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租賃貿易貨物能退稅嗎
財政部發布通知要求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的有關要求,決定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❷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是什麼意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同時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因此,若您公司屬於上述企業且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可按規定享受退稅政策。
❸ 出口退稅備案申請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型別怎麼選
應該選擇 先征後退。先征後退:先按規定繳稅,然後向稅務申請退稅經過稽核沒有問題再進行退稅。
· 事項名稱: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備案
·設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65號)。
·申請條件:
軟體產品開發生產單位自主開發生產的經資訊產業部門注冊登記的軟體產品,可以享受軟體產品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應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資格備案。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
·辦理材料:
(一)《稅務資格備案表》(一式二份);
(二)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影印件;
(三)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影印件。
·辦理地點及時間:寧波市轄區內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及辦公時間)
·辦理期限:即辦
·聯絡電話:12366
·辦理流程:納稅人→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
·納稅人注意事項:
(一)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
(二)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體,應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裝置等的銷售額。
(三)《軟體產品資格證書》資格到期的,必須重新申報資格備案。對登記證書中有效期到期重新領取證書的軟體產品,需按照新產品的要求重新辦理產品資格備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
(二)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 。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三、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 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四、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五、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六、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七、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八、對各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 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 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
九、大連證券破產財產被清算組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大連證券銷售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88號)
十、對被撤銷金融機構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徵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41號)
十一、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接收港澳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免徵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資產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12號)
十二、對港澳國際(集團) 內地公司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港澳國際(集團) 內地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12號)
十三、對港澳國際(集團) 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包括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港澳國際(集團) 香港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預提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 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12號)
十四、重組分立過程中,原中國建設銀行無償劃轉給建銀投資的貨物、不動產,不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160號)
十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
十六、由 *** 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國務院關於支援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08]21號)
十七、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十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專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2號)
十九、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88號)
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是符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稅收法律條文和法規檔案規定的內容。
出口退稅企業不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
要看你購買的是什麼裝置。如果屬於規定行業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但是屬於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現在購買的裝置都能抵扣進項。
增值稅方面的,只有購買防偽稅控裝置才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換句話說,國家給你購買防偽稅控裝置)
《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對出口退稅企業不適用。
根據財稅〔2011〕100號文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最新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農產品加工流通
貨物與勞務稅
自產農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包括初加工、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免徵增值稅。
有機肥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
農資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免徵增值稅。對農膜以及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資產品,免徵增值稅。
蔬菜流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鮮活肉蛋產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減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了農產品生產加工免徵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進一步擴大並細化了部分農產品初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科技創新
貨物與勞務稅
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資源綜合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對銷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的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企業所得稅
減免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包括初加工),免徵企業所得稅: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遠洋捕撈;「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高新技術企業。屬於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農機製造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節能節水裝置抵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農村金融
貨物與勞務稅
金融機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扶貧基金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專案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規定,中和農信專案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一條規定免徵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減計收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保費收入,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中小企業貸款,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❹ 融資租賃出口業務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相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❺ 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貨物應如何計算和辦理退稅
