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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稅務

發布時間:2023-01-04 09:56:17

㈠ 稅收政策對企業投融資方案選擇的影響

法律分析:企業在投融資領域內的決策,首先應當關注企業的稅收制度、個人的所得稅稅收制度之間的關系。通常而言,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上升的情況下,企業更傾向於使用債務的方式進行融資。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上升的情況下,企業更傾向於使用股權的方式進行融資。總而言之,企業在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過程中,需要分析各種融資手段帶來的各種可能和影響,綜合成本收益二者因素,選出最優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㈡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是如何處理的?下面就是相關的融資租賃業務會計以及稅務處理資料,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本次營改增全面試點後,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擴展至不動產,本文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一、融資租賃基礎概念

在我國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主要有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與業務范圍有所區別。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銀監會批准,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基礎上,還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同業拆借等業務。

(一)業務形式

36號文件對於融資租賃僅涉及直租與售後回租,實務中,融資租賃業務包含多種形式,舉例如下:

轉租賃: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價為目的。

委託租賃:是指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杠桿租賃: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資金以及貸款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同時是借款人。

聯合租賃: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並以一家租賃公司的名義作為出租人。

(二)相關概念比較

在分析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處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關概念:

1.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無論租賃標的物最終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蓋租賃物的全部價值,體現的是融資性。

經營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標的物轉讓他人使用且標的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僅是一定期間內標的物使用價值的轉讓。

2.融資租賃與分期收款

兩者在款項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標的物所有權為出租人所有。然而,對於分期收款業務,分期付款期間,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所有。

3.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

兩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資性質,區別在於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在出租人(即資金融出方),抵押貸款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資金融入方。

4.融資租賃保理業務

融資租賃保理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將未到期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提前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行為。

二、融資租賃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

(一)融資租賃(直租)1.承租人

(1)租賃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這里需注意兩點:(1)最低租賃付款額與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不含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而支付的款項。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會計成本。

(2)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准則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根據該項規定,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本期記入財務費用的金額與本期會計折舊之和,與本期稅法折舊對比,兩者的差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3)租賃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見上述第(2)點。

(4)租賃期滿,假設承租人選擇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稅務處理:

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由於已將購買價款計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並通過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不作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案例

武先生最近承攬了一個路橋土石方工程,由於現有的幾台挖掘機已經不能滿足這個工程的需要,需要再購進10台挖掘機。武先生想找銀行貸款,但因他不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遭到了銀行的拒絕。正在此時,一位做金融的朋友建議他試試以融資租賃的方式來解決他的難題。於是,李先生找到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並很快達成了合作,不但可以順利承包工程,還將最終獲得生產設備。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和供貨人的選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結束後,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徵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有一個本質的區別: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品的時間來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那麼,武先生在實施這筆融資租賃業務時,應該如何處理納稅問題呢?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從稅法角度對此進行了界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該文件基於這個稅法上的融資租賃概念以及增值稅及營業稅法規,區分不同主體及貨物的歸屬,對流轉稅問題做出規定:“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徵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徵收營業稅。”

在這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印花稅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綜合上述文件分析,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那麼應該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麼應該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說明什麼?

評論人: 裘企陽 2010-09-19

二○一○年九月八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題為《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即2010年第13號公告,詳見附件一。

這個公告說明什麼?

第一、它說明,既然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不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那就表明,國家稅務總局終於開始正視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法規在涉及融資租賃交易時的妥善與否了。果真如此,那麼,按照附件二的建議,對那個使得融資租賃機構只能關門大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略作調整一事,該提上日程了罷;

第二、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國家稅務總局至今仍不清楚。在這里,我要毫不含糊地指出,公告所謂“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為什麼?因為,在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中,身為出賣人的擬承租人出賣其自有資產時,同任何買賣一樣,是以收取該資產的價款為對價,而向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讓渡了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是完全轉移了的。試問,如果身為買受人的擬出租人沒有得到對該資產的完整的所有權的話,它又怎麼能夠立即以出租人的身份,依據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保留對該資產的附條件的處分權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向剛剛出售了該資產的承租人讓渡對該資產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呢?作為該資產的所有權人,出租人一是要承擔相關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租金和費用是否能按時足額收到的風險,二是要承擔約定租金和費用一旦未能按時足額收到的情況下,能否通過對該資產的變現處置來完全彌補損失的風險。請看,與該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難道不是全部由出租人承擔的嗎?

第三、它說明,對於融資租賃的市場功能是什麼,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在認識上仍很不到位。我們的社會到底為什麼需要融資租賃?理由只有一條,就是,這是諸多金融工具中唯一能控制資金流向的一種。為什麼?因為,別的任何金融工具向客戶提供的一概都是貨幣資金,客戶拿了它去做什麼這一點,提供者無論如何是無法控制的。而融資租賃就不同了,它並不直接向客戶提供貨幣資金,而是只提供客戶所需的實體資產(統稱“設備設施”)。該設備設施一定是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所得的。出賣人之所以有該設備設施可供出賣,一定是它自己或別人製造了該設備設施。既然是製造,則該設備設施的技術水平至少也是等同於此前的同類設備設施,而絕對不會反而更加落後的。正因此,融資租賃客觀上就有了促進技術進步這一十分積極的社會功能。應該說,融資租賃的最最主要的存在價值,恰恰就在於它的這個別的金融工具都不具備的獨特功能。

