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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區別

發布時間:2023-01-19 20:48:46

A.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有哪些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金融租賃」,也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B.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的區別

金融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一種。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金融租賃,屬於銀監會監督與審批。
融資租賃包括金融租賃和一般融資租賃。一般融資租賃公司為商務部或本地商務局審批。監管不是特別嚴格。兩者之間沒有本質區別,只是監管機構不同。

C.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二、產業劃分不同:

國家統計局下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顯示,金融租賃屬於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三、監管機構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批准以及監管,並且只有金融租賃公司才可以冠有「金融」二字,因此成立難度很大,要求很高。成立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於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注冊要求也很嚴格了。

四、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五、適用范圍不同:

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介於融資租賃擁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租賃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且將融資與融物緊密相連的一種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賃方式大多適用於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3)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區別擴展閱讀:

功能介紹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 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D. 「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差別在哪裡

「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差別在哪裡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均來自同一英文單詞「Financial Lease」的翻譯。只不過在中國,因金融監管體系的特性,以及對租賃內涵的認識不同,才產生了差異。下文是我收集的「融資租賃」與「金融租賃」的差別的分析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學習與了解。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的定義是一樣的

不管是哪種租賃,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同屬《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標的物,均由承租人選擇,從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

2、業務操作原理是一樣的

企業要依法經營,在操作上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准,雖然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則上沒有什麼不同。沒有離開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3、會計的定義是一樣的

會計注重的是實質勝於形式,因此不管怎麼變,叫什麼名字,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都要按准則的標准來辦。因此也不會有區別。

4、稅務部門的定義是一樣的

國家要依法征稅,企業要依法納稅。稅法的依據來自法律,法律沒有不同,稅收的徵收政策也沒有什麼不同。不管是「金融」還是「融資」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後,被劃定為 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監管部門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 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實際上只能做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雖然有類似資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風險控制限制,但終究是對借款的限制。對於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的租賃公司來說,一個借款單位,真正能借到的資金比例(瞬間除外)一定小於1:10。尤其是資信不足的租賃公司,這個比例更低,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 而這一切都是由放款單位根據借款單位的信用決定的。

由此可見: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這是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由此產生的政策性和經營性差異也就不足為怪了。 只不過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資租賃等同於此金融租賃,不要以為報道融資租賃的消息等同於報道金融租賃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賃的資金銷售,等同於融資租賃的物件銷售。不要再奇怪租賃額以幾何爆炸方式增長那麼快,而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卻沒有太多長進的原因。

2、財稅政策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備。一般准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准備余額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一旦出險「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3、國家統計口徑不一樣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金融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可能有人對此質疑,但不放在這兩個門類又能劃歸到哪去?新增租賃固定資產肯定不會認定為金融租賃信貸資產,反之亦然。

只有在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數據上才能找到這種分類的差異。

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情況」月度統計中,新增固定資產,金融租賃的數據在「金融業」的統計中,融資租賃的數據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的統計中。兩者不能混搭。這個分類原則與監管部門的劃分是統一的。不會產生混亂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統計是累計新增固定資產的統計,不是租賃額的統計。不是新增固定資產的出售回租或租賃都不在這個統計范疇。盡管統計部門做的還不細致,不規范,許多數據統計不上來。但要計算租賃的市場滲透率,應從此處獲取數據才權威性和可比性。

三、差異化的結果和對策

1、監管不一樣,業務主導模式就不一樣

不同的監管方式導致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在信貸監管體系下注重租賃規模,注重用信貸標准經營租賃,忽視對租賃標的物的重視。融資租賃公司對物的關注遠大於金融租賃公司,尤其是廠商租賃,更顯突出。

要求把放款單位的金融租賃公司做的像借款單位的租賃公司那樣 ,在信貸的監管機制下,實在難以轉變。因此主要的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設上。

借款單位的融資租賃公司把自己包裝成放款單位,也離不開 融資成本高河融資規模被限制借款的現實。因此更多收益來自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環節。主要客戶群來自優質的中小企業。

