣,比如說有PE的估值、PB的估值,這些都是已經成型的傳統做法。但是互聯網恰恰相反,可能只是有一個idea就能價值上千萬美元,甚至更多。反而有些已成型的公司,盈利也不錯,但是估值不高。從我接觸的諸多項目來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只能去和投資人談,至於怎麼談的問題,大家只能根據自身情況對待了。融資方面我要跟大家分享兩方面,第一是融資常見程序,第二是融資、投資協議中常見條款如何理解。
(一)融資常見程序
有過融資經驗的人可以直接忽略融資常見程序。
首先要找投資人約談,較深入聊過之後,投資人會出具termsheet(條款清單)。termsheet是表明投資人與准備融資公司之間未來要談的一些條款或者框架,比如估值方法、投資人占股比例、投資額、是否委派董事等。一般來說,term sheet類似於意向書,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況下,term sheet中會有兩個條款有法律效力。第一個是排他性條款,即准備融資的公司如果與投資人簽的條款清單中有排他性條款,一定時間內就不能再找其他投資人尋求融資。第二個就是保密條款,整個事情在沒有對外披露之前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保密條款需要講得不多,重點是排他性條款。
從投資人角度來講,投資人肯定不希望創業公司同時和其他投資人約談和接觸。從創業團隊角度來說,排他期多長合適?這需要慎重考慮。我之前看到過極端的情況,排他期約定為半年,這確實太長了;現在兩三個月的都有。對於創業團隊,需要做好心理准備,在沒有談其他的投資人的情況之下,這個投資人是否能投?以及公司能否撐過幾個月的排他期?我建議大家在尋求投資的時候,重點了解下投資方的決策程序如何,會不會拖得時間過久,大的投資或者小的投資,投資方的許可權要到什麼程度,這都需要創業公司了解清楚。如果說,投資方的決策程序比較拖沓、時間長,排他期又不能找其他投資人,有可能在投資人投資之前創業公司資金鏈就斷了,創業項目很可能就黃掉。所以,在排他期以及與之相關投資方決策的速度方面,創業公司要有很好的把握。
term sheet簽過之後就是盡職調查,投資人需要就投資風險、可行性做個論證,就企業在技術、市場、運營、財務、法律方面有無致命的硬傷,是否會導致投資的失敗。當然,風投方也清楚,投資的項目失敗概率很高,但是他們要盡可能降低失敗概率,盡職調查就成為必經程序。
盡職調查之後就是投資人內部決定投與不投的決策程序。往往大的項目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小的項目許可權就會下放。最終決定要投資,就會簽訂投資協議。
(二)投資協議常見條款
投資協議根據公司的不同、投資方投資風險偏好的不同,會出現特定化的條款,我在執業過程中也常碰到,這方面就不細說了。我主要講有哪些常見的條款。
1從投資人角度
第一個常見條款就是投多少錢佔多大比例,也就是估值的問題。這個需要跟投資人去談,具體就不多說了。
第二個是投資款的用途,這在投資協議中會有明確的約定。
第三個是所謂的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這需要創業團隊重點關注。相對於創始團隊來說,投資人是信息不對稱中相對弱勢的一方,有些情況是投資方不了解或事前沒有想到的,這些情況它會尋求在股東會或董事會層面有一票否決權。這個可以理解,但往往過度情況下會限制創業公司的活力。這方面沒有統一的格式或者格式性條款,只能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
第四個常見條款是優先權,即創始股東不能優先於投資人分紅,也不能優先於投資人獲得公司破產清算的財產份額。投資人一般不希望創始股東先於自己獲得利益。
第五個常見條款是反稀釋,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公司將來再引進新的投資人,把公司的資本金擴大,勢必原先投資人的持股比例會被攤薄。投資人對此會要求增加一項權利,即引進新的投資人的時候,它可以同樣的價格追加投資,保持其持股比例不變。
;『伍』 互聯網公司融資用途有哪些
一、項目融資貸款用途 幫助企業或者是大項目獲得資金完成後續工作。 二、項目貸款 項目貸款是指為某一特定工程項目而融通資金的方法,它是國際中、長期貸款的一種形式,工程項目貸款的簡稱。由於通貨膨脹和新建大型工程項目所需費用急劇增長,投資風險也越來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業的資金被佔用在正在進行的工程項目中,也使得它無力再舉辦新的大型工程。為了促進大型工程的建設及開拓資金運用的新途徑,一些銀行興辦了這種工程項目貸款業務。這種業務與各種傳統的融資業務有所不同,除了向 銀行貸款 要求的需有項目主辦人之外,還需有一個為工程項目而新建立的項目單位來進行籌資、建造和經營管理這一項目。這也是其特色之一。 三、產品類型 項目貸款一般是中長期貸款,也有用於項目臨時周轉用途的短期貸款。目前,工商銀行項目貸款按項目性質、用途、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貸款。 1. 基本建設貸款:指用於經國家有權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基本建設而發放的貸款。 2. 技術改造貸款:指用於現有企業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而發放的貸款。 3. 科技開發貸款:指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應用而發放的貸款。 4. 商業網點貸款:指商業、餐飲、服務企業,為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增加倉儲面積等所需資金,在自籌建設資金不足時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為充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我行還開發了臨時周轉貸款及並購貸款等項目貸款業務品種。 項目貸款按項目性質、用途、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貸款: 5 並購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 債務重組 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6.房地產貸款:包括法人房地產業務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業務。這里只介紹法人房地產業務,其中包括 商品房 開發貸款、法人商業用房貸款、學生公寓建設貸款、建築安裝企業的設備投資貸款。 7.項目融資 指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 抵押 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者有限追索權的 債務融資 。 產品用途:用於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其他投資規模大、具有長期穩定預期收入建設項目的融資。 主要是為了這類公司開展相應的產品開發或項目運作進行的融資。我國的經濟市場上,這類公司的融資手段和方法也較為多種多樣,相關的融資人只要准備好相關的融資資料和相應的融資說明,還是可以獲取這類融資的支持的。
『陸』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施工具,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加快資金有效運行速度,實現資產出表,擴張資產規模的新業態與新模式。
一、“互聯網+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網路借貸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變種,意即投資者個人對接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下稱“P2P平台”)注冊成為投資者的個人通過借貸合同關系,將資金借貸給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民間借貸投資活動。在網路借貸平台上,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冊的投資人是貸款人,融資租賃公司用借貸資金購買專業設備出租給相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與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將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貸合約約定利率支付給投資人(貸款人),租賃項目結束,P2L借貸合同期也結束。