那麼,回租式融資租賃有這個功能嗎?沒有!絕對沒有!原因非常簡單,這里的標的物是承租人的自有資產,可以籠統地稱之為“舊貨”。購買舊貨絕對不會促進社會技術進步這一點,是盡人皆知的常識。我們知道,融資租賃有直租、轉租和回租三種交易方式,其中最常見的應該是直租。而目前在我國,回租居然佔了壓倒多數的份額。這種情況本來已經極不正常,極不健康,國家稅務總局還要通過本公告加以鼓勵,則融資租賃的積極的社會功能必將進一步被擠壓,後果不堪設想。

【附件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

【附件二】關於對増值稅抵扣政策的建議

【附件三】關於回租的什麼憑什麼怎麼和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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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投資公司的都需要繳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投資公司一般經營范圍包括投資咨詢、信貸服務,屬於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或者代理業)的范疇,不屬於金融保險業,業務相對比較固定;

1、營業稅按提供的服務收入5%繳納;

2、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6%、4%繳納(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和商業企業納稅人);

3、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7%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3%繳納;

5、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2%繳納;

6、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9、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10、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適用18%,在3萬元至10萬元(含)的適用27%,在10萬元以上的適用33%(註:2008年起稅率為25%);

11、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投融資稅務擴展閱讀

投資稅以接受投資的國營企業和各類合作社為納稅人,以接受投資總額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年稅率為3%。投資稅按季計征,納稅人每季應納稅額必須在當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入庫。投資稅具有投資利息性質。

通過對投資征稅,直接加大投資單位的投資成本,可以有效地抑制投資需求。稅收對投資結構和投資方向的調節,是通過對不同的投資方向,規定差別稅率征稅來實現的,如我國現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就屬投資稅。

另外,投資稅也包括對投資品的征稅。社會產品可分為投資品和消費品兩大類,通過對投資品課稅,也可以間接加大投資單位的投資成本,從而達到調節投資需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資稅

㈣ 大二會計分方向 審計稅務投融資選哪個好

投融賺大錢

㈤ 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收策劃服務

在稅務師的5個考試科目中,《涉稅服務實務》被認為是最難的科目,需要考生擁有更多的實踐經驗,對部分考生來說是非常有難度的,因此學習、備考《涉稅服務實務》的時候,大家可以與日常工作聯系在一起,這樣不僅可以有效地幫助大家理解記憶,也可以提升《涉稅服務實務》相關的工作能力。更多關於稅務師考試的內容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ta/

大家在備考的時候要善於總結,將《涉稅服務實務》中涉及到的知識點、政策、法律等相關內容都羅列清楚,方便自己隨時查看。今天,就跟著高頓小編來學習一下稅收策劃服務的相關內容吧!

稅收策劃的特點

稅收策劃是隨著涉稅專業服務發展而產生的專業性強、層次高的咨詢服務,有如下特點:

(1)合法性;

(2)策劃性;

(3)目的性;

(4)適用性。

更多詳情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ta/1286832.html

稅收策劃的服務內容及基本方法

1.稅收策劃的服務內容

(1)戰略規劃稅收策劃;

(2)經營活動稅收策劃;

(3)企業重組稅收策劃;

(4)投融資稅收策劃;

(5)其他事項稅收策劃。

關於稅務師考試內容請點擊:https://www.gaon.com/cta/zhuanti/rukouchaxun/index.html

㈥ 大學財務課,在投融資決策中是否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如何進行籌劃

在投融資決策中,一定會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

企業融資決策中的納稅籌劃
企業融資決策是任何企業都需要面臨的問題,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企業融資主要是滿足投資和用資的需求,根據資金來源渠道的不同,可將企業的籌資活動分為權益資金籌資和負債資金籌資,從而形成企業不同的`資金結構,導致企業的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各不相同。在籌資中運用稅務籌劃,就是合理安排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的比例,形成最優資金結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幾方面:
1、企業融資活動對於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
2、資本結構的變動對於稅收成本和企業利潤的影響。
3、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在優化資本結構和減輕稅負方面對於企業和所有者稅後利潤最大化的影響。
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權益方式籌集自有資金,雖然風險小,但為此支付的股息、紅利在稅後利潤中進行支付,不能起到抵減所得稅的作用,企業資金成本高昂。倘若通過負債籌資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稅前計入費用,從而抵減企業的稅前利潤,使企業獲得節稅利益。但由於負債比例升高會相應影響將來的融資成本和財務風險,因此,並不是負債比例越高越好。
借款費用利息的稅務籌劃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經營性借款或者說流動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專門性借款即固定資產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隨固定資產一起折舊,但沒有扣除限額。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這種規定進行納稅籌劃,即將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經營性借款利息轉化為固定資產利息。
企業融資租賃中的納稅籌劃
融資租賃又稱財務租賃,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請,由出租人融通資金引進承租人所需設備,然後再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長期租賃方式。
通過這種方式,承租企業通過支付租金可迅速獲得所需設備,不用承擔設備被淘汰的風險。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同時,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於5年的時間內攤銷。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㈦ 房地產企業融資涉及哪些稅務

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實務中,融資方式主要有金融機構融資、關聯企業借款、統借統還、委託貸款等。開發商作為融資業務的資金借入方,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投融資稅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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