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情況下作為融資主體+優先考慮發行債券
公司債券發行融資途徑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內源融資,二是外源融資。而內源融資一般是在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企業或公司債券發行首選的融資途徑。當然,具體的融資途徑需要根據具體的市場實際情況、公司財務狀況等環境而定。
企業公司永遠是最缺錢的。因為企業公司在不斷的發展,進行新產品的研發、拓展新領域,而這些業務僅僅靠企業公司自有的資金是難以維持運轉的。即使資金並不短缺,但想要涉及新的領域,獲取更多資源,也同樣需要與其他投資方強強聯手。
因此,為了能夠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下去,融資成為了大部分企業公司為解決自己資金短缺、資源不足的問題而必不可少的手段。
行情總在絕望中誕生,在半信半疑中成長,在憧憬中成熟,在希望中毀滅
按大類來分,企業公司的融資方式有兩類,債權融資和股權股份融資。
股權股份融資是指企業公司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公司所有權,通過企業公司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股份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公司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公司的贏利與增長。股權股份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的廣泛性,既可以充實企業公司的營運資金,也可以用於企業公司的投資活動!
B. 項目融資借款主體
項目融資借款主體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專家認為項目融資是以特定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為抵押而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該融資方式一般應用於現金流量穩定的發電、道路、鐵路、機場、橋梁等大型基建項目,目前應用領域逐漸擴大,例如已應用到大型石油化工等項目上。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C. 融資和未融資公司區別
一、融資主體不同。
傳統的公司融資是以項目發起人作為融資的主體,銀行或其他資金提供者是否向該公司貸款或投入資金,一方面取決於該公司是否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取決於公司的總體信用狀況。因為公司融資不僅以公司的未來收益償還貸款,還以公司的其他資產作為擔保。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即是項目公司本身,銀行或其他資金提供者能否如期投入資金,完全取決於項目的未來收益,追索也僅限於項目的未來收益和項目建成後的資產。
二、融資基礎不同
在項目融資中,貸款人能否給予項目貸款主要依據項目的經濟強度,考慮項目在貸款期內能產生多少現金流量用於還款,貸款的數量、利率和融資結構的安排完全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而傳統融資主要依賴於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
三、追索程度不同
項目融資屬於有限追索或無追索。貸款人可以在某個特定階段或規定的范圍內,對項目借款人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義務之外的任何財產。傳統融資方式屬於完全追索。借款人必須以本身的資產作抵押,如項目失敗,而該項目不足以還本付息,貸款方則有權將借款方的其他資產作為抵押品拍賣,直到貸款本息償清為止。
四、風險分擔不同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都是大型項目,它投資巨大,建設期長參與的利益相關者眾多,並且會經常吸引外資。因此,其風險種類有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環境保護風險、國家風險等。利益相關者通過嚴格的法律合同可以依據各方的利益,把責任和風險合理分擔,從而保證項目融資的順利實施。而傳統融資的項目風險往往集中於投資者、貸款者、擔保者,風險相對集中,難以分擔。
五、債務比例不同
項目融資可以允許項目發起人投入較少的股本,進行高比例的負債,對投資者的股權出資所佔的比例要求不高,可以實現90%以上的負債。在傳統融資方式下,一般要求負債率在40 %-60%之間,投資者自由資金的比例至少要達到40%以上才能融資。
六、會計處理不同
項目融資是資產負債表外的融資,項目的債務不出現在項目投資者的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在傳統公司融資中,項目債務是投資者債務的一部分,出現在投資者的資產負債表上。
七、融資成本不同
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相比成本較高,這主要是由於項目融資的前期工作量非常大,又是有限追索性質造成的。項目融資的成本包括融資的前期費用和利息成本兩部分。
總的來說,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本質區別有融資的主體和基礎不同、追索權特徵不同、還款來源不同、擔保結構不同等方面。另外,項目融資的會計處理方式與公司融資也大有不同,其融資債務是不會出現在項目投資者的負債表上的融資的且項目融資成本較高,相反則公司融資的成本較低。
D. 民間借貸融資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低利率互助型借貸。主要是城鄉居民、個體私營企業主之間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的無償或有償的相互借貸行為;
2、企業集資型借貸。主要分為企業集資和社會集資;
3、發放高息型借貸。融資主體主要是個體及民營中小企業;
4、不規范的中介借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 融資主體不符怎麼辦
主體資格缺陷主要體現在歷史出資瑕疵、歷史股權轉讓瑕疵、實際控制人認定不準確和管理層變動四個方面。
如出現融資主體不符,則需要完善融資主體。
F. 公司、金融企業、投資主體、政府哪些屬於融資主體包括() A、公司;B、金融企業;C、投資主體;D、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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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請問融資融券交易的主體是什麼謝謝!
這項交易的主體包括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和個投資者。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7)融資主體如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區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證金要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買入證券須事先存入足額的資金,賣出證券須事先持有足額的證券。
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進行保證金一定倍數的買賣(買多賣空),在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並在高位賣出證券後歸還借款;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並在低位買入證券歸還。
2、法律關系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一並作為擔保物。
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並扣除自己的保證金後有剩餘的,即為投資收益(盈利)。
3、風險承擔和交易權利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幾乎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少數特殊品種對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有特別要求的除外);
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范圍之內,這些證券一般流動性較大、波動性相對較小、不易被操縱。
4、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
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具有一定的財務杠桿效應,通過這種財務杠桿效應來獲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可以隨意自由買賣證券,可以隨意轉入轉出資金。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存在未關閉的交易合約時,需保證融資融券賬戶內的擔保品充裕,達到與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要求的擔保比例,如擔保比例過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及擔保品交易,甚至對現有的合約進行部分或全部平倉。
另一方面,投資者需要從融資融券賬戶上轉出資金或者股份時,也必須保證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才可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部分,且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H. 政信類項目融資主體的主體資產狀況需要從哪些方面看呢
雖然政信類項目一般會有較多的增信措施,但是融資主體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即第一還款來源的充足與否更為重要。融資方在期限內是否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總資產、凈資產、資產負債率、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等指標;
I. 融資主體的分類
融資主體的分類是指中國項目融資的不同的分類中,其中按融資主體分有以下兩種:
1、既有法人融資
在下列情況下,為既有法人融資:
(1)既有法人具有為項目進行融資和承擔全部融資責任的經濟實力;
(2)項目與既有法人的資產以及經營活動聯系密切
(3)項目的盈利能力較差,但項目對整個企業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體資信獲得債務資金。
2、新設法人融資
在下列情況下,為新設法人融資:
(1)擬建項目的投資規模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為項目進行融資和承擔全部融資責任的經濟實力;
(2)既有法人財務狀況較差,難以獲得債務資金,而且項目與既有法人的經營活動聯系不密切;
(3)項目自身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依靠項目自身未來的現金流量可以按期償還債務。
融資主體是指進行融資活動,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的項目法人單位。確定項目的融資主體應該考慮項目投資的規模和行業的特點,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