P2L網貸模式圖
P2L網貸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平台通過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平台尋求借貸資金;
2.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資者展示,內容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投資者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借款資金託管協議,向投資者明確表明平台不接觸投資者和借款人資金;
4.投資者對融資租賃公司借款標進行投標,中標後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託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的指令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貸款資金;
6.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按照平台指令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指令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歸還投資者,本次網路借貸活動結束。
(二)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企業直接在P2P平台上發起項目,平台根據對承租企業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賃物做盡職調查,並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資人披露;項目成立後,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協議取得租賃設備使用權,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則把租金形成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承租企業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監管,用以償還投資人。租金支付完畢、項目到期後,承租企業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承租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P2P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此種模式一般用於小型通用設備,比如農用機械、小型製造設備、汽車等融資租賃。
債權轉讓模式圖
債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P2P平台對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將融資租賃項目債權轉讓信息向投資者展示,投資者確定是否投資;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融資租賃公司退出與承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資資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的指令,將投資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債權轉讓資金;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指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資金及承租企業還款資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債權進行回購。
(三)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收益權是所有權人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因實務中收益權往往被當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權能,近年來有愈來愈獨立存在的趨勢。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企業將對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價格轉讓與P2P平台投資人(受讓人),由P2P平台投資人支付相應對價與融資租賃企業,受讓租金收益的投資行為活動。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項目發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後,把該筆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應收租金賬款)通過P2P平台轉讓給投資人,由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企業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約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二者差價,平台賺取傭金。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中,承租企業的盡職調查由融資租賃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和參照項目信息,並在線上向投資人披露,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通過平台對該項目投資人負有償還責任。
收益權轉讓模式圖
收益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企業對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交付租賃設備與承租企業;
2.P2P平台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平台進行展示;
3.投資人根據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權轉讓信息決定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權轉讓合同》對價資金即收益權轉讓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收益權轉讓款發放與融資租賃公司;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資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對價資金及承租企業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收益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收益權進行回購。
二、“互聯網+融資租賃”的法律問題
(一)三種模式的合法性與責任承擔
1.P2L網路借貸模式合法性
前述純借貸平台模式中,P2P平台並不參與交易,也不承擔擔保還本付息的責任,而純粹起到撮合借貸雙方的媒介作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居間服務中的居間人。
純借貸平台模式中,雖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達成,但本質上借貸關系依然是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貸款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保護,這是此類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礎。