一、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二、退稅的計算和辦理
(一)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統稱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行。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融資租賃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融資租賃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徵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三)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四)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稱退稅證明聯),並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相關電子信息。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退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離境時,海關不再簽發退稅證明聯。
(五)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退稅證明聯或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上述用於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於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
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有關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六)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補繳已退稅款,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並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或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但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為按實物徵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企業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❻ 自貿區成立的公司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行政審批服務便利化
1.企業登記注冊「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同一地址可登記多家市場主體。對經營項目無需前置或後置審批、許可的企業,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凡屬濟南片區范圍內的,一律實行備案制,無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2.「一業一證」改革。把同一行業涉及的許可事項,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加快審批全程網辦,實現電子簽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審批管理。
3.「證照聯辦」。將食品經營許可(新辦、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新辦)、不涉及實際經營條件變化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涉及實際生產條件變化的食品生產許可變更、企業名稱或住所變更的計量標准器具變更、專項計量授權變更、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8個事項與營業執照申請實施「證照聯辦」,實現企業營業執照和行業許可證一次申請,同時辦理。
4.涉企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對所有涉企審批事項,凡企業提交的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請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後,窗口可先行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或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待申請人補齊或補正全部材料後,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5.「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對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相應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申請人。
6.「獨任審批官」制度。將企業設立登記、符合簡易登記條件的注冊登記、不需進行現場核查的審批事宜,由「一審一核」模式改為「獨任審核」模式,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審判官獨立審查材料、簽發執照,實現簡易登記事項「立等可取」。
7.「不見面審批」。優化實地勘驗方式,綜合運用材料簡化、數據共享、材料郵寄、自助服務等手段,依託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不見面審批」模式。
8.「無人審批」。建立政務服務24小時自助服務區,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自助申報、辦事指南查詢列印、企業信息查詢列印、稅務、社保、不動產查詢、交通違法處理等高頻業務的辦理。
9.工程建設項目多證聯辦聯發。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行「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行「建成即使用」審批模式;對社會投資小型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全鏈條」精簡審批模式。
10. 優化用地性質調整流程。申請將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商業用地、居住用地調整為工業用地、綜合用地、文化用地的,均可走簡易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控規調整程序。
1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增工業標准廠房、新型產業等工業用地,對於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有特殊要求且具備規劃實施條件的,均可走簡易容積率調整程序辦理,不再履行原容積率調整程序。
12、盤活存量用地鼓勵科技創新。存量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產業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13.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並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注冊人具備相應生產資質和能力的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託國家葯監局公布的試點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生產產品。
14.加大醫療器械審批上市服務力度。對符合創新醫療器械審批或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要求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安排專人協調國家或省技術機構,為申請人提供指導服務。
15.鼓勵葯品零售企業開展互聯網遠程審核處方。集團內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滿足遠程審方的條件下,可按2人服務20家葯店的標准配備執業葯師。 鼓勵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在濟南片區設立自助售葯設備。
16.推行網路購葯服務。濟南片區內醫葯企業取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可在網上面向消費者展示其商品(含麻、含特、精神類商品除外),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消費者根據自身需求在線上下單購買,實行「網訂店取」「網訂店送」。
17.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審批雙證齊發。實施民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審批、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普通技工學校審批等四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與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全鏈條」審批,實現「一份服務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一次審批完成發證」,雙證齊發。
18.餐飲業實行「注冊即經營」。濟南片區內開辦餐飲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自主開展經營,企業注冊時申請人同時出具承諾書,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及現場核查後置。
19.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除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外,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
20.改革民生計量監管模式。採取統計抽樣的方法延長電能表輪換周期,在現有8年基礎上適當延長,一般不超過4 年。創新抽檢方式,實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現場檢驗,降低企業抽檢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21.設立商標受理窗口。縮短商標注冊時間,降低企業商標注冊時間成本。
22. 優化市場准入審批幫代辦服務。以更加便利的精準精細服務為企業和群眾紓困解憂。組建商事登記服務專班,為企業提供「一企一策」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幫代辦服務。
二、稅務服務便利化
