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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2-08 16:01:39

『壹』 集團公司融資管理辦法

(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降低籌資和用資成本,防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確保公司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資金包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公司資金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管理、資金結算管理、對外投資管理、擔保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和資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公司各單位),包括公司各部門、直屬機構、分公司、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二)資金管理體制及內容第四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授權審批、集中結算」的預算資金管理體制,遵循「量入為出、確保重點、有償佔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則。第五條公司成立在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領導下的資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對公司各單位的重大資金收支、對外投資及擔保等事項進行決策的資金管理專門機構。第六條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財務的領導擔任,委員由公司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第七條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資金預算的編制、實施、監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資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條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按照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具體負責本單位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信息反饋及日常資金結算管理工作。(三)資金預算管理第九條資金預算是公司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現金收支預算,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和籌資預算為基礎,按照現金流量表主要項目內容進行編制,是公司資金頭寸調控管理的主要依據。第十條為加強公司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辦法和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要求編制現金收支預算,並在年度資金預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間預算。第十一條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資金預算方案進行匯總、審查,提出綜合平衡的意見,將其納入公司整體預算管理范圍。第十二條公司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批復後的資金預算和委員會有關資金管理事項決定。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公司各單位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反饋和監督檢查,對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及時糾正。對無預算和超預算項目的資金原則上不予支付,但經一定程序報批同意的除外。(四)資金籌集管理第十三條公司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及實施長期發展規劃對資金的需求。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規模適當、來源合理、方式經濟、結構優化、籌措及時」的原則籌集資金,降低籌資成本,防範經營和財務風險。第十五條資金籌集來源一般分為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其中:權益資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負債資金包括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利用商業信用、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等。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第十六條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的方式和規模,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籌資完成後,及時報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十七條公司財務部是資金籌集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擬訂資金籌集和償還方案,按照批準的籌資方式和規模辦理有關手續,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監督公司各單位資金籌集情況,及時糾正籌資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降低籌資成本,規避籌資風險。(五)資金結算管理第十八條為加強公司各單位資金收支及資金賬戶的管理,用好和盤活公司存量資金,充分發揮公司資金的規模效益,規范公司各單位資金結算行為,公司財務部下設資金結算中心,作為資金結算的日常管理專門機構。第十九條資金結算中心在公司財務部的組織下,具體行使對公司各單位資金的結算、調配、監管、賬戶管理及信息反饋等職能。第二十條公司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收入歸集,按規定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各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復的資金預算,根據資金結算中心有關辦法和授權范圍,負責本單位備用金和小額資金的結算工作,大額結算款項通過公司資金結算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交資金結算中心集中支付。(六)擔保管理第二十一條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第二十二條為保全公司資產和保障公司債權的實現,公司各單位要在辦好有關債權事項手續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債權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擔保不落實的行為。第二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提供擔保的,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提供擔保。第二十四條公司各單位經批准對外提供擔保時,除按規定辦理擔保業務外,還須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避免擔保或有事項發生後的資金損失。第二十五條公司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擔保金額的大小等實際情況,結合國家擔保法有關規定確定合理的擔保或反擔保方式。第二十六條公司各單位提供擔保和反擔保的行為不得違背國家擔保有關規定。(七)對外投資管理第二十七條為充分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公司可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開展對外投資。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單位投資原則總體如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項目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務的發展。第二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因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必須報經委員會審批。嚴禁不經審批擅自對外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行為。第三十條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單位的投資及其轉讓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有關問題及時反饋並加以糾正。(八)貨幣資金管理第三十一條貨幣資金管理是公司資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管理等內容。第三十二條庫存現金管理使用現金範圍:1、員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2、出差人員差旅費及業務活動的零星支出備用金;3、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4、按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支出。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滿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開支為標准。不論何種來源收入的現金,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應該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現金。嚴格審查采購物品化整為零,在結算起點以下的現金支付。在特殊情況下,規定應轉賬結算而不得不用現金結算的,經批准方可辦理。公司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目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規行為。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管理公司各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和結算紀律,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公司各單位銀行賬號的開立和撤銷須報資金結算中心審批。公司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按銀行存款種類設置日記賬,銀行存款應按月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屬未達賬項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公司各單位應按結算中心有關規定,及時將富餘銀行貨幣資金上劃到資金結算中心統一管理。第三十四條其他貨幣資金管理)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銀行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發生涉及其他貨幣資金的經濟業務,必須按規定辦理結算手續,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對於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的銀行匯票等,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正確反映資金形態。月終必須及時與結算銀行、證券公司對賬,列出未達款項,編制其他貨幣資金余額調節表。第三十五條票據管理本辦法所指票據包括支票、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簡稱收到的匯票)等單據。票據應由專人妥善保管。收到的匯票經批准也可委託銀行保管,但應簽訂委託保管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時收回注銷。因填寫錯誤而造成作廢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並保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及遠期支票。遺失支票,要及時與銀行和收款人取得聯系,協助防範丟失支票被冒領,並及時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匯報,妥善處理。公司各單位應建立備查簿對收到的匯票進行管理。收到的匯票進行貼現、背書轉讓、到期結算、退票時,應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會計核算主管應定期檢查公司收到的匯票,檢查要有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改進。對於委託保管的收到的匯票,必須定期與銀行對賬,確保資金的安全。(九)資金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條確保資金安全是資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責和重要環節,公司各單位必須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切實規避資金結算風險。第三十七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等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資金安全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要確保不相容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牽制。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的稽核工作,及時堵塞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資金安全隱患。第三十八條公司各單位在資金結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審批制度辦理各項業務。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大額資金和特殊資金結算業務的審查。第三十九條公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貨幣資金、銀行預留印鑒、結算系統電子支付密碼及證書的管理工作。(十)獎勵與處罰第四十條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司各單位的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並提出考核意見。第四十一條公司對資金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十二條對資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和處罰,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一)附則第四十三條公司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各自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公司財務部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國家經濟日益發展,企業融資的方式、發展渠道也拓寬了。一般進行融資時要制定一個適用於本公司的融資辦法,包括適用范圍、管理體制、資金預算和結算等,同時要辦理擔保手續。對於不同類型的資金分別管理和制定規則,在整個過程中做到獎懲分明,嚴防違法犯罪行為。