2.債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中,債權受讓方(投資人)與債權轉讓方(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簽訂債權轉讓暨回購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參與交易,而交易資金和支付賬戶則由平台、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和平台則可獲得一定的傭金收入;一旦承租企業不能支付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一種以與P2P平台有高度關聯的個人享有的債權為轉讓標的的“唐寧模式”,以宜信為代表。宜信的創始人唐寧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有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然後,宜信再把唐寧的債權進行金額和期限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如宜信寶、月益通等銷售給投資者,但其實質上都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在這一債權轉讓過程中,唐寧擔任職業投資人,其並非以獲取未來利息收益並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為目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也並非一一對應。在“互聯網+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中,類似唐寧的人扮演職業投資人角色,負責購買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職業投資人則將購買的債權在P2P平台上進行信息展示,眾多投資者通過P2P平台購買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過以上過程分析,債權轉讓模式總體上應是合法的,只要在轉讓過程中履行對債務人(承租人)通知義務即可,至於對承租人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一對一的書面通知,抑或是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應理解為不拘泥於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已經轉讓,融資租賃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關系主體行列,租賃債權的購買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而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中,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轉讓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融資租賃交易主體的地位並未因未來收益權的轉讓而動搖,融資租賃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權轉讓負有向承租人通知的義務,承租人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繼續負有租金支付義務,也即融資租賃公司與收益權購買人之間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並不關涉第三人——承租人,這一點是迥異於債權轉讓合同的。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現有的法律規范中並無有關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也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盡管有關資產收益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獨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精神,從促進市場交易,方便當事人交易活動,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與資金使用效率以及優化資產配置等方面進行考量,現行存在的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模式總體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責任承擔
P2P平台在交易中,雖然處於居間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僅是促進雙方交易的作用,所得報酬也僅僅是參加居間活動的傭金,能否成交,主要在於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成交意願,但筆者認為,P2P平台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負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居間人P2P平台來說,此處的委託人既是融資租賃公司也是投資人,就P2P平台承擔責任的對象來講,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當P2P平台未有盡到明顯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義務或者在項目上線的工作中有明顯疏漏時,就應該對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數額,筆者認為一般應以平台傭金所得為限,如果與融資租賃公司一起欺騙投資方,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擔超過傭金所得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資者舉報或者在工作檢查中發現P2P平台偷弄虛作假、非法集資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平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一道弄虛作假、虛構融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較大數額資金或者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時,應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二)債權轉讓模式中的拆分轉讓與期限錯配的合法性
1.債權拆分轉讓合法性。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僅僅規定了一對一形式的債權轉讓,尚未涉及同一債權拆分後多對多的債權轉讓形式。現實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而P2P平台上債權拆分轉讓被人稱之為“資產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在美國,債權拆分後通過P2P平台向多個投資者的轉讓行為被定義為證券轉讓行為,網路上的債權轉讓就是簡易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僅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條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說的債權拆分轉讓為證券發行行為問題,債權拆分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是恰當的。
2.債權期限錯配合法性。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小項目上線,二是融資租賃公司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債權期限錯配本質上就是債權拆分轉讓,不是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發行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租金債權的擔保效力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包括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設備回購擔保,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對債權出讓人的追索權,以及特別為保證債權受讓人權益而設定的擔保等類型。因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因此不在本文論述之列。