2、真租賃與假租賃的區別

(1)假亦真來真亦假

因為目前大部分租賃資產屬於信貸資產,大部分租賃交易結構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為租賃實為貸款」的真假租賃的爭論。

融資租賃交易中,因其具備金融資產特性(含利息,資產隨利率和時間推移增長)出售回租確有信貸功能。只要嚴格按照《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操作。沒有什麼真租賃、假租賃之說。

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融資成本、客戶資源、風險控制、人才素質和監管限制等綜合因素,影響著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風險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資金成本高的情況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業務,把租賃做成「高利li貸」。

問題在於融資租賃的好處與信貸相比在於:租賃公司同時擁有債權和物權。通過對物權的處置,可以彌補債權方面的損失,從而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過度要求。填補了信貸客戶被刷下來的優質客戶的市場空白。

租賃公司給出資人提供一個收益和安全都適中的放款平台,租賃公司從中獲取做租賃項目的資金來源。融資租賃與信貸本是互補關系,若都把租賃當信貸做,最大的問題就是與銀行競爭優質客戶。而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遠沒有銀行那麼多分支機構來採集長期跟蹤的優質客戶,加上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過濾一遍。剩下給其他租賃公司的優質客戶就很少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客戶群很難與金融租賃的客戶群定位相同。

(2)真實租賃原來是……

在國際上,有些國家把租賃分為真實租賃(True Lease)和有條件銷售。真實租賃的標准為:(1)出租人對資產擁有所有權;(2)租期屆滿,承租人或以公平市價續租或留購,或將設備退還給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資產殘存價值;(3)租期開始時預計的期末資產公平市價,不能低於設備成本的15-20%;(4)租期屆滿,資產仍有兩年服務能力,或資產的有效壽命相當於租賃資產原有效壽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資至少應占設備購置成本的20%;(6)出租人從租金收入中可獲得相當於其投資金額7-12%的合理報酬,租期不得超過30年。

符合真實租賃標準的.,出租人有資格獲得加速折舊、投資優惠等稅收優惠,並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轉讓部分稅收優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當作費用從應納稅利潤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賃又稱為節稅租賃(Tax Oriented Lease)。

真實租賃和有條件銷售在筆者看來,實際上就是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這里的「經營租賃」是非全額融資租賃(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現在被人們誤解的《合同法》中定義的租賃(Rental)。

這種「真實租賃」因為從監管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國還沒有到這個發展階段,很少有人這樣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節稅租賃這種交易模式。

3、差異需要互補和融合

融資租賃因為用金融手段綁定了物權已經衍生的服務和資產管理。因此融資租賃的收益不僅來自金融,還有貿易、服務、資產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資租賃不僅要用自有資金、股東信用取得的資金賺取金融方面的收益。還要賺取貿易環節、附屬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用別人的資產獲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為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都具備的金融屬性的融資租賃。到那時,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都是在做金融業務。否則總給人感覺租賃公司(並沒做全部轉移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而是在做風險投資業務。

我們所說的互補和融合主要在於:

「金融租賃」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獲取收益外,還要爭取在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做更多的優質租賃資產銷售給「金融租賃」公司。兩類租賃公司都應該爭取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所謂出表業務),做到增大租賃資產的同時不增加信貸規模。這說明租賃公司在專業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業整體由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由資本推動的,在中國目前這個階段是由信貸推動的。資本推動的融資租賃,增加了固定資產的投資,帶動的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增加了運輸車輛和商業房產的需求,增加了稅收和就業。

信貸推動的租賃,因為主要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存量資產的租賃和地方政府融資的租賃,民營經濟還是沒帶動起來。融資租賃在促進實體經濟投資方面還是沒有完全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

融資租賃要健康發展,應從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租賃公司不是為了擴大信貸規模無限制地擴大資本金,而是如何將存量的租賃資產在資本市場上銷售。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交易應該與國家宏觀調控同步運行,不應為突破信貸規模而做租賃,為突破地方政府融資規模限製做租賃,成為反周期的工具。這樣做早晚要受到限制並為此付出代價,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活力。