23.涉稅事項「網上辦」。提供「外網受理、內網處理、外網反饋」的一體化網上全流程辦稅服務。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和個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實行網上辦理,實現對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24.常規事項「自助辦」。設置24小時自助辦稅服務區,在自貿試驗區內大型商業綜合體、寫字樓集中辦公區合理設置自助辦稅終端,方便納稅人自助辦稅。
25.涉稅業務「容缺辦」。納稅人遺漏非核心涉稅資料,稅務部門可先行受理,企業限期補齊。
26.稅收優惠「簡約辦」。依照規定為片區內企業提供「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便利享受稅收優惠。片區內非居民納稅人可自行判斷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27.新開辦企業業務就近辦。對自貿試驗區新開辦企業,納稅人可任意選擇高新區、歷下區、歷城區一家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發票、稅控器、稅費繳納,實現片區內新開辦企業涉稅業務「一廳式」辦理。
28.一般程序注銷「事項前移、一站辦結」。辦稅服務廳直接受理注銷事項,將一般程序注銷的檢查職能由稅源管理、納稅評估部門前移到辦稅服務廳後台,實現辦稅服務廳內一站辦結。
29.對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實行先許可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申請稅控系統100萬元最高開票限額的企業,辦稅服務廳受理並審核相關材料後,先行准予許可,並辦理相關系統發行、發票發放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在許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再依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30.首筆出口業務先退稅後核查。對自貿試驗區內出口企業首筆出口的退稅業務,實行先進行備案,辦理退稅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退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開展核查,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完結。
31.推行出口退(免)稅「當天辦」。對自貿試驗區內信譽好的企業實行出口退(免)稅「當天申報、當天到賬」,即企業當天申報退稅,稅務機關當天審核,國庫部門當天退庫,退稅當天到達企業賬戶。
32.優化增值稅留抵退稅流程。對簽訂稅企服務協議的企業,由稅務機關自動識別其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納稅人無需提交申請即可享受退稅優惠。
33.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實行減免。支持實行規范化會員管理的自貿試驗區平台企業健康發展,對其自然人會員可由平台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4.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稅收困難減免。屬於國家鼓勵發展項目並列入市、區重大建設項目(房地產除外)的,建設期間項目尚未投產,如企業建設期內每季度會計利潤出現虧損的,可按季自行享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待年度終了後,按照規定辦理上年度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事宜。
35.融資租賃業務實行出口退稅。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36.實施入戶評估檢查審慎制度。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除涉及重大舉報及總局、省局或市局發布的高風險事項外,原則上不再對其開展入戶檢查、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
37.實行納稅人無過錯免責制度。對稅收政策未明確的涉稅事項和重大的特定涉稅事項,納稅人涉及輕微稅收違法行為,且主動誠信報告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納稅人無主觀惡意,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38.推進海關稅收征管方式改革。以企業為單元的總擔保、企業自主申報額度的總擔保等多元化擔保模式,簡化「兩步申報」稅款擔保模式;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財務公司參與稅收擔保改革試點;開展科創類減免稅設備共享改革試點。
39.優化企業信用管理。對區內企業經海關認證,符合海關高級認證標準的,直接賦予高級認證企業資質。高級認證企業可申請免除擔保優惠政策,布控查驗率處於較低水平。
40.推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對企業主動報告違規問題或差錯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自查自糾、守法自律。
41.拓展綜合保稅區功能。大力推動支持綜保區升級21項舉措落地生效,推進綜保區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對注冊在綜保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實施異地委託監管。簡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進出區監管手續,促進便捷進出,支持開展保稅存儲、展示交易。
42.優化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流程,支持研發、檢測維修、再製造等重點產業發展。簡化科研測試用醫療器械進口檢驗流程,取消驗核相關注冊、備案證明。採信經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對部分涉及CCC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取消抽樣送檢。支持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允許進口的高附加值數控機床、工程設備、電子設備、通信設備等舊機電設備的進口、維修和再製造業務。支持綜保區外有條件的企業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兩頭在外」保稅檢測、全球維修和再製造業務。對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開展進出口檢驗認證服務實施保稅監管。
43.開展「鏈上自貿」保稅展示展銷試點。充分發揮海關監管創新和自貿制度創新優勢,利用浪潮集團QID碼區塊鏈、物聯網技術,構建了以「貨物出區(高級認證企業)免擔保、一物一碼可追溯、展示商品可退回、交易消費才繳稅」為特色的全流程保稅監管模式,打通國內國際市場雙循環關鍵節點。
44.支持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發展。在綜保區內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支持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全面復制推廣簡化申報、匯總統計、批量轉關等創新監管制度,落實「365日無休日,貨到後24小時辦結海關手續」等。
45.搭建特殊物品綠色通道。打造生物試劑、樣品、微生物、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一站式監管模式。創新生物制劑集約式檢疫查驗模式,以加強企業日常監管取代逐批審批,縮短審批流程、提高放行速度。
46.動植物進出境便捷通關。實施動植物檢疫證書低風險清單管理,清單內貨物免於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簡化進境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程序,區內企業提交《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後,直接由直屬海關進行初審,不再由進境口岸海關辦理。
47.支持濟南片區集成電路重點產業發展。發揮海關職能優勢,在國家鼓勵項目申請、全面適用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認證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探索開展進口減免稅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對進口料件實施保稅監管,全面降低企業資金壓力。
48.實施「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支持綜保區內企業適用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四自一簡」新型監管方式。
49.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快速維權處理機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體系,建立投訴聯動處理機制,搭建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一對一」專人服務網路,切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金融外匯便利化
50.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自主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 A 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結算賬戶。
51.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注冊且經營場所均在試驗區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試驗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52.允許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可憑支付指令直接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的相關支付,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53.允許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54.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55.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企業,關於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要求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
56.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允許試驗區內銀行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57.允許注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自試驗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