第三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如何辦理抵押登記的問題。對此,實務中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或者委託投資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信貸資產轉讓人(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其設立方式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對投資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諾,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四)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創造性的運用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特性,將物的使用權能發揮到極致,充分發揮物的使用效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從而幫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技術(對承租人而言)與商業模式(對出租人而言)。正是這一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特性催生了融資租賃這一行業,但也給在P2P平台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隨著租金債權轉移而附隨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投資人名下帶來難題:如果租賃物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因為存在眾多的投資人而造成一個租賃物的所有權要分割轉讓與多個投資人問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當承租人違約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因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無法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在租金債權轉讓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與投資人中某個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資人委託某個人代為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附隨租金債權一同轉讓,仍由融資租賃公司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投資人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放棄民事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但在租金債權轉讓合同中,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非法集資問題
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發布虛假融資項目,融得較大數額資金,屬於虛構事實,騙取投資者信任,構成集資詐騙罪,該罪名較容易掌握,筆者不再贅述。難以把握的是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有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規定構成此罪必須四個要素齊備。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該《解釋》第3條所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實務中,為避免構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構資金池,P2P平台將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託管到第三方支付機構,投資人資金進出直接進入第三方賬戶,做純粹的居間平台;二是將公眾投資人通過網站注冊特定化,使之公眾投資人變為私募投資人;三是每個融資租賃項目限定投資人數,最多不超過150人;四是將融資租賃項目拆解為多個項目,一個項目多次融資(這也是當前狀態下不得已的消極應對辦法)。
(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設立P2P平台為其項目融資問題
實踐中,有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成立P2P平台,為其進行的融資租賃項目業務融資,最為典型的是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的“e租寶”P2P網路借貸平台。該平台發起的許多債權轉讓或收益權轉讓項目,本身就是其設立該P2P平台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項目。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關聯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問題。
筆者認為,正如有人所說的,關聯交易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關聯交易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違法關聯交易則損害公司、少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e租寶平台通過轉讓融資租賃債權,實現了投資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共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現象。P2P平台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運營方面是相對獨立的,只要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所謂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業務成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居間平台——以P2P網貸為唯一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網路科技公司,將第三方投資人的本應用於進入融資方的資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融資人的利益,使得投資人資金沒有全部進入融資項目,影響了融資人的項目效益,造成了融資人利益損失。當然,若類似於e租寶此類P2P平台為自身或股東融資,最後發生了跑路或捲款潛逃現象,構成刑事責任的,照樣應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柒』 互聯網融資過程的信用機制