『貳』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增強中央銀行對信貸資金間接調控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發行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融資券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發行人、面額固定、期限固定、到期由中國人民銀行還本付息的記名方式的有價證券。第三條融資券面額為10萬、50萬、100萬、500萬4種;期限為3個月、6個月、9個月。第四條融資券利率採取浮動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第五條融資券發售對象為國內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第六條融資券認購方式為自願認購和計劃配購兩種。第七條自願認購的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委託資金市場發售;計劃配購的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發售。第八條融資券發售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與發售對象簽定回購協議。第九條融資券可以在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轉讓時應予背書。禁止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持有融資券。第十條融資券可以掛失。第十一條持券人可以將融資券作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的抵押品。第十二條除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外,持券人不得以融資券向中國人民銀行貼現。第十三條融資券不得提前兌付。第十四條融資券到期後,持券人向人民銀行或代理發售的資金市場辦理兌付手續。逾期兌付的不計付逾期期間的利息。第十五條持券人可以用到期融資券購買新發行的融資券。第十六條融資券不得兌付現金。第十七條發售融資券籌措的資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必要時,可通過資金市場融通使用。第十八條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偽造、塗改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解釋、修改、補充和廢止。

『叄』 融資租賃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為加強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規范租賃業務操作程序,提高租賃從業人員業務水平,防範與+化解租賃業務風險,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指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物件(或資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對租賃物保留所有權,承租人對租賃物具有佔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3.本辦法所稱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承租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個人的融資租賃業務,參照本辦法辦理。

4.本辦法所稱出賣人或供貨人,是指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的出賣人或供貨人同時又是租賃項目的承租人。

5.本辦法屬子「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各級機構。

法律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肆』 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銀監會9號文】《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目的:為規范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融資經營行為,為促進同業融資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融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向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的資金融入和融出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同業賬戶透支、同業代付、同業存款、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同業融資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的原則。

『伍』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南京市商業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開展融資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交易和結算行為,完善內控制度,防範金融風險,根據銀發[1999]288號《關於印發〈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和《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業務指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進行的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以及我行與證券公司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第三條 與我行開展融資業務的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雙方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第四條 與基金管理公司可辦理現券交易及債券回購業務。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到期後不得展期。第五條 與證券公司可辦理資金拆借、債券現券交易及債券回購業務。對證券公司拆出資金最長期限為7天,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到期後均不得展期。第六條對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可以按規定與其總部進行1天的拆借業務,並在交易前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第七條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進行債券逆回購的交易過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驟:
(一)與辦理證券融資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書,互換有關資信資料,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二)由計劃員安排資金頭寸,並通知交易員;交易員根據交易對手的經營狀況和資信情況,以及自身的資金狀況選定交易對象,並根據交易意向及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逐級向主管領導請示,若主管領導外出,應越級向上級領導請示。
(三)經領導批准後,交易員方可上網進行交易。交易員在發送交易指令之前,應由其他交易員、計劃員或科長復核有關交易要素。
(四)前台交易完成後,列印成交通知單(一式四聯)。成交通知單經前台交易員和復核員簽字確認後,由後台錄入員和復核員在後台進行債券交割,並按資金授權管理規定送有關領導審核簽署。
(五)簽署後的成交通知單,一聯由交易員留存,一聯送清算員,一聯送會計核算代理櫃,一聯送稽核部門。
(六)清算員接成交通知單審核無誤後,填制付款憑證(一式三聯)。付款憑證經交易員和科長審核無誤後,由清算員提交財務部門審核蓋章,連同成交通知單送會計核算代理櫃。付款憑證的回單一聯由清算員留存,另兩聯由會計核算代理櫃留存。
(七)會計核算代理櫃對成交通知單和付款憑證審核無誤後,辦理劃款手續,並及時通知資金計劃部門,最後由交易員通知交易對手資金已經劃出,請對方及時與清算銀行核對。
(八)資金到期時,清算員應及時查詢資金到賬情況,交易員應協助並提示清算員工作。
(九)清算員根據成交通知單和付款憑證建立資金拆借、債券回購和債券現券交易的明細台賬,並定期與會計總賬核對。
我行與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公司進行債券正回購業務、債券現券交易以及資金拆借業務的交易過程參照上述步驟執行。第八條 交易業務按如下規定進行有關會計核算:
(一)債券買入,借記「長(短)期債券投資」,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二)債券賣出,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長(短)期債券投資」、「投資收益」。
(三)正回購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入款」。
(四)正回購到期,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入款」、「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五)逆回購開始,借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出款」,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六)逆回購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證券回購協議借出款」、「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七)資金拆入開始,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同業拆入」。
(八)資金拆入到期,借記「同業拆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九)資金拆出開始,借記「拆放同業」,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
(十)資金拆出到期,借記「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貸記「拆放同業」、「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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