58.支持在濟南片區依法依規設立外商投資金融機構。積極爭 取國家金融開放政策率先在濟南片區落地實施,取消銀行和金 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濟南片區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推動本地法人金融機構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聯合外資在濟南片區發起設立外資控股、參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
59.推動貿易和投資領域的人民幣跨境使用。鼓勵片區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境外公司以人民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允許片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 衍生品投資業務。
60.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按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適當降低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客戶准入條件,提高資金凈流入額度,便利片區內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資金使用。
61.支持濟南片區內銀行按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鼓勵和支持片區內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
62.探索設立專業從事境內股權類投資基金公司。試點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業務,允許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在濟南片區設立投資機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63.研究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工作。允許境外投資機構在濟南片區內發起設立合作制私募基金,向境內投資者非公開募集人民幣資金,購匯後或直接以人民幣投資於境外市場。
64.在嚴格監管前提下審慎有序進行金融綜合經營試點。支持有條件的金融企業交叉持牌,經批准開展綜合經營試點;積極推動地方金融控股集團以全資、控股、參股、增資擴股、兼並重組、發起設立、基金投資等形式,打造金融業態完備、各金融板塊高效協同、具備全鏈條投融資服務能力的金融綜合集團。
65.支持本地法人銀行開展股債聯動業務試點。鼓勵本地法人銀行與外部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展業務,面向企業提供「股 權+債權」投融資服務,完善「以貸帶投、以投補貸」合作機制。
66.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包括飛機、重大裝備等租賃在內的特定領域業務,進一步推動相關租賃業務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業化發展。
67.建立誠信企業「信易貸」綠色通道。依託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運用行業信用評價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會同市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支持措施,與金融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幫助濟南片區誠信企業高效率、低成本獲得信貸。
68.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注冊公司。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股東可以人力資本價值作價出資,出資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70%。
五、科技創新和高端人才服務
69.促進跨境研發活動便利化。鼓勵各類企業、科研記過在綜合保稅區內建設專門公共倉庫、開展保稅研發業務。加大濟南片區內科研機構進口研發設備稅收優惠力度。建設濟南片區特殊物品集中監管與服務平台,探索特殊物品及生物耗材「一站式」申報和通關流程。
70.引進國外高端研發機構。統籌安排市區聯合創新專項資金,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大區域研發中心和開放式創新平台,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共建研發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實驗室。
71.支持外資研發機構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外資研發機構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項目,組織實施或參與國際(國內)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對區內高端研發機構獲得的由我市單位牽頭或參與實施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點研發計劃和科技創新項目,擇優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72.加快國際科技孵化機構建設。鼓勵企業在科技發達國家建設海外孵化器或研發機構,並逐步推廣至「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根據建設成效給予支持。
73.依託綜合保稅區建設產業中試基地。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在綜合保稅區聯合共建產業中試基地,研發所用進口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等享受綜合保稅區各項免稅政策。對利用中試基地開展研發活動的科研單位、企業,給予創新券政策支持。
74.引進高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對擬長期在濟南片區工作的高技術領域外籍人才、外國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單位聘僱的外籍人才,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的限制,一次性給予2年及以上工作許可。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的優秀外籍畢業生,不設工作經歷要求,可申請在濟南片區工作。
75.引進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創新發展。國內外知名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以人才培養為主的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養基地)、校區 (分校)、二級學院等;國內高校與符合條件的國(境)外知名高校合作舉辦的非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大學,可「一事一議」給予專項經費支持。
76.支持引進的高等教育機構探索實行「事業化管理+市場化運營」發展模式。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允許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允許設立有限公司作為運行實體,以市場化機制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教育培訓及人員聘用、考核、激勵等。
77.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出台《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設立外商獨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法(試行)》,確定設立外資培訓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
78.支持設立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出台《濟南片區外商獨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確定機構設立所需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79.開展職業資格互認。對持有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國家認可的國際職業資格證書,以及持有所在國家(地區)認可的國(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在濟南片區內均予認可。除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外,濟南片區內企業、單位提出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也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
80.放寬醫療服務領域要求。允許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片區設立獨資醫療機構,發展高端醫療服務。境外資本即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81.給予醫療人才准入便利。鼓勵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來華、來內地行醫,優化相關審批流程,做到即時辦理。
82.給予先進醫療技術優先准入。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先進醫療技術,建立項目備案綠色通道,在風險可控、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優先准入。
83.片區內醫療機構可按規定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支持片區內具備開展幹細胞臨床研究條件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申報幹細胞臨床研究備案機構,開展幹細胞相關學習培訓、學術交流和科研工作。
84.推進醫師、護士執業注冊許可權下放。全面實行醫師、護士執業電子化注冊制度。支持和規范醫師多機構執業。
85.強化中醫治未病服務。強化醫療機構中中醫治未病人才培養,醫療機構中醫治未病專職醫師,滿足規定年限,職稱評審聘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出入境便利化
86.外籍人員辦理簽證、居留證件。我市及省、國家相關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均可在濟南出入境管理局辦理R(人才)簽證及2-5年外國人居留證件。外國人符合辦理永久居留的受理上報,將受理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
87.設立外事緊急事務通道。將片區外國人出席緊急會議、談判、簽訂合同等緊急商務活動納入緊急事務通道加急快速辦理。
88.簡化外籍人員手續辦理程序。外國人簽證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緊急事項隨來隨辦,立等可取;居留證件業務辦理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5個工作日,緊急事項在1個工作日辦結。
89.拓寬「綠卡」、泉城服務金卡服務范圍。外國人及持山東省「綠卡」、泉城「服務金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實行精準服務,方便持卡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辦理簽證及居留證件。在簽證、居留證件辦理期限及辦理時限等方面享受上述各項優惠措施。進區投資、創新創業外國人可按照其需要辦理每次停留180天、多次出入境有效的訪問(F)、貿易(M)、人才(R)簽證。