中國互聯網金融信用制度與風險管理分析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經濟金融運行的平台,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中最為核心的因素和現實表徵的集中體現。不言而喻,一個健全和完善的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的信用風險管理和監管體系既是經濟發展得以健康運行的必要保證,同時也是金融機構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維護金融穩定,捕捉、度量、控制、防範和化解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隨著中國經濟轉型深入和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如何把脈我國信用現狀,尋求建立高效和完善的互聯網環境下的信用風險管理和監管體系,以防範、化解和控制危及我國經濟和金融安全的信用風險,不僅日益受到學術界、業界和政府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其本身也是關乎我國經濟和金融是否能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信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用是指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建立起來的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履約能力和履約意願。顯然這是一種在社會學文化范疇上的定義,也是人們在日常交往中應當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則。而狹義的信用則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的時間內所作的付款或還款承諾的兌現能力和意願。它既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得以健康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一項法律制度,同時也正是經濟學和金融學范疇上主要研究的對象。正如李揚教授所認為的那樣,社會學文化層次上的信用固然重要,但它並不是經濟學和金融學理論所能解決的,經濟和金融學范疇中的信用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是指金融要支持經濟發展,並在支持經濟發展過程中防範信用風險。本報告所指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也主要是經濟和金融學范疇上的意義,並且據此將其分為兩個層次。其一,在宏觀層次上是指以維護金融經濟穩定和安全為目的的社會信用制度和監管體系;其二,在微觀層次上是指企業(尤指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一 互聯網環境中社會信用制度和監管體系分析無論我們從什麼角度,在什麼層次上討論信用制度或信用管理體系,社會學意義上的信用文化問題都是一個無法迴避的話題。這不僅是因為信用文化本身就是信用制度的一部分,而且具有道德性質的信用文化也是包括信用監管體系、信用中介服務體系在內的信用制度其他部分的精神基礎。
信用文化之所以是信用制度的精神基礎,是因為它與信用中包含的履約承諾有著直接的關系,是形成自我約束的內在機制。在一個具有良好信用文化的社會中,信用貫穿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誠實守信成為經濟交易的基本准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然而,隨著經濟進入新常態,改革進入深水區,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方面的建設卻沒有跟上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步伐,顯得相對滯後。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發展中國家面臨的主要任務是經濟增長而不是秩序規范,因而制度上特別是文化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響往往並不明顯。但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深化,現代化進程開始從追求數量發展向追求質量發展過渡,諸如社會信用等許多深層次問題就會暴露出來,市場道德秩序就會成為後發國家現代化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和需要跨越的主要障礙。表面上看,我國目前信用缺失問題,都可以將其歸結為包括法律、文化、經濟和社會等一系列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但從深層次上說,它更是一個文化問題。誠然,中華幾千年燦爛文化中不乏豐富的誠信文化,它甚至被認為是社會個體處世立身的基本原則,但這些誠信文化應該說是一種在采邑經濟[1]條件下與人格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文化,基本局限在社會個體的道德修煉范圍內,更多的是作為修身美德來倡導的,而沒有與社會經濟生活掛鉤,往往表現為個人的道德目標而不是社會的行為規范。正因為這種樸素的信用文化是與經濟生活脫節的,只能適用於人際關系或行政關系大於市場關系的小農經濟和計劃經濟,而不能適應以價值規律和大規模市場交換為主導的現代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一旦遇到外界經濟利益的誘惑,這種缺乏社會規范、僅靠道德約束的個人「美德」就會很容易瓦解。事實上,隨著當前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轉型的加快,在互聯網環境下,市場半徑急劇擴張和交易性質日益轉型,在客觀上使得這種傳統的與人格化交易和小市場半徑相匹配的信用維持機制,日益失去其發揮作用的客觀基礎,采邑經濟條件下通過微觀個體意識形態方面的道德趨同感和自我剋制力去維持個人信用體系的內在機制正日趨消亡。另外,盡管在近數十年來的交易轉型和社會巨變過程中,傳統的社會結構已經被打破和重構,但思想觀念和文化底蘊因其具有更大的路徑依賴性,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去扭轉,致使不僅表現為社會個體美德而且也體現為社會整體規則的,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具有「契約文化底蘊」的現代信用文化,自然也就難以在短時間內得以建立和確認。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出現的社會信用缺失問題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甚至在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發展的客觀必然。既然這是歷史必然,並且在短期內不能解決,那麼我們在認真正視和對待它的同時,不應妄自菲薄。一方面加強思想和文化方面的正確引導,使現代信用意識成為一種習慣,深入人們的骨髓;另一方面,面對當前嚴峻的信用缺失的現實,從具體的法律和制度建設入手進行規范和糾正,這至少保證信用缺失這一突出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不至於進一步惡化。信用制度,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在處理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之間信用關系中形成的一系列的規范、制度和體系的總稱。從實踐來看,一個健全的信用制度應當包括良好的信用文化和商業道德規范、有效的信用法規和信用監管體系,以及完善的信用中介服務體系。在經濟和金融學范疇上,一個覆蓋金融領域,保證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金融和經濟安全的信用制度,至少包括兩部分:其一是以中央銀行為代表的政府依法進行金融監管的官方信用監督和管理體系,其二是以徵信和評級機構為代表的旨在為社會公眾和投資者提供信息服務的社會信用中介服務體系。誠然,我國「一行三會」的監管架構在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互聯網金融的產生和發展,突破了傳統的金融理念,推動新的金融服務形式和創新產品不斷涌現,這也必然要求金融監管的理念、手段和架構也需要適時調整和完善。至於構成現代意義上的完整信用制度另一部分——以徵信和評級機構為代表的社會信用中介服務體系,不僅是官方監管體系的重要輔助和補充,而且其本身就是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基本手段和工具。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重申,徵信和信用評級的根本功能是為投資者提供服務,投資者需求是「第一推動力」。但在目前中國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不健全的情況下,徵信和評級依然還處於發展初期。政府對徵信和評級行業給予有力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二 互聯網金融環境下(信用)風險及其成因:以網路借貸為例