中國遠沒有完成工業化進程,不要總是拿現在的(工業化進程已進入飽和狀態的)國際經驗來談租賃的創新與改革。應大力發展實體經濟,提高融資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在支持國家經濟建設的同時,提高租賃公司的獲利能力。做到國家、企業、個人同時收益的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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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是:

  1.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2.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總結:以上就是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二、產業差別

三、監管部門不同

四、存款業務

五、法律授權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F.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有以下區別1、目的不同。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3、租賃程序不同。4、租賃期限不同。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7、租賃的費用計算不同

拓展資料

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它是指承租人選定機器設備後,出租人先購置,然後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的一種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經濟活動。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通過退租、續租或轉移給承租人三種方法進行處理。融資性租賃是現代租賃中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成交額最多的一種形式。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供貨商)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漏賀承租期滿,貨物所有權歸屬於承租人的交易。

融資性租賃,亦稱金融租賃,是典型的設備租賃所採用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當企業需要添置設備時,不是向金融機構直接申請貸款來購入,而是委託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和選擇旦伍代為購入所需的設備;然後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從租賃公司手裡租賃設備來使用,從而使企業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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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
拓展資料: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H.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1、監管部門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銀監會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實際上只能做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2、財稅政策不一樣: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3、國家統計口徑不一樣:金融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注意事項:
1、切記要核實出租人有無合法的資格,寫進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寫其全稱,並簽字蓋章,同時審查蓋章單位與出租人是否一致。
2、要注意審查當事人,特別是出租人的經營范圍。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3、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有代理人的,應注意審查其代理資格,以防止發生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的情況。

I. 請問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核心區別是什麼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融資租賃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金融租賃,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2、租賃主體不同

金融租賃是銀行資本為背景,行業開展的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銀監會發牌照,行業就稱這些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則是非銀行背景,融資租賃公司的牌照多是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業務內容都是融資租賃。


3、適用范圍不同

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介於融資租賃擁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租賃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且將融資與融物緊密相連的一種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賃方式大多適用於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9)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區別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

1、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2、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J.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有什麼區別

融資租賃是一種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的新型租賃方式,它在促進一國產業結構升級、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等諸多方面都有積極作用。下面是由我分享的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有什麼區別,希望對你有用。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有什麼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金融租賃的形式特徵

①金融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需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合同。金融租賃不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賃關系,還涉及出租方同供貨方的供應關系。因此,不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還必須由出租方同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特殊情況下,還需簽訂其他經濟合同。

②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具有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金融租賃的設備和生產廠、供貨商均由承租方選定。出租方只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因此,承租人對設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技術上的檢定驗收等負責。

③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賃合同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內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④金融租賃是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交易,融通資金起主要作用。

⑤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償付本息。金融租賃是一種信用方式,這就要求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證出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收回購買設備的價款和該項資金租期內應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潤。

⑥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取消合同。⑦租賃期內設備的保養、維修、保險和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

⑧租賃期滿,設備的處理一般有三種選擇:續租、留購、退租,選擇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註明。

金融租賃的業務品種

金融租賃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這種租賃具有融物與融資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三個大的品種: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和出售回租。

(一)直接融資租賃

含義: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並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內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設備;租賃期內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產品特色:通過直接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投資問題,並可以和其他金融工具綜合運作,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帶給客戶的利益:在客戶沒有足夠資金、或不佔用資金的情況下完成必要的固定資產投資。

(二)轉租賃

含義:轉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最終用戶)對設備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那裡租入設備,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的交易安排。轉租賃是租賃公司同時兼有承租人和出租人雙重身份的一種租賃形式。產品特色:1,控制資產負債率。設備反映在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而不出現於承租企業資產負債表上。2,降低承租企業債務風險。3,出租人利用轉租人的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在某些情況下,一些擁有融資能力或設備資源優勢,但不具備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的企業,為了滿足客戶融資租賃的需求,可通過轉租賃的方式達到目的。

(三)出售回租

含義: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產品特色:回租業務可以做成融資租賃的回租和經營租賃的回租,分別具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不同功能和特點。適用於有大量優質固定資產,但急需現金的客戶。帶給客戶的利益:客戶通過該項業務將固定資產變為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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