90.投資、創新創業外籍人員申請永久居留。將初審上報時限由公安部規定的3個月縮短至20個工作日以內。
91.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在境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在讀的外國碩士、博士擬將科研成果轉化駐區企業或自行在自貿試驗區創辦企業轉化科研成果的,可憑相關證明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92.貫徹落實國家移民管理局新政。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七、生活服務便利化
93.推進「互聯網+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利用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和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發應用智能終端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智慧平台、信息系統、APP應用、微信公眾號等,重點拓展遠程提醒和控制、自動報警和處置、動態監測和記錄等功能。
94.提高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效率。推動登記、年報等業務網上辦理、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公開與公眾查詢,承諾為社會組織提供24小時全天候技術服務。加快社會組織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運用互聯網手段實施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完善社會組織網上投訴舉報機制
95.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試點開展國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加大與國內外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力度,開發城市定製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產品。支持醫療機構及其國際醫學部通過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實現跨境醫療保險產品的即時結算。
96.設置「全市通辦、就近能辦、一窗多辦」的醫保工作站。在企業、街道、基層醫療機構設置可承擔異地備案、定點變更、醫保信息查詢列印等14項醫保業務職能的醫保工作站,把醫保服務事項放在離服務對象最近的地方。
97.建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智能化、專業化工作模式,減少紙質材料審核程序,實現「一次辦成」。
98.打造母愛無憂之家。選擇具有3歲以下托育服務資質和豐富運營經驗的托育服務機構負責運營,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99.建立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園入學服務平台。依託高新區戶籍兒童招生報名系統,實現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材料網上申報。
100.建立企業員工全周期服務體系。引入優質物業服務機構,開展學生接送、父母居家照料等延伸服務,打造自貿民生品牌;建立專業的企業管家隊伍,提供行政、接待、會議、財務、人力資源等非核心業務外包服務,促進企業專注研發主業發展。
❼ 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及融資租賃出租方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一、政策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
三、有關定義
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本通知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有形動產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二、根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7號)規定:「一、《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包括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上述企業、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二、融資租賃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❽ 簡並優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和辦理流程
【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1.納稅人辦理委託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
2.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應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印章)。
3.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託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
5.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貿易手冊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6.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7.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停止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9.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10.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11.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12.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3.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4.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15.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僅需填報變更的內容。
16.生產企業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辦理消費稅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17.生產企業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企業獲取的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數據與實際業務不一致的,報送簡並優化後的《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後,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應調整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在首次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
18.外貿企業以及橫琴、平潭購買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入區貨物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19.納稅人辦理已使用過且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停止報送《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20.納稅人辦理購買水電氣、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停止報送《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
21.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其中,辦理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和《跨境應稅行為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22.納稅人辦理航天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航天發射業務免退稅申報明細表》;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並優化後的《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政策依據】
1.《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
持續加快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
【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稅平均7個工作日辦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2022年進一步壓縮至6個工作日內。全面實現退庫無紙化,進一步提高稅款退付效率。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第二條第(八)項
❾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如何申報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規定:第七條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❿ 我們是融資租賃出租企業,請問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和提供資料的要求是什麼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向主管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如你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可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再行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3.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納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4.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