隨著中國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中國網路借貸在「本土化」過程中「水土不服」現象凸顯,模式「異化」,風險復雜[2]。投資人、借款人和借貸平台構成了網路借貸的參與主體。借貸平台、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第三方支付和擔保公司構成網路借貸業務的支持平台。參與主體角色不同,其參與平台借貸和交易過程所面臨風險類型和特徵亦各有差異。金融風險無論其風險來源還是表現形式各異,都可以歸結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法律合規風險[3]。在此,我們從不同參與人角度對他們面臨的各種風險及其成因進行歸並和總結(見表1)。表1 P2P借貸風險的成因及來源表1 P2P借貸風險的成因及來源-續表我國網路借貸發展具有典型「異化」特徵,風險也更加復雜,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4]。一是徵信體系和市場環境不完善。當前,我國網路借貸行業尚未建立統一徵信和審核系統,信息不能互聯互通。由於行業競爭加劇,規則缺失,國內某些平台為了吸引投資者進行不切實際的剛性承諾。對於多數平台而言,即使建立(或引入第三方)合格擔保公司進行擔保,也可能因杠桿過高和關聯交易蘊含巨大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重大損失。二是組織結構和交易機制上的缺陷與漏洞。良好的組織結構和交易機制是網路借貸業務健康發展的核心,組織結構和交易機制設計不合理會導致投資人的信用判斷出現失誤。在監管缺位的環境中,平台普遍存在利用組織和機制設計漏洞的機會和動力,有的甚至人為進行騙貸活動,走入歧途。三是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的不足和簡單化。當前,國內大部分平台風險管理仍然停留在線下徵信、合規檢查等簡單化手段上,沒有建立動態風險評估系統,實施量化風險管理。盡管目前多數平台風險管理有事前信用審核機制、事後風險賠償機制,但手段單一,且缺乏事中控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一旦發生危機事件,平台無法及時知曉,特別是對可能發生的欺詐行為更是無能為力。四是IT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不可靠與無保障。網路借貸平台依託互聯網運營,網路中充滿安全隱患因素,如果有黑客對資金流動信息進行任何篡改,都會給投資人和平台帶來巨大損失。目前,國內大多數平台自身仍然缺乏核心技術,極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攻擊。
五是監管主體不到位和法律體系不完備。目前,我國對網路借貸的定義、准入等幾乎處於立法空白境地,涉及的法律、法規為數不多[5]。根據這些法律和規定界定,網路借貸活動屬於民間借貸,平台借款利率一旦超過了基準利率的4倍,投資人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另外,與借貸平台迅速發展不相匹配的是監管主體一直處於不到位狀態,這導致我國很多平台出於生存本能,遊走於法律邊緣,出現各種諸如非法集資、高利貸業務等邊緣性業務模式。監管缺位也對那些真正從事網路借貸業務,致力於促進網路借貸發展的企業和個人造成很大傷害,導致市場中「劣幣驅良幣」現象發生。三 互聯網金融平台風險管理與監管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國際主流互聯網金融平台都有諸如完善的徵信體系、優秀的客戶黏性和科學的定價機制等核心競爭力。如英國Zopa平台擁有對借款人能力風險和意願風險進行綜合評估的信用評級系統;美國Lending Club競爭優勢在於其擁有降低貸款時間和運營成本的風險評估和度量模型[6]。學習和借鑒它們的先進經驗和理念,對中國網路借貸健康發展具有積極啟示意義:一是構建網路借貸等互聯網金融動態量化風險管理和度量技術,完善網路借貸的評級(評分)系統,這既是平台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也是投資者自主選擇投資產品的前提;二是加強平台合規管理,提升包括公司治理、平台運營、業務數據等信息披露水平。目前,我國網路借貸與英美等國家在行業監管、市場發展、徵信體系等方面存在明顯差距(見表2)。隨著平台的倒閉潮和「跑路」潮的出現,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陸續出台了一些法規文件,以規范行業行為,促進健康發展。表2 中美英三國P2P網路借貸比較表2 中美英三國P2P網路借貸比較-續表我國網路借貸的監管問題已經在著手進行,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四點。一是平台缺乏統一監管標准。在當前多部門多頭監管體系下,由於缺乏統一標准,平台公司設立時所登記的信息與實際經營相背離,導致情況不明,事實不清,缺少實質性審核要求。
二是平台缺乏統計標准和監測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網路借貸統計標准和監測指標不僅有助於行業整體發展,而且也有利於國家從宏觀層面考察社會的資金松緊程度,提高宏觀調控效率。三是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監督機制。信息披露機制缺失不僅導致投資人無法辨識平台及標的優劣,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閉查處困難。四是行業平台徵信標准缺失、范圍不廣。當前,網路借貸行業已經出現幾個具有相對影響力的行業內徵信系統,但涵蓋面有限,格式標准和數據內容也不統一。我國網路借貸在2013年底劃歸銀監會監管之後,監管細則何時落地一直成為關注焦點。決策層明確指出,網路借貸的普惠金融功能作為傳統金融的有益補充,定位於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時,避免監管過於嚴苛,以便為創新保留發展空間。四 未來發展和政策建義社會信用不足,監管體系不健全以及金融機構內部風險管理與控制手段跟不上金融發展的要求,在一定意義上講,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轉型過程中一定階段發展的客觀結果。因此我們在正視它的同時也不應妄自菲薄,而更應該從法律、制度、監督和管理等各方面,來加以糾正和完善。事實上,國家和政府決策高層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並把建設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制度來加以強調和重視。然而建設健全和完善的覆蓋社會經濟和金融生活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畢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捌』 互聯網金融包括哪些
互聯網金融都包括什麼?具體分幾類?
傳統金融互聯網化,目前已發展已經歷了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個人貸款、企業融資。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國內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六大模塊。
一、第三方支付,如我們比較熟悉的支付寶、微信支付
二、大數據金融,運營模式分為以阿里小額信貸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東、蘇寧為代表的供應鏈金融模式
三、p2p網貸,即點對點信貸,例如木融寶、翼龍貸
四、眾籌,是指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如一些微公益募集平台及夢想實現平台
五、信息化金融機構,改造或重構傳統金融機構,如自助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
六、互聯網金融門戶,指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銷售及提供第三方服務平台,如網貸之家、格上理財。
互聯網金融都包括什麼?具體分幾類?
互聯網金融包括三種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網路小貸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當前商業銀行普遍推廣的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也屬於此類范疇。互聯網金融就是六大模式:網貸、眾籌(共投網)、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虛擬貨幣、寶寶軍團。主要是這六大塊。
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模式如下:
眾籌
眾籌大
意為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的本意是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創業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
展示他們的創意及項目,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眾籌平台的運作模式大同小異——需要資金的個人或團隊將項目策劃交給眾籌平台,
經過相關審核後,便可以在平台的網站上建立屬於自己的頁面,用來向公眾介紹項目情況。[3]
P2P網貸
P2P[4] (Peer-
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P2P網貸是指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需要借貸的人群可以通過網站平台尋找到有
出借能力並且願意基於一定條件出借的人群,幫助貸款人通過和其他貸款人一起分擔一筆借款額度來分散風險,也幫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較的信息中選擇有吸引力的利
率條件,比如貸貸巴等。
兩種運營模式,第一是純線上模式,其特點是資金借貸活動都通過線上進行,不結合線下的審核。通常這些企業採取的審核借款人資質的措施有通過視頻認證、查看銀行流水賬單、身份認證等。第二種是線上線下結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線上提交借款申請後,平台通過所在城市的代理商採取入戶調查的方式審核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等情況。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藉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
根據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
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已不僅僅局限於最初的互聯網支
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
數字貨幣
除去蓬勃發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貸款模式、小貸模式、眾籌融資、余額寶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互聯網貨幣也開始露出自己的獠牙[5] 。
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
代表的互聯網貨幣爆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比其他任何互聯網金融形式都更具顛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國 *** 正式承認比特幣的合法「貨幣」地位,
比特幣可用於繳稅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國也成為全球首個認可比特幣的國家。這意味著比特幣開始逐漸「洗白」,從極客的玩物,走入大眾的視線。也許,它能夠催
生出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帝國。
比特幣炒得火熱,也跌得慘烈。無論怎樣,這場似乎曾經離我們很遙遠的互聯網淘金盛宴已經慢慢走進我們的視線,它讓人
們看到了互聯網金融最終極的形態就是互聯網貨幣。所有的互聯網金融只是對現有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提出挑戰,將來發展到互聯網貨幣的形態就是對央行的挑
戰。也許比特幣會顛覆傳統金融成長為首個全球貨幣,也許它會最終走向崩盤,不管怎樣,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幣會給人類留下一筆永恆的遺產。[5]
大數據金融
大數據金融是指 *** 海量非結構化數據,通過對其進行實時分析,可以為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客戶全方位信息,通過分析和挖掘客戶的交易和消費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並准確預測客戶行為,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平台在營銷和風險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於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平台主要指擁有海量數據的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的金融服務。大數據的關鍵是從大量數據中快速獲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從大數據資產中快速變現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數據的信息處理往往以雲計算為基礎。
金融機構
所謂信息化金融機構,......>>
互聯網金融分支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的分支有以下幾種:互聯網信貸、 互聯網理財、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風投/眾籌
互聯網金融是什麼意思?什麼是互聯網金融
業內目前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有比較多的討論:基本認為互聯網金融是脫胎於互聯網的金融服務,而金融互聯網只是把金融產品放到互聯網上去賣。其本質上還是金融產品,互聯網只是手段。
如果有人以邀請你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那是忽悠你的。
互聯網金融是什麼意思,包括哪些模式?
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一系列現代信息科技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在此種模式下,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能夠通過網路直接對接,交易成本大大減少。
對於這樣一個新興概念的出現,大多數人是激動的、狂喜的,以至於把任何帶點互聯網和金融表象的事物都稱之為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金融的討論很多,卻很少有人站出來將其做一個系統的分類。雖然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謝平在其2012年8月主筆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中對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及支付方式、信息處理和資源配置三個核心部分進行詳細分析,但也僅主要分析了手機銀行和p2p融資模式。最近業內也有人將眾籌、比特幣、余額寶等都作為互聯網金融單獨的模式,並有不同的分類說明。但隨著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不斷創新,以及社會對互聯網金融的認識不斷加深,目前社會上的一些定義及模式分類還是難以全面覆蓋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態。
為了對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做一個清晰的界定,軟交所互聯網金融實驗室從2012年開始,通過持續對互聯網金融領域企業進行調研走訪,深度解析互聯網金融相關資訊,並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現象進行認真研究,最終系統梳理出了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六大互聯網金融模式,並由羅明雄於2013年4月21日舉辦的「清華金融周互聯網金融論壇」上首次提出。
基於最近互聯網金融火爆現象,為了更好的將軟交所互聯網金融實驗室研究成果與業界進行交流探討,便將基於互聯網金融並有一定商業模式下的現象分為六大模式,並逐一進行簡要解析,以饗大家。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狹義上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非銀行機構,藉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用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
根據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給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定義,從廣義上講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第三支付已不僅僅局限於最初的互聯網支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
從發展路徑與用戶積累途徑來看,目前市場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運營模式可以歸為兩大類:
一類是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 *** 全獨立於電子商務網站,不負有擔保功能,僅僅為用戶提供支付產品和支付系統解決方案,以快錢、易寶支付、匯付天下、拉卡拉等為典型代表。以易寶支付為例,其最初憑借網關模式立足,針對行業做垂直支付,而後以傳統行業的信息化轉型為契機,憑借自身對具體行業的深刻理解,量身定製全程電子支付解決方案。
另一類是以支付寶、財付通為首的依託於自有b2c、c2c電子商務網站提供擔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貨款暫由平台託管並由平台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在此類支付模式中,買方在電商網站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待買方檢驗物品後進行確認後,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給賣家,這時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將款項轉至賣方賬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有交易手續費、行業用戶資金信貸利息及服務費收入和沉澱資金利息等收入來源。
比較而言,獨立第三方支付立身於b(企業)端,擔保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則立身於c(個人消費者)端,前者通過服務於企業客戶間接覆蓋客戶的用戶群,後者則憑借用戶資源的優勢滲入行業。
第三方支付的興起,不可避免的給銀行在結算費率及相應的電子貨幣/虛擬貨幣領域......>>
互聯網金融指的是哪些
互聯網金融就是六大模式: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虛擬貨幣(比特幣)、寶寶軍團(類余額寶產品)。JR123網站,匯集最優秀的金融網站和資源,收錄了包括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比特幣、寶寶軍團等互聯網金融網站
互聯網金融有哪些形式
互聯網金融主要存在五種業態:互聯網支付、P2P網路借貸、非P2P的網路小額貸款、眾籌融資、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台、基於互聯網的基金銷售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有什麼區別?
謝邀!請大牛拍磚!
直接融資,說白了就是缺錢的人直接跟有錢的人借錢,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資方式,你買了股票相當於就是借錢給了企業,然後他每年給你分紅,債券也是,你買了一個企業的債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間接融資就是有錢的人或者企業不直接借錢給缺錢的人,而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是誰呢?最典型就是銀行,我們大量的人把錢存到銀行,銀行統一對資金進行調度和安排,發放給缺錢的人或者企業。我們獲得了存款時候銀行給予的利息,而銀行獲得了放貸款時候,企業給予的利息,兩者差額就是銀行的盈利。(信用貨幣的流轉有兩個特徵的,一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二是這個分離的過程是有報酬的,一般體現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聯網只不過是把人類底層的結構再往上重新實現了一遍而已。所以說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網上的潛能的,無非是現在大家的操作習慣允不允許這件事產生而已。(這里說下余額寶,它只不過是對接了一個貨幣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並不算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金融創新)
國內最早提出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謝平教授,曾經提出過區別於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數人對這個模式的理解。他的定義是:支付便捷,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達到與現在直接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並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聯網金融作為第三種融資方式來看待的,當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過互聯網技術來實現了這個融通的行為都看做互聯網金融。包括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為,都可以定義為互聯網金融。
其中最關鍵我認為是要明白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意義是實現去中介化,即所說的金融脫媒。 希望能夠利用互聯網會讓信息不斷的透明化,讓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對稱所掌握的信息優勢,讓社會的各種參與主體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由於專業化分工所帶來的金融中介機構的專業化優勢讓大量金融機構的職能不斷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聯網金融or金融互聯網?】業內有種觀點認為:互聯網企業,介入了金融領域,才是互聯網金融。金融企業使用互聯網手段,則不是互聯網金融,而是金融互聯網。我認為這樣生生把他們倆割裂對立開來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維做互聯網,或者用互聯網的思維做金融,無非爭論的是誰服務誰的問題。
而我所認同的互聯網金融不僅僅是把原來線下的金融產品放到網上去販賣,更多的是用互聯網的「精神」來做傳統金融行業做的事,而傳統的互聯網精神是什麼?是開放,是平等,是協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戶體驗至上!!從短期來看,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核心點還是金融屬性,互聯網還只是工具而已,大體遵守的還是金融規則。你看在國外最具有互聯網金融屬性的P2P在中國卻因為沒有有效的風控被做成金融互聯網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來應該是金融脫媒的互聯網金融,成為了還是無法脫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質上成擔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為了銀行,利用構建資金池,讓自己成為了一個沒有牌照的銀行,這種變形,其實是已經典型的背離了互聯網金融應該有的模式了。他們的本質其實就是金融機構。這兒就不舉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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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互聯網企業融資案例的融資模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互聯網企業融資案例的融資模式:1、第三方支付。2、P2P網路貸款平台。3、大數據金融。4、眾籌。5、信息化金融機構。6、互聯網金融門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